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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杭州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参观)

    发布时间:2023-04-01 09:12:52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835        当前文章关键词排名出租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杭州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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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杭州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杭州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参观)

    一、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杭州市良渚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继承和弘扬我国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良渚遗址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良渚遗址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良渚遗址是指杭州市余杭区良渚、瓶窑两镇境内的各类良渚文化遗址群落,是经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杭州市人民政府组建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良渚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良渚遗址的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及当地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把良渚遗址的保护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第五条 良渚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长期规划与分步实施、专业管理与群众保护、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继承历史文化遗产与发展经济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良渚遗址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控告破坏良渚遗址、盗掘文物及其他有损于良渚遗址保护的行为。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良渚遗址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保护范围和管理机构第八条 良渚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设立界桩和标志碑予以公示。需要调整时,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良渚遗址保护范围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良渚遗址重点保护区,是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较大规模和重大价值的遗址点及其周边的一定区域。

    良渚遗址一般保护区,是指重点保护区外的一定区域和各零散遗址点及其周边的一定区域。第十条 良渚遗址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以外必须控制和保护的区域。第十一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应在良渚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外划出一定的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用于缓解良渚遗址内生产、生活压力。第十二条 对良渚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及其外围新发现的文物古迹,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上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良渚遗址的规划编制和实施;

    (二)审核涉及良渚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良渚遗址考古工作规划;

    (四)负责良渚遗址的日常保护和管理;

    (五)组织良渚遗址内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和宣传展示工作,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六)其他与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十四条 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保护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国家、省、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五条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良渚遗址保护管理经费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良渚遗址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于良渚遗址的保护,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鼓励国内外社会力量捐助良渚遗址保护事业。第三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六条 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

    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评审后,提交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按程序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经批准后,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一年内制定分年度工作计划,并及时组织编制完成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杭州市人民政府及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订和完善,应当由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十八条 对良渚遗址环境风貌应当进行整体保护。良渚遗址的水网、植被、土墩、山体等环境地貌现状不得随意改变。

    良渚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从事对遗址和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对良渚遗址造成污染的,应当限期治理;对自然和历史环境造成破坏的,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进行修复和补救,逐步恢复良渚遗址的自然地貌和生态系统。

    二、杭州有那些文物保护措施?

    分类: 地区 >> 浙江 >> 杭州市

    解析:

    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

    (1999年5月21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9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文物保护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县(市)人民 *** 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公安、工商、海关、城建、规划、园林、土地、环保、旅游、宗教事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 *** 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措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将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有门票收入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应将其门票收入的一定比例专款用于文物的维护和修缮。

    鼓励国(境)内外团体和个人以捐助等各种形式支持杭州文物保护事业。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核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

    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经市、县(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布为文物保护点,并报本级人民 *** 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确定的文物保护点,视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护,并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由市、县(市)人民 *** 核定公布。

    第五条 文物保护点公布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三年内组织完成其保护价值的鉴定工作,根据鉴定结果报市、县(市)人民 *** 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撤销。

    第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保护责任书》。产权所有单位和使用单位应负责文物的保养、修缮及安全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设施,建立安全保卫组织和安全管理制度,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所有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改变的,产权所有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签订《使用保护责任书》。

    第七条 对新发现的文物古迹,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要求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尽快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对经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同意拆除但部分构件具有文物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拆除。

    第八条 在《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区内进行建设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认定和公布,按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因建设工程特别重要,需要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或者拆除的,必须按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批准迁移或拆除的文物保护单位,拆迁单位应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字记录、测绘、照片、录像等资料工作后,方可拆迁作业。迁移、拆除及测绘等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拆除的原建筑材料由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文物保护单位内使用单位和住户的搬迁安置,参照有关房屋拆迁的法规办理。

    第十一条 在本市已公布的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和地下文物丰富的区域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因国家建设工程特殊需要而必须在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和地下文物丰富的区域进行建设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征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做好考古调查或勘探工作后,方可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在工程建设时发现文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并报告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和发掘。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赴现场处理。

    第十二条 任何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均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考古勘探、发掘和采集标本。

    市、区、县(市)承担的考古发掘项目,应在发掘结束后三年内完成室内整理,出土文物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收藏方案,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博物馆、纪念馆、文化(文物)馆、图书馆、文管会(所)、考古所、高等院校及其他文物收藏单位(以下简称文物收藏单位)应有文物藏品专用库房及专职库房保管人员,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技防设施。

    对达不到保管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指定其他具备文物收藏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代为收藏。

