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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众创空间认定后奖励多钱(省级众创空间认定后奖励多钱江苏)

    发布时间:2023-04-11 23:29:06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71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省级众创空间认定后奖励多钱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创意岭作为行业内优秀的企业,服务客户遍布全球各地,相关业务请拨打电话:175-8598-2043,或添加微信:1454722008

    文章目录列表:

    省级众创空间认定后奖励多钱(省级众创空间认定后奖励多钱江苏)

    一、3年将投入10亿!黑龙江这样推进科技强省

    启动数字经济和生物经济等 科技 专项

    构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通过整合现有 科技 专项等渠道,加大 科技 攻关项目经费投入,按照3年投入10亿元的资金给予持续稳定支持,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等方面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开发一批创新产品,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推动数字经济和生物经济创新发展。

    鼓励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

    推动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在优势领域创建国家级 科技 创新平台,对新获批建设期内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通过现有 科技 专项资金,每年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实质引进的国家级 科技 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通过省级 科技 计划项目优先支持。

    鼓励组建一批创新联合体

    在先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组建一批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产业链上下游共同参与、产学研深度合作的创新联合体,解决制约我省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对建立1000万元规模以上研发先导资金或牵头承担1000万元以上国家 科技 项目的创新联合体,可通过委托承担 科技 计划项目的方式予以支持。

    积极培育 科技 领军企业

    支持科研人员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科技 成果在省内独立或联合创办公司,在市(地)、县(市、区)先行政策支持的基础上,省政府委托符合条件的出资机构,每年审核选择一批股权投资项目,依据估值和产值规模分档给予支持。

    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支持省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省,对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研发投入,全部视同为增量投入,享受研发投入补助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年薪50万元以上的研发人员,由市(地)、县(市、区)政府研究出台激励措施。推动销售收入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研发平台全覆盖。

    实施企业 科技 特派员制度

    针对我省 科技 型企业创新需求,选派高校、科研院所中携带 科技 成果或研发能力较强的科研工作者,深入企业提供研发支持服务、开展 科技 成果转化,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对企业 科技 特派员派出单位与服务企业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鼓励企业在获得的技术交易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企业 科技 特派员。

    大力促进技术合同交易

    吸引优秀 科技 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对上年促成省内技术合同总成交额排名前十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按照登记技术合同实际支付总额的3%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奖励。获得资金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安排不低于50%比例对作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予以奖励。

    引导 科技 成果在我省转化

    成果持有人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自行投资或与他人合作等方式,在我省落地转化 科技 成果生成企业的,鼓励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政府参照 科技 成果转化贡献情况(不含税费指标)给予成果持有人奖励。

    支持高新区加快创新发展

    建立省市联合支持高新区机制,促进高新区创新要素和产业集聚,国家级高新区确定2—3个主导产业、省级高新区原则上确定1个主导产业,围绕主导产业技术创新和平台建设等重大需求,加快培育一批创新型特色产业集群。支持高新区晋位争先,对省级高新区晋升为国家级高新区的,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推动我省国家级高新区全国综合排名稳步提升,对国家级高新区在年度全国排名中晋升5位及以上的,给予每家最高1000万元奖励。

    鼓励孵化载体培育生成 科技 型企业

    对 科技 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 科技 园等孵化载体,综合评价培育 科技 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吸纳 科技 成果落地、促进技术合同交易等情况,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 科技 园和新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同一年度已获得综合评价奖励支持的新认定国家级孵化载体,认定奖励资金补足至200万元。

    支持市(地) 科技 创新高质量发展

    各级政府持续加大财政 科技 投入力度,确保财政 科技 投入只增不减。根据各市、县本级财政 科技 投入、研发投入强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综合评价排名,对排名前三的市(地)政府(行署),分档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排名前十的县(市)政府,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支持其持续推动 科技 创新活动。

    推进县域经济创新发展

    开展省级创新型县(市)建设工作,对每个省级创新型县(市)通过现行 科技 计划项目、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等方面政策给予倾斜支持。推进市(地)、县(市、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在县域层面大力培育 科技 型企业,3年内实现全省各县(市)高新技术企业全覆盖。将研发投入强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纳入市(地)经济 社会 发展主要责任指标体系,作为评价各市(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二、陕西省省级众创空间补贴是哪里发

    省科学技术厅。

    省科技厅将把所推荐创新创业研发经费补贴项目的执行情况、获得融资、注册企业等纳入众创空间评价体系,按照评价结果对众创空间给予奖励。

    由省级众创空间、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高等院校等推荐单位出具推荐函、商业计划书、附件证明材料一式五份报省科技厅。

    三、山西省招商引资接待标准

    答:1. 凡在我市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的高端制造产业项目,在其建成投产后奖励企业1000万元。2. 凡投资我市的高端制造产业项目正式投产后,前5年按其在我市地方税收贡献值的100%予以奖励,后5年按其在我市地方税收贡献值的50%予以奖励。3. 凡进入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类工业园区的项目,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以上的,建成后奖励投资企业每亩5万元;每亩投资强度1000万元以上的,建成后奖励投资企业每亩10万元,对达到上述投资强度的世界500强、中国100强或国内行业前20强企业,每亩再奖励3万元。4. 对高端制造类的孵化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并在我市进行产业化生产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 对落地我市且在主板上市的高端制造类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6. 对建立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智能制造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国家级众创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建立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7. 对获得国家、省产业发展扶持奖励的企业,分别按照奖励扶持金额的10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8. 对引进的出口型高端制造企业,年出口额达3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9. 对重特大高端制造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10. 市政府以往发布的有关政策和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

    四、依托他省的企业开办的平台能享受什么优惠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

    2.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

    2.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分别由国务院教育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发布。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分别由国务院教育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发布。

    2.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分别由国务院教育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发布。

    2.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省级众创空间认定后奖励多钱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如有疑问,可拨打网站上的电话,或添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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