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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手册图片大全(儿童手册图片大全简笔画)

    发布时间:2023-03-30 02:59:39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1039        当前文章关键词排名出租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儿童手册图片大全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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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儿童手册图片大全(儿童手册图片大全简笔画)

    一、儿童安全手抄报图片大全简单又漂亮

    安全的定义

    安全是指人没有危险。人类的整体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险的隐患,是免除了使人感觉难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安全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不感觉难受的水平以下的状态。

    安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安全

    预防食物中毒,首先要讲究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洗衣服、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换床单和被盖。养成饭前便后洗手、不暴饮暴食的良好习惯。

    2、校外安全

    如果遇到歹徒,要保持冷静,不要害怕,尽量说好话,跟他们说明自己没带钱,避免被他们绑架。如果他们继续坚持要钱,就向你认识的人求助帮忙。如果一人遭挟持,不要”硬碰硬”,可以给钱,但要记住对方的相貌和特征,事后向公安局报案。

    3、交通行走安全

    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要靠路边行走; 集体外出时,最好有组织、有秩序地列队行走;结伴外出时,不要相互追逐、打闹、嬉戏;行走时要专心,注意周围情况,不要东张西望、边走边看书报或做其它事情。

    安全的重要性和意义

    安全的重要性:安全是一切活动的基础,是一切活动的前提,是不可超越的先决条件。安全时时刻刻、 事事处处遍布于我们生产、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

    安全的意义: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这是我们在生产经营中贯彻的一个重要理念。企业是社会大家庭中的一个细胞,只有抓好自身安全生产、保一方平安,才能促进社会大环境的稳定,进而也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不跨越、骑坐隔离设施;

    2、不准撑伞骑自行车、三轮车等。

    3、玩滑梯,荡秋千,安全意识记心间,谨防失手绳又断,摔伤身体不方便。

    4、同学摔倒楼梯上,自己伸手快帮忙。

    5、不突然猛拐、攀附车辆、双手离把;

    6、未戴头盔不坐摩托车。

    7、饥饿时,嘴莫谗,吃饭之前洗手脸,细嚼慢咽成习惯,这样身体才康健。

    8、不追车、抛物击车;

    9、莫登高,莫爬树,当心高处稳不住,失手失足滚下去,谁也不知伤何处。

    10、不准在车行道上停车交谈或与机动车争道抢行。

    11、不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车。

    12、不乘坐农用车,不乘坐超员车。

    13、篮球架子不要爬,当心掉下摔碎牙。

    14、刀具烟炮不要带,提防伤人把你害。

    15、学生就要爱学校,上楼下楼不打闹。

    16、体育课上多检察,锐利坚器要取下。

    17、未满16周岁不骑电动自行车;

    18、幸灾乐祸笑哈哈,自己出事没人拉。

    19、不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20、吃瓜果,先洗净,蚊叮蝇爬传染病,病从口入是古训,讲究卫生不生病。

    二、儿童成长手册制作图片有app吗?哪位大神帮帮忙

    楼主,你是要把手册制作成app的形式吗?

    我推荐你用app制作平台呀!免费app制作平台很多,像国外的有appmaker,国内的应用之星,我都用过。感觉应用之星更适合国人,操作很方便,不用懂任何编程技术,是个人一看就会,而且还免费,不像其他的制作平台要年费什么的。楼主有不懂的地方可以继续追问我哈~

    三、儿童保健手册范本

    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提高保健水平,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应如何制定儿童保健管理手册呢?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儿童保健手册范本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儿童保健手册范本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2010年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落实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督促落实儿童保健工作制度、规范,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具体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健康教育、伤害事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辖区内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具体内容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消毒等。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管理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章 卫生保健工作

