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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拆迁安置政策(杭州市拆迁安置政策哪里查)

    发布时间:2023-04-01 08:00:08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393        当前文章关键词排名出租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杭州市拆迁安置政策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创意岭作为行业内优秀企业,服务客户遍布全国,相关业务请拨打175-8598-2043,或微信:1454722008

    本文目录:

    杭州市拆迁安置政策(杭州市拆迁安置政策哪里查)

    一、萧山拆迁已婚未育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确保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工作平稳有序地推进,加快城市化进程,结合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和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城厢街道、北干街道、新塘街道、蜀山街道、宁围街道、闻堰街道、南阳街道、靖江街道区域内的所有村(社区);新街街道、义桥镇绕城公路以内的村(社区)以及所前镇的城南村;临浦镇、瓜沥镇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区域;根据实际需实施多高层安置的区域。

    二、实施对象

    在实施范围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下列对象之一:

    征地拆迁户、符合条件自行拆除旧房户

    户籍制度改革前已就地「农转非」的居民和转制社区的居民

    其他符合条件的照顾安置对象

    三、人口与面积核定

    (一)安置标准

    安置面积按符合农村建房条件和其他安置条件的人口计算,多层每人安置50平方米,高层每人安置60平方米。进入高层安置且能够按时签约并按时腾房的被补偿人,可按成本价每人增购10平方米。

    (二)人口确定

    按实施拆迁或申请购房时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在册人口计算,其中: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不再生育的,子女未婚且未满28周岁的可按两人计算。

    夫妻双方均为初次生育,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家庭第一个子女,安置时按实际人口计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可再生育一孩而尚未出生的,经农户申请,镇街审核同意,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28周岁及以上大龄未婚青年按两人计算。

    夫妻双方均未生育子女的家庭增加一人计算。

    实施多层、高层住宅建设期间(分房前),遇正常人口变动(出生、婚嫁等)增加的,可按规定计算人口。

    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拆迁地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另一方为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并且居住在村(社区)内又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可按其家庭常住人口计算。

    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无常住户口,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结婚已三年以上的配偶(配偶方未独立审批建房、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和拆迁安置政策);

    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含未在外结婚定居的初级士官);

    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监狱服刑人员;

    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被补偿人房屋范围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补偿人双方父母(是指其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被补偿人为其唯一子女),在户口所在地无住房或愿意拆除旧房,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已享受过房改及拆迁安置等政策的不列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以下人员列入照顾安置

    1、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子女的安置。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拆迁地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其子女常住在父母处,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未享受过房改政策,且尚未结婚的,可参照在册常住人口计算。已享受实物分房的,扣减实物分房面积后,以成本价照顾安置;已享受货币分房的,则以成本价照顾安置(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为28周岁以上大龄未婚的,50平方米为安置价,50平方米为成本价)。

    (2)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拆迁地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其子女(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下同)已经结婚,常住父母处,且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安置:

    该子女与其家庭成员均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的,该子女与其配偶每人安置50平方米,按安置价购买;该子女的子女(即被拆迁人的孙辈,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下同)每人安置5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若该子女的子女已婚,则该孙辈与其家庭成员按实际人口每人安置5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

    该子女与其家庭成员有一方已享受货币分房的,享受方按成本价安置。

    该子女与其家庭成员已享受实物分房的,享受过的夫妻双方在安置面积扣减实物分房面积后按成本价安置。

    (3)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拆迁地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其子女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未婚且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的,按成本价照顾安置50平方米;若其子女已经结婚,其本人、配偶和子女(不含其它家庭成员)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且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的,按成本价照顾安置:一人安置50平方米,两人及以上按人均4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

    2、被补偿人的子女(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为已婚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的子女,1997年以后(含1997年)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因入学户口迁出,迁出时为征迁地农业户口,回迁后为杭州市区范围内户口,现已结婚且常住在征迁地,若该子女未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录用(干部身份),且与其家庭成员均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未生育的,照顾安置150平方米(其中100平方米为安置价,50平方米为成本价);已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子女的,照顾安置200平方米(其中150平方米为安置价,50平方米为成本价)。

    若符合上述条件的被补偿人的子女及其家庭成员已享受房改等政策的,参照前述「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子女」中关于已享受房改人员进行处理。

    若符合上述条件的被补偿人的子女及其家庭成员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参照前述「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子女」中关于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人员进行处理。

    3、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入赘条件的女儿为1997年后毕业的已婚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入赘条件的女儿为1997年以后(含1997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因上学户口迁出,迁出时为征迁地农业户口,现户口回迁到征迁地范围内,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录用(干部身份),现已结婚,配偶为户改前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居民户口的,按以下方式安置:

