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历任科技局长简历(杭州历任科技局长简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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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担保是什么意思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投资担保公司主要是客户用房屋或东西抵押通过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公司做中间人,给客户担保,这样银行下贷款速度快,充当第三方担保。
扩展资料
担保注意事项
1、不要人情担保。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
2、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3、不要贿赂担保。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李某找到某局领导:“我们厂急需10万元资金,贷款机构方面的工作我已经做好了,就缺担保人,事成后再给你1万元。”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
4、不要无知担保。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明确约定,便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盖章,还说什么“反正自己贷款自己还,我只不过盖个章办个手续而已”,等到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
5、不要无效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有资格做担保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如果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点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多加注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担保
二、杭州区局长什么级别
杭州区局长是正科级别的干部,他的权利是非常大的,可以管很多人的,非常的牛逼。
三、宁波市科技局的地址
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 研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全市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推动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全市科技创新能力。
组织制订全市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与实施高新技术产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市级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经费和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与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和技术创新的政策和措施;负责全市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督查,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指导科技中介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和科技社团的管理工作;协调、组织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负责全市科技信息和科技期刊的管理。
组织全市工业、农业、社会发展领域的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研究以及相关的科技攻关等科技计划的编制与实施;组织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和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制订市火炬、星火、新产品试制等科技开发计划和市科技成果推广计划;负责对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特色产业科技基地的指导、监督,归口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创建工作;指导发展科技第三产业。
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成果、产品、项目的认定;归口管理科技成果的评价与科技保密、科技统计、科技档案等工作;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指导、监督技术市场、技术中介机构工作;推动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做好技术作价入股的管理工作。
归口管理全市科技外事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组织国内外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技术出口工作。
负责制订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工作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协调和指导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案件,查处专利违法案件;组织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负责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制订全市防震减灾中、长期规划;负责本辖区内重点工程和重大设施的抗震设防标准;负责市级以下重点工程和重要设施抗震设防的鉴定验收;指导监督本市地震监测预报、应急救助及相关技术与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负责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工作。
参与全市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要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归口管理全市软科学研究。
指导和协调市政府各部门与各县(市)、区的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兴市,推进各地区、各行业科技进步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参与对全市科技人员的管理、培养、引进与职称评审工作。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郑 瑜 局长
主持市科技局行政业务全面工作。
着重负责市领导交办的重点工作和全局的重大事项。
负责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
主管知识产权局。
简历:郑 瑜,男,1962年05月出生,浙江镇海人,1985年09月参加工作,硕士研究生 ,现任市科技局局长,九三学社宁波市委会副主委。曾任宁波大学计算机系助教、讲师、副教授、副主任,宁波市教委高教处处长,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等职。
黄利琴 党组书记 副局长
主持市科技局党组全面工作,与局长共同负责市领导交办的重点工作和全局的重大事项。
负责组织人事、党风廉政、信访、科技宣传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局长分管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工作,指导局直属机关党委工作。
主管办公室、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处。
联系老干部、民主党派等。
简历:黄利琴,女,1964年07月出生,浙江义乌人,1986年08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现任市科技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曾任宁波市农村经济委员会集体资产管理处处长,宁波市农村工作办公室改革指导处处长,奉化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奉化市委副书记等职。
蒋如国 党组成员 副局长
协助局长分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工作。
负责局内财务审批工作。
分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处。
联系生产力促进中心、立体显示技术研究所。
简历:蒋如国,男,1963年02月出生,浙江诸暨人,1981年08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市科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曾任浙江诸暨县店口中学教师,浙江农技师专教师,宁波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政调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党组成员、局长助理等职,1998.06-2001.05援任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科委主任、党组副书记。
陈建章 党组成员副局长
协助局长分管综合计划、政策法规、科技成果、科技保密、防震减灾等方面工作。
分管综合计划处、地震处。
联系科技信息研究院。
简历:陈建章,男,1965年09月出生,湖北鄂州人,1988年06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现任市科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曾任宁波市科技局计划处处长,办公室主任等职。
杨正平 党组成员 副局长
协助局长分管国内外科技合作工作。
负责对外宣传、科技援疆等工作。
