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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公租房(嘉兴公租房申请条件2023)

    发布时间:2023-04-01 08:28:59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572        当前文章关键词排名出租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嘉兴公租房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创意岭作为行业内优秀企业,服务客户遍布全国,相关业务请拨打175-8598-2043,或微信:1454722008

    本文目录:

    嘉兴公租房(嘉兴公租房申请条件2023)

    一、关于嘉兴市嘉善县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嘉善县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与完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更好地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83号文件)和《嘉善县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善政发[2008]1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原则

    1.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户家庭限购一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当年度廉租住房保障,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享受政府优惠的其他政策性住房。

    2.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二、申请家庭类型和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类型

    1.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在33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组成的家庭。

    2.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组成的家庭。

    3.33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申请家庭成员有异地(不包括境外)求学或服役的(包括户口已迁出),应纳入申请家庭成员范围。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荐的申请人代表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代表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和本县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户口时间计算到公告受理之日(含)。

    军人家属已取得本县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2.申请人必须是已婚居民(含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3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年龄计算到公告受理之日(含)。其中,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3年以上。离婚日期计算到公告受理之日。

    3.属低收入家庭。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4.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含)或现住房人均(独身子女按单人计,下同)建筑面积在 18平方米以下(含)。

    5.现承租公有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家庭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后,须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

    6.申请家庭成员无使用农村集体宅基地。

    (三)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已购买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此类房屋面积超过48平方米,则不符合条件)。

    2.通过购买、拆迁安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各类房屋权利(包括期房),以及到公告受理之日5年内转让的所有房屋(含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房屋面积或补偿、安置面积)。

    3.对持有和规定时限内已转让的商铺等非住宅的,由申请家庭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列入面积核定范围;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四)对持有车辆的,由申请家庭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按使用年限折算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三、申请认定

    (一)受理

    申请对象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嘉善县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或单身)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及复印件;如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及复印件,并提供现婚姻状况证明;如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如属单位集体户口的,需由单位出具证明。

    3.家庭收入证明。申请人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等情况做出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申请人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龄计算到公告之日(含),下同),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申请人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达到退休年龄的,由社保部门对该成员是否享受社会保障及情况(如享受社会保障,应注明上一年度全年享受的各类社会保障金额)签署意见并加盖业务章。

    4.家庭住房证明。申请家庭组成成员现住所和身份证、户籍本上记载住所的房产凭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住房证明;户籍(住所)在农村的,由当地村、居委会出具宅基地建房证明并经国土部门确认盖章;户籍在外地的,由当地房改部门出具房改情况证明;户籍(住所)为单位集体户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持有、承租私房或公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退出公房(保障房)的具结书;已拆迁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持有和已转让(5 年内)商铺等非住宅的,需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

    5.申请家庭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并提供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

    1.初审。由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对象递交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校验,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 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其户籍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结果签署初审意见盖章,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复审。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天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盖章,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3.收入审核。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工商管理、公安车管等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 天内就申请家庭收入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作出书面收入审核结论。

    4.住房核准。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60 天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核准意见,并作出书面住房审核结论。

    (三)公示

    经申请受理与相关部门审核,将符合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对象报送县住房委员会,由县住房委员会在《嘉兴日报(嘉善版)》等相关媒体、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及社区,对其家庭成员的组成、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为期 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截止日前申请家庭成员有死亡的,需重新审核。

    (四)认定

    经公示无异议的(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五)抽号选房

    由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经公开抽号程序,对选中的申请对象核发《嘉善县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

    四、销售流程

    1.发布信息。根据本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房源区域、数量、价格、户型、预售时间等基本信息。

    2.抽号轮候。按照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总户数确定号码数,以申请家庭代表为准进行随机抽号,并当场登记,由于选房不到场而轮空的号码当场作废,抽号产生的号码为选房的顺序号。

    3.自主选房。申购家庭代表凭身份证,按照公开抽号确定的选房顺序号,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由申请家庭代表按选房顺序号顺序在所提供的可售房源内自主选定,选房后领取《准购证》,直至所有房源选完为止。剩余顺序号自动作废,不得顺延使用。

    经核准的申购家庭未到场抽号的,或抽号后放弃选房,或申购家庭选房后不购买的,取消其该批次购房资格,以后需要申购的必须重新申请;申购家庭领取《准购证》但最终放弃购房的,二年内(不包括当年)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在领取《准购证》后放弃购房的,须将《准购证》返还县住房委员会办理核销手续;拒不返还的,不得参加以后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4.签订合同。准购家庭在规定的时效内,凭《准购证》与经济适用住房业主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办理相应的付款手续,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可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其中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规定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5.房源结报。经济适用住房业主单位在售房结束后,需将申请对象和房源清单及《准购证》上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剩余房源结转为下一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房源。

