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国家不制止女权(为什么国家不制止女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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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女权是什么意思??谢谢
女权其实也是女权主义的意思 也就是争取男女平等的权利
二、女权主义不利于社会发展
我给你找了很多资料,建议你用极端女权主义的负面影响来说明,因为女权主义者有很多人都存在这种倾向。
一个国家和民族长期阴盛阳衰必定造就出严重的极端女权主义思潮和相关行为,这种行为将会扭曲人类的天性、带来形形色色的社会矛盾、严重危害社会的发展和该民族在世界上的生存,属于严重的社会危害之一。
极端女权主义行为是指某些特定的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为了实现他们的某些特定目的,借助盲目夸大女性作用以及疯狂打压男性的手段和方法,人为破坏良好有序和科学合理的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生产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破坏性地改变人类天性,制造男女之间的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损害社会、损害人类和谐有序的人文环境,破坏国家和民族安定团结的严重危害行为。该行为的主体是为了实现某些目的特定的自然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它所侵害的客体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良好有序而科学合理的社会环境、社会秩序以及人类天性;它的主观方面是为了实现某些带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目的而采取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它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主体通过借助于“女权主义”和“女权运动”的主观故意行为而产生了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后果。
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特定的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极端偏激和违法的行为,而且这种偏激、违法行为是建立在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借助“女权中心论”行为理论基础上的偏激、违法行为。其行为主要包括:
(1).行为人为了某种自身的目的而借助于盲目的一切以女权为中心或者是为了实现偏激片面的女权而采用的一切压制、迫害男性的行为,如:为了未来能建立所谓的全面女性优势而对尚未成年,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男孩实行人身侵犯、人格侮辱、思想禁锢、破坏性诱导等偏激行为或违法行为。
(2).行为人为了某种自身的目的而借助于盲目的一切以女权为中心或者是为了实现偏激片面的女权而采用的破坏合理、科学有序秩序的行为,如:破坏基于男女之间由于体力、智力的差异而存在的社会分工、学习方法的不同、合理有效的不同思维模式等并且产生了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3).行为人为了某种自身的目的而借助于盲目的一切以女权为中心或者是为了实现偏激片面的女权而采用的破坏人类天性的行为,如:通过某种手段阻碍尚未成年的男孩或者女孩应该具有的未来男人和女人自然天性的形成、通过一系列破坏行为和危害行为阻止男人本身优势的发挥等等,最终达到抹煞人类天性的目的。
(4).其他基于行为人为了某种自身的目的而借助于盲目的一切以女权为中心或者是为了实现偏激片面的女权而采用的行为。
极端女权主义行为必然会产生相当严重的后果,这种危害后果主要有:
(1).严重损害了男人的正当合法权利和严重抑制、埋没了男性的本来智能优势,制造出懦弱和暴烈的并存男人,引发了两性关系的紧张和信任危机,男性同女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越来越激烈,众多专门针对女孩子和女性的恶性案件此起彼伏,反过来进一步激化男女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造成恶性循环。
(2).孕育出没有国家民族意识、只有对男人越来越仇视和愤恨的偏激女人,她们的人生价值、世界观将严重扭曲,除了同男人斗争以外毫无追求和理想。
(3).国家体育、经济、政治、社会各方面的全面“阴盛阳衰”;国家教育水平、国家科研水平以及国防实力的全面下降;民族精神的全面萎靡。
(4).未来将会失去把握和驾驭未来的优秀教育工作者群体、最优秀的科学家群体、工程技术人员群体、富有高瞻远瞩、深邃洞察力和强有力的优秀政治家群体、最富创造力的经济学家以及社会活动家群体、强悍而优秀的军人、技术精湛而求真务实的优秀工人、农民群体。
(5).国家的国际竞争力严重衰弱和民族发展的停滞,国民的素质的综合败落及道德滑坡。
(6).国家和民族的严重生存危机。
(6).其他基于极端女权主义行为产生的危害性后果。
特定行为人为了按照自己所构想的“女权中心论”针对其他人、组织或者社会实施了偏激、违法的行为产生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结果之中,特定行为人的这种偏激违法行为必定带来了与之对应的严重危害后果,同时,这种严重结果是由基于行为人“女权中心论”的偏激、违法行为而产生而不是产生于其他行为,这也是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因果要件。相反,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这种偏激、违法行为,但是没有产生与之相对应的危害后果或者虽然有了这种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危害后果但不是由于行为人基于盲目“女权中心论”的偏激、违法行为而产生,这样的行为也不属于极端女权主义行为而属于其他违法、侵权以及犯罪的行为。
某些时候或者由于某些条件的出现,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具有了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是应该排除,这些情况主要有:
