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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境电商9610和1210的区别(从跨境电商的角度看9610和1210没有区别)

    发布时间:2023-04-10 20:33:35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149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跨境电商9610和1210的区别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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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跨境电商9610和1210的区别(从跨境电商的角度看9610和1210没有区别)

    一、9610是什么意思?

    “9610”是我国海关部门为规范跨境电商通关方式,于2015年年初新设的监管方式的代码号。9610的前半部分是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和信息管理要求进行的代码分类,后半部分是海关统计代称。因此,9610全称“跨境电子贸易商务”,即B2B模式

    9610是一个四位代码,前二位是按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二位为海关统计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俗称“集货模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B2C出口(Business To Customer)。

    9610报关出口针对的是小体量,也就是俗称的集货模式,比如国际快递发货。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由跨境企业将数据推送给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实现退税。

    跨境电商9610和1210的区别(从跨境电商的角度看9610和1210没有区别)

    9610报关模式的开展流程:

    9610模式下的B2C出口流程为国外买家网上购物→订单付款→清单核放→买家收到货物→汇总申报。

    (1)企业注册。凡是参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等,如需办理报关业务, 则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

    (2)通关申报。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申报出口明细清单。

    (3)离境结关。进口申报清单放行后,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通过运输工具运输离境,对应进口申报清单结关。

    (4)汇总申报。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出口后,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规定汇总上月结关的进口申报清单形成出口报关单,允许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则不再汇总。

    二、9610、9710、9810区别是什么?

    9610是跨境贸易电子商务,9710是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810是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

    1、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2014年,海关总署发布第12号公告,增列代码“9610”海关监管方式。

    “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俗称“集货模式”,即B2C(企业对个人)出口。

    该模式能够化整为零,灵活便捷满足境外消费者需求,具有链路短、成本低、限制少的特点。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也就是说,"9610"出口就是境内企业直邮到境外消费者手中。

    2、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

    第一种是新增代码“9710”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

    3、9810,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

    第二种是新增代码“9810”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是指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

    跨境电商9610和1210的区别(从跨境电商的角度看9610和1210没有区别)

    跨境电子商务简介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电子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电商物流及异地仓储送达商品,从而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跨境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发展起来的,网络空间相对于物理空间来说是一个新空间,是一个由网址和密码组成的虚拟但客观存在的世界。网络空间独特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模式深刻地影响着跨境电子商务,使其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方式而呈现出自己的特点。

    跨国电子商务具有如下特征:

    (1)全球性(Global Forum)。

    网络是一个没有边界的媒介体,具有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征。依附于网络发生的跨境电子商务也因此具有了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性。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其一个重要特点在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无边界交易,丧失了传统交易所具有的地理因素。

    互联网用户不需要考虑跨越国界就可以把产品尤其是高附加值产品和服务提交到市场。网络的全球性特征带来的积极影响是信息的最大程度的共享,消极影响是用户必须面临因文化、政治和法律的不同而产生的风险。

    任何人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技术手段,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可以让信息进入网络,相互联系进行交易。美国财政部在其财政报告中指出,对基于全球化的网络建立起来的电子商务活动进行课税是困难重重的。

    因为:电子商务是基于虚拟的电脑空间展开的,丧失了传统交易方式下的地理因素;电子商务中的制造商容易隐匿其住所而消费者对制造商的住所是漠不关心的。

    比如,一家很小的爱尔兰在线公司,通过一个可供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点击观看的网页,就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其产品和服务,只要消费者接入了互联网。很难界定这一交易究竟是在哪个国家内发生的。

    这种远程交易的发展,给税收当局制造了许多困难。税收权力只能严格的在一国范围内实施,网络的这种特性为税务机关对超越一国的在线交易行使税收管辖权带来了困难。

    而且互联网有时扮演了代理中介的角色。在传统交易模式下往往需要一个有形的销售网点的存在,例如,通过书店将书卖给读者,而在线书店可以代替书店这个销售网点直接完成整个交易。

    而问题是,税务当局往往要依靠这些销售网点获取税收所需要的基本信息,代扣代缴所得税等。没有这些销售网点的存在税收权力的行使也会发生困难。

    (2)无形性(Intangible)。

    网络的发展使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传输盛行。而数字化传输是通过不同类型的媒介,例如数据、声音和图像在全球化网络环境中集中而进行的,这些媒介在网络中是以计算机数据代码的形式出现的,因而是无形的。

