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调查(浙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经验)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浙江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调查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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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优化营商环境数据提取组是干什么的啊
优化营商环境数据提取组是对经济社会面临的发展瓶颈精准发力的数据调查成立的小组。优化营商环境就是针对我国经济社会面临的发展瓶颈精准发力总理在报告中提及安不忘危,兴不忘忧,清醒认识到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
二、建阳推动营商环境再提升“区内通办”让群众少跑路
“没想到在乡里就可以轻松办理营业执照,‘区内通办’的服务真是太贴心了!”日前,在建阳区回龙乡经营饭店的黄女士收到了建阳区首张“区内通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建阳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乡镇群众异地办事“折返跑、成本高、耗时长”等问题,开通了“区内通办”服务,为乡镇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更加便利的全流程网上办理服务。
据建阳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申请人可选择通过“区内通办”流程进行网上企业开办申请。有“区内通办”事项办理需求的申请人可与各乡镇的便民服务中心联系,并将需提交的材料通过互联网上传。工作人员在收到办理申请后,将第一时间下载相关申请材料并流转至区市场监管局窗口,经审核出照后,将营业执照邮寄至各乡镇的便民服务中心。
“区内通办”的实施只是当地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缩影。建阳区市场监管局审批股股长范涛玮表示,该局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通过不断强化措施、优化服务,推行“一窗受理 跨域通办”的登记模式,努力实现让资料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据统计,今年以来,审批股已受理并办结跨域通办件22件。
下一步,建阳区市场监管局将在巩固提升前期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继续秉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持续优化“跨域通办”“区内通办”和其他助企措施,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推动营商环境再提升,为企业和办事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林静)
三、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原因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25日 14:22 浏览:[3734] 作者:杨娅清 来源: 打印
龙陵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按照“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水平、方便企业办事”的工作思路,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的痛点和难点,推行“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一网通办”等政务服务,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管用可行的举措。全县民营经济发展步伐逐渐加快,社会贡献日益加大,但从当前实际和长远发展来看,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和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估报告,对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优化存在的困难问题做如下分析:
一、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优化面临的困难
(一)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在完善执行上存在不足。从中央到地方,都相应出台了很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办法,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和执行上的偏差。当然,还有些政策在制定过程中缺乏调研,没有征询企业的意见建议,导致过于理想化和程序化,缺乏操作性和可行性,导致民营企业对于简政放权、减免税费、降低成本和鼓励民间投资等优惠政策的获得感不强。
(二)“放管服”工作落实不到位。国家和省级取消、下放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部门承接不及时,授权至大厅办理不彻底;部门未厘清本级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监管事项清单等一系列职权,导致行政审批工作得不到优化。
(三)平台创新建设滞后。与先进地区相比,我省创新平台起步晚、数量多、人才缺。2020年正式运行的云南政务服务网,子系统较多,操作复杂,盲目以注册数据要求基层,导致不少企业对平台在推行使用上产生反感。“一部手机办事通”APP广泛宣传,但上线事项较少且审批部门后台操作使用不熟悉,导致推广效果事倍功半,企业体验感较差。
(四)县级政务服务中心硬件环境不够优化。龙陵县政务服务中心2015年建成并投入使用,整座建筑尚属于较新状态,但大厅使用面积等硬件指标仍未达到省级要求。受财政制约影响,配套功能仍称不上完善,存在规划起点低、承载能力弱等缺点。
二、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对策
(一)创造性制定执行相关文件政策。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创新性地贯彻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细化措施办法,使好政策落地、落实、落细。对民营企业在政策扶持上要更加予以倾斜,在去杠杆、去产能等问题上要一视同仁、同样标准。加大对企业产权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弘扬企业家精神等利好方案的推动落实,多渠道宣传好文件政策使民营企业增强获得感,树立发展的信心。
(二)优质服务,打造高效推进环境。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放管服”改革精神,摸清本部门行政职权,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消除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政策性障碍,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全面向民间开放,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到位,继续巩固“极简”审批、“极速”效率、“极优”服务,推动“非禁即入”落实,加快收费清单“一张网”建设,全面推广运用“一网通办”“只进一扇门”“一颗印章管审批”“一个窗口综合办”等政务服务模式,不断提高配套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强平台载体建设,做优平台服务。结合各方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平台使用,不再单纯以数据为平台考核标准,从省级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平台对接开始,依次铺开至市级、县级,加强部门之间的纵向连通和信息共享,避免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一头热”的开展平台使用推广工作。
(四)加强对基层政务体系的资金和人才支持。在现有建设标准之下,帮助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提升硬件环境,引进培育人才,通过精准培育专业人才、技术人才,更科学更活力的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服务,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的承载力和创新力。
四、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更好发挥民营企业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和扩大开放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有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依法设立的企业。第三条 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竞争中性原则,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为民营企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协调机制,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监察。
司法机关依法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政策,综合协调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工作,按照职责做好对民营企业的服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国家派驻浙江的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外汇管理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民营企业的服务指导。第六条 省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民营企业统计监测、分析制度,准确反映民营企业发展运行情况。第七条 工商业联合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发挥政府和民营企业间桥梁纽带作用,联系和服务民营企业,协助政府开展服务和指导工作,探索建立适应民营企业发展需要的服务载体和机制,反映民营企业合理诉求,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第八条 协会、商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加强自律管理,反映民营企业合理诉求,开展纠纷和争议调解,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帮助和服务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第九条 民营企业应当强化和创新管理,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企业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建立健全企业决策机制,形成有效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民营企业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等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民营企业中,根据法律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民营企业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二章 平等准入第十条 市场准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企业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市场准入条件。第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民营资本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国家明确规定应当由国有资本控股的领域外,允许民营资本控股。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与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合作的,应当在具体合作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项目基本情况、民营企业回报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事项,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的条件。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
(二)以在本地登记、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资格条件;
(三)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四)设置项目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五)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和明显超过政府采购项目要求的业绩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六)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和服务,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七)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
(九)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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