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首页
SERVICE 服务产品
XINMEITI 新媒体代运营
CASE 服务案例
NEWS 热点资讯
ABOUT 关于我们
CONTACT 联系我们
创意岭
让品牌有温度、有情感
专注品牌策划15年

    杭州二次供水改造投诉(杭州二次供水改造投诉电话号码)

    发布时间:2023-04-10 20:57:28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828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杭州二次供水改造投诉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创意岭作为行业内优秀企业,服务客户遍布全国,相关业务请拨打175-8598-2043,或微信:1454722008

    本文目录:

    杭州二次供水改造投诉(杭州二次供水改造投诉电话号码)

    一、城市二次供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单位及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及卫生监督检验监测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城镇自来水厂、单位自备水、农村自来水以及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还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六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供水,使用。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检验,应当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水净化处理工艺应当符合国家《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水净化处理工艺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工艺的要求,净化处理各工艺(车间)应当配备相应的检测手段;

    (二)水源水、地下水等应当保证其正常使用的消毒设施;

    (三)供水工程中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当密封,定期清洗、消毒并监测,严禁与排水设施相连;

    (四)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五)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及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进行冲洗、消毒,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水质检验合格。管网末稍盲端易污染处应定期放水、清洗、消毒;

    (六)加氯消毒间应当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露处罚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

    (七)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在其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铺设污水渠道等。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有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第十条 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在建筑物正负零标高以上。贮水池、低位水箱及供水设施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供水设施周围15米内不得有污水井、化粪池及其他污染源的存在。给水管线卫生要求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

    (二)现有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短期内不能改造的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加大监督监测力度,并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三)二次供水水箱应当设在单独房间内,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相连接;水箱溢流管、排污管与排水管应当断离相联,不得直接相连。使用气压罐、上水泵等设施,补气或气压罐在进气孔处应当安装自动空气净化装置;

    (四)二次供水水箱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箱池壁,在建筑物内的水箱,顶部距屋顶的距离应当大于0.8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线通过,水箱底部距地面应当大于0.2米,水箱四壁与房屋墙壁距离应当大于0.7米;

    (五)水箱、水池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当无毒无害。内壁涂料应当使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产品,并严格按审批通过的工艺、配方施工;

    生活给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150mm时,应采用镀锌钢管;管径大于150mm时,可采用给水铸铁管。

    (六)二次供水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二次供水设施每年应当清洗一至二次。消毒清洗后,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 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洗消毒剂应当是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品。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经常检查所属供水单位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卫生管理制度,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水质检验和检验结果定期上报;

    (二)进行饮用水卫生宣传,对供水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

    (三)贯彻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法规和标准,制止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从事直接供水人员应当经饮用水卫生业务知识和饮用水卫生法规培训,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在岗供水人员每年应当复训一次。

    第十四条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供水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准从事供水工作;供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凡患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的,应当调调离岗位。

    第十五条 生活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生产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农垦、森工系统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城镇除外)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有效期4年,每年复核一次。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卫生许可证的审批: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来水厂、自备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二)市(行署)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行署)所在地自来水厂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自备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三)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管单位自备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申办卫生许可证需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后10日内对供水单位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卫生要求的,在5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提出书面改进意见。

    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复审,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批准文件。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以及水处理剂、除垢剂等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批准文件和批准文号,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测频次是:城镇集中式供水水源水每年监测1--2次,出厂水及二次供水每半年监测1--2次,末梢水每月监测1次,在枯水期、丰水期、传染病流行期,应当适当增加监督、监测频次。国家及省另有要求时,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每年抽样检测一次。监测收费按省物价、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

    第二十三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单位,进行生产饮用水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过监督监测,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应当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六条 生产饮用水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当作风正派、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证件,有权进入供水和生产单位检查、了解情况,索取必要资料,按规定进行采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对被监督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现生活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群健康或者因饮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事故时,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二)对二次供水单位,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并责令进行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

