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创新政策(浙江创新政策意义)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浙江创新政策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创意岭作为行业内优秀企业,服务客户遍布全国,相关业务请拨打175-8598-2043,或微信:1454722008
本文目录:
一、浙江省有类似江苏双创人才项目吗
浙江省有类似江苏双创人才项目,这个项目在浙江省的名字叫做双一流。
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建成创新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宁波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宁波市科学技术奖。本省其他行政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应当服务浙江发展,强化政策激励导向,聚焦重点发展领域,鼓励开放合作,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审核省科学技术奖励年度工作方案和评审结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承担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等日常工作。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坚持公益和诚信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评审规则、标准、程序和结果,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奖项设置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类别:
(一)浙江科技大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浙江科技大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数量不超过2个。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0项,二等奖不超过90项,三等奖不超过180项。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个人或者组织不超过10个。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奖金。浙江科技大奖奖金每项300万元。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每项分别为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5万元。第十条 浙江科技大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者团队:
(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现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并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三)在农业、医疗卫生、地球科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资源节约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中,有重大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四)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加快科技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第二条 科学技术工作遵循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构建具有本省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浙江。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组织开展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整合科学技术资源,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创建科技强市、县(市、区)活动,建设创新型城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和科学技术经费使用、完成情况,接受监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科学技术协会协助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激励自主创新。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弘扬崇尚科学、尊重人才、敢于创新的社会风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境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采取措施,引进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优秀科学技术人才。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引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超前部署和支持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前沿技术、社会公益性技术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力度,加快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本地实际,积极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区域)支柱产业以及食品安全、疾病防治、健康促进、环境保护、循环经济等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第十一条 省和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加强海洋资源、海洋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进海洋新兴产业、海洋服务业、临港先进制造业、现代海洋渔业发展,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运用科学技术加快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金融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加强农业科技园(区)、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育种基地建设。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产业集聚区产业发展重点导向,采取措施,改善产业集聚区科学技术基础条 件,推动优质科学技术资源向产业集聚区集聚,提高产业集聚区自主创新能力。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扶持国家、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基地)发展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加强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创新人才集聚,提高其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辐射能力。第十六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订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作为审批(核准)的重要内容,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分为重大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重大贡献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奖励科学技术成果项目每年不超过280项。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单位: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人员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专家。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二)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进行评议;
(三)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评审、评议结果并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四)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推荐的候选项目的专业情况,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中聘任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每届任期2年,届满后可以续聘。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候选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组织相应的行业评审组,负责各相关评审范围内科学技术奖的初评。行业评审组对评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行业评审组成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行业评审组成员。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第十三条 被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参加被推荐当年的评审工作。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应当回避:
(一)与被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及其行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国家相应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体系,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第十六条 各行业评审组完成初评后,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按得分高低排序的初评结果。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在省级主要传播媒体上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自省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作出处理。第十八条 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奖励方案,并提出奖励建议。第十九条 对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候选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举行答辩会,并逐项打分。
项目完成人应当参加答辩会,并回答评审委员提出的问题。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开会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参加。
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一等奖的奖励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以上就是关于浙江创新政策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