    以一个e-mail 信息的传输为例,这一信息首先要被服务器分解为数以百万计的数据包,然后按照TCP/IP 协议通过不同的网络路径传输到一个目的地服务器并重新组织转发给接收人,整个过程都是在网络中瞬间完成的。

    电子商务是数字化传输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无形性的特性使得税务机关很难控制和检查销售商的交易活动,税务机关面对的交易记录都是体现为数据代码的形式,使得税务核查员无法准确地计算销售所得和利润所得,从而给税收带来困难。

    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基于数字传输活动的特性也必然具有无形性,传统交易以实物交易为主,而在电子商务中,无形产品却可以替代实物成为交易的对象。

    以书籍为例,传统的纸质书籍,其排版、印刷、销售和购买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然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只要购买网上的数据权便可以使用书中的知识和信息。而如何界定该交易的性质、如何监督、如何征税等一系列的问题却给税务和法律部门带来了新的课题。

    (3)匿名性(Anonymous)。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的非中心化和全球性的特性,因此很难识别电子商务用户的身份和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在线交易的消费者往往不显示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自己的地理位置,重要的是这丝毫不影响交易的进行,网络的匿名性也允许消费者这样做。

    在虚拟社会里,隐匿身份的便利迅即导致自由与责任的不对称。人们在这里可以享受最大的自由,却只承担最小的责任,甚至干脆逃避责任。

    这显然给税务机关制造了麻烦,税务机关无法查明应当纳税的在线交易人的身份和地理位置,也就无法获知纳税人的交易情况和应纳税额,更不要说去审计核实。该部分交易和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视野中隐身了,这对税务机关是致命的。

    以eBay为例,eBay是美国的一家网上拍卖公司,允许个人和商家拍卖任何物品,eBay 已经拥有1.5 亿用户,每天拍卖数以万计的物品,总计营业额超过800 亿美元。

    电子商务交易的匿名性导致了逃避税现象的恶化,网络的发展,降低了避税成本,使电子商务避税更轻松易行。

    电子商务交易的匿名性使得应纳税人利用避税地联机金融机构规避税收监管成为可能。电子货币的广泛使用,以及国际互联网所提供的某些避税地联机银行对客户的“完全税收保护”,使纳税人可将其源于世界各国的投资所得直接汇入避税地联机银行,规避了应纳所得税。

    美国国内收入服务处(IRS)在其规模最大的一次审计调查中发现大量的居民纳税人通过离岸避税地的金融机构隐藏了大量的应税收入。而美国政府估计大约三万亿美元的资金因受避税地联机银行的“完全税收保护”而被藏匿在避税地。

    (4)即时性(Instantaneously)。

    对于网络而言,传输的速度和地理距离无关。传统交易模式,信息交流方式如信函、电报、传真等,在信息的发送与接收间,存在着长短不同的时间差。而电子商务中的信息交流,无论实际时空距离远近,一方发送信息与另一方接收信息几乎是同时的,就如同生活中面对面交谈。

    某些数字化产品(如音像制品、软件等)的交易,还可以即时清结,订货、付款、交货都可以在瞬间完成。

    电子商务交易的即时性提高了人们交往和交易的效率,免去了传统交易中的中介环节,但也隐藏了法律危机。

    在税收领域表现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即时性往往会导致交易活动的随意性,电子商务主体的交易活动可能随时开始、随时终止、随时变动。

    这就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情况,不仅使得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促成了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加之税收领域现代化征管技术的严重滞后作用,都使依法治税变得苍白无力。

    (5)无纸化(Paperless)。

    电子商务主要采取无纸化操作的方式,这是以电子商务形式进行交易的主要特征。在电子商务中,电子计算机通讯记录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用户发送或接收电子信息。由于电子信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和传送,整个信息发送和接收过程实现了无纸化。

    无纸化带来的积极影响是使信息传递摆脱了纸张的限制,但由于传统法律的许多规范是以规范“有纸交易”为出发点的,因此,无纸化带来了一定程度上法律的混乱。

    电子商务以数字合同、数字时间截取了传统贸易中的书面合同、结算票据,削弱了税务当局获取跨国纳税人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的能力,且电子商务所采用的其他保密措施也将增加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财务信息的难度。