    (1)在其本人与配偶均未曾享受过房改等政策或者仅享受货币分房的前提下,其本人照顾安置50平方米成本价。若其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内居民户口的,20平方米按安置价购买,3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若其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外户口的,不予安置。

    (2)若该类人员的配偶享受过实物分房的,该类人员的安置面积在扣减其配偶实物分房面积的二分之一后,按成本价安置;其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内居民户口的,安置5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若其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外户口的,不予安置。

    该类人员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子女计算一个安置人口。

    4、被补偿人户内的女儿的安置。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户内有女儿已经结婚,该女儿为户改前农业户口,户口未迁出,且居住在拆迁地,配偶为户改前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居民户口的。按以下方式安置:

    (1)该人员的配偶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或仅享受货币分房的,该人员安置50平方米,按安置价购买。该人员的配偶享受过实物分房的,该人员的安置面积在扣减其配偶实物分房面积的二分之一后,按成本价购买。

    (2)该人员生育一个子女的,子女可安置50平方米:若该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内户口的,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按安置价购买;若该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外户口且未享受房改等政策的,以成本价购买;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按成本价购买。

    5、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已享受房改的配偶的安置。

    (1)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的配偶已享受货币分房的,其配偶以成本价照顾安置。被补偿人及子女按规定进行安置。

    若其配偶在参加货币分房时,因在农村有住宅而扣除享受面积补贴的,在实际征迁安置时,该扣除享受面积以安置价安置,其余部分以成本价安置。

    (2)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的配偶享受过实物分房的,按下列方式安置:

    享受房改的配偶不再安置的,被补偿人安置50平方米成本价;

    享受房改的配偶安置的,被补偿人与其配偶在100平方米扣减房改面积后以安置价进行照顾安置(安置面积扣减房改面积后,大于50平方米的,50平方米为安置价,其余面积为成本价)。

    被补偿人的子女按规定根据不同性质进行安置。

    6、世居户的安置。

    (1)对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且一直居住在世居房内,未享受房改等政策的,安置面积按以下方式计算,以安置价购买:

    一人户:安置50平方米。

    二人户:原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安置5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在50到8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

    三人户:原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在80至12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

    四人以上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安置;原人均建筑面积在20到40平方米的,按原建筑面积安置;原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积40平方米安置。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子女,按1人计算。

    所有权人或其家庭成员已享受货币分房的,享受过的人员以成本价照顾安置,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按实计算安置人口。

    若世居房所有权人或其家庭成员已享受实物分房的,享受过的人员夫妻双方在核定安置面积扣减房改面积后以成本价照顾安置,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可按实计算安置人口。

    (2)世居房所有权人及其子女(已婚的,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现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有两人及以上,且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的,安置人口的核定最多照顾不超过两人(不足两人按实计算),按成本价购买。

    7、征地招工人员的安置。

    被补偿人因土地征用招工,户口转为居民户口,且未享受房改等政策的,其本人及家庭成员根据不同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安置。

    8、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出生的人员,符合安置条件的,按市场评估价安置,且不得享受其他照顾安置政策。

    9、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人员享受房改的,不列入照顾安置。

    (四)其他情况

    其他因特殊情况确需安置的,由各镇街、管委会(建设主体)提出,经区城乡一体办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四、价格核定

    农户申购安置房的价格按相关文件执行。

    安置房建设的成本价核定,由征地费、拆迁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管理费等组成。

    成本价由建设主体报区政府审定。

    考虑到住宅设计时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的因素,农户实际申购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面积的10%,其中超过规定面积5%以内部分按不同申购对象以相应标准的价格购买,超出规定面积5%-10%部分按成本价购买。确因户型搭配等原因超过规定面积10%以上部分,按货币化安置的市场价购买。

    五、安置房分配

    凡购买安置房的对象,需经资格认定审查,具体条件按本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由村(社区)、拆迁地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经所在镇街或管委会审核后报区城乡一体办核准,在区级新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安置。

    六、其他

    以上所列的「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人员」是指户口在萧山区(包含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上城区、下城区、滨江区和余杭区,但实际常住在拆迁地的人员。

    以上所列的面积为多层面积,高层住宅的安置面积以多层安置的面积为基准,同比例增加。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经按规定期限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及腾房,在外过渡的被补偿人,适用本意见。《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示范村住宅建设安置实施意见》(萧政办发〔2010〕30号)和《关于萧山区城市示范村建设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萧城乡办〔2013〕30号)文件同时废止。我区之前的其他文件(批复)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安置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有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杭州会展新城拆迁安置标准

    杭州会展新城拆迁安置标准:

    1、富阳区、临安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费标准为每户2000元,其他各区为每户2300元。非住宅房屋搬迁费,由征收部门按实支付。因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电话移机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费用的,由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2、本标准适用于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富阳区、临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自2022年11月28日起施行,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三、2022年杭州市征地补偿费标准是什么?

