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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商缴税被叫停了(电商1000万营业额交多少税)

    发布时间:2023-04-11 14:13:10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135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电商缴税被叫停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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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电商缴税被叫停了(电商1000万营业额交多少税)

    一、对于最新的电商法是什么情况?要交税吗?个人店铺要关吗?

    1、最新的电商法对于小C电商来说,主要两个问题:1、要办执照;2、要做税务登记。总之合法经营。

    2、是不是要交税的问题,首先有交易就是要交税,但是根据最新的优惠政策(2019年1月9日)来说,月销售额小于10万基本上就等于免税了。

    3、关于交税比例,如果你月销售小于10万,因为免税你基本不用考虑多少比例;如果你月销售大于10万,看你的纳税资格(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一般纳税人企业)及行业特点(服务?贸易?还是其他什么)来决定你的缴税比例。

    4、个人店铺合法经营,不需要关闭。

    最后希望你生意越来越好!

    二、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哪些冲击

    电子商务这种全新的商务活动方式对传统商务的税收管理也带来了如下的冲击:

    1 身份确认变得困难

    国际互联网网址或网名与所有者身份并无必然联系,因而不能提供关于所有者身份和位置的信息。税务当局很难确认一项收人的归属及纳税人的位置。

    2 动摇了凭证审计稽查的基础

    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查,而电子商务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许多电子产品的订购和交货都在网上进行,电子记录可以不留痕迹地加以修改,这使得确认购买、销售的过程复杂化。

    3 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开发加大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难度

    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税务机关对国际互联网经济活动进行监控,面临着一个在合理成本的范围内获取必要信息与保护私人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两者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

    4 商业中介作用弱化

    在国际互联网上,厂商和消费者可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商业中介作用被削弱和取消,中介代扣和代缴税款的作用也随之削弱。目前,国内银行是税务当局重要的信息源,即使税务当局不对纳税人的银行账户进行经常性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少报应税所面临的风险。但随着网上银行和电子货币的发展,出现了设在避税地的网上银行及其提供的“税收保护”。如果信息源是避税地的银行,税务当局就无法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也就丧失了对逃税者的一种重要威慑手段。

    5 企业可以利用在低税国或免税国的站点轻松避税

    因特网是没有国界、全球共享的网络。国内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利用其在免税或低税国设立的站点与国外企业进行商业洽谈和交易,使之成为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

    6 通过网络提供的信息服务、信息咨询等活动收取的费用,税务机关很难稽核

    比如,中国证券报社在和讯公司的网络上设置了一个证券信息收费站点,凡是在站点读取信息的客户,都应向报社付费。报社取得的这笔所得,如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一般不易察觉。随着个人计算机的普及和上网收费的降低,上网者大量增加,提供网上收费服务的单位必然越来越多,服务项目也必然花样翻新,如网上影院、网上电视等。如此一来,潜在的税收损失就可观了。

    7 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难以稽核

    企业可以通过任一站点向用户发放专利或非专利技术以及软件等产品。用户需要时,只需通过有关密码将产品打开或在网上拷贝一下就可以了。这时产品的物质载体和销售数量都不存在,打破了通常的销售观念。其销售收人的多少,税务机关难以掌握。比如,用友软件公司就打算将来以这种方式销售财务软件和提供技术。特别是对这种形式的软件销售,是征收增值税还是按销售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在税法上应及早明确,以利于基层税务机关执法。

    8 广告收人应征税款存在流失风险

    目前,企业上网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虚拟主机形式上网,根据占用磁盘空间的大小,每年向网络服务公司定期上缴一定的费用。在网络服务公司建立的网络上,设置一个本公司的站点,制作主页来发布信息。这一部分收人作为网络服务公司的广告收人或服务收入,税务机关按5%的营业税税率计征,与对报刊社、电视台等单位的广告所得征税没有什么区别。另一种上网方式是专线上网,这时企业每年分别向网络服务公司和电信局上缴信息流动费和租线费。在网上,企业可以自行制作信息平台,对外发布信息,甚至设立收费站点。制作这些信息对企业来说,成本和费用是非常少的。同样这些信息,如果在期(月)刊上发布,以每期5000元计算,一年就是60000元,税务机关可从中征税3000元。而现在却不能对其征税,这3O00元就成了潜在的税收损失。随着网络的普及,以网络为媒体的覆盖范围很可能会超过电视、报刊等媒体,很多企业就会把广告费投向网络。那时,从广告中征收的营业税就会减少。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上网公司信息发布费用的减少,会相应增大公司的利润,从而增加该企业应上缴的所得税。但所得税的增加是否能补营业税的损失,则很难估算。