    在某些交易无据可查的情形下,跨国纳税人的申报额将会大大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征税款都将少于实际所达到的数量,从而引起征税国国际税收流失。

    例如,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传统税种之一的印花税,其课税对象是交易各方提供的书面凭证,课税环节为各种法律合同、凭证的书立或做成,而在网络交易无纸化的情况下,物质形态的合同、凭证形式已不复存在,因而印花税的合同、凭证贴花(即完成印花税的缴纳行为)便无从下手。

    (6)快速演进(Rapidly Evolving)。

    互联网是一个新生事物,现阶段它尚处在幼年时期网络设施和相应的软件协议的未来发展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税法制定者必须考虑的问题是网络,象其他的新生儿一样,必将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无法预知的方式不断演进。

    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活动也处在瞬息万变的过程中,短短的几十年中电子交易经历了从EDI到电子商务零售业的兴起的过程,而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更是花样出新,不断的改变着人类的生活。

    而一般情况下,各国为维护社会的稳定,都会注意保持法律的持续性与稳定性,税收法律也不例外。这就会引起网络的超速发展与税收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矛盾。如何将分秒都处在发展与变化中的网络交易纳入税法的规范,是税收领域的一个难题。

    网络的发展不断给税务机关带来新的挑战,税务政策的制定者和税法立法机关应当密切注意网络的发展,在制定税务政策和税法规范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跨国电子商务具有不同于传统贸易方式的诸多特点,而传统的税法制度却是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下产生的,必然会在电子商务贸易中漏洞百出。网络深刻的影响着人类社会,也给税收法律规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跨境电子商务

    三、2.你认为海关改革对消费者、跨境电商企业有什么意义?

    2020年6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公告称,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政策将先在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郑州、广州、深圳和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据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9年度中国跨境电商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出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8.03万亿元,其中,出口跨境电商中B2B市场交易规模为6.3万亿元,同比增长10.5 %。

    对此,国内知名电商智库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发布电商快评,输出观点评论,供参考。

    政策对跨境B2B出口有着哪些意义

    意义一:政策加码促进跨境B2B出口行业快速发展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B2B与跨境电商部主任、高级分析师张周平表示,此次海关政策对跨境电商B2B出口单列监管方式,一方面有利于给跨境电商B2B提供更好的通关服务,提高全国跨境电商出口货物的物流配送能力;另一方面,也将有利于对跨境B2B出口数据进行统计,为今后政府部门制定更多跨境电商政策提供了更多数据支撑。此次政策加码,不仅在疫情期间能够有效刺激行业的发展,也对跨境电出口B2B行业长期的发展带来积极地推动作用。

    意义二:政策呈现出跨境电商B2B是未来主流模式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宁波新东方工贸有限公司CEO朱秋城表示,中国跨境电商的发展政府顶层设计推动非常重要,但是在以往的政策推动过程中,更多集中在零售进出口跨境电商领域。B2B跨境电商政策红利较少,对于中国外贸出口来说,跨境电商B2B模式恰恰是绝对主流,B2B模式未来的增量更是不可限量。

    “新政策背后其实表达的市场趋势是,未来中国传统外贸转型跨境电商的大势所趋,对于更多传统外贸企业转型跨境电商,跨境电商B2B模式是未来的真正主流模式,后疫情时代跨境电商B2B模式的出口数据也会越来越大。跨境电商发展进入到2020年,阳光化,规范化也会是时代趋势,海关政策加大了跨境电商的监管范围,未来跨境电商B2B模式的政府监管应该是常态化。”朱秋城表示。

    朱秋城称,新政策也适合首届网上广交会政策,2020年首届网上广交会备受关注,本届广交会除了传统的外贸模式,更是联合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和跨境电商平台在展贸易,这次海关新政策的及时出台,更可以让参加云广交会外贸企业享受到了新政策带来的通关便利,政府税收红利的福利,也真正推动2020年中国稳外贸的政策。

    意义三:跨境B2B在稳外贸方面将发挥更加重要作用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资深跨境电商专家林智勇表示,海关推出9710和9810两种通关方式,展开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其中9710适用于像阿里国际站等业务场景,9810适用于像亚马逊FBA等业务场景。海关之前推出9610和1210针对的是跨境在线零售。而这次9710和9810针对的是跨境小额贸易。这反映了国家对跨境电商理解得更加深入和完善,进一步丰富跨境电商新业态,以及加快跨境B2B监管改革试点促进外贸出口的决心。跨境B2B将在稳外贸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9710,9810的推出,界定了传统OEM小额订单和跨境小额贸易的区别。事实上,传统OEM订单也面着临碎片化发展趋势,并且整个交易过程不一定全部在线上完成,更多地是以期货订制的方式采用线上和线下相互配合来完成。而跨境小额贸易是一种现货交易,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完成整个交易闭环,更多地强调快速交付的确定性。”林智勇表示。

