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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营商环境评价实施方案(浙江省营商环境评价实施方案全文)

    发布时间:2023-03-30 05:25:59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922        当前文章关键词排名出租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浙江省营商环境评价实施方案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创意岭作为行业内优秀企业,服务客户遍布全国,相关业务请拨打175-8598-2043,或微信:1454722008

    本文目录:

    浙江省营商环境评价实施方案(浙江省营商环境评价实施方案全文)

    一、必须把什么满意作为营商环境的工作标准评价标准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巡视巡察和年度目标考核。

    一流营商环境的“十个标准”。

    一要让企业预期更稳定,坚持“一任接着一任干”“新官理旧账”,政府以身作则、有诺必践。

    二要让企业成本更加低,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千方百计降低企业物流、贸易、劳动力等成本。

    三要让企业办事更快捷,以数字赋能、改革破题、创新致胜,机制化解决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烦。 四要让企业投资更便利,实行“管家式”“店小二”服务,保障签约项目快落地、落地项目快建设、建设项目快投产。 五要让企业活力更强劲,实施制造业发展双轮驱动,形成大企业顶天立地与中小微企业铺天盖地的企业丛林。 六要让企业创新更活跃,建好用好“一区一廊一会一室”,联动推进技术、制度、管理和商业模式创新。

    七要让企业保障更有力,聚焦企业所需,推动资源要素公平有效供给。

    八要让企业服务更优质,纵深推进“三服务”活动和“两万两千”行动,以常态化服务增强企业获得感。

    九要让企业发展更安心,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让广大企业在温州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安心经营。

    十要让企业家地位更荣耀,对企业家高看一眼、厚爱三分。

    二、沈阳异地办理护照要多久?

    自2019年4月1日后,出入境证件全国通办,异地户籍居民在沈阳也可以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办理期限与本地户籍居民相同,为6个工作日。

    以下为市公安局“放管服”措施全文:

    优化营商环境建设12项出入境服务举措

    为了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出入境服务管理职能,为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做出相应贡献,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推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12项出入境服务举措》,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办证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 6个工作日

    二、出入境通行证办证时限由7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三、电子港澳台通行证再次签注办证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符合自助设备受理条件的立等可取。

    四、企业办理赴港澳商务备案办理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

    五、外国人居留许可办证时限由原15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企业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居留许可办证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六、本市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配偶、父母、子女或持有沈阳市居住证的外省户籍居民,凭相关证明材料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军人及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七、我市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一带一路”企业、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紧急邀请的外籍专家、学者、工程技术和商务人员,可在沈申办口岸签证入境。

    八、为在我市召开的大型国际展会、国际体育赛事、重要国际交流等重大涉外活动提供预约前置办理境外人员签证证件服务。

    九、为全市重大项目企业负责人办理出入境证件提供预约受理、专人接待、全程代办的“绿色通道”服务。

    十、市局出入境窗口提供免费查询公民本人出入境信息服务。

    十一、为申请人免费提供出入境证件照相(不含打印纸质相片)、办证材料自助复印、网上资料打印及出入境证件保护套发放服务。

    十二、省内户籍居民持我省签发的电子往来港澳台通行证,可通过自助设备办理往来港澳台旅游签注及查询签注剩余次数。

    备注:第一至五项办证时限不包含核查及邮寄时间,各项条款内容由出入境管理局负责解释。

    注意 :出入境证件自2019年4月1日起已经全国通办,外省户籍的居民在沈阳办理出入境证件不再需要居住证。

    三、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江财采购〔2022〕3号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粤财采购〔2021〕7号)等规定,我局先后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财采购〔2021〕10号)、《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江财采购〔2021〕15号)等,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对标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现就相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责任

    (一)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的份额。

    采购单位要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在预算编制、需求确定、项目评审等环节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主管预算单位要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预留比例分别确定各项目预留份额,汇总确定本部门总体预留份额,在总体预留份额不变的前提下,各项目实际预留份额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对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为3-5%)的价格扣除。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信贷支持。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在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明确告知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相关政策和指引,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推送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备案和公告;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在信息确认、融资回款账户确定、验收付款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不得干预供应商选择金融机构融资,不得无故拖延支付合同资金;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在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需要修改收款账户信息(非供应商以外第三方)的,采购单位应配合修订政府采购合同收款账户信息和变更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合同备案登记信息,不得无故拒绝供应商的变更申请。采购单位必须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融资合同约定的或贷款银行认可的融资回款账户。

