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规划协会(空间规划协会教育专攻委员会)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空间规划协会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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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规划师的期刊杂志《规划师》
顾问单位: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办单位: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协办单位:雅克设计机构
武汉市土地利用和城市空间规划研究中心
武汉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 编:雷翔
社长:侯百镇
地 址:广西南宁市华东路39号
广西花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18楼
邮政编码:530011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6-0022
国内统一刊号:CN 45-1210/TU
邮发代号:48-79
单 价:16.00
定 价:192.00 第一期:国家战略层面的区域规划与区域发展
第二期:城市的国际化与规划的国际学习
第三期:城市规划的公共性与政策性
第四期:“十二五”规划下的城乡发展
第五期:低碳城市与规划技术创新
第六期:城市管理与规划咨询
第七期:高铁建设对城市空间结构的影响
第八期:城市公共安全规划
第九期:产(工)业园区规划与管理
第十期:综合交通枢纽规划理论与实践
二、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领导信息
张文彤,局长
领导行政全面工作。
何 艳,党组书记
领导党务全面工作。
盛洪涛,副局长
协管重大项目处;分管交通市政处、建筑与城市设计处、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及武汉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联系武汉化学工业区、王家墩商务区。
严 春,副局长
协管土地资产委员会办公室、财务处;分管用地规划处、土地利用处及武汉市土地利用和城市空间规划研究中心;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联系武汉新区。
刘奇志,副局长
协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武汉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分管规划编制处、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市地理信息中心、市国土资源和规划档案馆)、武汉市规划编制研究和展示中心;负责国土资源和规划业务的科技创新及对外合作交流、培训工作。联系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马文涵,副局长
协管武汉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和规划督察办公室;分管耕地保护处、地质矿产处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支队;负责新农村建设、高产农田建设工作。联系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石东文,纪检组长
协管办公室;分管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信访处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协调稳定工作。
汪普查,总工程师
协管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市高产农田建设管理中心)、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分管征地处、拆迁管理办公室、地籍处及武汉市土地登记发证中心。
刘锦智,巡视员
分管测绘勘察处(市测绘局);联系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湖国土资源和规划分局。
袁海军,副巡视员
协管政治处;分管政策法规处、离退休干部处、工青妇、协会、学会及局系统基本建设工作;联系远城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分局)。
马土彦,副巡视员
协管高产农田建设、有关专项工作。
三、张蕾的主要获奖
2006年—荷泽市城市绿地水系规划获山东省优秀城市规划设计三等奖
2005年—北京市六郎庄安全社区规划获国际景观设计师联合会IFLA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学生景观设计竞赛二等奖
2005年—台州市生态基础设施暨城市开放空间规划获2005年美国景观设计师协会ASLA荣誉奖、规划及分析年度奖
2005年—台州市生态基础设施暨城市开放空间规划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第12届优秀工程设计项目三等奖
2003年—德州岔河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获山东省优秀城市规划设计三等奖
四、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使用管理、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区燃气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发展、安全第一、规范服务、保障供应、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燃气事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气象、应急管理、水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政务服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行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燃气监督管理制度和燃气基础设施数据库,对燃气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对燃气用户的安全服务责任;对燃气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评价。第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燃气供应安全、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在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中主动宣传普及燃气使用知识,对燃气使用安全进行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
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非居民用户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并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公益宣传。第九条 自治区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安全、环保、节能、高效、智能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第十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促进燃气经营者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或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民用建筑,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审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意见。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依法批准的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九十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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