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怎么找合伙人?
有方空间合伙人(有方空间 招聘)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有方空间合伙人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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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企业合伙人怎么分配股权
合伙人股权分配十大要点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5月底,中国的企业数量是1959.4万户。中国每天有1万多家企业注册,平均每分钟诞生7家企业。但是,中国企业的存活率却很低。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数据,截至2012年底,14.8%的企业存活期不到1年,28.8%的企业存活期不到2年,近一半(49.3%)企业的存活期不到4年。
我们手头没有最新数据,但我们预测,在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2015年,中国企业的存活率不会高于这个数据。
即便是拿到融资的企业,王也提出“警惕C轮死”,预测90%企业会死在C轮。很多企业会走上“一年发家,二年发财,三年倒闭”之路。
我们不去逐一分析,每家创业企业具体的死因。但是,影响创业企业生死存亡的,肯定有合伙人股权。
我们选择合伙人股权作为讨论点因为“三性”:
重要性。我们认为,创业企业的基础,一是合伙人,二是股权。归根到底,是合伙人股权。它基本奠定了一家创业企业的基因;
不可逆性。创业企业的产品出点问题,可以通过快速迭代解决。技术或运营出点问题,影响的是公司短期发展。但是,如果合伙人股权出问题呢?经常是不可逆的“车毁人亡”。开局稀里糊涂,难治;
普遍性。在过去,创业者一人包打天下,不需要考虑合伙人股权问题。但是,我们已经进入了合伙创业的新时代,合伙创业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成功企业的标配。但是,对于合伙人股权这个新课题,中国很多创业老手和新手都缺乏基本的认知。
二、统计数据
在我们服务创业企业的过程中,我们见过形形色色的合伙人股权故事,也帮创业企业处理过形形色色的合伙人股权事故。基于项目经验,我们梳理了导致合伙人股权纠纷的“十大坑”。
专注互联网公司数据研究的IT桔子据此开发了一套企业股权健康体检工具。该工具上线后,创业者们纷纷都来“测一把”,3天内共有2134位创业者为自己公司做了股权体检。基于收集的统计数据,我们准备了本调研报告。
以下是我们的问卷与收集到的创业企业股权体检数据:
三、数据分析
基于这些一手数据,我们对企业股权体检结果逐一分析如下,供创始人做合伙人股权架构设计或投资人判断投资项目时参考:
1、创业团队是否有大家信服明确的老大?
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核心是老大的股权设计。老大不清晰,企业股权没法分配。创业企业,要么一开始就有清晰明确的老大,要么磨合出一个老大。很多公司的股权战争,缘于老大不清晰。比如,真功夫。
企业有清晰明确的老大,并不必然代表专制。苹果、微软、Google、BAT、小米……这些互联网企业都有清晰明确的老大。老大不控股时,这些企业都通过AB股计划、事业合伙人制等确保老大对公司的控制力。创业团队的决策机制,可以民主协商,但意见分歧时必须集中决策,一锤定音。
在公司的股东会与董事会层面,老大只有对公司有控制,公司才有主人,才不会沦为赌徒手里不断转售的纸牌。老大在底层运营层面适度失控,公司才能走出老大的短板与局限性。有些声称试验失控的创始人,也未必敢在公司股权层面冒险失控。
根据统计数据,有13.5%的企业没有明确老大。这可能会影响到这些企业的决策效率,甚至引发创业团队内部的股权战争。
2、创业团队是否有合伙人?
在过去,很多创始人是一人包打天下。
在现在,新东方三驾马车、腾讯五虎、阿里巴巴十八罗汉……我们已经进入了合伙创业的新时代。创始人单打独斗心力难支,合伙人并肩兵团作战共进退才能胜出。创始人需要寻找在产品、技术、运营或其它重要领域可以独当一面的同盟军。
“初创企业合伙人的重要性胜过风口的商业模式”,并不为过。在实践中,有很多创业者问如何做「员工」股权激励,但很少有创业者问如何做「合伙人」股权设计。
即便有些创业者意识到合伙人的重要性,但你见到他们公司的股权架构时就会发现,上边还是慈禧,下边还是义和团。他们认为的重要合伙人,很少持股。
合伙创业,合伙人既要有软的交情,也要有硬的利益,才能长远。只讲交情不讲利益,或只讲利益不讲交情,都是耍流氓。
根据统计数据,参与体检的有17.71%创业企业都只有光杆司令创始人,没有合伙人。创业路上,你们想一个人爬雪山过草地吗?