    五、售房价格、享受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销售价格则以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为准。

    申购对象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的建筑面积标准,按多层每户60平方米,小高层、高层每户70平方米计算。购房面积超过上述控制标准部分,按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该住房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计价。

    实物购房超过标准部分面积按同地段商品房计价,其价差部分由县经济适用住房发展部统一收取,纳入城市住房发展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可享受标准需扣除申请家庭已享受部分,即上述“纳入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规定的第一种类型:已购买的房改房。但在公告日(含)之前离异满三年的申请家庭,离婚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一方,原家庭参加房改购房建筑面积按照一半计入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

    六、上市准入

    1.职工、居民购得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交纳契税等有关税费,办理产权登记,所购房屋所有权归购房人所有,但自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的 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购房合同须载明上市时须向政府交纳的“最低补交款”,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价款。产权登记部门须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志。

    3.购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居住年限需要上市交易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金额不得低于“最低补交款”)方可办理交易手续。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出租的相关手续。所补缴的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差,作为县城市住房专项资金,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我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4.在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内,购房人因继承、离婚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过户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起计日期不变。

    因法院依法判决、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须按规定补交该住房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允许提前上市。

    七、法律责任

    1.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2.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违反《嘉善县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10年度嘉善县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善住委〔2009〕1号)同时废止。

    你看一下吧,不过个人认为就是够格也很难申领到的,祝你好运。

    二、嘉兴公积金提取指南

    嘉兴公积金提取指南

    不少嘉兴市民需要提取公积金进行购房,那么大家对嘉兴公积金提取又有多少了解呢?不清楚的小伙伴可以参考以下的提取指南,希望能帮到你!

    一、嘉兴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嘉兴城镇户口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

    6、外来务工人员或嘉兴(县、市、区)非城镇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出国、出境定居的

    8、户口迁出嘉兴市区的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且必须符合规定的余额条件。其中还清贷款的,不受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多少限制,但提取额以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限。部分提前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需达到5万元(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为2.5万元)或达到个人住房贷款总额的25%。办理按月还贷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均应留存当前月缴存额6倍的余额

    11、租赁私有住房、直管公房、公租房、廉租房、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单位自管房或单位集体宿舍

    12、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13、提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和工龄住房补贴的。

    嘉兴公积金提取条件

    二、嘉兴公积金提取流程

    (一)办理提取的一般操作程序:

    1、个人申请。凡符合住房公积金规定提取范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持本通知第2款各种提取情形的相应材料,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初审。所在单位公积金办理部门应对申请人是否职工本人、是否符合提取情形、所提供材料是否真实等情况进行初审,材料不齐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经核实无误后由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财务专用章。

    3、单位申请。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在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期限内(现每月15一25日),将经初审后的职工申请材料连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统一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以下简称“核心”)公积金汇缴处办理提取申请。

    4、“核心”核准。“核心”公积金汇缴处在受理单位上述提取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提取情形与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属实进行查验。凡申请情形相符、材料属实、齐全的,一般当场核定提取金额,转入支付程序;凡申请材料不符、不全或申请提取人数较多,当场难于核准的,则由“核心”公积金汇缴处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至申请人。

    5、办理支付。公积金汇缴处在收妥需留存在“核心”的材料后,按核定提取的金额转帐支付给申请单位,并对非销户提取的,在退还申请人提供的原件材料上作出记录和加盖“核心”公积金汇缴处业务章。并由单位向申请人支付其所提取的公积金,返回有关申请材料原件。

    (二)办理提取的特殊操作程序:

    凡已领取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包括领取封存通知书后单位破产)的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则按此特殊程序操作。即由申请人直接持公积金封存证明或封存通知书、符合提取情形相应的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可在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办理提取期限内(现每月15一25日)向“核心”公积金汇缴处申请提取。公积金汇缴处在查验申请人提取情形、证明材料和身份后,一般当即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凡准予提取的,在“核心”收妥留存材料后,直接办理支付手续,并对非销户提取的,在退还申请人提供的'封存证明或封存通知书上作出记录和加盖“核心”公积金汇缴处业务章。对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同意提取的原因。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非住房类提取条件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非住房类提取条件如下: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本市城镇户口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

