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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杭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官网)

    发布时间:2023-03-31 12:51:01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1619        当前文章关键词排名出租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杭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创意岭作为行业内优秀企业,服务客户遍布全国,相关业务请拨打175-8598-2043,或微信:1454722008

    本文目录:

    杭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杭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官网)

    一、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招聘是什么时候

    一般每年4月份的额:

    杭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负责全市行政审批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市政府派出机构,机构级别为正局级。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提出相关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统筹管理全市行政审批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负责对区、县(市)行政审批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研究提出行政审批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事项进入或退出行政审批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意见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和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各项制度、办事流程,并监督进驻单位实施。

    (四)协调衔接进驻单位之间、窗口与派驻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负责对进驻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等工作;负责受理各类投诉举报,协助有关单位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行政审批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各方进行现场监管;协调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主体,做好对交易事项的法定监管工作;负责未明确法定行政监管部门的交易项目进平台交易的备案审核工作;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负责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作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七)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杭州房产查档需要本人去吗

    不一定要本人去,可以找别人帮你办。但是委托书和资料需要备齐。

    可以代办,但是代办只能窗口查询

    查询资料:

    委托办理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单位查询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原件以及与查询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查询内容:

    包括自助查询所有内容,以及用于办理低保、残保、廉租房、保障房、春风助学、拆迁等保障类的个人名下《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打印房屋合同、发票等房产档案影像。

    查询地址

    1.杭州市房产档案馆一楼服务大厅

    地址:开元路40号

    咨询电话:87068826

    2.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

    地址:幸福南路1116号和茂大厦1楼A区(幸福南路与学源街交叉口)

    咨询电话:89898924

    3.滨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滨江区泰安路200号(泰安路与丹枫路交叉口,区文化中心一楼)

    咨询电话:86535241

    4.西湖区查询点

    之江分中心地址:转塘街道象山社区368号

    咨询电话:81109635

    5.萧山区查询点

    萧山市民服务中心:萧山区市心北路880号市民服务中心

    地址:地铁2号线振宁路站

    咨询电话:83587653

    6.余杭区查询点

    1) 余杭区房地产管理处:余杭区市民之家住建局房管窗口

    地址:余杭区临平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C区

    咨询电话:89282585,86139827

    2) 余杭区余杭组团市民之家房管窗口

    地址:文一西路1500号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88602953

    3)瓶窑镇前程路20号市民之家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88554230

    4)塘栖人民路183号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89026913

    7.大江东查询点

    咨询电话:82987980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规划国土建设局

    地址:萧山区江东大道3899号

    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办事服务中心1楼

    8、富阳区查询点

    咨询电话:63155915

    1) 富阳区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富阳区体育馆路471号行政服务中心1楼

    2) 富阳区行政服务中心新登分中心

    地址:富阳区新登镇共和南路56号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到您。感谢您对商办网的支持,祝您购房愉快!

    三、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社保局共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机关文电文秘、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提案议案、宣传、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和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局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综合管理局系统新闻宣传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承担牵头研究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工作;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承担牵头办理其他部门法规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组织协调专家咨询事宜;承担国内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动态的收集、综合和研究工作。

    (四)规划财务与计划处。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资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宏观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下达全市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审核市直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发布统计资料和发展预测报告;制定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规范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分析预警工作,拟订应对措施;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和监督举报系统,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征缴、管理、调剂、运营、支付和保值增值等进行监督;综合协调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制度;承担局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工作;承担局属单位的财务指导和监督工作;承担局系统部门财务预决算汇总审核、部门预算调整等工作;牵头拟订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各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五)公务员管理处。

    承担全市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制度;承担行政机关实施公务员法的方案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务员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考核、职务升降、任免、非领导职数设置、竞争上岗、交流、回避、纪律、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等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市本级机关公务员的调任、转任工作;综合管理全市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奖励人选;依法对公务员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公务员申诉、控告等工作;承办公务员奖励审核推荐和表彰事宜;承办市政府人事任免事项;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有关工作,审核报批政府直属(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培训教育处。

    综合管理全市公务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制定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政策规定;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市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计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工作;制定转业军官上岗前的培训计划;承担对市、区(县、市)公务员培训的指导监督工作;组织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市、区(县、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七)就业创业指导处。

    完善全市就业创业长效机制和相关政策,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依法对促进就业创业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承担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创业指导和管理服务工作,推进大学生创业实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外来务工人员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受委托承担“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许可”的审核;牵头拟订全市失业保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发展规划;负责拟订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政策。承担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人才开发和市场处。