(1).行为人的这种极端女权主义行为具有可以谅解的因素存在,而且所造成的结果非常轻微。
(2).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极端女权主义行为,但是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了危害后果。
(3).行为人主动中止了实施的极端女权主义行为。
(4).由于某些不可抗力的出现,行为人所实施的极端女权主义行为没有带来与之对应的社会危害。
女权主义行为是为了维护女性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各种合法行为的总称,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普遍支持,在行使女权主义行为的过程中,也可能由于某些因素或者由于一些理解方面的原因,产生了一些矛盾(主要是男女之间的小矛盾)和偏差,但是这些都属于正常情形,应该通过沟通加强理解而不是斗争,这些认识上的问题不属于极端女权主义范畴;激进女权主义带有明显色彩的“女权中心论”,它是行使女权主义过程中由于行为人的经历、情绪、接受的教育以及宣传等方面的原因,更多的体现了同男性斗争色彩的一种激进行为,比较接近极端女权主义,但是由于这种行为没有采取偏激、违法行为,也没有产生社会危害性,仍然属于思想意识方面的内容。无论是女权主义行为还是激进女权主义行为,都不能等同于极端女权主义行为。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合法权利是《宪法》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须,但是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实施危害了国家和社会、损害了男性的正当利益,激发了社会上的相关反抗意识、特别是受到这种行为损害男性的报复意识往往能够反过来实施各种侵害妇女合法权利的行为,其本质上还是由于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带来的,因此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就必须防止极端女权主义行为。
讲到“女性中心论”我们首先提到一句名言――尊敬和尊重女性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这就是“女性中心论”的一种体现,它是人们懂得尊敬和尊重女性的思想认识,这是来源于母系社会“女性崇敬意识”的人类天性之一,是一种文明社会的思想准则,这种认识能够带来社会观念的变革,但这种女性中心意识的建立并不否认男性应该具有的必要优势和强大以及男性的杰出作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一位高考理科状元说过:我之所以是最优秀的,主要原因是我有一位更优秀和伟大的母亲,她教育培养了一个好儿子。一位军人也说过:在血性好男儿心中建立对我们民族的女性的崇敬意识不会影响大自然赋予我们男子汉征服世界的历史使命。
谈到“女权中心论”我们也不得不也列举一个明显带有主观唯心主义色彩的例子――奥地利关爱女孩协会的所谓的“著名提问”--“因为教育了一个男孩,你只教育了一个个体,而教育了一个女孩你就教育了一个家庭,教育了一个民族,教育了一个国家”。这种赤裸裸地主张压制男孩的天性、压制男人的优势和强大的形成,全面否认历史和现实生活中男人的杰出作用,盲目扩大女性权利,盲目夸大女性作用和为了实现女性绝对权利而刻意混淆公民、家庭、国家和民族概念的做法就是“女权中心论”的体现,它是极端女权主义和许多社会危害产生的根源之一。
以“女性中心论”为核心的女权主义行为是一种相对、永续的女性权益,它不会产生真正意义上的阴盛阳衰,也不会带来社会动荡和男女之间的种种矛盾,不会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以“女权中心论”为核心的极端女权主义行为是一种盲目绝对化的女性权益,将带来危害国家民族未来的阴盛阳衰,造就了男女之间越来越剧烈的矛盾和冲突,反过来又加剧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进一步形成和更加深层次的危害。
最后我们说:任何人享有权利的同时就必须承担义务。权利必须受到制约,否则权利必然会被滥用,构成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侵害。现阶段和可以预料的将来,毫无任何法律的、道德的、传统制约的“极端女权主义行为”对于任何国家和民族来说都是巨大祸根,社会的和谐发展必须铲除当今中国的怪圈――阴盛阳衰现象。
只要你能把以上资料都记住,就差不多了,当然你也可以举一些其他例子,比如人权,环保主义,种族主义比女权主义更重要,包括同性婚姻的权利,而过度注重女权主义,势必会影响到其他主义的发展,导致人们思想上的偏激,这些例子都可以举,主要就是要体现出女权主义的负面,我想赢面还是很大的。
三、民法典对女性权利的保护
民法典对女性权利的保护
民法典对女性权利的保护,如今女性在社会的地位被越来越重视,很多的厉害的人物都是女性,女性不要被社会上的压力压倒,学会用用合法的方式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以下分享民法典对女性权利的保护。
民法典对女性权利的保护1
一、我国民法典是怎么保护女方的
1、我国民法典以离婚诉讼中对男方离婚诉权在一定的时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护女方,那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如下: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2、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适用保护女方需要注意什么
1、这一规定只是在一定时期剥夺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即仅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以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上述期间界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2、仅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发挥作用,所以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多出于某些特别紧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请求,更不利于妇女、胎儿及婴儿的身心健康。