    第七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各年龄段儿童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和季节变化,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带量食谱,保证膳食平衡。食物品种多样且搭配合理,1-2周更换一次食谱,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适宜的运动量和足够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逐步开展3-6岁儿童体质测试,根据儿童体质状况,指导儿童体格锻炼。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执行传染病管理制度,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对缺课缺勤儿童及时进行电话随访,并做好记录。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儿童免疫接种工作。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以及肥胖儿童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和预防儿童伤害事故的各项措施,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心理卫生、疾病预防、儿童安全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等。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记录和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定期对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掌握儿童健康状况。

    第八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疑似传染病或有相关症状的患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及时将疑似传染病人转送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确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应及时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符合停课条件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及时下达停课意见书。

    第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召开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督促落实卫生保健工作。工作例会每学期至少一次。

    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托幼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对重点传染病实行分片包干管理,落实责任人,责任人定期对托幼机构进行巡查。

    第十三条 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下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托幼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向卫生部门申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取得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后,方可正式招生。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组织,评估组成员应包括妇幼保健管理、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预防、卫生消毒等专业人员。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卫生评价工作,妇幼保健机构收到托幼机构提交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组对托幼机构进行现场评价,并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内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通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县级教育主管部门,作为托幼机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接受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二十一条 上岗前健康检查及要求:

    (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既往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定期健康检查与管理要求:

    (一)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二)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立即离开托幼机构工作岗位;

    (三)凡患有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外阴阴道念珠菌病)应及时规范治疗;

    (四)凡患有下列疾病的人员,需离岗治疗,凭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回托幼机构工作。

    1、食堂人员和保教人员有发热、腹泻等症状;

    2、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

    3、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

    4、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5、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第五章 儿童健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及要求:

    (一)儿童入园(所)前须经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健康体检。妇幼保健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填写统一规格的“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二)儿童入园(所)时,托幼机构应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入园健康检查结果3个月有效。

    (三)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所)体检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园(所)。

    (四)转园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第二十四条  儿童晨间检查及全日健康观察要求:

    (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做好每日晨间入园(所)儿童的检查。晨检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传染病流行期间要询问儿童是否有相关传染病类似症状接触史。

    (二)保教人员应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三)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到班级巡查2次,发现患病儿童应尽快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

    (四)患病儿童原则上应离园(所)休息、治疗。卫生保健人员或班级老师接受康复期或轻症患儿家长委托喂药的,应与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带儿童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第二十六条 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及管理要求:

    (一)托幼机构应对每位儿童建立健康档案。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高、体重,检查咽部、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检测血红蛋白,测查视力、听力。

    (二)1~3岁儿童每半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半年检查身高、体重、视力和口腔一次。所有儿童每年检查一次听力,检测一次血红蛋白。

    (三)体检时要做好记录,并进行健康评价和分析,体检后应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对体检中发现的疾病,督促及时治疗。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年度考核、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对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儿童保健手册在哪办

    儿童保健手册是在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市妇幼保健所办理。以合肥为例,合肥市流动儿童保健服务地点选择实行按居住地和自主选择相结合的原则,流动儿童家长可以选择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市妇幼保健所接受保健服务。

    外地办理儿童健康手册时需携带暂住证(或租房合同、房产证)、母亲的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儿童出生基本信息;儿童或母亲户籍是本地的可直接到居住地乡镇卫生院办理,需要提供母亲的孕产妇保健手册、母亲的身份证号码和儿童出生基本信息。

    扩展资料:

    《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保健工作的通知》第三条 加强儿童疾病防治,降低发病率、死亡率。各地要继续加强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疾病的防治,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综合防治方法,切实有效地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有条件的地区还应积极开展儿童眼、耳及口腔的保健工作。

    第四条 分级管理,分类指导,扩大儿童保健覆盖面。儿童保健要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农村以母乳喂养、新生儿管理、生长监测为重点,加强体弱儿管理。城市以提高儿童保健工作质量为重点,加强新生儿管理,探索高危新生儿管理办法,改善和提高儿童保健服务手段,推广儿童保健科研成果,做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指导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请问儿童保健手册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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