    (三)进一步加大绿色采购力度,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市场份额。

    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各环节应当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提高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从采购需求拟定、采购文件制定、评审标准设定、合同履约验收等环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并将绿色采购需求嵌入到采购文件中,评审标准和方法体现绿色采购优先导向,且与采购文件明确的绿色采购需求相对应,避免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条款规定,保障强制采购范围内的择优竞争,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二、切实减少供应商的资金占用和参与成本

    (一)取消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粤财采购〔2021〕7号文件精神,落实取消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原则上取消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二)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鼓励采购单位对诚信供应商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5%。支持供应商以保函代替保证金,推广使用电子保函。

    (三)优先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加快实施项目电子化采购,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一律使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交易系统进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优先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交易系统在县(市、区)级全面上线运行后,全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统一运用该系统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优先采用远程线上开标方式,全面实现不见面开标,鼓励探索远程评标。

    (四)免费提供采购文件。运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交易系统实施电子化交易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不得以各种理由要求供应商额外有偿购买纸质采购文件。

    三、切实加强供应商权益的维护和保障

    (一)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应当在电子卖场成交结果发布或项目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及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无故拖延、取消采购项目。电子卖场的合同签订程序另有规定的,按照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办理。

    (二)及时开展合同履约验收。采购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单位应当承担履约验收主体责任,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采购合同约定组织开展验收工作,不得无故拖延验收工作。验收人员和采购人员应当相互分离。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和退还保证金。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退还保证金等事项,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按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和退还履约保证金,并督促代理机构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采购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的,应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30%,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完成预付款支付。采购单位拒不支付或不及时支付采购资金的,由其主管部门约谈并督促整改,拒不改正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依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如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采购单位应将有关合同变更的内容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备案和公告。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确因采购单位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四、切实加强供应商合同履约诚信管理和惩戒

    供应商中标(成交)后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或故意拖延签订合同、不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等违约、违法行为的,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发现并制止,同时主动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对依法被认定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政府采购当事人,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发改委等30个部委《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的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属于电子卖场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行为,由电子卖场运营服务机构按照《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信用管理规则》和《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信用评价细则》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扣分、预警等相应处理。

    五、切实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公平竞争

    (一)强化政府采购信用记录及运用。各采购单位应积极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开展供应商履约评价记录,强化履约评价结果运用。同时,依法对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资格进行审查,强化政府采购与相关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

    (二)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运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加强重点监管领域数据分析,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开展对采购人的监督检查,督促采购人依法履职、规范采购。有序推进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对各类投诉、举报和情况反映中的违法违规线索坚决予以查处。重点加大对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良好秩序。

    六、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财政局、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和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执行责任追究,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同时加强沟通反馈,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单位落实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措施情况,以及执行《江门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广东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清单》等情况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约谈、督促整改并视情形追究相应责任;定期将本部门或单位落实情况反馈给江门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采购专题指标组(设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通过日常监管和重点检查等方式加强督导,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对给我市政府采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反面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江门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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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江苏】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措施的通知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团体组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增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竞争力,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海安市2022“营商环境提升年”实施意见》(海办〔2022〕14号)等文件规定,对标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现就相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认真制定预留采购份额实施方案。

    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注重源头管理,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深入分析采购项目需求和特点,研究预留采购份额的措施和可行性,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实施方案,落实小额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对200万以上的货物和服务,400万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预留30%以上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合理确定预留份额措施。

    采购人要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综合分析采购标的性质特征、市场竞争程度、 采购需求、工作实际等因素,择优选择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联合体参加或要求中标供应商分包等方式,确保既落实扶持政策,又保证采购项目优质高效。

    三、规范确定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采购人应合理确定项目属性,并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严格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对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新冠疫情应急响应解除之前,对上述项目或采购包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价格扣除;对上述项目或采购包中的工程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 符合《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 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 价格参加评审。

    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货物采购项目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以人工为主的服务采购项目,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六、取消中小企业履约保证金。

    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成本,对政府采购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的中小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对其他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的中小企业除外)免收履约保证金或者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支持和鼓励供应商使用履约保证保险手段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成交)供应商可自主选择符合试行规定要求的保险公司申办履约保证保险[其中:集中采购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http://ggzyjy.nantong.gov.cn/NTdzbhweb/supermarket/)“履约保证保险”模块在线申请投保]。

    七、其他要求

    (一)各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执行责任追究,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综合考虑嵌入到采购文件中,有效提升政府采购文件编制的质量,确保每个潜在供应商的权益都得到有效、合理的保护。同时加强沟通反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各主管预算单位、各区(镇)财政局应加强对所属单位落实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措施情况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约谈、督促整改并视情形追究相应责任。市财政局将通过日常监管和重点检查等方式加强督导,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对给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反面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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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就是关于浙江省营商环境评价实施方案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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