    4、外来务工人员或本市(县、市、区)非城镇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国、出境定居的

    6、户口迁出本市市区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全额提取条件如下: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本市城镇户口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

    4、外来务工人员或本市(县、市、区)非城镇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国、出境定居的

    6、户口迁出本市市区的

    7、提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和工龄住房补贴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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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租房、买房都有政策支持!浙江全力打造“浙里安居”品牌

    来源:浙江发布

    近日,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打造“浙里安居”品牌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了总体目标:到2025年,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形成,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市场体系更加健全,居民住房条件持续改善,城镇商品住房稳定供应,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增加,配套设施更加健全,居住功能更加齐备。

    到2035年,住房的居住属性更加突显,住房供需实现动态平衡,房地产市场发展健康,住房保障体系成熟定型,居民住房更加健康舒适,配套设施更加安全智能,基本实现“住有所居”现代化。

    《实施意见》明确了这些主要指标:

    到2025年,政府投资公租房(含租赁补贴)保障家庭达到 21万户以上,开工棚改安置住房(含货币化安置) 13万套,改造城镇老旧小区 3000个以上,城镇住房保障受益覆盖率达到23%。

    新增住宅用地供应 30万亩,新增住房供应 3.8亿平方米,住房公积金支持消费 11500亿元

    滚动打造 600个以上美丽城镇省级样板,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98%,白蚁防治环保型新技术应用达到95%以上,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比达到35%,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70%,居住品质明显提升。

    完成全省城镇危房解危三年行动,2020年底实有在册动态监控的城镇危房解危,房屋质量安全管控体系逐步建立。

    农村危房发现一户、鉴定一户、治理一户、动态清零,智慧化管理水平有新的提升。

    保障住房、提升居住品质……浙江将从多个方面推进住房工作发展↓↓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持续抓好公租房保障。坚持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保障并举抓好公租房基本保障。持续抓好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外来就业务工人员的住房保障工作。强化准入和配给管理,完善住房保障服务,提升公租房保障管理能力和水平。

    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土地、财税、金融、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支持各地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以及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支持人口净流入、房价较高的大城市,研究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引导发展一批共有产权住房,帮助城镇无房常住人口中有一定支付能力、又买不起商品住房的群体拥有产权住房

    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严格界定棚户区改造范围,严把棚改项目准入关,优先改造集中成片、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充分尊重棚改家庭安置意愿,坚持阳光征迁改造。

    完善住房市场体系

    持续推进房地产供给侧改革。建立健全以人的住房需求为导向的住宅用地供应机制,人口净流入大、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城市,要提高住宅用地占比,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探索实施“限房价、限地价、竞品质”土地出让方式,强化地价与房价联动。稳妥推进商品房销售制度改革,探索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强化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及交易资金监管制度,规范销售市场秩序。

    加快建立住房租赁市场政策支持体系。强化部门协同,多措并举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落实长租房税收优惠,完善金融支持政策,推进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指导杭州、宁波等试点城市加快培育一批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住房租赁企业,重点支持自持物业租赁企业发展。人口净流入、租赁需求大的城市,土地供应要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

    严格落实房地产调控城市主体责任。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坚持“一城一策”,精准施策,多策并举,压实城市政府对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完善房地产市场“月监测、季评价、年考核”制度。

    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准备金等政策机制,扩大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建缴受益覆盖面。落实租赁提取、支持老旧小区改造等政策,支持杭州市等地开展住房公积金发展租赁住房试点金华市等地开展住房公积金助力共同富裕综合改革试点

    提升城乡居住品质

    不断提升住房设计水平和建设品质。实施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行动,修编绿色建筑专项规划,鼓励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因地制宜稳步推进住宅全装修,逐步提高商品住房全装修覆盖率。推行绿色建造方式,积极推进智能建造,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城市信息模型(CIM)和5G等的集成应用,积极推广应用智能化设备,提升住宅的智能化水平。推广保障性住房代建模式。

    深化美丽村镇建设打造“浙派民居”。深入实施“百镇样板、千镇美丽”工程,全面推进传统村落白蚁综合治理,大力提升乡镇的公共服务能力。健全“县域特色风貌总体设计—村庄设计—农房设计”三级设计体系,着力提升农房风貌。按照地域文化分区,新建或改造一批“浙派民居”特色村。

    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制定物业服务标准,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推动形成“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物业服务市场机制。支持杭州市、嘉兴市等开展智慧社区(物业)建设试点。加快智慧物业在未来社区、老旧小区改造中的应用。

