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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的定义和作用)

    发布时间:2023-04-01 19:24:28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52        当前文章关键词排名出租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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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的定义和作用)

    一、地理标志的历史发展

    在我国,目前共有三个国家部门对地理标志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通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进行法律注册和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农业部以登记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和管理。其中,由于国家商标局是以商标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的注册,并因此而具有法律地位,所以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更加有力。

    地理标志是基于原产地的自然条件和原产地的世代劳动者的集体智慧而形成,它应属于原产地劳动者集体所有,是一种集体权利而非公权,因为公权是政治权力,私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就地理标志而言,地理标志显然是私权,因为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民事权利,因而地理标志而产生的利益有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典型的私权。我们只能说在对地理标志的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公权力介入其中,然但不能改变地理标志的私权属性。 国际上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最早是在1883年的《巴黎公约》中有体现,但当时并无清晰的定义,该公约第1条第2项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第10条中规定了假标记:对带有假冒原产地或生产标记的商品进口时予以扣押。该公约只对地理标志中最常见的货源标记欺骗形式作了禁止性规定,而没有对地理标志提供系统的保护,且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从经济法的角度作的规定,而并不是从“私法”的角度对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作规定,但它是国际社会对地理标志保护迈出的第一步。《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第1条第1项规定:“如果发现任何商品上标示着涉及某成员国或成员国国内企业或地方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无论是直接或间接,都必须禁止该商品进口或者在进口时予以扣押,或采取其他制裁措施。” 此规定是该协定中保护地理标志的核心条款。另外协定中还有禁止在广告或宣传物上使用欺骗公众的有关商品来源的标记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该协定也主要是从经济法角度对地理标志作的规定。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第一次规定了地理标志的概念,该协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地区或者地点的地理名称,其用于指示产品的来源地,并且该产品的质量和特征完全或主要产生于该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的因素。”不仅如此,该协定还进一步拓宽了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协定第3条规定:它禁止任何盗用或模仿原产地标识的行为,即使使用了真实的产品来源地,或以翻译的方式使用原产地标识,或使用诸如“类”、“型”、“仿”之类的标识,均在禁止之列。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该协定规定了地理标志的国际注册程序,规定对于通过国际注册的地理标志,各成员国应禁止未经许可而使用该标志。因此,可以说,该协定在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方面大大迈出了一步,它为地理标志的保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1977年在中非首都班吉制定的《班吉协定》是世界上第一个产生全面跨国工业产权与版权的地区性协定。其中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方面,有许多对我们很有借鉴意义,尤其是有关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制裁的规定。协定第五十一条下列行为是违法的: (1)直接或间接地对商品或服务使用产地标记或对其生产者、制造者或供应本身使用虚假或欺骗性的说明。(2)直接或间接使用虚假或欺骗性原产地名称或仿冒产地名称,即使在产品上注明了真正的产地或该名称是以翻译的形式或随附诸如“种类”、“型类”、“样式”、“仿制品”或类似用语时亦同。协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一)商标的注册所有人,当他根据第十八条规定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威胁或侵犯时,可以提起诉讼,以阻止侵权或禁止继续侵权。(二)当那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商标的注册所有人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和实行民法中规定的任何其他制裁。协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这种犯罪处以罚款或监禁或二者并处。 TRIPS协议第22条规定了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识别某一商品来源于某一成员的地域或该地域中的地区或地点的标识,而该商品粮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产生于该地理来源。” TRIPS协议是继《里斯本协定》第一次对地理标志下定义后,对地理标志下的最明确的定义。第2款规定“就地理标志而言,成员应当向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手段以防止:(1)在商品的标志或者说明中,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默示该商品来源于非其真实来源地的地理区域,而在商品的地理来源上误导公众;(2)构成巴黎公约(1967)第十条之二规定的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任何使用。”第3款规定:“如果一项商标包含的或者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商品的地标志并非来源于其所标明的地域,而在该成员之内,在该商标中为此类商品使用该标志会使公众对商品的真实地理来源产生误解,那么成员在其立法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依职权或者依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拒绝该商标注册或宣告其无效。”第4款规定:“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保护应当适用于虽就商品来源的地域、地区或者地点而言在文字上真实,但虚假地向公众表示该商品来源于另一个地区的地理标志。”表明即使虽然商品来源的标志在文字上真实的,但只要会引起虚假或误导的后果,也在禁止使用之列。由第3、4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这两款规定侧重于对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是从私法的角度进行的保护。从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可以看出,它在从经济法角度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同时,更侧重于从私法的角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这与地理标志的私法属性是相符合的。因此,可以说,TRIPS协议是迄今为止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规定的最完善的国际条约。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幅员辽阔,地理资源丰富,造就了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和工业品。在地理标志方面,我国可谓是一个大国,地理标志是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优势,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长项。但我们要面对的现实是:国内企业对地理标志的使用盲乱无序,我国一些著名的地理标志在海外被他人假冒,我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并不没有起到它应有的作用,因此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以完善我国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就显得很有必要。

