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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拆迁安置政策(萧山区拆迁安置政策)

    发布时间:2023-03-30 21:03:05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1421        当前文章关键词排名出租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杭州拆迁安置政策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创意岭作为行业内优秀企业,服务客户遍布全国,相关业务请拨打175-8598-2043,或微信:1454722008

    本文目录:

    杭州拆迁安置政策(萧山区拆迁安置政策)

    一、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规定

    一、《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修改为:“凡拆迁人进行住宅建设,系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除被拆迁人愿意易地安置外,应予原地段回迁;系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和涉外房地产开发建设,原地段回迁确有困难的,可易地安置,易地安置的面积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本条例的规定给予适当照顾。”二、《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原使用人被迁往市郊新开发住宅区安置的,上述人均安置标准可增加不超过2平方米的使用面积。”三、《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原使用人有正式户口,但其配偶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户口在郊县、配偶又不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均作为安置人口计算安置面积。”四、《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拆除住宅房屋需要采取过渡措施临时安置原使用人的,由拆迁人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五、《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拆除产权属私人所有的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作相应修改。承租人另有住房后,应及时交还承租房。原房屋所有人不愿保留产权的,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由拆迁人按原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原房屋所有人以经济补偿,将原产权予以注销。原使用人由拆迁人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安置,但人均使用面积最高不超过15平方米。”

    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一、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规定 为加强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的管理,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条例》)等法律、 法规 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 2、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各区(含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管理、指导、异议认定、争议调解等事宜,但不得直接从事补偿谈判工作。 3、本规定所指补偿人是指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独立法人机构。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4、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包括动迁实施工作和评估服务工作。动迁实施工作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具体做好被补偿人的宣传、动员、调查、核实、搬迁、安置、补偿协商等工作。评估服务工作应由经公开摇号、 招标 等方式产生的评估机构承担,具体做好被补偿房屋的丈量、核对、评估、确认等工作。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对评估工作和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补偿人应与动迁实施机构和评估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权限、收费标准、完成时限等事宜。动迁工作经费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明确;评估服务费标准由补偿人与评估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指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补偿人,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作为补偿人的,应自行做好动迁实施工作。 5、补偿人在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前,应落实好征地房屋补偿资金,设立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征地房屋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6、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二、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 关于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不涉及相关利益的人说不清,而涉及到自身的又觉得补偿不够公平。日前,杭州印发了《杭州市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将市区 征地补偿费 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四项,并对每一项的补偿原则、补偿标准都做了详细的解释。《通知》适用的范围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集体土地 的征收补偿。 据了解,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市区土地按照征地区片分成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在《通知》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就是根据征地区片分布图实行“征地区片价”,其中林地统一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四级片区的补偿费统一为11万元/亩。林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有两种安置方式:撤村建居村或是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开发性安置的建设项目的实行开发性安置,从一级片区到四级片区分别可以获得23万元/亩、20万元/亩、17万元/亩、14万元/亩的补偿。其余土地仍旧以货币方式安置,补偿费四区片平均每亩地要比开发性安置的高一些,分别是一级区片28万元/亩、二级区片24.5万元/亩、三级区片21万元/亩、四级区片17.5万元/亩。 三、安置补偿费 至于安置补偿费,四级区片统一为4.8万/人。针对被征收范围内用于养殖的水塘、菜地等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实行青苗补偿费,具体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进行计算。如果养殖水面中有虾、蟹、甲鱼、黄鳝等技术含量和市场价值较高的特种水产的,那么最高每亩可以获得6750元的补偿。其他的养殖水面以及茶园、果园等菜地,按4500元/亩进行补偿。水田和旱地最低,每亩只能拿到2200元的补偿。 除土地以外,地面上的一些设施这次也制定出了具体的补偿标准。大到成片的种植物、塑料大棚,小到篱笆、采光板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补偿。如果这块地你是用来种植的,地上的钢架大棚(含膜)能额外拿到5000元/亩的补偿,如果上面有成片苗木及树木,拿到的补偿将会在6000-10000元/亩。河埠的补偿价则是1500-3000元/个。 此外,如果土地上还有坟墓,那么补偿的标准是每穴3000元。至于其他水泥地、沥青路等地面设施补偿费则在几十到几百元不等。 当然,这样的补偿仅限于征地 拆迁 冻结通告发布之前,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发布后突击栽种的青苗、果树,挖掘的鱼塘和养殖的鱼类,搭建的各类大棚一律不予以补偿,不具有合法产权证书和其他有效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或暂保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也不在补偿范围内。 另外,需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数量均按照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亩耕地上的农业人口数量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级区片为2.6人/亩;二级区片为2.2人/亩;三级区片为1.8人/亩;四级区片为1.4人/亩。林地按上述标准的1/2计算。原则上是不能超过这个标准的,届时将以这个人数为根据为农转非对象办理 养老保险 参保手续。