3、创业团队是否完全按出资比例分配股权?
如果把创业看成一场远距离拉力赛,赛车手最后可以胜出的原因,至少包括跑道的选择、赛车手的素质与跑车的性能。跑车赖以启动的那桶汽油,肯定不是胜出的唯一重要因素。创业企业合伙人的早期出资,就好比是那桶汽油。
在过去,如果公司启动资金是100万,出资70万的股东即便不参与创业,占股70%是常识;在现在,只出钱不干活的股东“掏大钱、占小股”已经成为常识。在过去,股东分股权的核心甚至唯一依据是“出多少钱”, 「钱」是最大变量。在现在,「人」是股权分配的最大变量。
我们见到,很多创业企业的股权分配,都是“时间的错位”:根据创业团队当下的贡献,去分配公司未来的利益。创业初期,不好评估各自贡献,创业团队的早期出资就成了评估团队贡献的核心指标。这导致有钱但缺乏创业能力与创业心态的合伙人成了公司大股东,有创业能力与创业心态、但资金不足的合伙人成了创业小伙伴。我们建议,全职核心合伙人团队的股权分为资金股与人力股,资金股占小头,人力股要占大头。
人力股要和创业团队四年全职的服务期限挂钩,分期成熟。对于创业团队出资合计不超过100万的,我们建议,资金股合计不超过20%。
根据统计数据,近一半(43.11%)参与体检的创业企业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权,这可以是一个结果,但慎重将团队成员出资当成决定股权分配数量的依据。
对于剩下的近一半(56.89%)不是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权的创业企业,公司得有其它决定合伙人股权分配数量的公平合理依据。比如,以往工作履历、对创业项目未来的参与度与贡献度、承担的创业风险等。
4、创业团队是否签署了合伙人股权分配协议?
创业团队股权的一些进入机制(激励股权预留、股权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等)与退出机制(分期成熟、回购等),很难写进工商局推荐使用的标准模板公司章程。因此,我们建议,创业团队就股权的进入机制与退出机制单独签署合伙人股权分配协议。
根据统计数据,高达40.07%参与体检的创业企业都没有签署股权分配协议。对于这些企业,你们回去翻翻你们的公司章程,知道合伙人如何进入退出吗?
5、创业合伙人是否有退出机制?
合伙人股权战争最大的导火索之一,是完全没有退出机制。比如,有的合伙人早期出资5万,持有公司30%股权。干满6个月就由于与团队不和主动离职了,或由于不胜任、健康原因或家庭变故等被动离职了。
离职后,退出合伙人坚决不同意退股,理由很充分:
(1)《公司法》没规定,股东离职得退股;
(2)公司章程没有约定;
(3)股东之间也没签过任何其他协议约定,甚至没就退出机制做过任何沟通;
(4)他出过钱,也阶段性参与了创业。
其他合伙人认为不回购股权,既不公平也不合情不合理,但由于事先没有约定合伙人的退出机制,对合法回购退出合伙人的股权束手无策。
对于类似情形,我们通常建议,
(1)在企业初创期,合伙人的股权分为资金股与人力股,资金股占小头(通常占10-20%之间),人力股占大头(80%-90%之间),人力股至少要和四年服务期限挂钩,甚至核心业绩指标挂钩;
(2)如果合伙人离职,资金股与已经成熟的人力股,离职合伙人可以兑现,但未成熟的人力股应当被回购;
(3)鉴于咱们中国人“谈利益,伤感情”的观念,我们建议,合伙人之间首先就退出机制的公平合理性充分沟通理解到同一个波段,做好团队的预期管理,然后再做方案落地。
