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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人事任免

    发布时间:2023-03-29 16:34:37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935        当前文章关键词排名出租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浙江人事任免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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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浙江人事任免

    一、检察长一定要是代理检察长吗

    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变动,该县人大常委会在决定接受检察长辞职的同时,立即决定一名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这一人事决定权的操作程序是否合法?业内意见不一。有人认为,检察长辞职,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只有接受辞职权,并没有最终批准权,因此,在未经上一级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前就决定代理检察长,程序超前,不合法理。也有人认为,决定代理权是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既然已经依法决定接受了现任检察长的辞职,人大常委会依法立即决定一名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未尝不可。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刘家华撰文认为,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同时决定代理检察长实为现实与法律的碰撞。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于其职能的特殊性,因此在检察长职务产生和变动时,法律作出了比法院院长职务产生和变动更加严格的程序: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同时根据人事任免权内涵和各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未决定接受辞职前,辞职人不得先行离职。而检察长辞职,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只有接受辞职权,并没有最终批准权。因此,在未经上一级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前就决定代理检察长,程序超前,不合法理。因此时检察长在未经上一级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前依法不能离职,无需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的时机未到。我们也知道,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规定主要是保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履行职务,免受不正当干扰。而现实中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绝大多数是根据上级党组织的人事安排在任期内职务异动而提出的,甚至在同级人大常委会未决定接受辞职前已先行离职而履新职。人大常委会既然已经依法决定接受了现任检察长的辞职,人大常委会依法立即决定一名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是为了保证检察院工作的顺利开展的需要,否则会造成群龙无首的局面,不利于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当然,我们希望一切严格依法办事。针对党组织的人事安排的客观需要,上级党组织在人事安排时只要在时间上有足够的保证,上下两级人大常委会最多在4个月以内就可以依法完成党组织的人事安排,并保证检察院工作的顺利开展。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大常委会庄根森撰文认为,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同时决定代理检察长并不违法。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第九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与决定代理检察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能否同时决定代理检察长法律没有规定,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对有关地方组织法的法律询问的答复,对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同时决定代理检察长的做法是认可的。2004年地方组织法第4次修改后,由乔晓阳、张春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释义及问题解答》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0年10月15日在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90年8月20日:“我区某旗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旗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同时决定一位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在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未批准原检察长辞职以前,检察长的职权由谁行使?”的法律询问,作出答复:“在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原检察长辞职以前,原检察长应继续行使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5年3月6日在对浙江省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14日:“我省淳安县检察院检察长因生活作风问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县人大常委会接受其辞职,并任命一位副检察长为代理检察长。依照法律规定,检察长的辞职要报经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该市人大常委会刚开过会,批准辞职要等近两个月的时间。目前,继续由原检察长行使职权有一定困难,在上一级人大未批准原检察长辞职前,可否由代理检察长行使检察长职权?” 的法律询问,作出答复:“在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原检察长辞职之前,如果原检察长不能继续行使职权,可暂时由常委会任命的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同时决定的代理检察长还可暂时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5年3月6日对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这一答复,不仅肯定了该县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同时决定代理检察长的做法,还同意该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代理检察长,在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原检察长辞职之前,如果原检察长不能继续行使职权,可暂时行使检察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这一答复,以浙江省淳安县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同时决定代理检察长为例,从实践上对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进行了阐释。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委会备案。乔晓阳、张春生主编的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精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有关地方组织法的法律询问的这些答复,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并按照严格的审批程序作出的。这些答复,所具有的权威性是不言而喻的。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同时决定代理检察长为何引起争议?问题就出在对“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 的不同理解。有的人认为,只有检察院检察长“缺额”时,人大常委会才能决定代理检察长。所以主张“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后不宜直接决定代理检察长,应待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依法决定代理”。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规定中的“因故”,不仅仅包含“缺额”这种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86年4月9日在对安徽省人大常委会1986年4月4日:“县检察长离职学习是否应选新的检察长?”的法律询问,作出答复:“经与最高检察院研究,县检察院检察长离职学习期间,可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由一位副检察长为代理检察长,至检察长学习结束时为止。”从这一答复看,在检察院检察长没有“缺额”,只是“离职学习”的这种情况下,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决定代理检察长。也就是说,“因故”还包含检察院检察长“离职学习”这种情况。所以说,“因故”,不仅仅包含“缺额”这种情况,“因故”也可以包含“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检察长辞职之前”这种情况。综上所述,本级人大常委会在接受检察长辞职后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该检察长辞职之前就同时决定代理检察长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二、浙江省民政厅的工作原则

    一、为进一步提高厅机关制度化、规范化工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和《民政部工作规则》及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省民政厅工作,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创业扶民,创新强省”的总战略,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行政,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行使职权。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落实,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努力把民政厅建设成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机关。

    四、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依法履行解决民生、保障民权、维护民利的职责,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全面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领导职责

    五、省民政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民政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并对厅长负责;省老龄办主任、省移民办主任负责做好本单位工作,并向厅长负责;巡视员、副巡视员受厅长委托,负责一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厅长出差或其他原因不在厅期间,由厅长指定的副厅长主持工作。

