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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政府公告(杭州市政府公告最新消息)

    发布时间:2023-04-04 06:20:13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1114        当前文章关键词排名出租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杭州市政府公告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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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杭州市政府公告(杭州市政府公告最新消息)

    一、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等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1994年7月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二、《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规定》(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根据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改)。三、《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1997年6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发布,根据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四、《杭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发布,根据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五、《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4年4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发布,根据2008年8月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六、《杭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发布)。七、《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2年11月1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职工价格监督暂行规定》等14件规章的决定

    一、《杭州市职工价格监督暂行规定》(1987年12月10日杭政〔1987〕68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5日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改)。二、《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1989年1月30日杭政〔1989〕2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5日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改)。三、《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1990年10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1年2月1日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四、《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1990年10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1年2月1日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2年5月18日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五、《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1994年1月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根据2002年4月28日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六、《杭州市旅游船舶管理规定》(1994年12月1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5日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年9月20日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七、《杭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根据2011年2月1日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八、《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办法》(2000年5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发布)。九、《杭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2001年1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1年2月1日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十、《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2001年3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发布)。十一、《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2002年4月1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发布)。十二、《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2004年11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公布)。十三、《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5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十四、《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6年9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已经根据《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签订《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书》的,双方当事人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

    一、关于繁殖保护、开发利用钱塘江水产资源的实施办法(杭政〔1983〕126号)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钓鱼爱好者必须在指定水域内垂钓。擅自进入禁钓区,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杭州市环境保护奖惩条例(试行)(杭政〔1985〕24号)

    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凡有环保治理计划和投资,但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产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产;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凡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环保工程设计的,对设计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三、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则(杭政〔1985〕76号)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则者,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杭州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7〕2号)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工商、财税、公安、物价、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应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对汽车维修单位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对违反有关政策及本办法的维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杭州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办法(杭政〔1987〕52号)

    第十九条修改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而生产化妆品的,责令停产,没收全部化妆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修改为:“生产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或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取消。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一、关于繁殖保护、开发利用钱塘江水产资源的实施办法(杭政〔1983〕126号)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钓鱼爱好者必须在指定水域内垂钓。擅自进入禁钓区,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杭州市环境保护奖惩条例(试行)(杭政〔1985〕24号)

    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凡有环保治理计划和投资,但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产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产;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凡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环保工程设计的,对设计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三、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则(杭政〔1985〕76号)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则者,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杭州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7〕2号)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工商、财税、公安、物价、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应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对汽车维修单位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对违反有关政策及本办法的维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杭州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办法(杭政〔1987〕52号)

    第十九条修改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而生产化妆品的,责令停产,没收全部化妆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修改为:“生产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或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取消。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四、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等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杭州市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二、《杭州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1995年6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改)。三、《杭州市征兵工作实施办法》(1996年8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四、《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4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五、《杭州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规定》(2001年9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公布)。六、《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七、《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10年1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关于杭州市政府公告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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