根据统计数据,虽然经过反复的市场教育,仍然有大量企业(41.10%)并没有任何合伙人退出机制。即便是已经有合伙人退出机制的企业,退出机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被执行性,以及合伙人团队对退出机制的认同感有多高,也是个问题。
6、外部投资人是否控股?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对股权缺乏基本常识的,不仅仅是创业者,也包括大量非专业机构的投资人。比如,我们看到,有投资人投70万,创始人投30万,股权一开始简单、直接、高效、粗暴地做成70:30。
但是,项目跑2年后,创始人认为,自己既出钱又出力,吭哧吭哧却干成了小股东,投资人只出钱不出力却是大股东,不公平。想找其他合伙人进来,却发现没股权空间。投资机构看完公司股权后,没有一家敢进。优秀合伙人与后续机构投资人进入公司的通道都给堵上了。
我们见过太多上市公司投资个三五百万,甚至有的孵化器投资个三五十万,都热衷于控股创业企业。他们认为,股权占的抢的越多越好。很多初创企业,一开始把股权当大白菜卖。
等到公司启动融资,发现股权结构不对,想对股权架构进行调整时,发现微调早期投资人股权就是动人家价值三五百万的蛋糕,是活生生“烤”验人性。人性,又很难经得起“烤”验,结果经常是鸡飞蛋打。
根据统计数据,高达19.49%参与体检的创业企业由外部投资人控股。这些企业在未来招募合伙人与外部融资时,都会经历股权之痛。如果没有在创业早期调整股权结构,这会给后续合伙人与机构投资人进入添堵,进而限制了公司的发展。
7、是否给兼职人员发放大量股权?
我们看到,很多初创企业热衷于找一些高大上的外部兼职人员撑门面,并发放大量股权。
但是,这些兼职人员既多少时间投入,也没承担创业风险。股权利益与其对创业项目的参与度、贡献度严重不匹配,性价比不高。这也经常导致全职核心的合伙人团队心理失衡。
对于外部兼职人员,我们建议以微期权的模式合作,而且对期权设定成熟机制(比如,顾问期限,顾问频率,甚至顾问结果),而不是大量发放股权。经过磨合,如果弱关系的兼职人员成为强关系的全职创业团队成员,公司可以给这些人员增发股权。
根据统计数据,有13.17%参与体检的创业企业给兼职人员发放大量股权。
8、是否给短期资源承诺者发放大量股权?
很多创业者在创业早期希望借助外部资源,容易给早期的资源承诺者许诺过多股权,把资源承诺者当成公司合伙人大额发放股权。但是,资源入股经常面临的问题是:
(1)资源的实际价值不好评估;
(2)资源的实际到位有很大变数;
(3)很多资源是短期阶段性发挥作用;
(4)对于价值低的资源,没必要花大量股权去交换。对于价值高的资源,资源方也不愿意免费导入。
因此,对于资源承诺者,我们通常建议,优先考虑项目合作,利益分成,而不是长期股权深度绑定。即便股权合作,主要也是与资源方建立链接关系,通过微股权合作,且事先约定股权兑现的前提条件。
根据统计数据,有12.61%的企业给短期资源承诺者发放大量股权。
9、是否给未来管理团队与员工预留了一定比例的股权?
创业就像接力赛,需要分阶段有计划地持续招募人才。股权是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因此,创业团队最初分配股权时,应该有意识地预留一部分股权放入股权池,为持续招募人才开放通道。
根据统计数据,有17.57%的创业企业没有给后续人才进入预留股权通道。如果创业团队后续对预留股权招募后续人才达不成一致意见,这会影响到人才招募,进而严重影响公司发展。
10、创业团队是否有跟配偶就创业股权进行钱权分离的协议?