    (三)立即组织生活饮用水专业预防部门及时发现并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途径,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接收病人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保护现场,保存被污染的水样,并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饮用水污染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并组织医务人员抢救病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或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及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清退,并对供水单位处以20--1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处以1000--3000元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处以500--2000元罚款。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以2000--5000元罚款。

    (五)未按规定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对其产权单位处以500--2000元罚款。

    (六)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未经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验合格供水使用的,对其产权单位处1000--3000元罚款。

    (七)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八)使用未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清洗消毒剂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1000--3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或者销售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饮水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饮水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第三十六条 卫生、建设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是指从事处理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应用解释。

    二、民法对自来水公司私自切断居民用水是怎样规定的?自来

    摘要:对于断水是自来水公司对毁绿投诉的“报复”这一看法,物业公司朱经理并不认同。

    青浦区锦泽苑小区业委会主任施先生近日向解放日报·上观新闻热线63523600反映,称不久前自来水公司对小区的水管进行了改造,但改造完工后只是将开挖路面进行覆土,对损毁绿化没有补种。他为此投诉了自来水公司,不料之后非但绿化没有恢复,8月初起,整个小区的公共用水被停用。因为断水,垃圾箱房、垃圾桶无法清洗,高温天散发出阵阵恶臭,居民扔完湿垃圾也没法洗手。他怀疑是因为“投诉”而遭到了自来水公司的“报复”。

    锦泽苑的公共用水到底是出了啥问题?真的是自来水公司在“报复”居民投诉吗?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前往实地了解情况。

    高温天公共用水成难题

    8月8日8时30分,记者沿着青浦区青湖路,从小区南门进入锦泽苑。赶到小区时,正是上午的生活垃圾投放时段。

    看到几位居民手里提着垃圾走过,记者赶忙跟了上去。一位居民告诉记者,小区内设有两个垃圾投放点,东西各一个。东侧投放点旁是小区垃圾箱房,所有的垃圾桶都得在此清洗。

    记者来到东侧的垃圾投放点,来此处投放垃圾的居民不少。只见该投放点的路边绿化带上有个白色泡沫箱,箱内盛了半箱水,一位刚扔完垃圾的居民从箱里掬了一捧水,简单冲了下手离开了。保洁员唐阿姨说,原先居民倒完垃圾后,只要走几步到垃圾箱房内便有水龙头可以洗手。可这些天忽然停了水,没办法才这么做的,这半箱水还是从物业办公室接来的。

    在垃圾箱房西侧的角落,记者看到了一个水龙头,拧开水龙头,发现有水流出来,只是水量较小。物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前几天一滴水也没有,这是我们昨天‘偷偷’拧开了水阀才有的。”

    垃圾箱房里面还堆放着二十几个垃圾桶,唐阿姨说,上午垃圾投放时间截止后,清运车会过来将垃圾运走,他们就要在里面把空桶清洗干净。“尤其是湿垃圾桶,要是不洗干净会很臭。”而最近这10来天,工作人员都是从物业办公室接水过来洗的,不方便不说,也没法彻底清洗。唐阿姨还告诉记者,小区楼道清洁、绿化养护的用水,都需要到物业办公室去接,“只能一盆盆接,太累了!”

    “报复性断水”情况不存在

    小区公共用水停水,是因为业主投诉后遭“报复”?

    据介绍,交付使用已15年的锦泽苑,从2018年开始小区地下水管常常爆裂,居民用水受到严重影响。为保障小区正常用水,同年8月,在青浦区、街道和居委会的协调下,自来水公司对小区实施了二次供水改造。2019年初改造工程结束,居民们用水恢复正常。

