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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企业优惠政策有哪些(杭州企业优惠政策有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23-04-02 16:35:49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136        当前文章关键词排名出租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杭州企业优惠政策有哪些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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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杭州企业优惠政策有哪些(杭州企业优惠政策有哪些内容)

    一、目前杭州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杭州西湖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2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对年度考核成绩优秀的市级孵化器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杭州上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资助30万元,省级资助15万元,市级资助10万元,区级资助5万元。

    杭州余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

    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支持企业创建各级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10万元、 2万元的奖励。

    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年起五年内按规定复 审合格的,对企业每年投入的技术研发费分别给予40%、3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

    杭州富阳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基地)发展。对高新技术产业相对集聚、发展较好的区块,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通过考核认定的,按上级要求给予1:1配套。申报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成功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扶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杭州市高新技术研发、技术、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和杭州市特色工业功能区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市财政按上级要求给予1:1配套。(高企云)

    二、浙江财政有这么多创业支持政策

    浙江财政有这么多创业支持政策

    引导语:面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浙江省财政不断完善创业创新政策措施,加大财政资金引导力度,积极营造充满生机活力的创业创新生态系统。

    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完善创业创新投融资体系

    1.探索政府产业基金运作模式

    2015年,设立200亿元的省级政府产业基金,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发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及科技创新,统筹推进信息经济等七大万亿产业创新发展,推动“四换三名”和“两化融合”,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截至目前,全省各级政府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140支,总规模达884亿元。争取到2017年底,全省各级政府产业基金规模达到1000亿元,撬动社会资本投资10000亿元以上。

    同时,从2016年开始,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与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统一运作和管理,并将基金规模从6亿元扩大到20亿元,突出对接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精准扶持”,发挥好创新强省基金的撬动力,推进科技创新,促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加快推进创新强省建设。

    2.探索新型科技金融支持方式

    实施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014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通过对市县政府投资的种子基金,设立的种子资金、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金融风险池、专利权质押融资及其他科技金融资金等进行配套支持和绩效奖励,充分发挥省、市、县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鼓励市县政府、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3.完善创业创新融资担保政策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安排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奖励、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助等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改善金融机构风险预期,支持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创业创新支持力度。

    推进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组建浙江省担保集团,发挥省担保集团的增信、分险和放大功能,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相关工作,制定出台《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初次创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企业等发放创业贷款,财政给予贴息。

    支持创业创新示范载体建设,拓展创业创新发展空间

    1.加大科技城建设支持力度

    2012-2015年,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青山湖科技城和未来科技城建设,主要用于大院名校与省内龙头骨干企业共建创新载体和引进创新人才团队补助,对创新载体引进国内一流水平和国际一流水平的创新团队分别给予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和不低于1000万元的补助。

    2016-2020年,省财政每年安排4.5亿元,通过省、市、县(区)按1:1:1筹资比例共建方式,支持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的重大平台建设、创新载体引进、重大项目研发,以及对相应的.科技小镇、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建设与运行的绩效补助。

    此外,省财政积极支持嘉兴科技城平台和重大项目建设,深化完善“北斗七星”机制,探索管用可推广的创新经验。

    2.支持创业创新示范平台建设

    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对省级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机构等省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和绩效给予适当奖励。

    积极推进重点领域试点示范,2012-2015年,省财政共安排8.6亿元资金,对符合条件的131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试点示范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500万元或1000万元的补助;“十三五”期间将继续培育新建150家左右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引领企业开展四大创新活动、打造五型企业。

    支持杭州市成功申报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获中央财政3年示范期9亿元奖励资金,杭州市3年内拟配套资金150亿元,主要用于提供创业创新空间、改进公共服务、融资支持等。

    3.支持众创空间发展

    研究落实众创空间发展扶持政策,每年对全省评价结果排名前20位的众创空间,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对依托符合条件的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众创空间,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纳入众创空间管理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

    推进公共资源共建共享,优化创业创新服务体系

    1.积极推广应用“创新券”

