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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拍卖规则及竞买须知)

    发布时间:2023-03-31 19:24:13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96        当前文章关键词排名出租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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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拍卖规则及竞买须知)

    一、拍卖场需要律师吗

    需要,最好请个律师,因为律师比较专业。

    一、拍卖现场规则

    (一)招投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前做好拍卖、挂牌竞价会使用场地的准备工作。

    (二)参加拍卖、竞价会议的代表、公证人员、监管部门代表签名报到,中心工作人员做好拍卖、挂牌竞价会的会议记录。

    (三)竞买人代表从现场工作人员处领取应价牌。

    (四)拍卖(挂牌)人按时宣布拍卖、竞价会议开始,介绍参加会议的竞买人、拍卖(竞价)主持人及有关人员名单。

    (五)监管部门的代表宣布会议纪律和注意事项;现场工作人员维持好会议秩序。

    (六)拍卖(挂牌)人介绍此次交易标的基本情况,拍卖(竞价)规则和注意事项,没有拍卖底价的拍卖人当场宣布,挂牌竞价的起叫价以最后挂牌价格为准并由挂牌人当场宣布。

    (七)拍卖(挂牌)人宣布会议进入拍卖竞价阶段,由拍卖(竞价)主持人主持。

    (八)主持人清点竞买人,自我介绍自己的拍卖资质,现场展示拍卖师证书。

    (九)公证人员检验拍卖师证书,并宣布检验结果。

    (十)主持人宣布起叫价,竞买人举牌应价;拍卖宗地未设底价的,竞买人直接报价。

    (十一)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十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十三)公证人员致公证词。

    (十四)主持宣布拍卖、竞价会结束。

    (十四)竞得人与拍卖人现场签定成交确认书。

    二、拍卖中有规定必须多人参与拍卖吗?

    拍卖中必须多人参与拍卖。

    拍卖的三个基本条件有:

    1、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即凡拍卖表现为只有一个卖主(通常由拍卖机构充任)而有许多可能的买主,从而得以具备使后者相互之间能就其欲购的拍卖物品展开价格竞争的条件。

    2、拍卖必须有不断变动的价格:即凡拍卖皆非卖主对拍卖物品固定标价待售或买卖双方就拍卖物品讨价还价成交,而是由买主以卖主当场公布的起始价为基准另行应报价,直至最后确定最高价金为止。

    3、拍卖必须有公开竞争的行为:即凡拍卖都是不同的买主在公开场合针对同一拍卖物品竞相出价,争购以图,而倘若所有买主对任何拍卖物品均无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竞争行为发生,拍卖就将失去任何意义。

    因此,拍卖有两个以上的买主是拍卖进行的必要条件。

    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拍卖规则及竞买须知)

    扩展资料:

    拍卖的方式有:

    1、反向拍卖

    反向拍卖也叫拍买,常用于政府采购、工程采购等。由采购方提供希望得到的产品的信息、需要服务的要求和可以承受的价格定位,由卖家之间以竞争方式决定最终产品提供商和服务供应商,从而使采购方以最优的性能价格比实现购买。

    2、标准增量式

    这是一种拍卖标的数量远大于单个竞买人的需求量而采取的一种拍卖方式(此拍卖方式非常适合大宗积压物资的拍卖活动)。卖方为拍卖标的设计一个需求量与成交价格的关系曲线。竞买人提交所需标的的数量之后,如果接受卖方根据他的数量而报出的成交价即可成为买受人。

    3、维克瑞式

    维克瑞拍卖,也称为第二价格密封拍卖。这种拍卖方式与首价密封拍卖基本相同,区别仅在于胜出者需要支付的价格是第二高的报价,而不是他自己的报价。这与易趣网所使用的代理人竞价系统相似,在这个系统中,胜出者需要支付第二高的报价,再加上一个报价的增额(如10%)。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拍卖

    三、拍卖会的基本流程是怎样的?

