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7(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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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增进公众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等绿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保障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投入,协调解决城市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城市绿化目标责任,推进绿化事业与城市同步发展。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第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接受其职权划转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捐资、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相应城市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开展城市绿化服务活动,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爱护城市绿化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合理安排与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等指标,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标准。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各类城市绿地控制线,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控制线不得擅自调整。确因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调整的,应当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调整城市绿地控制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城市绿地控制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就近原则补足相同类别、相同面积的规划绿地。第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绿化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绿化建设计划,安排相应的资金保障城市绿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应当选择适宜本市生长的优良植物,鼓励种植市树市花,突出区域化特色,兼顾自然生态效应、景观功能效应和历史人文保护。第十二条 新建城市绿地应当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应用。城市绿地内道路、广场等的铺装,优先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城市绿化用水、景观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新建高架桥、人行天桥、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立体绿化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鼓励对前款以外的新建建(构)筑物和适宜实施立体绿化的既有建(构)筑物、公共空间、边坡等实施立体绿化。
立体绿化面积可以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折算为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2014)
一、删去《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以及第五十三条中的“1994年4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3号)同时废止。”二、《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禁止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粮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陈化粮(重度不宜存粮食,下同)销售的管理。”三、《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款中的罚款的上、下限各提高一倍。四、《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依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予以关闭。”
删去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中,除第四十五条外,其他条款的罚款的上、下限各提高一倍。五、《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因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等活动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不需要批准的,应当将活动方案报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备案,并按活动方案进行相关活动。”六、《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现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园林绿化的要求。”
第十九条修改为:“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应当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条改作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改作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七条改作第三十六条,并删去其中的“1995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同时废止。”七、删去《浙江省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八、删去《浙江省旅行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九、《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上述修改对相关规章的条文顺序及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三、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条 为了建设现代田园城市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以及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地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保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保障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资金,并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倡导与动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鼓励开展优质综合公园和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等示范创建活动。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综合行政执法、林业、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西区管委会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相关工作。第六条 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
(一)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涉及林业、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辖区域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
(三)生产绿地的绿化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绿地的绿化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绿地的绿化,在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其他城市绿地的绿化,由其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按照约定负责;未明确约定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前款规定的相关部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制定城市绿地管理制度,加强对其管理范围内绿地的巡查。发现有占用、破坏绿地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第七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应当符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并建立健全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档案。
推进城市绿化养护的市场化运作以及树枝、花草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有关内容。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城市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不得随意调整。因城市建设需要调整绿线,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减少规划绿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新的规划绿地。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绿化工程、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工程和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公园绿地内设立标志标牌,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给予指导。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绿线控制宽度和绿地率指标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定。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等14件规章的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以及不符合我省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14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二、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件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三、对已经明令废止的5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予以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3)。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4件)
1《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1987年4月13日浙政〔1987〕21号发布)
2《浙江省查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规定》(1987年4月25日浙政〔1987〕22号发布)
3《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1987年10月12日浙政〔1987〕61号发布)
4《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2月19日省政府第5号令发布)
5《浙江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免地方所得税的若干规定》(1991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14号令发布)
6《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2月24日省政府第18号令发布)
7《浙江省外债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3月12日省政府第21号令发布)
8《浙江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3月12日省政府第31号令发布)
9《浙江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试行)》(1994年2月16日省政府第41号令发布)
10《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4月1日省政府第97号令发布)
11《浙江省耕地抛荒处罚办法》(1998年11月19日省政府第106号令发布)
12《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2001年10月8日省政府第133号令发布)
13《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2002年2月19日省政府第139号令发布)
14《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年11月18日省政府第154号令发布)
附件2
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7月30日省政府第178号令发布,因实施期限已过宣布失效)
附件3
已明令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59件)
1《浙江省城镇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97号令废止)
2《浙江省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第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44号令废止)
3《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省政府第8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
4《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省政府第10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
5《浙江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1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12号令废止)
6《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
7《浙江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省政府第1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
8《浙江省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0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
9《浙江省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第23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
10《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4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
11《浙江省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5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
12《浙江省融资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第27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
13《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省政府第28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97号令废止)
14《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44号令废止)
15《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省政府第47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
16《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实施细则》(省政府第48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
17《浙江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44号令废止)
18《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1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24号令废止)
19《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3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
20《浙江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
21《浙江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
22《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4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
23《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26号令废止)
24《浙江省档案馆管理规定》(省政府第3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29号令废止)
25《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号令发布,第57号令修改,根据《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废止)
26《浙江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68号令废止)
27《浙江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9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废止)
28《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3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废止)
29《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2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废止)
30《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省政府第2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55号令废止)
31《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30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16号令废止)
32《浙江省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92号令废止)
33《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4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89号令废止)
34《浙江省饲料工业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7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23号令废止)
35《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省政府第39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废止)
36《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废止)
37《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3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04号令废止)
38《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44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废止)
39《浙江省信访处理规定》(省政府第53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信访条例》废止)
40《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54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废止)
41《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省政府第55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
42《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省政府第6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02号令废止)
43《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4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06号令废止)
44《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10号令废止)
45《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8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废止)
46《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80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20号令废止)
47《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省政府第81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废止)
48《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第82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废止)
49《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87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1号令废止)
50《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0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82号令废止)
51《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8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21号令废止)
52《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1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84号令废止)
53《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9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07号令废止)
54《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3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废止)
55《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4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17号令废止)
56《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省政府第115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16号令废止)
57《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省政府第129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05号令废止)
58《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3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废止)
59《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省政府第168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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