    林智勇称,在没有推出9710和9810前,相关跨境B2B业务主要通过一般贸易方式(0110)和市场采购(1039)来实现。随着9710和9810的推出,商检、税和汇等政府监管部门都需要推出相应的配合政策推动相关业务的合规化和合理化。

    政策将对行业带来哪些影响

    影响一:政策将利好跨境电商海外仓的发展

    张周平表示,政策对跨境出口海外仓增列了单独的监管代码,即是对海外仓在跨境物流中的重要性给予肯定,也是给予海外仓的发展更多的政策支持。海外仓目前已成为跨境电商企业的重要选择。海外仓的主要优势包括:物流成本低,可以通过海运等传统方式走货到仓;可以提高海外顾客购买信心,销售发生在本土,可实现灵活退换货;时效快,提前备货在目的地,发货周期短,发货速度快;拓展销售品类,海外仓头程传统运输方式可以突破“大而重”的跨境出口电商瓶颈。

    在出口跨境电商领域,头部和腰部玩家主要包括:亚马逊全球开店、eBay、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制造网、环球资源、敦煌网、全球速卖通、Wish、兰亭集势、环球易购和生意宝等平台;棒谷、执御、有棵树、傲基、安克创新、通拓、跨境翼、赛维、爱淘城、择尚科技和三态股份等卖家;中国邮政、俄速通、百世国际、递四方、出口易、PingPong、Payoneer、连连支付、一达通和卓志等服务商。

    朱秋城表示,政策非常鲜明地支持了跨境电商海外仓发展,未来跨境电商发展海外会是重点,目前很多直邮跨境电商卖家,运输费用贵,客户体验差,更给政府的监管带来压力。在跨境电商B2B新政策的支持下,海外仓模式可以作为跨境电商管理,一揽子解决包括清关、运输、监管和退税等问题。

    卓志关务专家黄兆煜表示,之前现有的跨境电商政策主要是针对B2C零售进、出口方式为主,未有出台过相应的跨境电商出口B2B监管措施政策,出现了商业实质与现有监管方式不匹配的现象。近年来国家持续对海外仓的建设和发展进行支持,预计有更详细的数据后会有更多的利好政策和优惠。这次政策对跨境出口给予了肯定和监管办法,意味着跨境出口将是国家这一年内的重点发展项目。下半年对跨境出口有较大的利好,尽快出台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后,跨境电商出口或将有机会大展拳脚。

    影响二:政策将规范化跨境电商B2B数据统计

    朱秋城表示,当前海外疫情依然持续,中国传统外贸面临很大的市场压力,政策是政府通过跨境电商的抓手给传统外贸寻找出路和方向。海关定义了新代码为跨境贸易带来新的商业机会,海关明确使用2个代码申报进一步加大通关便利化,特别是对于目前跨境电商B2B出口可以优先检验的扶持政策,这会加速中国跨境电商B2B模式发展。

    “政策新增编码可以让跨境电商的B2B数据统计更规范和精准,后期政府也会依托精准的B2B跨境电商数据统计,给以外汇补贴,退税等优惠政策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商发展。过去跨境电商B2B政府比较少的正视,新政策的出台,从监管数据统计都会去规范化跨境电商B2B模式。相信2020年政府对于跨境电商的政策红利也会越来越多。”朱秋城表示。

    对政策及后续实施的建议

    建议一:还需出台配套解释及落地细则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德恒深圳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吕友臣表示,目前,跟跨境电商直接相关的监管方式代码,包括1210,9610,1239,1039,9710,9810,不排除将来还会有新的。问题的关键是,公告本身没有明确2个新增的B2B出口监管方式9710和9810的政策核心是什么?原有零售出口监管政策要点那些会继续适用?特别是备受企业关注的“免征不退”、“定额征收”,但出口免、抵、退政策能否同样得到落实?相信后续会有进一步的发文或解释。要不然,2个新的监管代码就成了摆设或纯粹的统计工具。