3、在“确有必要时”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或有重大的紧迫事由时。
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坚持要求离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应注意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
三、女职工怀孕时有什么权利
第一,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一切雇佣人员的单位。怀孕的女职工不仅在劳动合同的聘用期内不得解除合同,就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也有继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12条就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二,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
在我国,几乎所有的工作领域都有妇女的身影,妇女怀孕后,有些岗位就不再适应,例如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怀孕的妇女在后期,就不适合继续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时间模式;
从事活动强度比较大的或者重体力劳动的工作,就需要调整相对比较轻松,活动强度不大的工作岗位;对从事有可能影响胎儿发育的直接接触油漆、化工等工作岗位的,更要给以调换,各用人单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孕妇职工调换工作,以适合孕妇的生理要求。
第三,怀孕女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
怀孕的准妈妈们总是对未来的宝宝充满憧憬,希望自己生一个健康、活泼、聪明的小宝宝,从怀孕起,就时刻关注宝宝的生长发育,时常到医院进行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
对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用人单位要提供方便,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 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民法典对女性权利的保护2
专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含有保护妇女权益条款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企业法》、《义务教育法》、《监狱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妇女的人身权利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对女性权利的保护3
1.男女平等
女性在招聘、孕产期、哺乳期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对待的遭遇不少见,男女在继承权方面不平等的现象屡屡引发热议。
《民法典》强调妇女享有男女平等的婚姻嫁娶制度、家庭地位、继承权等。
法条指引
第1041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1050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1055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1126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2.禁止性骚(扰)行为
近年来,屡屡有受害者披露在公共交通工具、职场等场合发生的性骚(扰)行为。对此,《民法典》不仅规定了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还规定单位应当防止、制止性骚(扰)行为。
法条指引
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3.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近年来,时有发生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或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额举债,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为了消除妇女“被负债”的恐惧,《民法典》作出如下规定:
法条指引
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肯定女性家务劳动价值
全职家庭主妇从事的家务劳动有价值吗?《民法典》明确作出了法律保护:
法条指引
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特殊保护
在生理上,女性比男性相对弱势。因此,《民法典》规定了特定时期限制男方离婚诉权、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等原则,并规定了家庭暴力等离婚损害赔偿。
法条指引
第1082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四、大部分国家为什么都禁止男人三妻四妾?
最主要的还是人类社会的发展,女权运动的兴起,禁止三妻四妾社会追求男女平的一种表现,因为在旧社会,女性社会地位不高,只是从属地位,男人才掌握着社会的主流,女性处于受歧视,受压迫的境地。随着西方资本主义民主革命,女权运动逐渐兴起,一夫一妻制作为现代文明社会的象征之一被推广开来。换句话说,目前还存在一夫多妻制的国家大多集中在中亚,南亚,非洲等经济不发达,社会文明落后的地区
以上就是关于为什么国家不制止女权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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