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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建筑业管理站官网(杭州市建筑业管理站官网首页)

    发布时间:2023-04-08 12:01:38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331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杭州市建筑业管理站官网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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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杭州市建筑业管理站官网(杭州市建筑业管理站官网首页)

    一、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筑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第三条 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安监机构)负责施工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第四条 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第五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就施工安全问题向建设、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查询,有权向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反映或者举报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对施工安全进行社会监督。第二章 建设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选择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第八条 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

    设计单位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在设计中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第十条 生产或者供应单位为施工提供的各类产品和安全设施应当保障人体健康,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第三章 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当制定施工安全的目标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当持证上岗,并按规定独立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工具,并告知其正确的使用方法。

    施工企业应当使用合格的施工机具。 已经报废的机具,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费应当专款专用。第四章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第十八条 实行总分包的建筑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报市安监机构备案。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书面材料上签字。第二十二条 对于下列危险作业,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当编制专项施工安全设计,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一)基础施工;

    (二)地下工程施工;

    (三)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和拆除;

    (四)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和架设机具拆装;

    (五)模板工程;

    (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七)其他危险作业。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完成基础分部工作量50%、主体分部已结顶、装饰分部工作量30%的,施工企业应当到市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验收。

    市安监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安全达标标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市安监机构逾期未验收的,应承担相应的停工损失。

    安全达标标牌应当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

    二、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维护建筑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劳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作业承发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第四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企业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对建筑市场上的非成建制施工队伍,采取培训和分类指导等措施,引导其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承接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备案的劳务分包企业信息通过相关途径进行公布,供劳务作业发包人选择。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在承接建设工程后,应当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备案手续。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对本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直接完成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并取得与从事工种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没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的,应当根据工程专业需要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

    禁止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第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个人承接劳务分包业务。

    劳务分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第十一条 市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是本市建筑业劳务交易的有形市场,为建筑业劳务交易双方提供服务工作。

    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发包应当进入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进行公开交易。

    劳务作业发包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应当对已完成承发包交易的劳务作业工程概况及承发包情况进行信息公示,并将劳务作业工程承发包信息输入《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三条 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

    分包合同履行主体或内容发生变更时,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第十四条 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所承接的工程开工前,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在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的同时,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招用的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持上述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三、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1997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装饰工程的管理,确保装饰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工程建设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建筑装饰工程在土木建筑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的,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杭州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装饰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装饰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二)负责审核建筑装饰工程建设单位的条件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

    (三)监督检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

    (四)调处建筑装饰工程纠纷,依法查处危及建筑安全以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四条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建筑装饰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条 建筑装饰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执行。凡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第六条 对建筑装饰工程实行“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凡非住宅进行装饰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未取得“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第七条 申请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正式设计单位设计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施工图纸;

    (二)已经确实具备施工资格的建筑装饰施工单位;

    (三)已经规划、消防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四)具有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符合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凡在杭从事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本市建筑装饰施工单位必须经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资质等级后,方可承接相应的建筑装饰施工业务;外地建筑装饰施工单位来杭从事建筑装饰业务的,须按《杭州市外来施工队伍进杭施工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在杭承接与其资质相应的建筑装饰施工业务。

    严禁无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从事建筑装饰施工业务,严禁越级承接建筑装饰施工业务,严禁非法转包。第九条 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和本市有关质量规定进行,并接受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第十条 建筑装饰工程完工后,由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消防等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确认为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装饰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进行室内装饰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确需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必须报经房屋产权单位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产权属私人所有的房屋,报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装饰施工必须遵守环境保护和消防管理规定,不得妨碍他人工作和休息,危及他人安全。第十三条 因房屋装饰造成他人房屋或其他财产损失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建筑装饰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未领取“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责令其停止建设,补办“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罚款;

    (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定资质等级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装饰工程的,责令其停止施工,处以承包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罚款,并视情降低其资质等级。

    (三)建筑装饰工程未经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而交付使用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由房屋产权单位(产权属私人所有的公寓式房屋由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提请规划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具体应用中的业务问题由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发展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产管理等。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发展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产管理、城乡建设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和依法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组织编制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参与重要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有关专项规划审查;组织拟订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计划和建筑节能实施计划等,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城建项目工程投资的概算审核、审批;参与城建项目工程决算审核;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城建资金。

    (四)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负责综合管理全区城市建设、城镇建设、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审查、审核工作;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行业管理。

    (五)统筹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需求制定建设年度计划;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业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管理;按规定权限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组织推进住宅产业化及城镇住宅建设工作;指导并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

    (六)负责建筑业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组织制定建筑业各项标准和定额,指导和管理全区建设工程造价和各类建设定额工作;按权限管理全区建筑企业、园林绿化企业及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代建招投标的管理及施工图审查工作;指导和组织建筑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七)负责全区建设工程的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全区道路、河道、排水、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八)负责统筹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和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及管线共同沟的协调管理工作。

    (九)负责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科技进步;组织指导重大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负责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按照分工负责区内民用建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十)统筹全区城乡建设管理;指导城镇建设、村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参与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参与指导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和建设管理。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研究拟订本区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负责全区城乡供水(节水、改水)、排水管理及燃气、热力的行业管理。

    (十二)组织拟订并实施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房产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统筹区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资产运营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公房出售、住房分配货币化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负责全区房产市场调控和房产经营监管工作,拟订并组织落实房产市场调控政策;负责全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物业管理监管工作;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全区各类房屋的行政管理,指导并组织实施直管公房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及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白蚁防治灭杀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杭州市规划局余杭规划分局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受区政府委托,负责组织余杭区城市化有关政策、城市发展战略的研究。

    (二)参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总体规划的编制、调整和修订工作;负责组织全区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调整、修订和报批工作;组织和参与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建设项目具体位置,提供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和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审核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各类工程设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民防局)的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负责制定人防建设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人防(民防)建设规划和计划,参与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及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

    3.负责依法查处人防工程、设施开发和管理中的违法案件。

    4.按规定权限负责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的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和人防工程改造、拆除、报废的审批工作;指导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战时平战转换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防要求等工作。

    5.组织实施人防指挥通信、警报、指挥所、应急疏散场所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制定城市人防行动方案和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方案;确定重点防护目标,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平时防护措施和战时抢修方案;组织开展防空防灾演练;参与城市平时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工作。

    6.组织开展防空防灾知识综合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负责人防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防空专业队员训练。

    7.依法收取、上缴、使用人防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平战结合收入;监督管理人防行政经费及人防国有资产。

    8.指导各镇(街道)开展人防(民防)业务工作。

    9.战时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军事指挥机构的决定,发布人防有关命令和指示;适时开设指挥所,实施有效指挥。

    10.承办区政府、区人武部、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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