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供水管理条例(杭州市供水管理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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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同时予以警告,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未经验收合格或未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用户用水设施正式通水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及时抢修供水设施或在抢修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卫生措施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规定检测点,管网水水质综合合格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管网水水压合格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降低水压通知义务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向违法建设项目供水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供水企业有前款第(二)、(三)、(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移动或损毁水源保护区标志、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情节轻微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阻挠、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和用户用水设施的供水管道上直接接泵抽水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启用未经验收合格的用户用水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除应补交水费外,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用户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公共供水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经水量平衡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治改进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或配套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将主体工程项目投入使用的;(二)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输水管材和设备的;
(四)损坏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或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
(六)擅自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
(七)未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的;(八)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九)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及设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作直接连接的。
第五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五)、(六)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八)、(九)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停止供水。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事业组织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中,涉捌渌?姓?棵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装工打破水管造成损失该由谁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王女士家中漏水系浴室柜安装人员操作不当所致,而安装人员与被诉方存在雇佣关系,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被诉方来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日常生活中,作为水管的管理人及所有权人对水管负有维护、管理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应当由水管的管理人及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进行损害赔偿。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取水口到进户总水表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设施(含总水表),产权属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并由其负责维护管理;进户总水表以后的供水管道及其设施,分别依据产权所有关系负责维护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扩展资料
1、对于供水企业的取水口到进户总水表部分供水管,属于供水单位所有,应当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对于该部分水管爆裂造成的损失,供水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一个小区内会设置一个总水表,也存在几幢或者一幢楼房设置一个总水表的情况)。
2、对于进户总水表到住户房屋部分水管,由于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一般由开发商进行建设,并在出售房屋时计入销售房屋成本,因此属于小区业主的共有财产。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小区一般均会聘请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内部管理,在物业与代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也应对该部分水管线承担管理义务。
供水单位也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因此,对于该部分水管爆裂造成的损失,小区物业公司应当与供水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对于房屋内部水管,由于该部分水管属于业主的个人财产,应当由业主自己负责维护。因此,对于该部分水管爆裂造成的损失,业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杭州-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三、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的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净水设施、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公用给水站等设施。
用户用水设施是指用户自建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地下水池、水箱、水塔、水泵机组、管道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及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需要埋设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技术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外,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道的分布情况;工程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意见,经同意后,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新建住宅应使用无污染的、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输水管材。城市供水管网条件允许的新建多层住宅,应当采用城市公共管道直接供水,不得采用屋顶水箱供水,并应在住宅单元的公共部位,实行分户设表计量。现有住宅的供水方式要逐步加以改造,达到取消屋顶水箱,实行分户设表计量。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划分和管理责任:
(一)从取水口到进户总水表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设施(含总水表),产权属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并由其负责维护管理;
(二)进户总水表以后的供水管道及其设施,分别依据产权所有关系负责维护管理;
(三)实行分户设表计量的,计量表具之前(含表具)产权属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并由其负责维护和管理;
(四)公用给水站的表前表后设施产权均属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并由其负责维护和管理;
(五)用户用水设施由其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
(六)自建供水设施和深度净化管道供水设施,按产权所有关系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用户用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水池应与渗水厕所、渗水坑、垃圾堆、粪便场、污水管道等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卫生间距。
(二)地下水池、水箱无渗漏,水池盖密封性能好,并设置必要的人孔、透气孔以及防止异物进入池内的设施。
(三)地下水池、水箱结构合理,水管布置适当,不存在死水区。
(四)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五)低位地下水池的溢水口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通。
第二十九条 用户用水设施竣工后,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供水手续。建设单位应对用户用水设施进行冲洗、消毒,经卫生部门和水质监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第三十条 现有的仍在使用的储水池和荻ニ?溆τ刹?ㄈ嘶蛭镆倒芾聿棵琶堪肽杲?胁簧儆谝淮蔚那逑础⑾?尽C看吻逑础⑾?就瓯虾?清洗单位应通知卫生部门抽取水样,进行水质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应重新清洗、消毒直至检验合格。
第三十一条 发现用户用水设施中水质受污染的,应及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报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立即停止供水,用户用水设施产权人或物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对用户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恢复供水。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由专业清洗单位进行。
专业清洗单位应当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专业清洗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清洗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从事清洗业务。
四、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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