    一、 杭州 市 征地补偿费 标准是什么?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 集体土地征收 补偿工作,切实保护被 征地 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征地区片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市区 征地补偿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标准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 集体土地 涉及的补偿。 2、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费用。具体为: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征地区片价”,其中安置补助费标准统一为4.5万元/人。 (2)青苗补偿费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 3、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市区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 4、除林地外,在对被征土地进行补偿时不分地类均采取同一补偿标准。 5、安置方式分为开发性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对撤村建居村(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货币安置的除外),及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开发性安置的建设项目征收非撤村建居村土地(林地除外)的,应执行开发性安置的补偿标准。除以上情形外均执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 6、需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数量(包括参加“双低” 养老保险 和 失业保险 的人数)均按照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亩耕地上的农业人口数量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但原则上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区片为2.6人/亩;二级区片为2.2人/亩;三级区片为1.8人/亩;四级区片为1.4人/亩。征收林地的,按上述标准的1/2计算。 劳动年龄段内的农转非人员在参保时的具体缴费标准,由市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下发。 7、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如有下列情况,一律不予补偿: (1)征地 拆迁 冻结通告发布后突击栽种的青苗、果树,挖掘的鱼塘和养殖的鱼类,搭建的各类大棚等; (2)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发布后突击装饰装修的; (3)不具有合法产权证书和其他有效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或暂保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8、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按照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标准另行补偿。 9、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对辖区内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情况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有关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降低或提高补偿标准,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发现上述情况,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0、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09年1月1日(不含)前,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已签订经济补偿安置协议的,其征地补偿费用仍按原标准执行;其他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费用均按本通知执行。 原 征地补偿 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前发市政府《关于杭州市市区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的批复》(杭政函〔2002〕148号)同时废止。 11、本通知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每个人会有4.5万元的补偿,其他的农田以及房屋补偿则是不算在其中,另外有具体的规定,还需要询问当地的拆迁部门,希望大家如果在面对不合理的 拆迁补偿 时,不要意气用事,而是利用合法手段去解决问题。 二、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 宅基地 、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3、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5、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 随着国家大力发展基建工程,很多土地被征收被国家使用,因此征地补偿是相关政府部门人员工作中的重点内容,如何合理的补偿老百姓,确保国家大力发展的同时也不影响老百姓正常的日常生活。相关法律也是一而再的完善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

    四、杭州的拆迁房政策是怎么样的

    杭州市“拆迁货币化安置”政策终于成型。 对本市的拆迁户来说,从今年开始,除了可以等安置房外,还多了一个选择——直接领钱,用这笔安置费买自己喜欢的房子。 昨日,杭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意见,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户除了可以拿到基本补偿——所拆房屋评估价外,还能再拿到评估价的20%作为补贴。也就是说,选择货币安置,拆迁户能拿到拆迁房评估价120%的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需自行解决居住 根据《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本市另有住房的,一并计算建筑面积),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并享受评估价格的20%作为补贴。 已按照本条款享受48平方米建筑面积货币补偿最低保障的被拆迁人,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一年内买房再奖励2% 根据办法,拆迁人应在货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货币补偿款和补贴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如果被拆迁人在领取上述款项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根据购房纳税凭证,新购房屋价格低于货币补偿款的,由拆迁人按照新购房屋价格的2%给予奖励;新购房屋价格高于货币补偿款的,按照货币补偿款的2%给予奖励。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期限从4个月调整为12个月,由拆迁人一次性发放。 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严格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和安置用房评估价格进行资金结算。确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等原因增加建筑面积需按安置用房评估价格优惠结算的,优惠结算部分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0平方米。选择产权调换的不再享受本意见的货币补偿和补贴政策。 集体土地住宅也可选择货币安置 《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提出的货币化安置款,是根据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单价,结合货币化安置面积计算出来的。 货币化安置单价,则是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商品住房评估基准价格等因素评估确定。评估基准日,为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日。 货币化安置面积,根据人均安置面积结合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口数量进行计算。人均安置面积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市撤村建居有关政策的规定确定。 被拆迁房屋、装修、地面附属物、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房屋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货币化安置部分的房屋不予补偿。 拆迁人向被拆迁人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分两次发放搬家补贴费。 六城区市民可适用该办法 去年10月,我市出台了《关于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在征地拆迁中,实行货币化安置,以节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 此次出台的办法适用范围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行政区域。

    以上就是关于杭州市拆迁安置政策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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