    建议二:重点应该在跨境支付方面进行改革试点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资深跨境电商专家林智勇表示,只有真正做到贸易便利、税赋合理,政府支持得力,才能真正得到跨境电商企业的积极响应,否则新监管方式难以落地。这主要是因为跨境电商牵涉面广、业务复杂,跨境电商企业需要对各种情况下的利弊得失进行仔细权衡。

    “比如,对于跨境电商企业来说,如果备货量很大,采用0110更有优势,成本更低。而9710更适合多品类、多频次和少批量的交易状况,比较适合中小跨境电商。另外,0110通常是银行T/T或L/C收结汇,这对从事9710的跨境电商企业收结汇是很吃亏的。因此,9710将来重点应该是在跨境支付方面进行改革试点,进一步提供适应跨境电商的便捷、快速、成本低廉并且集收汇、结汇、换汇以及融资于一体的新型金融服务方式。如果采用0110,跨境电商企业必须是外贸公司,或者让外贸公司代理出口业务。如果要出口退税,还需要一般纳税人资格。在9710方式下,企业还必须是外贸公司吗?只要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定责任就可以完成收结汇、办理出口退税吗?这个需要税务部门来进一步规范。而税收规范化又直接关系到业务阳光化。”林智勇表示。

    建议三:1039,9810政府需要进一步规范

    林智勇表示,在海外仓业务场景下,传统跨境B2B企业经常是在国内和国外成立2家公司来配合和采用0110来完成业务并实现各种合规操作。国内公司作为采购方,提供供应链服务;国外公司作为销售方,提供回收资金业务。国外公司还可以进行必要的避税操作(比如香港所得税只有15 %),这对于大型跨境电商是非常必要的。

    “采用0110和9810有什么不同呢?最大的不同是9810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合规化方案。整个业务流程可以不需要海外公司配合,只要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定责任就可以完成。这样就可以大大简化流程,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毕竟在国外运营一家公司业务会复杂很多。特别是时间长了,还要面临国外税务机关的稽查。

    9810还有一个重要应用就是外汇管理部门根据申报数据和跨境电商平台销售数据进行贸易数据认定,允许企业进行快速阳光结汇。而在过去,虽然可以和国外公司配合收汇,但是没有最终的销售数据,业务不能完全一一对应核查。”林智勇称。

    林智勇表示,“在海外仓业务场景下,采用1039和9810有什么不同呢?在义乌的跨境B2B企业,通常会采用1039模式。这样就可以利用市场采购条件下比较宽松的商检、申报和结汇政策优势。比如,同一批货不需要申报所有的品类,也不需要对所有的品类进行商检。当然,这给予跨境电商很多便利的同时,也同时会带来假冒伪劣侵权等问题,存在一定的监管漏洞。因此,利用1039来操作跨境B2B是需要改进的。

    目前,除义乌外,能够进行市场采购试点市场有十多个城市。如果这些地方今后可以继续采用1039来操作跨境B2B业务,会对9810产生一定影响。对于规范的、需要退税的业务,出于成本和收益考虑,企业会采用9810通关,而对于不规范的,不需要退税的业务,企业可能会继续采用1039来操作。因此政府需要进一步规范。”

    建议四:跨境出口中心仓可以作为重要的改革试点内容

    林智勇表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跨境出口中心仓也将是最重要的改革试点内容。因为这种监管中心仓可以对接亚马逊、阿里国际站和Wish等电商平台,彼此优势互补。

    “对地方政府来说,发挥集货仓统仓统配作用,提高跨境电商供应链效率,同时将会带来更多的业务落地,带动本地市场、物流和仓储等行业发展,同时又可以收集贸易数据,构建地方大数据中心,提高了贸易和数据的真实性,能够更好地推动出口退税、出口信保和其他创新金融服务。对平台来说,根据平台规则和出口目的国海关规则,确保货物描述和发货给消费者一致,对没有犯错的国内卖家或国外消费者实施更好地保护;检查平台商家是否存在销售假冒伪劣或侵权商品等各种问题。”林智勇称。

    四、跨境进口电商和跨境出口电商相同点

    都是通过跨境电商来购买商品。跨境进口电商和跨境出口电商都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1239)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其中,“网购保税进口业务”,是指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以保税模式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

    以上就是关于跨境电商9610和1210的区别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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