    通过政府发放“创新券”鼓励和推动各类创新平台与载体为创客提供服务,推进省市县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对各市、县(市、区)在“创新券”省奖补政策支持范围内服务创客的支出,由省财政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实绩作为绩效因素给予奖励,并根据开放共享实效,每年1月底前对省级创新载体按照“创新券”省级奖补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上年度实际兑付总额不超过30%给予补助。2016年省财政共安排奖补资金3366万元支持市县推广应用“创新券”。

    2.推进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011年,浙江省被列为全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试点省。2011-2014年,共争取中央补助资金5300万元,各级财政合计投入建设资金近1亿元,实现了省平台、10个市“窗口”单位及42个产业集群“窗口”的全面互联互通,为全省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创业辅导等提供信息共享的资讯综合服务。2014-2016年,省财政连续3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省平台和支持各地“窗口”、产业集群“窗口”平台的运行维护。

    3.加大创业创新的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创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有利于创业创新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鼓励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及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试点等政策。2016年,全省政府采购总金额1107亿元;其中,向中小微企业采购846亿元,占采购总金额的76%。

    支持创业创新人才培育,保障技术创新要素供给

    1.支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整合设立引进培育领军型创新团队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引进培育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对入选的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首个资助周期为3年,资助期限内对每个团队投入经费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团队所在地政府按照不低于省级财政投入额度进行配套资助,团队所在企业按照不低于各级财政投入额度进行配套投入。对引进具有国际顶尖水平的团队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最高可获得1亿元的省级财政资助。截至目前,省财政共补助奖励资金1.17亿元支持29个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

    2.鼓励科研单位开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省级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除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和对外投资。省级事业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规定或约定给予奖励后,全部留归事业单位并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不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3.支持科技人员开展创业创新活动

    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征得单位同意后在职创业的,其收入在照章纳税后归个人所有。支持职务成果转化工作,应用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高校可按60-95%的比率、科研院所可按20-50%的比率,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

    4.完善创业促就业扶持政策

    2016年,省财政安排3.45亿元支持推动全省就业创业,较上年增加8300万元。同时,为提升广大创业者创业能力,加强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管理和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创新创业培训项目和模式,完善创业培训工作机制。

    全面落实清费减负政策,优化创业创新市场环境

    1.落实国家普遍性降费政策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暂停征收、免收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4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减轻小微企业负担约10亿元。

    2.积极稳妥推进收费专项清理改革

    从2015年10月1日起,再取消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2项政府性基金和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标准;降低和不再收取部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其规范发展。

    3.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建立《浙江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浙江省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两张清单,向社会公布保留的涉企收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时,对自2014年底起在政务网站公布的三张清单实行常态化公开并及时维护更新,提高部门收费透明度。

    4.建立完善收费公示制度

    2015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建立以收费单位和收支状况年度报告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完善收费政策评估、目录清单及公示制度,进一步强化收费公示工作。

    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1、毕业生自主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答: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

    允许利用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家庭住所、租住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按规定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扩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规模,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女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可达8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为2年。

    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组织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毕业生创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新创办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在技术转让工程中发生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新创办独立核算企业,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自开业之日起,免征前2年所得税;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从事公共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免征1年所得税;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创办的企业,免征3年所得税。

    3、毕业生创业可享受哪些补贴政策?答: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规定享受出资额、经营场所及税收等优惠政策;参加“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的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创业,同样享受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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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杭州市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政策是什么

    1、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3、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4、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

    5、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1) 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八项内容:家庭清洁卫生服务级卫生保健服务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老服务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孕节育咨询生优育优教咨询。

    (2) 营业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 个人所得税:对在社区内从事家政、环境卫生、交通安全、治安保障等服务业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4)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征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6、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比照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退役士兵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7、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体所得税。

    8、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职工下岗证,经核实经营执照、身份证后,可免收办(换)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部门、 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四、杭州未来科技城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杭州近几年的发展吸引了许多年轻人,同时也开创了多种创业方式和内容。如果在杭州创业,无论什么行业、方式,成功率都是比较高的。年轻人爱拼搏,勇敢创业过程中如果遇到资金紧缺的问题,可以通过网上申请小额贷款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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