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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主题公园景观设计施工(西宁主题公园景观设计施工方案)

    发布时间:2023-03-30 07:34:30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126        当前文章关键词排名出租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西宁主题公园景观设计施工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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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西宁主题公园景观设计施工(西宁主题公园景观设计施工方案)

    一、西宁市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青海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景点是指《西宁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娱乐健身等功能,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历史遗迹、革命纪念胜地、寺观教堂、温泉疗养地、自然保护区、度假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和水库以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区域。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的原则,落实环境与资源保护制度,维护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经营等旅游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经营等旅游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农牧、林业、城管执法、国土资源、水利、文化、体育、环境保护、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景区景点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旅游景区景点发展。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宣传推介、旅游基础和配套设施建设等,强化对重点项目的引导、配套和扶持。第七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通过独资、合作、合资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第八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九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景点,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与其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条 在市级和市级以上重点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新景区景点,应当按照景区景点内游览、景区景点外食宿的原则划分游览区和生活区,并按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卫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与景区景点环境协调一致。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应当与景观相协调;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疗)养机构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构)筑物。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景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规划、破坏景观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十三条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利用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第十四条 在旅游景区景点内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植被。严禁在景区景点内倾倒建筑垃圾。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制度和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设置以游客中心为主要形式的游客服务机构,为游客提供游览讲解、咨询、投诉、医疗救护等相关服务;

    (三)按照规定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景区引导标示标牌和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四)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七)按照规定填报旅游统计月报表、年报表以及节假日报表;

    (八)经营涉及公众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其设施、设备应当经有关法定机构检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投入运营;

    (九)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欺诈、勒索、胁迫或误导;

    (十)有效保护和管理自然景观、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及人文景观;

    (十一)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环境卫生工作;

    (十二)主动接受旅游、价格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三)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二、西宁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化健身等功能,面向公众开放、实行相对封闭管理的公益性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及社区公园。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公园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公园的管理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公园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公园建设和管理经费按年度列入预算,促进城市公园事业发展。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城市公园事业发展。第二章 建设与保护第六条 本市城市公园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七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划定城市公园的保护范围,实施控制管理。保护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的高度、色彩及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城市公园景观相协调。第八条 公园新建、改建、扩建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城市公园的发展规划、特性和规模编制,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和建设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城市公园建设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九条 城市公园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景观,提高文化品味和园林艺术水平。

    新建城市公园应当合理布局,优先选择历史文化遗址、遗迹及自然景观良好的区域、地点。鼓励利用荒滩、荒地等建造城市公园。第十条 城市公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一条 在城市公园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园的用地规划性质及用途,不得占用、出租城市公园用地,不得在城市公园用地上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第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城市公园用地的,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应当征得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公园用地的,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三条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城市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公园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城市公园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设立服务指示牌及相关的警示标志,制定游园管理规范;

    (三)保持城市公园环境卫生整洁、设备设施完好,定期维护检修;

    (四)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城市公园正常游园秩序;

    (五)保护城市公园财产和景观设施,制止破坏城市公园景观和财产的行为;

    (六)管理园内的文化健身娱乐、商业配套服务等活动;

    (七)规范城市公园管理和服务行为,为游客提供文明、优质、高效、周到、快捷的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城市公园内游乐设施应当设置在规划确定的区域内,与公园景观协调,其技术、安全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新增大型游乐设施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城市公园内游乐项目竣工的,应当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五条 在城市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城市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设施设备维修时,应当在施工现场进行围挡,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现场环境整洁。第十六条 城市公园内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设置相关设施,依法安装防雷、消防等安全设备,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各类游乐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安全须知。第十七条 城市公园内设立的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服从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在城市公园内设立经营摊点的,应当符合相关从业经营规定,在指定的地点经营并遵守城市公园管理规定。

    在城市公园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相关设置管理规定并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三、西宁西堡生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宁西堡生态森林公园(以下简称“生态森林公园”)管理,严格保护城市生态森林资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绿色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生态森林公园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生态森林公园北沿大南山山脚线,东至西塔高速西侧,南至鲁沙尔镇北侧,西至甘河工业园区东侧山脚线。

    具体范围以市政府批准公布《西宁西堡生态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第四条 生态森林公园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的自然山水生态格局和“一芯、二屏、三廊道”的城市新型生态布局要求,以森林建设和生态保护为核心,建成以高原森林景观、自然山水观光、乡村民俗体验、运动休闲、森林旅游度假为特色,集生态修复、现代农业、林业产业基地、郊野公园于一体的城市绿芯森林公园。第五条 生态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应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改善民生、绿色发展的原则。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将生态森林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其财政投入。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生态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园管理机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生态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并实施生态森林公园规划;

    (二)依据生态森林公园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生态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具体措施;

    (四)开展生态森林公园的日常检查, 组织维护和管理生态森林公园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对生态森林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总体成效进行定期评估;

    (六)履行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市相关部门和生态森林公园所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态森林公园建设、保护与管理工作。第九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态森林公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保护生态森林资源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态森林公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森林公园自然生态环境和公园基础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制止破坏生态森林公园自然生态环境和公园基础设施的行为。第十一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或参与生态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第十二条 对在生态森林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公园管理机构给予表彰。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 生态森林公园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总体规划由公园管理机构会同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规划由公园管理机构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生态森林公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生态森林公园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第十四条 生态森林公园规划的编制,应当突出生态优先、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合理划分功能区,明确保护要求和措施,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第十五条 生态森林公园规划是实施生态森林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的依据。生态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符合生态森林公园规划要求。第十六条 生态森林公园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相应污染防治和消防安全等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七条 生态森林公园范围内涉及用地报批的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森林公园规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征求公园管理机构的意见后,严格按照用地报批的基本程序,依法办理审批。第十八条 生态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生态森林公园规划,选址应当避让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并采取降低影响和修复生态的措施。项目选址、规划方案应当报市、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公园管理机构的意见后,严格按照规划审批手续,依法办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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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千墨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2016-03-14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西宁市城西区银羚大街36号17号楼1单元1232室。

    青海千墨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30104MA7528XC5C,企业法人刘士同,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青海千墨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室内外装饰设计、施工;园林景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消防工程;城市亮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校园广播系统设计、安装;工程机械设备销售与租赁;LED电子显屏、安防设备销售与安装;新能源开发; 音响设备、电子产品、电气设备、家用电器、教学器材、办公家具、办公耗材、体育用品销售;礼仪庆典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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