全职直接参与公司运营管理的核心团队,是创业合伙人。容易被忽视的是,创业合伙人的配偶,其实是背后最大的隐形创业合伙人。关于配偶股权,一方面,很重要。中国的离婚率近年有上升趋势,创业者群体的离婚率可能高于平均水平。
根据中国法律,婚姻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间另有约定。创业者离婚的直接结果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土豆创始人王薇因为配偶股权纠纷,影响了土豆的最佳上市时机,为此付出了巨大的成本。
创投圈还专门为此设计了“土豆条款”,简单粗暴地要求创业者配偶放弃就企业股权主张任何权利;但另一方面,很敏感。处理不当,股权没分完,婚先离了。
为了既保障公司股权与团队的稳定性,又兼顾配偶合理的经济利益,稳固创业者后方的和谐家庭关系,我们专门开发了“七八点配偶股权条款”,一方面,约定股权为创业者个人财产,另一方面,创业者同意与配偶分享股权变现利益,做到钱权分离。
根据统计数据,有高达60.03%的创业企业没有就配偶股权做到钱权分离。如果婚姻出现变数,创业者只能愿赌服输。
四、结语
我们已经进入了合伙创业的新时代。在这个新时代,创始人需要可以并肩作战的合伙人,而公司核心创业团队之间建立“共创、共担、共享”、阳光透明、相对公平合理的合伙创业文化,做好合伙人股权分配,有利于吸引合伙人。
很多创业者还在犯股权分配的常识性错误。我们预测,犯这些常识错误的比例会高很多。初创企业的基础,一是合伙人,二是股权。基础没打好,纠正的代价极大,甚至无法挽救。
做好公司合伙人股权架构,找合伙人、找投资人、找员工,再也不用纠结了。
二、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
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新法”)已经颁布,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与现行的《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原法”)相比,新法在诸多方面做出了重大调整和修改。
一、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
作为国际上通行的合伙形式,有限合伙在美国、英国十九世纪二、三十年代就已存在。大陆法如《德国商法典》、《法国民法典》和《日本商法典》也规定了类似的企业形态,不过一般称之为“隐名合伙”。
在我国,原法没有关于有限合伙的规定,仅规定了普通合伙形式,从而限制了愿意参与合伙、但不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也限制了风险投资事业在我国的发展。我国一些省市在有限合伙方面做了一些尝试,如深圳、北京、杭州、珠海等地先后制定了关于有限合伙的地方性规范,实践中也有有限合伙企业的出现,但由于立法层次不高,效果不很理想,迫切需要通过国家立法加以促进和规范。
新法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该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和“普通合伙”相比,有限合伙有以下五点特点:
1、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和信用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或其它财产出资,而普通合伙人则不受上述限制,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且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仍然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还可以将其在本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虽然新法也规定若“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但上述行为之于普通合伙人却是绝对禁止的。
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取得在该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资格,并不发生当然退伙。但普通合伙人若出现上述情况则当然退伙。若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则应当解散,若仅剩普通合伙人则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5、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二、增加了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又称有限责任合伙,它不同于“有限合伙企业”,是指各合伙人在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本前提下,对因其他合伙人的过错、疏忽、不当、渎职等行为造成的合伙债务以自己在合伙中的利益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实体。它结合了公司的有限责任和普通合伙纳税上的优势、灵活的经营方式等,比其他企业组织形式更具优势,因此成为专业服务组织的最佳选择,并被广泛地运用到一些大型的投资项目中,许多国际专业服务机构,如普华、德勤、安永、毕马威4家国际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都采用了有限责任合伙形式。美国和英国对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比较完善,美国各州立法基本上都是在普通合伙形式的基础上做出修改,是一种“普通合伙基础上的附加”,英国规则多是有限公司的规则变化而来的,更像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目前存在的大量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大多采用合伙制,但原法规定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这就使有意投身专业服务机构的人顾虑重重,从而使这类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规模普遍偏小,很难和国外的专业服务机构展开竞争,有关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迫切需要提供适合其经营特点的有限责任合伙形式。