    共分4个流程:委托阶段、公告与展示 、操作过程 、结算和交付。

    委托阶段

    委托拍卖阶段需确定委托人身份,主要指身份证明、及证明委托人身份的文件。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明等。

    委托阶段需确定委托人的权利。拍卖标的物所有权证明或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能够证明委托人对即将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力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证明材料。

    拍卖人必须了解委托人委托的拍卖标的物的性质。委托人必须提供拍卖标的物的详细资料,包括拍卖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新旧程度及存放地点。由于拍卖标的物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对于不同标的物,拍卖人应争取获得尽可能详细的资料。经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拍卖标的物的保留价,佣金收取的比例及拍卖方式等。然后签订《委托拍卖协议书》,也可称为委托拍卖合同(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二)拍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住所(存放地)、状况;

    (三)拍卖标的物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费用收取条款;

    (五)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价款的结算期限、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及期限;

    (六)拍卖的方式及有关再拍卖的条款;

    (七)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的条件;

    (八)拍卖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九)签约时间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其它需约定的条款;

    公告与展示

    拍卖的公告过程包括:拍卖的公告、对拍卖标的的宣传、与竞买人的联络与咨询以及拍卖标的物的展示。

    拍卖的公告即为拍卖人将拍卖的大概情况告知于社会公众,告知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即必须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告知的常用方式为在媒介上刊登广告等,公告本身并不是合同意义上的要约,而只是邀请谈判(实为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拍卖公告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委托人(除委托人要求保密外);

    (二)拍卖的性质;

    (三)拍卖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品质;

    (四)拍卖标的物展示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咨询的时间、地点;

    (六)拍卖的时间、地点;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八)竞买人的资格和条件及拍卖保证金的金额及交付方式;

    (九)其它应告知竞买人的事项。

    对拍卖标的物的宣传,告知虽说必须满7日,但为了使拍卖标的物有更多买主,公告、展示的时间可以更长一些,也就是购买标的物的竞买人越多越好,对拍卖标的物的情况了解得越详细越好。一般的讲,拍卖人并不承担对拍卖标的物的担保责任,尤其是公物拍卖。但拍卖人应当告知竞买人标的物的瑕疵,这对于体现拍卖的公正及拍卖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都是十分重要的。在拍卖物的展示期间,拍卖人必须提供拍卖标的物的详细资料,如《拍卖须知》、《拍卖特别规定》、《拍品目录》,这些拍卖资料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等;

    (二)拍卖标的物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三)佣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拍卖方式和成交方式;

    (五)拍卖标的物的转让应交的税费;

    (六)其他应告知的事项。

    由于拍卖标的物的范围相当广泛,因此在制定《特别规定》和编制《拍品目录》中对于一些须经权属变更登记的费用都应尽可能的详细说明。

    操作过程

    竞买人经过咨询和看样的过程后,为明确表示其参加竞买的意愿,就必须进行竞买登记,这样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竞买人。经交付保证金和领取竞价号牌后,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拍卖会参与竞买,当拍卖师落槌表示成交后,在众多竞买人中就会产生出买受人。

    (一)竞买登记是竞买人表明身份,提供证件并表示竞买意愿的行为。拍卖人有权审核竞买人的资格,并且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其竞买意愿,竞买登记一般应包括:

    1、竞买人的名称、住所、证件号码;

    2、竞买人简要情况(如经营范围等);

    3、联系人、地址、电话;

    4、对哪类标的物有兴趣;

    5、保证金交付情况;

    6、开户银行、财产或资信情况等;

    7、提供证件正本或复印件(存档)。

    一些拍品应限定竞买人是否具有经营资质,如烟草、酒类等,因此竞买人证明材料上的经营范围显得十分重要。

    (二)拍卖人向竞买人收取一定数量的竞买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拍卖的成功,防止竞买人不负责任的出价,维护委托人的利益。竞买人必须按照拍卖公告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拍卖保证金,逾期或未付足额保证金的竞买人都将被视为放弃竞买。拍卖结束后,买受人的保证金可转做部分价款,未成交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则如数退还给竞买人。只有一种情况保证金才能转作违约金,即竞买人经拍定已经成为买受人后而不愿支付价款时,其预付的保证金则转为违约金,违约金一部分用于支付拍卖的费用,另一部分作为委托人的赔偿金。

