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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

    发布时间:2023-04-10 20:24:56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149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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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第四条 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第六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七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货物进出口贸易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 禁止进口的货物第八条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进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九条 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第二节 限制进口的货物第十条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进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第十一条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依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第十三条 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口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配额的申请。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年度配额总量进行调整,并在实施前21天予以公布。第十四条 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第十五条 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配额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自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起60天内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第十六条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分配配额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人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五)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六)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第十七条 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9月1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第十九条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是否许可。

    进口经营者凭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前款所称进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口性质的证明、文件。

    二、什么叫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

    自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目前涉及的管理目录是商务部公布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对应的许可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自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主管部门

    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归属部门为商务部,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调整并公布《自动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凡列入目录的自由进出口货物需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三、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口许可证管理,维护货物进口秩序,营造公平贸易环境,履行我国承诺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进口许可证制度。国家对有数量限制和其他限制的出口货物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是全国进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规章制度,发布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分级发证目录,设计、印制有关进口许可证和印章,监督、检查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第四条 外经贸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口许可证签发及其他相关工作,许可证局对外经贸部负责。第五条 许可证局及其委托发证的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为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第六条 进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进口的法律凭证。凡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类进出口企业应在进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许可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口配额许可证和其他进口许可证,适用于《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内货物的进口。第八条 进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伪造和变造。第二章 进口许可证的签发第九条 各发证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发布的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规定,签发相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不得违反规定发证。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进口《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必须到《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第十条 各发证机构不得无配额、超配额、越权或超发证范围签发进口许可证。第十一条 进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关一证”管理。一般情况下进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须同时在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

    “一关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一批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非一批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十二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第十二条 凡符合要求的申请,发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第三章 申请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第十三条 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各类进口企业申领进口许可证时,应认真如实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申领企业印章。第十四条 进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各类进口企业应根据进口货物情况,向发证机构提交本办法第四章进口许可证发证依据所规定的进口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第十五条 进口企业具有进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该文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国家实行国营贸易或指定经营管理的进口商品,需根据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外经贸部的经营资格核准文件。第四章 进口许可证发证依据第十六条 各发证机构按外经贸部制定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范围,依下列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

    (一)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发证机构凭外经贸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配额许可证。

    (二)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天然橡胶,发证机构凭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外经贸部的配额批准文件签发进口配额许可证。

    (三)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成品油和汽车轮胎,发证机构凭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外经贸部的配额批准文件签发进口配额许可证。

    (四)对监控化学品,发证机构凭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监控化学品进口核准单》和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进口许可证。

    (五)对易制毒化学品,发证机构凭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和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进口许可证。

    (六)对光盘生产设备,发证机构凭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和外经贸部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文件签发进口许可证。

    (七)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发证机构凭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审批单》签发进口许可证。

    四、关于进出口货物管制的内容及手段,举出至少一个案例说明

    贸易管制政策、法规的实施主要是通过对进出口证件的管理而实现的,进出口许可证件是指为维护国家

    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承担有关国际公约义务、以及受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管理,需对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数

    量、品质等方面进行管理的限制性许可证明或批件。

    目前,国家实施管理的重要敏感出口商品包括:全国统一招标商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

    钨(钨砂、仲钨酸铵、三氧化钨、钨酸)、锡(锡锭、焊锡及锡砂)、锌(锌锭、氧化锑)、锯材、蚕丝类

    (含厂丝)。

    国家实施管理的重要敏感进口商品包括:配额机电产品及移动通讯产品、羊毛、天然橡胶、原油、成品

    油、钢材、化肥、晴纶、涤纶、聚酯切片、汽车轮胎、农药、易制毒化学品

    国家实施管理的重要农产品包括:(一)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包括:棉花、食糖、羊毛、天然橡

    胶);(二)实行进口限量登记管理的商品(包括:粮食、植物油)

    国家实施管理的重要工业品包括:(一)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包括:成品油、化肥、涤纶、晴纶、聚酯切片、氰化纳、汽车轮胎、烟草及制品、二醋酸纤维丝束(烟用));(二)实行进口限量登记管理的商品(包括:原油、钢材、农药、胶合板、石棉);(三)实行进口自动登记管理的商品(包括:酒、彩色感光材料(以上两种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合成橡胶、化纤布、钢坯、铜、铝。)

    一、国家法律法规管制或进出口数量限制的证件

    1、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1)

    主管部门:外经贸部

    管理依据: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外经贸管发第152号)

    管理范围:2000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35种,税目502个。具体为:成品油、羊毛、涤纶纤维、

    腈纶纤维、聚酯切片、天然橡胶、汽车轮胎、氰化钠、食糖、化肥、烟草及制品、二醋酸纤维丝束、棉花、

    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收、录音机及其机芯、电冰箱及其

    压缩机、洗衣机、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照相机及其机身、手表、空调器及其压缩机、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

    备、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电子显微镜、气流纺纱机、电子分色机、粮食、植物油、酒、彩色感光材料、监

    控化学品可做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包括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学品、光盘生产设

    备。

    对部分商品以加工贸易或保税区(仓库)进口也凭进口许可证验放(监管证件代码:小写英文字母"u")。

    实行禁止进口商品。(监管证件代码:9)

    2、出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4)

    主管部门:外经贸部

    管理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200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

    管发第669号)

    管理范围:2001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54类,按实际操作分解为66种。具体为:玉米、大豆、

    钨砂、锑砂、仲钨酸铵、钨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氧化锑、重水、监控化学品、(可作为化学武器的

    化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学品、棉花、锑(包括锑合金)及其制品、白银、

    活牛、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鸡、活鸭、活鹅、活乳鸽、牛肉、猪肉、乳猪肉、鸡肉、鸭肉、蜂蜜、

    大蒜、红小豆、栗子、茶叶、大米、甘草、蔺草及制品、苇及苇制品、矾土轻(重)烧镁、滑石块(粉)、氟

    石块(粉)、焦炭、石蜡、松香及松脂、原木、锯材、蚕丝类、硅锰铁合金、锌及锌基合金、锡及锡基合金、

    维生素C、碳化硅、稀土、食糖、磷片石墨、锌矿砂、锡矿砂、糠醇、桐原木、桐板材、坯绸、棉坯布、定

    尺碳素钢板、电风扇、电子计算机、自行车。

    对来料加工、招标管理的部分商品和化学武器前体凭出口凭出口许可证验放。(监管证件代码:小写英

    文字母“x”)

    根据关于印发《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696号),

    对边境小额贸易的部分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监管证件代码:小写英文字母“y”)

    根据关于印发《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696号), 部分商品实行定向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监管证件代码:5)

    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牛黄、麝香、白金、铜及铜基合金。(监管证件代码:8)

    以上就是关于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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