为此,新法增加了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规定,这些规定与美国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比较接近。根据该法第55条及第107条的规定,不仅采取企业形式的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一些采取非企业形式的专业服务机构也可以使用这一责任形式,从而可以更好的推动我国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不过新法更重大的意义,更体现在“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规定上。根据此规定,这些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仅需对本人负责的业务或过错所导致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因其他合伙人过错造成的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从而避免了合伙人承担过度风险,新法显然赋予了专业机构发展壮大的无限空间。
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并不意味着合伙人完全解除了对合伙债务的责任,新法还规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虽然这种制度将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仅局限于本人业务范围及过错,但是,对合伙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债务,全体合伙人仍需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也极大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外,为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同美国法类似,新法也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一些形式要件,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等。
三、明确了法人可参与合伙
大多数国家的合伙企业法中都允许法人参加合伙,如美国《统一合伙法》第六条规定合伙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该法第二条指出这里所指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德国、法国、瑞典等国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当然,也有少数国家或地区不允许法人参加合伙,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第13条就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为合伙事业之合伙人。
在我国,原法对法人能否成为合伙人规定得不够明确。结合该法第8条将合伙人的条件限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以及第13条“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的规定来看,符合该法所称的合伙人应限于自然人,而不能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
新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从立法上明确了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无疑是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队伍注入了一支生力军。
同时,新法禁止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为有限合伙人,这无疑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队伍注入了一支生力军,也从根本上杜绝了上述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可能,从而最大程度的保护了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于是以公共利益的维护为己任,所以其也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之,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吸收了其他国家关于合伙成功的立法经验,通过以上三方面的重大调整,使得合伙组织在保持结构简单的基础上拓展了其中小企业融资、引资渠道,再加上“有限责任”概念的引进,必然会大力促进我国合伙制企业的发展,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三、如何与合伙人良好相处?
1、合伙人之间需要彼此信任,互相尊重,互相理解。
2、亲兄弟明算账,财务一定要做好,否则扯皮事情太多。
3、合伙人中间必须有一个人能够说话有力度,说服其他人的,否则怎么讨论一个事情最终还是没结果。
4、合伙人之间要加强沟通,如果都是各自忙各自的,很容易出问题。
5、要学会忍受同伴的指责,没有不吵架的合伙人,如果仅仅因为吵架就散伙,太可惜了
6、选择合伙人要找能够和自己性格互补的,我们三个虽然不算成功的合伙人,但是也相对互补,强势和弱势的群体得搭配的来。
7、老大一直和我说,合伙人之间要有唱红脸和唱白脸的,我总是当不好这个恶人,或许公司管理中真的需要有人做恶人,有的人做善人,呵呵。
8、公司的发展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扩张,不要觉得市场前景不错,就一味的追加投资,等到市场突然出现问题后后悔都不行。
9、合伙人要给伙伴空间,不要什么事情都自己说了算,让伙伴觉得非常强势,也不要过问伙伴的太多私事,给别人一定的隐私空间
10、合伙人要有前瞻性,对于市场的发展的把握应该一起关注,选择一个持续长久的行业,比再多的伙伴都更加重要。两人合伙做事情就是这个样子的,亲兄弟还明算账呢,她就是觉得你们其实股份差不多,她平时累的要死,而你们分红时拿到的钱却差不多,会让她觉得很不公平。不过这种人也好搞定,什么都说出来证明她不会背地里怎么去捅你刀子。你只要有空去的时候呢,多说说好话,拍她的马屁,经常带点她喜欢吃的或用的东西,多多沟通,对于分红后上面你可以与她客气客气,说自己少拿点什么的,她就算辛苦她也会很乐意做的。(这种人爱面子,所以不会真的去占你太大便宜的)
四、怎么找合伙人?
但是目前他们势单力薄,一个人能干成一番事业也不容易,所以他们就会想找一个合伙人一起和他干事业。所以在平时的工作中,这些人就会一边工作,一边去发现这种合适的人选,等到他们的朋友或同事中这样的人才出现后,他们就会马上去行动。
那对职场来说,如果你想找一个合伙人一起创业,你应该如何去选择一些合伙人呢?
