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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医院景观设计平面图(广东医院景观设计平面图高清)

    发布时间:2023-03-29 11:58:39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145        当前文章关键词排名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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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广东医院景观设计平面图(广东医院景观设计平面图高清)

    一、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

    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

    第十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 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四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

    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

    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六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

    第三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

    第三十九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第四十条 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第四节 详细规划

    第四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四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城市规划文本、图纸、说明、基础资料等的具体内容、深度要求和规格等,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3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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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怎么办理医院的营业执照

    先到卫生局办理执业许可,再办营业执照等。

    具体流程:

    一、准备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起好企业名称

    三、到工商局注册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四、名称通过后,填写工商局要求提供的资料,包括: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股东会决议

    5、人事任职证明

    6、公司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7、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若干张

    五、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六、到工商局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七、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领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八、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提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扩展资料:

    按照《办法》,医疗机构申请首次执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成立批准文件或者营利性医疗机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3)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的房地产权证明材料;未取得房地产权证明材料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近3年的房屋建筑安全检测报告;

    (5)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的使用证明材料;

    (6)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7)医疗机构拟配备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表;

    (8)医疗废物处理协议;

    (9)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承诺书。除此之外,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按照规定须办理国家或者广东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许可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申请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交药品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盲人医疗按摩所的,还应当提交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证。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健康网—国内首张“医生集团”营业执照诞生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医疗机构办理执业登记有了新指南

    三、怎么办理医院的营业执照

    办理医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两项,具体分析如下:\x0d\x0a\x0d\x0a一、医疗许可证\x0d\x0a1、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须提交以下资料\x0d\x0a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x0d\x0a选址报告\x0d\x0a可行性研究报告\x0d\x0a《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x0d\x0a《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x0d\x0a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x0d\x0a2、申请执业登记须提交如下材料\x0d\x0a《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x0d\x0a医疗机构用房产证明或者使用证明\x0d\x0a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x0d\x0a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x0d\x0a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x0d\x0a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x0d\x0a\x0d\x0a二、营业执照\x0d\x0a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x0d\x0a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x0d\x0a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x0d\x0a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x0d\x0a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x0d\x0a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x0d\x0a7、住所使用证明。\x0d\x0a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x0d\x0a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x0d\x0a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x0d\x0a\x0d\x0a三、法律依据\x0d\x0a《医疗机构管理条例》\x0d\x0a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x0d\x0a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x0d\x0a《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x0d\x0a第七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x0d\x0a(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x0d\x0a(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x0d\x0a(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x0d\x0a(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x0d\x0a(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x0d\x0a第九条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x0d\x0a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x0d\x0a(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x0d\x0a(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x0d\x0a(三)组织章程;\x0d\x0a(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x0d\x0a(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x0d\x0a(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x0d\x0a(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四、门诊部、诊所、医务室、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如何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门诊部、诊所、医务室、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

    诊所所需材料:

    明确诊所的功能定位: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床位(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1、场所的租赁凭证、租赁合同(实际办公面积60平方以上,在一楼办公场所,最好临街)。场所业主同意作为医疗用房的书面意见,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报告》或近3年的《房屋建筑安全检测报告》;

    2、二次消防:消防部门出具的有关医疗机构用房的消防意见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回执等;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科室分布图);

    4、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含医师、药济师、护士证;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或在广东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备案凭证等);

    5、二次消防:消防部门出具的有关医疗机构用房的消防意见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回执等;

    6、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代处理合同);门诊部开业后,还需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医疗废物处理协议》;

    7、消毒物品的处理情况:如门诊部设置清毒供应室的,需提交专家的验收情况;如委托其他消毒供应机构的,需提交委托消毒协议书;

    8、设置X光室的门诊部,需提交X光室的检测验收情况。门诊部开业后,还需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

    注: 以上所有证件请提供正本的复印件2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办理流程

    一、办理地点:在各区行政服务大厅卫生计生局窗口办理

    二、办理流程:

    1、筹建完成的门诊部、诊所或医务室向区卫生人口计生局提交申请材料;

    2、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审核材料并组织专家实地验收;

    3、对验收合格的门诊部、诊所或医务室,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其中15个工作日左右核查场及面谈。

    四、特殊情况:

    1、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门诊部的,须提交广东省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仅申请中医坐堂医诊所、及要求经营范围为零售中药饮片和中成药需提交药品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3、仅申请盲人医疗按摩所需提交《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证》。

    五、办理时权责的划分:

    1、市局(市卫生计生委):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急救中心;疗养院、护理院;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门诊部。

    2、区局(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站);中医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盲人医疗按摩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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