    三、萧山拆迁已婚未育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确保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工作平稳有序地推进,加快城市化进程,结合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和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城厢街道、北干街道、新塘街道、蜀山街道、宁围街道、闻堰街道、南阳街道、靖江街道区域内的所有村(社区);新街街道、义桥镇绕城公路以内的村(社区)以及所前镇的城南村;临浦镇、瓜沥镇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区域;根据实际需实施多高层安置的区域。

    二、实施对象

    在实施范围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下列对象之一:

    征地拆迁户、符合条件自行拆除旧房户

    户籍制度改革前已就地「农转非」的居民和转制社区的居民

    其他符合条件的照顾安置对象

    三、人口与面积核定

    (一)安置标准

    安置面积按符合农村建房条件和其他安置条件的人口计算,多层每人安置50平方米,高层每人安置60平方米。进入高层安置且能够按时签约并按时腾房的被补偿人,可按成本价每人增购10平方米。

    (二)人口确定

    按实施拆迁或申请购房时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在册人口计算,其中: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不再生育的,子女未婚且未满28周岁的可按两人计算。

    夫妻双方均为初次生育,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家庭第一个子女,安置时按实际人口计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可再生育一孩而尚未出生的,经农户申请,镇街审核同意,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28周岁及以上大龄未婚青年按两人计算。

    夫妻双方均未生育子女的家庭增加一人计算。

    实施多层、高层住宅建设期间(分房前),遇正常人口变动(出生、婚嫁等)增加的,可按规定计算人口。

    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拆迁地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另一方为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并且居住在村(社区)内又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可按其家庭常住人口计算。

    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无常住户口,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结婚已三年以上的配偶(配偶方未独立审批建房、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和拆迁安置政策);

    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含未在外结婚定居的初级士官);

    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监狱服刑人员;

    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被补偿人房屋范围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补偿人双方父母(是指其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被补偿人为其唯一子女),在户口所在地无住房或愿意拆除旧房,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已享受过房改及拆迁安置等政策的不列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以下人员列入照顾安置

    1、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子女的安置。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拆迁地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其子女常住在父母处,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未享受过房改政策,且尚未结婚的,可参照在册常住人口计算。已享受实物分房的,扣减实物分房面积后,以成本价照顾安置;已享受货币分房的,则以成本价照顾安置(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为28周岁以上大龄未婚的,50平方米为安置价,50平方米为成本价)。

    (2)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拆迁地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其子女(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下同)已经结婚,常住父母处,且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安置:

    该子女与其家庭成员均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的,该子女与其配偶每人安置50平方米,按安置价购买;该子女的子女(即被拆迁人的孙辈,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下同)每人安置5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若该子女的子女已婚,则该孙辈与其家庭成员按实际人口每人安置5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

    该子女与其家庭成员有一方已享受货币分房的,享受方按成本价安置。

    该子女与其家庭成员已享受实物分房的,享受过的夫妻双方在安置面积扣减实物分房面积后按成本价安置。

    (3)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拆迁地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其子女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未婚且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的,按成本价照顾安置50平方米;若其子女已经结婚,其本人、配偶和子女(不含其它家庭成员)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且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的,按成本价照顾安置:一人安置50平方米,两人及以上按人均4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

    2、被补偿人的子女(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为已婚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的子女,1997年以后(含1997年)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因入学户口迁出,迁出时为征迁地农业户口,回迁后为杭州市区范围内户口,现已结婚且常住在征迁地,若该子女未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录用(干部身份),且与其家庭成员均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未生育的,照顾安置150平方米(其中100平方米为安置价,50平方米为成本价);已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子女的,照顾安置200平方米(其中150平方米为安置价,50平方米为成本价)。

    若符合上述条件的被补偿人的子女及其家庭成员已享受房改等政策的,参照前述「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子女」中关于已享受房改人员进行处理。

    若符合上述条件的被补偿人的子女及其家庭成员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参照前述「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子女」中关于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人员进行处理。

    3、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入赘条件的女儿为1997年后毕业的已婚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入赘条件的女儿为1997年以后(含1997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因上学户口迁出,迁出时为征迁地农业户口,现户口回迁到征迁地范围内,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录用(干部身份),现已结婚,配偶为户改前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居民户口的,按以下方式安置:

    (1)在其本人与配偶均未曾享受过房改等政策或者仅享受货币分房的前提下,其本人照顾安置50平方米成本价。若其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内居民户口的,20平方米按安置价购买,3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若其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外户口的,不予安置。