一、有共同的利益追求和价值观
两个人想一起合作做事情,那两个人之间必然是要有共同的利益诉求和共同的价值观,这样以后大家在一起合作做事的时候,才能够心往一处放,劲往一处使。有很多共同创业的人,在刚开始他们表面上还合作的很好,每个人都能做到互相谦让,他们做事也会以大局为重,心思也会向这个项目靠拢。
但是很多人就是能够在一起吃苦,却不能在一起分配利润,一起享乐。等到后期出现利益分歧或者是在合作上因为一些事情发生分歧的时候,很多的合伙人就会分道扬镳,而两个人之前的付出最终也会功亏一篑。其实这对很多合伙来说都是很不值得的,毕竟前期已经付出那么多,在即将成功的时候出现这种情况,确实是失败到底了。所以如果当你要找合伙人去一起创业的时候,第一步就一定要看清楚人,两个人要有共同的利益追求和共同的价值观,只有和对的人一起做事情,你成功的概率才会高很多,你所能获得的收益才是有保证的。
二、做事情要一心一意,合伙人要能够全力将事情做得最好
不管你是两个人合伙创业还是和几个人组团一起做事情,其实每个人的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的,除非是一些很有能力的人,他们可以同时做好很多事情。对大部分人来说,他们在相同的时间里只能做好一件事情,所以我们在找合伙人的时候就一定要找那些做事一心一意,能够全力以赴的将时间和精力花费到自己所做的事业上面的人。
有的合伙人表面上是在和你一起合作做事情,但其实他们还有别的事情要做,他们不会把自己的时间和精力都花费到和你合伙的项目上。所以久而久之,表面上看是你们在一起合伙做事,但其实这个项目是你一个人在实际做事,别人都是偶尔过来光顾一下,偶尔给你打一些小工,当然如果这个项目是你绝对控制的,那很多事情也好说,怕就怕在工作前期,你的合伙人没有付出太多,但是当要分配利润的时候,他却跑过来跟你争夺利润,这就划不来了。这就相当于是你前期给自己挖了个坑,后期就只能自己一个人去尝试一些苦涩了。
三、合伙人和你能够优势互补,分工明确,互不干扰
和人一起创业,首先我们就要找到双方的一些优势,只有优势互补,才能将这个事业真正的做大做强。我们经常会提到:一个人走会走的很快,但是一群人会走得很远,创业其实就像是一群人在走路团队当中每个人。
在一个团队当中,每个人都要找准自己的定位,每个人都可以将自己擅长的点和擅长领域发挥到极致,只有强强联合,整个团队才能够将一份事业慢慢的做大做强,最终你们一起合伙所做的事情才能发展成为一种事业。
当然,组建好团队以后,接下来大家需要做的就是明确分工,在平时需要合作的时候就一起配合做事,在其他时间,大家就各自做好自己的事情,互不干扰。我们要给每个人留出各自的空间,让他们自己自由发挥,而不是有些事一直缠着他们,最终搞的大家都做不好事情。
四、把合作条例都在纸上写清楚,签订合伙协议
对于合伙人来说,一些人会觉得既然彼此之间都已经非常信任了,关系也这么好了,同时一些事情大家在嘴上都说得很清楚了,那此时就没有必要再签订一个具体的协议和合同了吧。其实,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对的。有句话叫做:亲兄弟明算账,说的还是比不上纸上写的清楚。其实对于很多的合伙人来说,即便是你们的关系特别好,即便是你们对很多事情都已经公开说明了,但是这些事情最好还是要白纸黑字写清楚。
两个人一起合伙做事情,这也是相当于是你在为一个组织工作,就像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一样,这时候也要把很多事情写清楚。比如:做这个项目的时候,我们的工作是怎么分配的?到时候有了利润以后怎么分配利润?一起合作工作时间是多长时间?
就类似劳动合同上写的一样,只要把这些信息都写清楚了以后,合伙人一起创业才不会越界,才会让这个项目可控。我们已经看到过有很多的合伙人前期就是由于没有把很多事情写清楚,他们总是觉得彼此多么熟悉,到时候有钱了一起分配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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