    第十四条 本市文物经营单位收购的文物,必须列具清单,报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凡符合国家规定收藏标准的,必须提供给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征购。

    文物运出本市须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对被征集、收购的本市稀少的珍贵文物,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本市文物收藏单位征购。

    文物收藏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和他人征集、收购流散文物。

    第十五条 公安、工商、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法院、检察院依法查缴、没收的文物,应妥善保管,并在处理终结后三个月内移交给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经营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文物(或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点内经营。

    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的经营业务。

    第十七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的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销售的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并委托具有文物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十八条 文物拓印的管理范围如下:

    (一)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和天文、水文、地理等科学资料的石刻的拓印,须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属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拓印,须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除石刻的珍贵拓片的拓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对上述文物进行拓印,不得翻刻副版。

    第十九条 本市国家所有的珍贵文物藏品,未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国(境)外提供未发表的文物资料;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拍摄照片和录像。文物藏品,一律不得提供作为拍摄电影、电视的服装和道具使用。

    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必须按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严格按照批准的拍摄计划和拍摄要求进行,保证文物安全。

    第二十条 对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 ***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文物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拒绝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责任书》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损坏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并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按照《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理。对已改变文物原状,情节较轻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文物损毁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文物考古发掘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和一切文物资料,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坏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非法征集的文物,可指定文物收藏单位征购。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擅自销售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损坏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三、杭州灵隐寺的由来?

    灵隐寺,又名云林寺,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背靠北高峰,面朝飞来峰,始建于东晋咸和元年(326年),占地面积约87000平方米。

    灵隐寺开山祖师为西印度僧人慧理和尚。南朝梁武帝赐田并扩建。五代吴越王钱镠命请永明延寿大师重兴开拓,并赐名灵隐新寺。宋宁宗嘉定年间,灵隐寺被誉为江南禅宗“五山”之一。

    清顺治年间,禅宗巨匠具德和尚住持灵隐,筹资重建,仅建殿堂时间就前后历十八年之久,其规模之宏伟跃居“东南之冠”。清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康熙帝南巡时,赐名 “云林禅寺”。

    灵隐寺主要以天王殿、大雄宝殿、药师殿、法堂、华严殿为中轴线,两边附以五百罗汉堂、济公殿、华严阁、大悲楼、方丈楼等建筑构成。现任方丈是光泉法师。

    浙江灵隐寺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扩展资料

    寺庙传说

    飞来峰

    相传有一天,灵隐寺的济公和尚突然心血来潮,算知有一座山峰就要从远处飞来,那时,灵隐寺前是个村庄,济公怕飞来的山峰压死人,就奔进村里劝大家赶快离开。

    村里人因平时看惯济公疯疯颠颠,爱捉弄人,以为这次又是寻大家的开心,因此谁也没有听他的话。眼看山峰就要飞来,济公急了,就冲进一户娶新娘的人家,背起正在拜堂的新娘子就跑。村人见和尚抢新娘,就都呼喊着追了出来。

    人们正追着,忽听风声呼呼,天昏地暗,“轰隆隆”一声,一座山峰飞降灵隐寺前,压没了整个村庄。这时,人们才明白济公抢新娘是为了拯救大家。

    济公成佛后的尊号长达28个字:“大慈大悲大仁大慧紫金罗汉阿那尊者神功广济先师三元赞化天尊”,集佛道儒于一身,堪称神化之极。灵隐寺建有道济禅师殿,香火鼎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灵隐寺

    四、杭州有几个国家级博物馆

    杭州有25个全国重点保护单位

    郊坛下窑址和老虎洞窑址、于谦墓、钱塘江大桥、之江大学校址、笕桥中央航校旧址、章太炎故居及墓、跨湖桥遗址、西湖南山造像、胡雪岩旧居、吴汉月墓、马寅初故居、岳飞庙、六和塔、飞来峰造像、闸口白塔、胡庆余堂、良渚遗址、临安城遗址、凤凰寺、文澜阁、宝成寺麻曷葛剌造像、梵天寺经幢、西泠印社、临安的功臣塔、临安的吴越国王陵。

    杭州目前有9个国家级博物馆

    中国丝绸博物馆:玉皇山路,玉皇山附近

    中国茶叶博物馆:龙井支路,茅家埠附近

    中国印学博物馆:孤山路

    中国财税博物馆:吴山广场

    中国江南水乡文化博物馆:余杭区临平镇

    中国扇博物馆:拱宸桥西

    中国伞博物馆:拱宸桥西

    中国刀剪剑博物馆:拱宸桥西

    中国湿地博物馆:西溪湿地

    以上就是关于杭州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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