    综合管理全市人才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人才工作宏观政策和人才发展规划,编制发布重大人才开发目录;组织实施全市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引进项目;参与对区、县(市)和市级有关部门人才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培育发展政策;承担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牵头制定人才引进政策;承担人才引进调配工作;承担人才居住证的审核认定工作;承办市本级和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区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进杭人员的调配工作;组织开展区域人才资源的开发交流与合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口支援地区干部选派工作。

    (九)军官转业安置处(挂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措施和办法,编制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军转干部接收安置以及有关经费的划拨与管理工作;承担军队转业干部随调(迁)配偶的安置协调和子女落户等工作;拟订全市军转干部教育培训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实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及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发放、调整、培训、就业指导、参加医疗保险等管理服务工作。

    (十)职业能力建设处。

    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和职业技能竞赛;拟订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职业鉴定机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管理工作以及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的管理工作;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承担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拟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实施办法,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综合管理全市技工院校,拟订技工院校招生政策和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承担全市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审核工作;承担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贯彻落实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政策、规定;承担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制度;承担全市高级专家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学术技术带头人等人才的培养、选拔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的推荐、选拔、管理等工作;承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回国来杭定居专家、留学回国人员的综合管理协调及经费资助工作;组织留学回国人员申报国家、省人才引进计划和创业项目资助;参与海外引才平台建设管理和有关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市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工作。

    (十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承担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承担推行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考核、培训、奖励惩戒、申诉控告等政策规定并指导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的审核、备案以及指导笔试面试、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承担市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和岗位聘任的认定工作;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工作。

    (十三)劳动关系处。

    构建形成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拟订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关系协调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制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政策;指导、协调监察机构加强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用工管理制度、内部分配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劳动标准制定等工作;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承担特殊用工、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市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承担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

    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作;承担统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工作;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休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公务员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和政策;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承担市直单位工资统发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提前退休的有关审核审批工作;参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工作;参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监督各区、县(市)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工作;指导杭州退休干部大学开展工作。承担市退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养老保险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养老保险(障)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拟订全市养老保险(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发展规划等,推进城乡统筹;指导、协调监察机构对国家、省、市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政策的拟订工作;拟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政策、企业年金的政策和规则;指导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承担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医疗生育保险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监察机构对国家、省、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办法并实施监督检查;拟订医疗困难救助管理办法;拟订本市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及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管理办法;指导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承担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以及全市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拟订全市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和职业康复政策;按工伤认定管辖规定,承担规定管辖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并对区、县(市)工伤认定工作进行指导;指导全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以及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拟订全市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处(挂基层工作处牌子)。

    承担拟订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有关政策工作;承担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在省社保中心参加养老保险的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杭州市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的有关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建设工作,推进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建设,并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杭州市退休职工大学开展工作。承担市企业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信访处。

    承担群众来访的日常接待工作;受理、交办、督办信访人员提出的信访事项;承担承办、转办上级有关部门、相关领导批转的有关信访及信息反馈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本系统各处(室)、单位及时处理来信来访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信访工作;牵头有关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的现场协调、应急管理、维护稳定等工作。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订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及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资格培训、考核、认定工作;承担全市人事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乡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指导工作;参与人事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

    (二十一)行政审批服务处。

    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工作依据、办理程序、业务流程、审核标准和规则;按照规定权限,承担行政许可及非许可审批事项、办事项目的统一受理和反馈工作;办理行政服务即办事项;综合协调局有关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规范开展行政审批的相关延续工作;指导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承担局行政服务窗口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中介机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委托人和市场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场中介机构的中介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国家垂直管理行业的市场中介机构除外。有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中介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检验、检测、认证、鉴定、鉴证、评估、会计、审计、代理、经纪、信息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场中介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市场中介机构规范发展机制,协调解决市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市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中介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市场中介机构实施市场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活动,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设立市场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无须办理工商登记的,从其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市场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活动须取得相关许可的,市场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市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须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市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第八条 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事项。鼓励市场中介机构根据中介服务内容,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提高服务便利性。第九条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市场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中介服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市场中介机构等方式限定委托人选择范围。第十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市场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并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市场中介机构。第十一条 市场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订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可以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第十二条 服务时限由市场中介机构作出承诺或者与委托人约定。市场中介机构应当优化服务流程,在承诺期限、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第十三条 市场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应当按照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价格收费。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具有行业、技术垄断性质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其收费纳入本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必要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约谈、建议、警示等方式进行行政指导,引导、促进市场中介机构合理收费。第十四条 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二)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四)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五)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六)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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