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酒水管理制度(企业酒水管理制度内容)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企业酒水管理制度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创意岭作为行业内优秀的企业,服务客户遍布全球各地,相关业务请拨打电话:175-8598-2043,或添加微信:1454722008
文章目录列表:
一、酒类公司员工提成管理制度
为更好的对酒水销售提成、酒水销售基金的合理管理与运用,特拟订方案如下:
1.所有酒水提成由服务员自己兑现(提前和酒水销售商交待不可出现蒙蔽现象,否则停售)。
2.每天酒水员统计酒水销售记录。
3.服务员每天上交所销售酒水提成的30%作为酒水销售基金,各楼层由专人负责收取上,报经理由专人统一管理(由1名领班负责)。
4.由于迎宾员、传菜员、吧台、公卫不涉及销售,每月从酒水销售基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给其发放福利或奖金(按人数均分)。
5.每月各楼层及后厨统一拿出一定数额酒水销售基金,统一给员工过生日。
6.各楼层组织的各项活动,奖励物品(上报餐饮部经理),由各楼层自己酒水销售基金中负担。
7.由于大厅员工酒水提成较少可根据实际情况各给予适当补助。
8.各楼层根据实际情况定出餐具破损,由各楼层酒水销售基金自己负责
9.逢节假日,员工发放福利由各楼层自己定出福利标准(上报餐饮部经理)根据酒水销售基金的实际情况各楼层自己负责(迎宾,吧台,传菜员均分)。
二、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生产、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酒类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流通活动以及对酒类生产、流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饮品。但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除外。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维护酒类消费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酒类生产规划和产业布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酒类生产的监督管理,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交通运输、卫生、公安、环保、价格、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酒类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强化酒类知识产权保护,充分运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提高酒类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酒类产业发展。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六条 从事酒类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本省产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第七条 酒类生产企业出厂的预包装酒类产品应当附合格证,预包装酒类产品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八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酒类的企业,委托生产期限不得超过被委托企业的酒类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白酒的,应当到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委托加工其他酒类产品的,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到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委托加工的酒类标签上应当标注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第九条 酒类生产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冒用酒类生产许可证或者超许可范围生产酒类;
(二)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及其他非食用原料生产酒类;
(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伪造产品产地,伪造、冒用或者变造他人厂名、厂址、商标、包装、装潢及认证标志、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名牌标志等标志;
(五) 在预包装饮料酒标签上以直接或者间接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饮料酒或者饮料酒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具有保健作用;
(六)使用有毒、有害容器、工具和设备包装、运输、储存酒类;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条 白酒生产作坊必须到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白酒生产作坊不得使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不得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预包装。第十一条 报请备案登记的白酒生产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一)有固定的、合法的生产场所和营业执照;
(二)有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资金、必备生产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
(三)符合全省酒类生产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
(四)使用纯粮固态发酵法等传统工艺;
(五)有健全有效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六)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样式的备案登记证明。第十二条 农民个人及家庭在当地使用纯粮固态发酵法生产非预包装白酒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
禁止前款规定的生产者使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预包装。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十三条 酒类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酒类销售许可证的,不得销售酒类。
农民个人及家庭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的白酒,自销时可以不申办销售许可,但只能在所在或者邻近乡镇销售。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精、酒类生产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严厉打击用甲醇及其他有害物品冒充酒精兑制酒类的犯罪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第二条 对酒精、酒类生产、经营进行全面整顿。由各级经委牵头,会同工商行政、标准计量、公安、卫生、税务及企业主管部门,对现有从事酒精、酒类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整顿。经营单位重新审核营业执照;生产单位颁布生产临时许可证。对经过整顿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限期停产停业。只有同时持有《酒精、酒类生产临时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和个人,方能从事酒精、酒类的生产和经营。第三条 产品的管理范围:酒精、白酒、啤财、黄酒、葡萄酒、果露酒以及含酒精可饮用的各种商品酒等。注:今后用于食用的酒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二级(含二级)以上,才能使用。第四条 发证的对象:凡从事酒精、酒类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国营、集体)、个体工商户,都属于按本规定办理发证的对象。第五条 颁发酒精、酒类生产临时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1、严格执行国发〔1986〕42号文《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食品卫生法》、《商标法》、《计量法》,严格遵守国家税收、物价政策及有关法令、法规和条例。
2、产品卫生和质量达到国家、部级、自治区颁发的有关标准,经法定机构检测产品质量合格,并有不低于上述各级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
3、有必要的计量、检测、化验手段和一定的生产检验技术力量,出厂产品有出厂合格证,并附有产品等级和出厂日期的标志。
取得生产临时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可同时兼营批发、零售业务,产品可销区内外。但酒精销往区外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单位证明。第六条 经营酒精、酒类的基本条件:
1、凡经营酒精、酒类的企业和个人(个体工商户不准经营批发业务),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税收、物价政策及有关法令、法规和条例。
2、经营酒类的企业和个人,不准购进区外散装酒类。经营区内散装酒类,必须持有产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机构的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有厂名、品名、度数、出厂日期等标志,零售时一律实行挂牌经营。
3、经营酒精、酒类的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进行酒类再加工或兑勾、配制酒类出售。
4、进行酒类零售的企业和个人,其经营场所和容、器具必须符合食品卫生和计量要求。第七条 生产临时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凡从事酒精、酒类生产的企业和个人,持有《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填报《酒精、酒类生产申请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由当地、市、县(按企业归属关系)的标准计量局颁发生产临时许可证。第八条 经营单位重新审核营业执照。凡经营酒精、酒类的企业和个人(除生产企业和个人)在持有《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填报重审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审核盖章。第九条 重新审核和发证后的酒精、酒类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本着谁重审和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生产单位由标准计量局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流通(包括集市贸易)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工商行政、标准计量、公安、卫生、税务及各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并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加强对酒精、酒类生产、经营的监督和管理。第十条 今后新申请酒精、酒类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按上述规定,先办好“三证”和“二证”,然后再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今后凡未经重新审核和取得生产临时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酒精、酒类的生产和经营,违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整顿和重新审核发证工作自收到文件之日起至十一月底结束。今年十二月一日起正式按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四、怎样写酒水销售类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定期检查保质期,仓库卫生,周边环境,运输环境,以及配送人员健康体系 这些方面入手去写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企业酒水管理制度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如有疑问,可拨打网站上的电话,或添加微信。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