    全面推进未来社区建设。继续抓好未来社区试点和创建项目落地,因地制宜深化创建扩面工作。同时加快全域推广,形成将未来社区理念落实到城乡建设全过程的体制机制。

    强化住房安全管理

    实施城镇住房治理改造行动。建立城镇楼幢信息动态更新及网格化、常态化城镇房屋安全巡查工作机制。开展全省城镇危房解危三年行动,完成2020年底实有在册动态监控的城镇住宅危房解危工作。

    实施农村房屋安全保障行动。全面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深化“农民建房一件事”改革。有序推动异地搬迁政策惠及、拓展到263县低收入农户和自然村整村搬迁农户中,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行动。

    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行动。大力推行住宅工程质量责任落实、设计源头管控和工序工艺实施标准化,探索建立房屋销售与质量联动机制。完善住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保险制度。

    全面推进住房工作数字化改革

    打造“浙里安居•公租房保障”场景。推进公租房保障“一件事”线上联办,实现资格申请、收入核对、配租管理的全流程线上“一站式”管理。同时,强化“一件事”线上线下一体建设,为特殊困难群众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建设的协同管理和服务。

    打造“浙里安居•浙房链”场景。立足房地产开发全生命周期管理,梳理“征收拆迁”“土地出让”“开发销售”“竣工交付”“居住维护”等核心阶段,提升政府部门住房管理全流程数字化监管水平和风险排查治理水平。

    打造“浙里安居•浙惠住房公积金”场景。推进公共服务“全省通办”“跨省通办”、长三角一体化融合,促进住房公积金高质量发展。

    打造“浙里安居•智慧物业”场景。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物业管理信息查询、物业领域办事集成、报事报修等,实现主管部门监管端、物业服务端、业主生活服务端全面覆盖,提升物业智慧管理服务水平。

    打造“浙里安居•农房浙建事”场景。加快建立涵盖农房设计、审批、施工、验收、使用、经营、改造、安全监测、防灾避灾、工匠管理等各环节的农村房屋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系统。

    打造“浙里安居•城镇住宅房屋安全”场景。建设城镇住宅小区数字化房屋安全监管应用,优化浙江省城镇房屋安全信息系统,完善城镇住宅房屋“一楼一档”,强化城镇房屋网格化巡查功能,健全城镇住宅房屋信息动态更新、分类监督管理机制,提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水平。

    四、外地户口迁到浙江嘉兴市嘉善县.还要上门核实入住没有吗

    会上门核实调查的。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是会上门调查的。做为派出的户口管理部门要上门调查为什么要迁户口,迁户口符不符合规定,手读是否完备,人口中有没有违法管理人员等都调查的一清二楚,才能证明迁户口的人合理合法。

    浙江省落户要求:一、技能落户:高级技工落户:35周岁以下+同一单位连续三年社保+在杭有自有住宅或租住公租房。技师落户:大专学历+45周岁以下+同一单位连续三年社保+在杭有自有住宅或租住公租房+省内技师技能。高级技能:高级技能55周岁以下+1个月社保到账记录。中级职称落户:45岁以下,有一年社保(没有社保可以代缴),直接落户。二、积分落户:1、申请条件:持有本市有效的居住证 申请人年满18周岁。2、积分政策:每年3月份,杭州系统收录申请人的提交资料;8月份公布结果(按分数高低排序分配名额);3月份后锁定分数,不再收录申请人资料。3、积分落户可通过 提升学历、社会服务、考技能证书等多种渠道提高自己的分数。三、人才引进:本科:全日制本科(45周岁以下)+一个月社保;大专:全日制专科紧缺专业学历(35周岁以下)+一个月社保;硕士以上学历: 全日制硕士以上学历,50周岁以下直接落户。四、留学生落户分为国外本科国外硕士,国外本科:申请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才可以落户。国外硕士:不必须要申请工作证。五、以房落户:新政策:明确自2016年9月28日起,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暂停实施购房入户政策,2016年9月27日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还可申请落户申请条件:申请人高中业,房款还清即可落户,六、投靠落户:1、夫妻投靠:夫妻婚龄满2年,一方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人户必须一致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双方一方在杭州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且人户一致的,15周岁以下子女可申请投靠3、老年投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杭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在杭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申请投靠在杭城区子女。七、应届毕业生落户:需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八、杭州落户政策不符合者: 可通过提升学历、考高技能证书、提升落户积分、投资纳税落户等多种渠道实现成功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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