    厅办公室主任协助厅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

    六、各局、处(室)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批准的民政厅职能配置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在分管厅领导的具体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

    七、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日常演练,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八、省民政厅重大工作事项须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及时向社会发布。

    九、厅长办公会议参加对象为厅领导班子成员和综合处室主要负责人,由厅长或厅长指定的副厅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主要内容是: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民政部、省委、省政府指示和决定;

    2、讨论决定全省民政工作重要事项,审定拟发的重要文件;

    3、研究制定综合性工作计划、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决定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4、审定报送省政府的法规、规章草案;

    5、听取重要业务工作汇报,研究制定有关措施;

    6、讨论决定以下工作事项:筹备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审批;烈士审核报批;救灾款物的分配方案;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方案;其他经费、物资分配方案;厅推荐上级机关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厅名义表彰的全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厅名义或冠以“全省”称号的各类荣誉的评定;以厅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等重要事项;以厅名义批复或主办的各类重要活动;

    7、讨论决定厅机关各项制度;

    8、讨论决定机关行政事务的重要事项;

    9、讨论决定厅属单位的重要事项;

    10、其他需要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厅务会议参加对象为厅领导班子成员,各局、处(室)、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厅长或厅长指定的副厅长负责召集。主要内容是: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民政部、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

    2、各局、处(室)、厅属单位交流、汇报本单位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安排;

    3、部署全厅工作;

    4、研究讨论其他需要厅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十一、业务工作会议分三类:

    1、一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民政部名义召开,由本厅具体承办的会议。

    2、二类会议。以厅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

    一类、二类会议中的综合性会议,由厅办公室牵头筹办;具体业务或专项工作会议,由相关局、处(室)或厅属单位为主筹办,厅办公室协助。

    3、三类会议。以厅名义召开的各类座谈会、研讨会等。三类会议和培训,由有关局、处(室)筹办。

    会议、培训承办局、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会议、培训所发生费用的把关和审签,经相关局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及时交厅计划财务处审核,并由厅计划财务处统一直接支付。

    第四章 工作报告制度

    十二、厅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或休假,应当事前征得厅长同意;局、处(室)、厅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或休假,应当事前征得分管厅领导同意。

    十三、各局、处(室)、厅属单位要主动及时向厅领导报告工作,保证下情上达,上情下达。

    十四、各局、处(室)、厅属单位遇到突发性或重大事件,应按《浙江省民政厅重特大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和有关规定向厅领导、厅办公室报告,特别重要的情况,应立即报告。要按《浙江省民政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和《厅机关民政信息报送基本要求及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及时向厅办公室报送各类动态信息。

    各局处室和厅属单位代厅领导参加会议后,要及时向厅领导报告会议精神和相关要求,并向厅办公室提供书面材料。

    十五、厅机关各局、处(室)要加强与上级机关、相关部门以及各地民政部门的联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级机关报告各种紧急、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十六、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轮值人员除特殊原因外均须参加值班。节假日和特殊情况,实行厅领导带班,加强值班工作

    第五章 办文和督查制度

    十七、各局、处(室)、厅属单位报送厅办公室核签的各类公文,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公文管理办法》、电子公文传输和电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报省厅的请示、报告事项,及由省政府办公厅转民政厅办理的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事项,由办公室按照厅领导的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厅长审批。

    十九、以省厅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意见、会议纪要、规范性文件、内部管理规定由厅长签发;报送给省委、省政府、民政部的公文由厅长签发;公文内容涉及到两个厅领导的,由厅长签发。

    其他公文由分管厅领导签发,但重要事项须经厅长同意。

    二十、厅电子政务系统投入使用后,参照上述规定管理。

    二十一、厅办公室负责对领导决策、决定、批示、重要信访件、党代会提案建议、人大政协建议提案以及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督促办理,做好督查工作制度的制定,督查事项登记、立项和跟踪,及督查工作信息收集与反馈等日常工作。各局、处(室)、省老龄办、省移民办、有关厅属单位做好本单位督查事项的办理和结果反馈

    第六章 财务管理制度

    二十二、根据部门预算“二上二下”的要求编制预算。各局、处(室)必须认真执行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和金额使用经费,不得新增项目,也不得超预算,并根据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和用款进度编制月度用款计划,厅计划财务处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各局、处(室)各项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厅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二十三、各局、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法律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厅办公室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实施政府采购。

    二十四、民政经费分配方案,由业务处室提出,厅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厅领导审定。涉及经费、计划、物价、标准、统计等事项的,按“一个口子对外,一个口子对下”原则办理。拟制上述事项文件,有关局、处(室)需事先商厅计划财务处同意。

    第七章 接待和外事制度

    二十五、公务接待坚持热情、节约的原则。民政部副司(局)级(含)以上领导来我省,由厅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处(含)以下人员因公来厅,原则上由对口业务局、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接待。