    根据居民的指点,记者找到了水管改造时开挖过的路面。从现场情况看,“毁绿”确实存在。小区中央绿地上,清晰可见一条带状的裸露土地,与小区主干道上新修水泥的痕迹相连,清楚地显示出管道的施工区域。顺着管道走向,记者一路查看下去,类似草地遭到破坏的情况在各门幢前均存在,裸露的土地与旁边绿意盎然的绿植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不过,对于断水是自来水公司对毁绿投诉的“报复”这一看法,物业公司朱经理并不认同。他告诉记者,公用部位停水的原因,是因为小区公共部位水表一直未能安装。

    原来,在二次供水改造之前,该小区的公用水费一直以定额方式缴纳,物业每月缴纳200吨相对应的水费。供水改造工程结束后,今年5月,自来水公司要求物业公司加装小区公用水表。物业称,在网上提交了水表安装申请几天后,自来水公司来电,称需要缴纳包括“开户费”在内的安装费用,共3万多元。由于数额较大,物业随即将该事报给了业委会,希望这笔费用从小区维修资金中支出。但业委会并不同意缴纳这笔费用。业委会认为:通常情况下,公共区域水表的安装费用应该是由开发商缴纳的,居民在购买房屋时就已缴纳了相应的费用,所以这笔钱不应再动用业主们的维修资金。

    业委会不同意支付,安装水表事宜就此搁置。拖了一段时间后,自来水公司就断了公共用水。

    装个水表,为什么要那么多钱?

    让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纠结并发生矛盾的是“安装费”为何那么高?其中所谓的“开户费”会不会是乱收费?记者联系了负责小区供水的青浦区自来水公司。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锦泽苑从未安装过公用水表,小区建成后,消防用水和生活用水就一直共用一条管道。物业公司所说的“定额缴纳”,可能是当时开发商和自来水公司协商的一种用水方式。而二次供水改造工程结束后,小区消防用水和生活用水已经分开,目前小区内的4个绿化、1个垃圾房和1个门卫室的用水都属于无表用水,因此需要加装水表,每月抄表收费。至于安装费用,该工作人员称“安装水表总归是有一笔费用的”。记者继而追问费用的具体构成,工作人员称具体“构成”他们不清楚,但是“开户费”并不存在。

    记者又拨打了申请安装水表的客服电话。客服人员告诉记者,装表需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进行申请,具体费用要经由专门负责勘测的工作人员去现场查看,并作出预算,以书面形式给到申请人。当记者问及是否要收取开户费时,客服人员表示“不收取”。

    记者转而向物业朱经理索要自来水公司出具的书面预算表,朱经理显得有点茫然。他再次联系了青浦自来水公司,此时,对方才通知他派人去拿预算书。拿回来的《锦泽苑改造装表(正式装表)》预算书显示:锦泽苑改造装表需缴纳包括工程费用、服务费、管理费、监理费等在内共计34801.44元,其中“工程费用”为29837元。收费项目中,并不在“开户费”这一项。记者留意到,预算书的编制日期为2019年5月20日。

    面对并不存在的“开户费”,物业朱经理有点尴尬:“开户费”大概就是指这些费用吧。看来并不存在乱收费,但物业表示,安装费还是有些高。对此,自来水公司解释公共部位水表安装涉及勘查设计、表箱建设、管网及土方开挖回填等诸多工序,收费是正常的。

    那么,这笔费用该谁出?记者咨询得知,按照常理,小区公共部位的设施安装和维护,理应维修基金来承担。目前,锦泽苑居委会已经介入了此事,居委会表示一定积极协调各方,尽快解决小区共用部位的供水问题。至于小区绿化恢复,自来水公司也同意待10月份天气凉快后补种其损坏区域的绿化。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将继续关注后续进展。

    三、

    四、

    以上就是关于杭州二次供水改造投诉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推荐阅读:

    杭州的博物馆有哪些(杭州有哪些博物馆适合小孩去)

    杭州中学生评定(杭州中学生评定等级标准)

    落户南京好还是杭州好(落户南京好还是杭州好一点)

    东阳富豪排行榜(东阳富豪排行榜前十名)

    代运营抖音酱油公司的运营技巧有哪些(可以怎么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