    二、目前中国有哪些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世界贸易组织在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为:地理标志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但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因此,地理标志主要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地理标志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并进行地域专利保护。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包括:一是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是原材料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地理标志专门保护——指识别某一产品来源于成员领土内某一地区或地方的标志,该产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要对这样的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专门的保护,中国已有近千个地理标志产品受到专门保护。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地理标志产品专权——是指为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确认的或规定的由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权利。在法律层面上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不仅仅是对地理标志的一种技术上的鉴别和判断,更主要的是注重对地理标识进行法律保护的终极目标,明确附着在地理标志上的权利特点和权利内容,从而最终指导立法的方向。   地理标志历来在各国都有着重要的地位,在国际上也是一个备受重视但又并未完全解决的问题,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方法也各有不同。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研究,目前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大致可分为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注册商标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消费者保护法、单独立法保护三种保护方式。 中国目前存在三套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实施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

    三、地理标志和商标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商标区别的主要是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生产经营者,表示商品出自何“人”;而地理标志区别的是不同产地,表明商品源自何“地”。

    商标可许可给他人使用,商标权也可转归他人所有。地理标志则不可转让,只能由该地域内的人使用。

    商标的权利主体是获得商标注册的企业或个人。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

    地理标志具有永续性,不受时间限制。即使一段时期产地里的生产者不使用,只要地理标志仍被消费者认可,它就依然有效。而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其续展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须连续使用,且还不能违规使用以至被撤销。

    四、《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定义是什么?

    近日,中国商务部部长与德国驻华大使及欧盟驻华大使正式签署了《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该协定谈判于2011年启动,共历时8年,于2019年底,中欧双方宣布结束谈判。

    《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是中国对外商签的第一个全面的、高水平的地理标志保护双边协定。协定文本共14条,对地理标志设定了高水平的保护规则,并在附录中纳入双方各多项具有各自地区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协定将为双方的地理标志提供高水平的保护,有效阻止假冒地理标志产品,使双方消费者都能吃上、用上货真价实的高品质商品。 

    2019年11月6日,外交部发言人表示,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签署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是中国对外商签的第一个全面的、高水平的地理标志双边协定,显示了中方对中欧双边经贸关系的高度重视。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谈判的结束有助于深化双方互利合作,进一步巩固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经贸基础,并进一步增强中欧双边政治互信。

    《协定》主要规定了地理标志保护规则和地理标志互认清单等内容。根据协定,纳入协定的地理标志将享受高水平保护,并可使用双方的地理标志官方标志等。协定附录共纳入双方各多个地理标志产品。 都是双方地区家喻户晓的产品。同时,纳入协定清单的还有我国传统文化---宣纸、蜀锦。

    协定中涉及的高水平待遇与将有利于我国产品更好的销售到欧洲,推动了我国的出口经济,更有利于巩固我国的国际关系。

    以上就是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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