    二十六、外省(市、区)民政厅(局)领导来我省,由厅办公室会同对口业务局、处(室)或直属单位接待。

    二十七、省直机关各部门副厅级以上干部或市、县(市、区)党政领导来我厅商谈工作的,原则上由厅领导出面接待,相关局、处(室)配合,办公室负责安排。其他来厅商谈工作的人员,实行对口对等接待。

    二十八、各局处室和厅属各单位应严格按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编制因公出国(境)计划。

    二十九、从严从紧掌握出国(境)公务访问(含专访、考察、国际会议及培训)。国外邀请单位必须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三十、出访团组应在出访前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出访期间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出访行程安排进行,要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

    第八章 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

    三十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央、省政务公开各项法规政策要求,拓宽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提高公开时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十二、符合公开条件的信息须在“浙江省民政厅网站”上公开,并可根据不同内容和特点,以其它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进行公开。

    三十三、民政行政审批、许可、招投标、政府采购、人事任免、应急管理等事项根据权限和时限要求进行公开。

    三十四、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浙江省民政厅保密工作暂行规定》,强化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严禁在互联网上处理涉密文件信息和将涉密计算机及载体联入互联网,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九章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十五、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反腐倡廉工作有关事项的落实。

    三十六、厅机关及厅属各单位要依法行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工作,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厅机关和厅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八、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工作人员要廉洁从政,不得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三、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电话是多少?

    0571-88396764大厅电话:0571-88396765。

    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是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属事业单位(2005年6月被批准列为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2007年12月被批准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成立于1990年7月,是全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全国职称考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承办和管理机构。

    扩展资料:

    主要任务是:

    1、承担研究制定全省人事考试工作的规章制度;

    2、负责全省人事考试工作管理和考风考纪监督检查、违纪处理;

    3、负责承担全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的题库研制、命题、考试组织管理、实施等工作;

    4、受政府委托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考试浙江考区的考务工作;

    5、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级职称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管理;

    6、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有关厅局的委托,承担全省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等。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岗位责任人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省人事考试网—人考办概况

    四、浙江省教育厅的机构沿革

    (-)机构沿革

    浙江省教育厅于1927年4月设立,主管全省教育行政.1927年8月撤销省教育厅,实行大学区制,第三中山大学(浙江大学)兼管全省教育行政事宜。1929年6月恢复省教育厅。抗战前,省教育厅的内部机构设四科两室,第一科主办中等教育,第二科主办小学教育及各县教育行政,第三科主办社会教育,第四科主办总务,另有秘书、督学两室,1934年冬增设电化教育服务处。

    抗战爆发后,省教育厅数度迁移,先由杭州至金华,再至丽水、景宁,直至抗战胜利才迁回杭州。其内部机构亦于1941年奉令调整,将小学教育从第二科划出单独设为第四科,总务改称第五科,同时又增设会计、人事、技术三室,共五科五室一处。1947年又联合组织学生运动指导委员会。1949年杭州解放后,教育厅由杭州市军管会接管。

    省教育厅历任厅长为:蒋梦麟、陈布雷、张道藩、叶溯中、许绍棣、李超英、李季谷等。

    (二)档案情况及主要内容

    馆藏浙江省教育厅全宗档案共3742卷,起讫年代为1912年至1951年。主要内容有:

    1、综合类:有浙江省教育史略及概况,教育厅工作报告,施政计划报告,视察报告,政绩交代比较表,教育统计表,规章制度,教育部文件,法规总汇,办事细则,建设计划,教育厅训令、密令等;有陈布雷、陈立夫、陈果夫、沈钧儒、吕公望等的亲笔信等。

    2、组织人事类:有教育厅组织概况,组织系统表,职员名册,人员调查,人事任免与送审,职员考勤,人员年功奖励,职员请假考核,职员政叙级俸,职员考绩,公务员惩戒,厅长嘉奖等。

    3、业务类:有各校新生一览表,插班生一览表,复学、休学、退学学生一览表,学生学期成绩表,毕业、肄业学生成绩表,教职员一览表,同学录等;有各校筹设、选择校址的报告、通知和教育厅的指令、批复等来往文书,教职员履历表,调查表,私立学校校董履历表及名册,各校办公物品、仪器、校具、校舍、文卷等类移交清册等;有关于毕业生工作的报告、指令,毕业生履历表,毕业学生状况表等;有各校人员到职、离职、请假卷,人员简历,人员任免,人员奖惩等文件;有各校视导报告,发动肃奸运动经过,学生运动,教职员及学生的思想言论动态报告,校内共产党活动调查报告等文件;有各民众教育馆筹设,各民教馆概况调查表,各民教馆年度工作报告,移交清册,各民教馆年度交代,文献征集办法,礼俗教育,省立图书馆设施,省立西湖博物馆设施,省剧咏团设施与交代,省立体育场设施与交代等文件。

    4、行政、经费类:有处理文稿规则,立案、印信、证书,公债债务,教育设施调查,各类移交清册,财产目录等;有教育厅经费总卷,办公费总卷,各项经费文卷,领支款报告表,员工薪饷,文官官俸表,子女教育津贴,养恤金条例及细则,经费岁出入预算书,会计报表,会计帐册等。

    以上就是关于浙江人事任免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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