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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志色彩使用规范(标志色彩使用规范含义)

    发布时间:2023-04-04 22:52:53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83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标志色彩使用规范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创意岭作为行业内优秀的企业,服务客户遍布全球各地,相关业务请拨打电话:175-8598-2043,或添加微信:1454722008

    文章目录列表:

    标志色彩使用规范(标志色彩使用规范含义)

    一、logo设计中要求要标准色彩,求解什么是标准色彩?

    标准色是一个企业的代表色彩,自然在LOGO中也需要体现。这样有利于视觉识别。如中国移动标准色是蓝色 色值 CMYK:100 26 0 0 。还有 中国银行是红色,农行是绿色 等等。其次,这个标准色可以方便后期制作印刷使用,颜色要适合所属行业的类型,在制作中不会容易产生偏色等等。

    二、商标注册对颜色有要求吗?

    没有具体的要求。具体可以参考以下法条。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以上说明,颜色组合以及颜色与其他要素的组合可以作为商标...因此,商标不保护颜色或者不保护颜色商标的说法是错误的。

    要根据商标申请注册时的实际情况而定。商标申请注册时,未申请保护指定颜色的,可以任意变换颜色;商标申请注册时,申请保护指定颜色的,不可以对颜色进行改变。

    三、商标的用色有哪些讲究?

    商标的用色应当与公司业务的性质相谐调,适用公司业务的推广,容易被潜在的客户所接受。

    另外在注册的时候,商标的颜色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如果在你的商标中,颜色是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的重要元素,那么在申请注册时应当要求指定颜色进行保护,以防止发生注册风险。不过指定颜色后,在日后的商标使用,是不能随意更改。

    如果在排队商标的颜色这一元素后,商标本身仍然是具有显著性的,那么在申请时最好是报关黑白商标图案。这样以后在使用商标的时候会便一些。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规范

    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的规范如下:

    第一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

    公共标识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英文字样、农产品地理标志中英文字样和麦穗、地球、日月图案等元素构成。公共标识基本组成色彩为绿色(C100Y90)和橙色(M70Y100)。

    第二条 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标志使用申请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出标志使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三)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四)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三条 经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第四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在农产品或者农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第五条 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

    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设计、制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第六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并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

    第七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并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应当保存五年。

    第八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围使用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十条 对违反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接到举报或者投诉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逐级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送上一年度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汇总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农业部。

    第十三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标志使用协议样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等,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制定。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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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标志色彩使用规范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如有疑问,可拨打网站上的电话,或添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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