    (2)若该类人员的配偶享受过实物分房的,该类人员的安置面积在扣减其配偶实物分房面积的二分之一后,按成本价安置;其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内居民户口的,安置5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若其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外户口的,不予安置。

    该类人员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子女计算一个安置人口。

    4、被补偿人户内的女儿的安置。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户内有女儿已经结婚,该女儿为户改前农业户口,户口未迁出,且居住在拆迁地,配偶为户改前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居民户口的。按以下方式安置:

    (1)该人员的配偶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或仅享受货币分房的,该人员安置50平方米,按安置价购买。该人员的配偶享受过实物分房的,该人员的安置面积在扣减其配偶实物分房面积的二分之一后,按成本价购买。

    (2)该人员生育一个子女的,子女可安置50平方米:若该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内户口的,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按安置价购买;若该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外户口且未享受房改等政策的,以成本价购买;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按成本价购买。

    5、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已享受房改的配偶的安置。

    (1)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的配偶已享受货币分房的,其配偶以成本价照顾安置。被补偿人及子女按规定进行安置。

    若其配偶在参加货币分房时,因在农村有住宅而扣除享受面积补贴的,在实际征迁安置时,该扣除享受面积以安置价安置,其余部分以成本价安置。

    (2)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的配偶享受过实物分房的,按下列方式安置:

    享受房改的配偶不再安置的,被补偿人安置50平方米成本价;

    享受房改的配偶安置的,被补偿人与其配偶在100平方米扣减房改面积后以安置价进行照顾安置(安置面积扣减房改面积后,大于50平方米的,50平方米为安置价,其余面积为成本价)。

    被补偿人的子女按规定根据不同性质进行安置。

    6、世居户的安置。

    (1)对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且一直居住在世居房内,未享受房改等政策的,安置面积按以下方式计算,以安置价购买:

    一人户:安置50平方米。

    二人户:原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安置5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在50到8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

    三人户:原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在80至12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

    四人以上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安置;原人均建筑面积在20到40平方米的,按原建筑面积安置;原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积40平方米安置。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子女,按1人计算。

    所有权人或其家庭成员已享受货币分房的,享受过的人员以成本价照顾安置,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按实计算安置人口。

    若世居房所有权人或其家庭成员已享受实物分房的,享受过的人员夫妻双方在核定安置面积扣减房改面积后以成本价照顾安置,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可按实计算安置人口。

    (2)世居房所有权人及其子女(已婚的,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现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有两人及以上,且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的,安置人口的核定最多照顾不超过两人(不足两人按实计算),按成本价购买。

    7、征地招工人员的安置。

    被补偿人因土地征用招工,户口转为居民户口,且未享受房改等政策的,其本人及家庭成员根据不同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安置。

    8、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出生的人员,符合安置条件的,按市场评估价安置,且不得享受其他照顾安置政策。

    9、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人员享受房改的,不列入照顾安置。

    (四)其他情况

    其他因特殊情况确需安置的,由各镇街、管委会(建设主体)提出,经区城乡一体办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四、价格核定

    农户申购安置房的价格按相关文件执行。

    安置房建设的成本价核定,由征地费、拆迁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管理费等组成。

    成本价由建设主体报区政府审定。

    考虑到住宅设计时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的因素,农户实际申购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面积的10%,其中超过规定面积5%以内部分按不同申购对象以相应标准的价格购买,超出规定面积5%-10%部分按成本价购买。确因户型搭配等原因超过规定面积10%以上部分,按货币化安置的市场价购买。

    五、安置房分配

    凡购买安置房的对象,需经资格认定审查,具体条件按本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由村(社区)、拆迁地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经所在镇街或管委会审核后报区城乡一体办核准,在区级新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安置。

    六、其他

    以上所列的「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人员」是指户口在萧山区(包含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上城区、下城区、滨江区和余杭区,但实际常住在拆迁地的人员。

    以上所列的面积为多层面积,高层住宅的安置面积以多层安置的面积为基准,同比例增加。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经按规定期限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及腾房,在外过渡的被补偿人,适用本意见。《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示范村住宅建设安置实施意见》(萧政办发〔2010〕30号)和《关于萧山区城市示范村建设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萧城乡办〔2013〕30号)文件同时废止。我区之前的其他文件(批复)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安置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有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四、杭州会展新城拆迁安置标准

    杭州会展新城拆迁安置标准:

    1、富阳区、临安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费标准为每户2000元,其他各区为每户2300元。非住宅房屋搬迁费,由征收部门按实支付。因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电话移机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费用的,由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2、本标准适用于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富阳区、临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自2022年11月28日起施行,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以上就是关于杭州拆迁安置政策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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