    另外,随着因特网在世界范围的飞速发展,贸易上的国界概念日渐模糊。用户在本国即可购买外国公司的产品,并可能形成事实上的境外消费,这又将造成关税、国内增值税、消费税的流失。就拿我国来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扩大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乃至资本项目下实现可自由兑换只是时间问题,到那时税款流失问题将更加严重。

    三、关于电子商务公司缴税问题

    要的,这个必须要交的。

    四、电商对税收有什么影响

    一、国家现行的电商税收政策是:

    电子商务如果有增值税货物交易,应该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负担率百分之四,一般纳税人税率百分之十七,但是可以抵扣进项税。

    二、根据相关的报道,我的建议是:

    1.加强对C2C平台的税收征管,努力做到应征尽征。按照这一思路,应当对C2C平台的个体网商进行强制性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将其全部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管理的范围。同时,尽可能利用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进行代扣代缴以实现应征尽征。如果从理想的依法治税和税务机关履行征管职能的角度来看,这一思路并无不妥。但是,从中国的征管实际和实质公平的角度来看,如果按照这一思路解决所谓电商征税问题,将会导致线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力度和实际税收负担远高于线下交易,从而造成实质上的税负不公。

    2.根据中国征管现状,按照实际公平的要求,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这一思路并不意味着放弃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而是要求税务机关在现行税收征管框架下将征管重点放在B2C交易和C2C交易平台中的大型网店上,其实质是不出台针对电子商务,尤其是C2C交易平台的特殊征管措施,而是在已有税收征管框架下,通过完善税收征管技术手段,在减少漏征漏管户的同时,重点加强已进行税务登记企业线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努力实现线上线下交易的税负公平。

    对于C2C交易平台上交易规模较小,无实体经营场所且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体网店,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将其纳入税收征管范围。为此,有必要修改现行的税收登记管理办法,将交易额较小的个体网店比照农村流动商贩,适用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下一步也可以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对自然人纳税登记进行明确规定,通过建立覆盖自然人的普遍登记制度解决个体网店税务登记的问题。

    为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可以考虑进一步提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不区分线上线下交易普遍适用,鼓励超过起征点的个体网店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同时研究对小微企业适用所有税费按综合计征率简易征收的征管办法。

    3.将电子商务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税收优惠。尽管中国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但网络零售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仍不足8%,电子商务对其他领域的渗透和影响才刚刚显现。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放弃所谓税收中性原则,对线上交易给予明确且有期限的税收优惠。但针对线上交易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是,要有明确且成本较低的区分线上线下交易的征管措施,这一点在实施中有一定的困难。而且针对线上交易的税收优惠会带来传统行业较大的抵触。

    比较可行的思路是研究制订与电子商务发展密切相关行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电信运营商在农村地区的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收入免税;对电信运营商在农村地区的互联网和高速移动网络的设备投资加速折旧或允许进行投资抵免;对在农村地区设立的快递网点收入减免增值税,等等。

    综上所述,解决目前社会各界争论的电商征税问题,应客观理性地分析电子商务领域税收问题的实际状况;在制定税收政策时,避免就税收论税收和片面强调表面税收公平的错误倾向。要从中国现阶段税收征管实际出发,遵循实质公平原则,避免政府不适当的管制和干预。因此,解决电商征税问题不能采取第一种思路,第二种思路比较稳妥可行,如果条件具备,应积极研究实施第三种思路。

    以上就是关于电商缴税被叫停了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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