    (三)拍卖时拍卖人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拍卖会,具体步骤包括:登记接待、拍卖主持、拍卖师主拍、签单、财务结算等。

    (四)当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应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确认书”是买受人与拍卖人之间约定的再确认。“确认书”也是确定拍卖人和买受人权利、义务的一种买卖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确认书”内容包括:

    1、买受人的号牌编号;

    2、买受标的的编号、名称、数量、成交价格;

    3、成交手续费比例、金额及全部应付价款数额;

    4、拍卖人和买受人的签名。“确认书”必须经拍卖人和买受人签署后方能生效。

    结算和交付

    这一阶段为拍卖的结算阶段。拍卖的结算阶段应包括:买受人的结算,除买受人外其他竞买人的结算,拍卖标的物的转移,委托人的结算,拍卖人的核算以及拍卖资料的整理归档。

    (一)买受人在拍卖人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的价款和拍卖手续费后,拍卖人才可将拍卖的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同时拍卖人亦提供票据给买受人;依标的物的情况不同拍卖人还应协助买受人办理某些权属变更的手续,为买受人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二)拍卖人收到买受人的价款后,应及时与委托人进行结算,在扣除了委托手续费后将剩余价款交付委托人。一般与委托人结算,使用结算凭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合同、合同编号及日期;

    2、成交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及成交价格;

    3、成交标的物在拍卖操作过程中支出的费用;

    4、拍卖佣金;

    5、拍卖人必须给付的价款。

    对于有些标的物,拍卖人还应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文件手续等,以利于买受人办理权属变更。

    (三)拍卖的结算除了买受人和委托人的结算外,拍卖人自身的结算(核算),也是极为重要的,拍卖人对于本次拍卖活动支出的费用,包括支出的税金,收入的手续费、佣金等,都应做好核算。

    (四)总结每次拍卖的经验,整理拍卖笔录,按规定保存委托拍卖合同、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特别规定、拍品目录、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等拍卖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同时将竞买人的资料存档,积累可成为今后拍卖活动的客户来源。

    四、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进行。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以及其他具有竞投(买)条件的项目用地,拟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市场需求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1 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拟定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开始日前20日发布公告,公布拟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竞投(买)的时间和地点、竞投(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竞投(买)规则等。

    公告应当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至少一家设区的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发布。第八条 竞投(买)人应当了解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宗地的有关情况,遵守竞投(买)规则,依法参与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不得弄虚作假或者恶意串通。第九条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应当由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评估后,由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条 土地招标出让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人对报名的竞投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竞投人缴纳保证金,领取招标文件,并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

    (三)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招标人邀请所有竞投人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开标,当众启封并宣读标书。竞投人少于3名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出让;

    (四)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投标文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五)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人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最高;

    (六)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竞标人。中标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抵作定金;未中标竞投人的保证金于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七)中标人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1 5%的定金:

    (八)中标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使用权招标评标专家库。专家库由省、设区的市价格、财政、建设、规划、土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库组成人员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20%。

    评标小组从土地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单数成员、并由招标人委派2名代表组成,负责进行评标。第十二条 土地拍卖出让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

    (二)拍卖人对报名的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并发给统一编号的应价牌;

    (三)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拍卖人在公证机构监督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拍卖:

    1、竞买人出示应价牌,主持人清点竞买人;

    2、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介绍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并在拍卖前对拍卖宗地是否设定底价予以声明;

    3、拍卖宗地设定底价的,主持人宣布起叫价,竞买人举牌应价;拍卖宗地未设定底价的,竞买人直接报价;

    4、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5、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6、竞得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四)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抵作定金;其他竞买人已缴纳的保证金于拍卖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五)竞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15日内与拍卖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15%的定金;

    (六)竞得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主持人、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竞得人签名。

    以上就是关于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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