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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查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查询官网)

    发布时间:2023-04-01 18:02:17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117        当前文章关键词排名出租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查询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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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查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查询官网)

    一、怎么在网上查看法院判决结果

    现在都要求判决书上网,但是个别地区可能还没有达到要求,或者说只有个别的判决书上网,下面这个网站可以查询判决书: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

    查判决书其它几种途径:

    1.如果你是当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档案室查询或委托别人去查询;

    2.如果你不是当事人,在经法院办公室领导签字同意后,可以自己去查询或委托别人去查询;

    3.如果你委托的律师是你要查询的案件的代理人,律师就可以直接拿当时案件的委托书去法院查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查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查询官网)

    扩展资料:

    民事判决书有: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二审程序的判决书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等几种类型,如何写好民事判决书是法律写作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

    民事判决书也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

    一审判决书

    第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一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

    依照国家的民事法律、法规或经济法律、法规,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处理决定。

    二审判决书

    第二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二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或经济纠纷案件。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处理决定。

    再审判决书

    审判监督程序的的民事判决书,亦称再审民事判决书,他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调解协议。

    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根据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再申请,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

    就诉讼那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作出重新确认处理的书面决定。

    特别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的规定,审理特殊类型的案件,就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如何依法作出确认的书面决定。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特点是:第一,都不具有民事权益争议的内容;第二,起诉人或申请人都不要求追究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判决书

    二、12368法院官网怎么查询案件?

    您好,12368”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法院系统通用的司法信息公益服务号码。同时,各法院也开通了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

    通过移动微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可以直接查询案件情况。

    当然,还可以直接拨打12368,通过自助服务或者人工查询的方式,了解案件信息。

    当前,查询案件信息的方式越来越便利,建议根据各个地方法院的指引,选择对自己最方便的方式,了解案件情况、联系法官及递交材料等。

    三、余杭法院案件进度查询

    可以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可以查知案件什么时候到的、案号、承办庭(部分法院还可以查询到承办法官)。

    四、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电话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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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公证是防止纠纷、减少诉讼的第一道有效防线,这道防线是其他法律制度所不能替代的。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公证处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公证业务人员。《二》、公证效力有哪些? 1、公证文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作为法院认定的事实,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撤销。 2、对于同一事项,其它证明与公证不一致的,以公证证明为准。 3、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必须公证的事项 根据有关的规定,下列事项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须办理公证: 1、使用权的转让、出让、抵押; 2、公开招标; 3、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抵押、赠与、继承; 4、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5、以不动产、机器设备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合同; 6、个人存款的继承; 7、股票的继承、赠与以及与股票权益有关的委托,票据拒绝证书; 8、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创立大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9、企业的承包、租赁、拍卖、兼并; 10、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的转让及使用许可; 11、涉外收养和认领亲子; 12、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奖券、彩票的发行及开奖; 13、重大工程项目承包、基建、设计合同;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公证的事项。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有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撤消、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办理公证;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构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和文书须办理公证。 《四》、公证的业务范围 (一)公证的业务范围,按照公证对象的性质可分为: 【1】、证明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订立合同、招标、拍卖、收养、赠与等。法律行为的公证必须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利益。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和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而这些有法律意义的文书都能作为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证据。如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学历等。只要文书的内容不与我国现行法律、政策相违背,公证机关都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公证,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指法律上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或民事权利的实现有一定影响作用的各种客观事实。如证明出生、死亡等事实;证明意外事故,如空难事故,海损事故,风雹、洪涝灾害等意外事故。法律事实包括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和行为两类,但并非所有的事件和行为都是法律实事。只有当法律规定把某种事实同一定的法律后果联系起来的时候,即产生、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时,这种事实才被认为是法律事实,才具有法律意义。 【4】、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证明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务、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债权人和被追偿的债务人; (2)有明确的追偿标的,而且标的只限于一定的金钱和物品,而非其它; (3)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及其内容(债权、债务)没有任何争议; (4)债权人的债权文书,内容不得违反政策和法律; (5)债务人已届履行期或条件已成熟,债务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5】、办理证据保全。是指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申请公证机关收存和固定证据资料,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据力的措施。 【6】、办理提存。即对货币、物品、有价证券提存义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的; (2)由于债权人不清或其它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交付或履行义务的; (3)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的。 【7】、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如清点保管遗产;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书;代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监督公证事项的履行和调解处理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担任公证顾问等。 【8】、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以及按照有关的国际惯例,办理相关的其他公证事务。 (二)公证业务范围,按照公证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将公证分为国内与涉外公证两种。国内公证就是公证机关为本国公民或法人出具在本国领域内的公证文书活动;涉外公证就是公证机关办理具有涉外因素的公证活动。根据这种活动出具的公证书,称为涉外公证文书。这种文书一般是发往域外使用,但也有一些是外籍人申办在我国国内使用。公证书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公证书经外交机关和外国驻华使、领管认证后,在国外具有法律效力。 五、如何申办公证? 当事人申办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供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受理公证事务。 公证处必须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认为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相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 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并向当事人用口头或书面说明拒绝的理由。 六、办证期限和收费 对于真实、合法的公证事项,公证处在受理后10日作出公证文书,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办理期限,但不能超过6个月。公证处按国家统一规定收取办证费用并开具收费收据。

    以上就是关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查询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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