分管对外科技合作处。
联系生产力促进中心(对外科技交流中心)的对外交流、技术市场工作。
简历:杨正平,男,1973年7月出生,湖南岳阳人,1995年7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博士学历,现任市科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曾任宁波国际软件园发展中心副主任,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统计局)副局长兼宁波国际软件园发展中心主任,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统计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副局长(正处级)兼科技促进中心主任(2003.02-2006.03参加浙江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习),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投资合作局局长,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贸易合作局局长。
陈 放 党组成员 纪检组长 直属机关党委书记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协助党组书记分管党风廉政工作;
负责党建、思想政治、精神文明等方面的工作。
简历:陈 放,男,1961年7月出生,浙江余姚人,1977年12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市科技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直属机关党委书记。曾任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一处副处长,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副处长,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处副处长,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其间:2003.09—2006.06参加东南大学远程教育法学专业本科学习),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其间:2009.06—2009.12在宁波市铁路建设指挥部挂职任指挥助理;2009.10—2010.01参加宁波市委党校第15期中青班学习)。
何晓南 副局长
协助局长做好与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的联系工作。
简历:何晓南,男,1960年1月出生,汉族,浙江东阳人,1987年9月入党,1982年8月参加工作,党校研究生学历,先后在宁波市公安局任内勤、侦察员,宁波市水产所任办公室科员、副主任,宁波市科委办公室秘书、副主任,科技局社发处、计划处、高新处处长,现任科技局副局长。
张建国 巡视员
协助局长负责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简历:张建国,男,1953年01月出生,山东淄博人,1969年11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市科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局直属机关党委书记。曾任海军潜艇某支队、海军新中国某艇战士,海军新中国某艇军士长(副连职),海军新中国某艇、长城某艇副政委、政委(副团职),海军潜艇某支队岸勤部政治处主任(副团职),海军潜艇某支队政治部副主任(正团职),海军潜艇某支队政治部主任(副师职)、副政委(副师职)等职。
庄恩宠 副巡视员
协助局长负责软科学管理和《科技进步报告》、《创新型城市建设白皮书》、《宁波科技》的编写等工作。
简历:庄恩宠,男,1952年03月出生,浙江鄞县人,1970年02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普学历,现任市科技局副巡视员。曾任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17连班长、司务长,国防科工委89966部队技师、助工,宁波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办公室主任、党组成员。
四、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2004)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提高公众的科技文化素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科协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工作,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科普事业。”二、第六条作为第七条,修改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的科技进步发展战略,制定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要求,发布科技项目指南,制订年度科技计划,选择对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项目,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三、第八条作为第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特点,在科技投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人才培养、提高职工素质和技术标准、质量指标等方面制订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扶持企业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有市场前景的产品。”四、删去第九条。五、第十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促进技术贸易和技术服务,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支持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和进行技术创新,扩大出口,推动科技交流与合作;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与境外的科技界开展合作和举办科技研讨会、展示会、展览会等活动;支持企业与科学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创办或联办高新技术企业。”七、第十四条修改为:“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对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受理、审核、认定工作。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八、第三章标题修改为:“科技投入”。九、第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增加财政科技经费的投入,其年增长幅度应高于各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幅度。市和县(市)、区财政科技经费的投入按同口径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应不低于百分之四和百分之三。
“财政科技经费应当主要用于对本地区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导向性科技项目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
“财政科技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对科技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在财政科技经费中建立杭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技术创新和创业辅导,资助开发高新技术,资助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技术合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的基础设施建设。”十一、第十六条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企业增加对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十二、删去第十七条。十三、删去第十九条。十四、第二十条作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风险投资事业,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等各类投资者设立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可以运用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符合条件的风险投资企业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十五、第二十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各级财政应逐年提高用于科普的经费。市财政每年应安排人均不少于0.60元的科普经费,县(市)、区财政每年应参照市的标准安排人均科普经费,专项用于各地区的科技普及、宣传活动。”十六、第四章标题修改为:“科技创新与服务机构”。十七、删去第二十三条。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学技术优势,以市场为导向,合理配置与调整科学技术资源,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建立高新产业和传统产业公共技术平台,研究开发产业共性与关键性技术,服务中小企业,提高本地区的科技创新能力;有计划地建立现代化科学技术信息网络,加强信息资源平台建设,为科学技术信息的社会共享创造条件。”二十、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创办民营科技开发机构,发挥其在推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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