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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河绿带景观设计要求文件(沿河绿带景观设计要求文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3-28 12:06:25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76        问大家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沿河绿带景观设计要求文件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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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沿河绿带景观设计要求文件(沿河绿带景观设计要求文件是什么)

    一、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介绍?

    结合最新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相关内容,现阶段,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中对绿化规划规定情况怎样?以下是中达咨询整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基本介绍:

    为了帮助建筑企业人员进一步了解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具体内容,中达咨询梳理相关资料情况,梳理相关资料情况,基本内容如下:

    3.1 道路绿地率指标

    3.1.1 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

    3.1.2 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3.1.2.2 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3.1.2.3 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3.1.2.4 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3.2 道路绿地布局与景观规划

    3.2.1 道路绿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1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 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

    3.2.1.2 主、次干路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式绿地;

    3.2.1.3 路侧绿带宜与相邻的道路红线外侧其他绿地相结合;

    3.2.1.4 人行道毗邻商业建筑的路段,路侧绿带可与行道树绿带合并;

    3.2.1.5 道路两侧环境条件差异较大时,宜将路侧绿带集中布置在条件较好的一侧。

    3.2.2 道路绿化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3.2.2.1 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应确定园林景观路与主干路的绿化景观特色。园林景观路应配置观赏价值高、有地方特色的 植物,并与街景结合;主干路应体现城市道路绿化景观风貌;

    3.2.2.2 同一道路的绿化宜有统一的景观风格,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可有所变化;

    3.2.2.3 同一路段上的各类绿带,在植物配置上应相互配合,并应协调空间层次、树形组合、色彩搭配和季相变化的关系;

    3.2.2.4 毗邻山、河、湖、海的道路,其绿化应结合自然环境,突出自然景观特色。

    3.3 树种和地被植物选择

    3.3.1 道路绿化应选择适应道路环境条件、生长稳定、观赏价值高和环境效益好的植物种类。

    3.3.2 寒冷积雪地区的城市,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种植的乔木,应选择落叶树种。

    3.3.3 行道树应选择深根性、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环境条件,且落果对行人不会造成危害的树种。

    3.3.4 花灌木应选择花繁叶茂、花期长、生长健壮和便于管理的树种。

    3.3.5 绿篱植物和观叶灌木应选用萌芽力强、枝繁叶密、耐修剪的树种。

    3.3.6 地被植物应选择茎叶茂密、生长势强、病虫害少和易管理的木本或草本观叶、观花植物。其中草坪地被植物尚应选择萌蘖力强、覆盖率高、耐修剪和绿色期长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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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居住区景观设计规范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北京地方性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开放式绿地设计、封闭式绿地设计、和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85 灌工程技术规范

    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

    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居住区绿地

    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居住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以及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地。

    3.2 开放式绿地

    引导居民进入,为居民提供休憩的绿地。一般包括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以及按开放式绿地设计的宅间绿地等。

    3.3 封闭式(装饰性)绿地

    以观赏为主,不引导居民进入,主要用于改善居住区局部生态环境和美化居住环境的绿地。一般包括宅间绿地和建筑基础绿地。

    3.4 居住区公园

    在城市规划中,按居住区规模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配套公共绿地。

    3.5 小区游园

    为一个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3.6 组团绿地

    直接靠近住宅建筑,结合居住建筑组群布置的绿地。具有一定的休憩功能。

    3.7 宅间绿地

    在居住用地内,住宅建筑之间的绿化用地。通常以封闭式观赏绿地为主。

    3.8 建筑基础绿地

    在居住区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散水以外,用于建筑基础美化和防护的绿化用地。

    3.9 居住区道路

    为居住区交通服务,并用于划分和联系居住区内的各个小区的道路。

    4 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

    4.1 居住用地内的各种绿地应在居住区规划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并在居住区详细规划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居住区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应当作为永久性绿地进行建设。必须满足居住区绿地功能,布局合理,方便居民使用。

    4.2 小区以上规模的居住用地应当首先进行绿地总体规划,确定居住用地内不同绿地的功能和使用性质;划分开放式绿地各种功能区,确定开放式绿地出入口位置等,并协调相关的各种市政设施,如用地内小区道路、各种管线、地上、地下设施及其出入口位置等;进行植物规划和竖向规划。

    4.3 居住区开放式绿地应设置在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中,可安排儿童游戏场、老人活动区、健身场地等。如居住区规划未设置小区游园,或小区游园、组团绿地的规模满足不了居民使用时,可在具有开放条件的宅间绿地内设置开放式绿地。

    4.4 组团绿地的面积一般在1000 m2以上,宜设置在小区中央,最多有两边与小区主要干道相接。

    4.5 宅间绿地及建筑基础绿地一般应按封闭式绿地进行设计。宅间绿地宽度应在20 m以上。

    4.6 居住区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必须根据居住区内外的环境特征、立地条件,结合景观规划、防护功能等,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进行植物规划,强调植物分布的地域性和地方特色。植物种植的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

    4.6.1适应北京地区气候和该居住区的区域环境条件,具有一定的观赏价值和防护作用的植物。

    4.6.2应以改善居住区生态环境为主,不宜大量使用边缘树种、整形色带和冷季型观赏草坪等。

    5 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

    5.1 在居住区绿地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开放式绿地或封闭式绿地的设计。绿地设计的内容包括:绿地布局形式、功能分区、景观分析、竖向设计、地形处理、绿地内各类设施的布局和定位、种植设计等,提出种植土壤的改良方案,处理好地上和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等。

    5.2 居住区内如以高层住宅楼为主,则绿地设计应考虑鸟瞰效果。

    5.3 居住区绿地种植设计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5.3.1充分保护和利用绿地内现状树木。

    5.3.2因地制宜,采取以植物群落为主,乔木、灌木和草坪地被植物相结合的多种植物配置形式。

    5.3.3选择寿命较长、病虫害少、无针刺、无落果、无飞絮、无毒、无花粉污染的植物种类。

    5.3.4合理确定快、慢长树的比例。慢长树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树木总量的40%。

    5.3.5合理确定常绿植物和落叶植物的种植比例。其中,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种植数量的比例应控制在1:3~1:4之间。

    5.3.6在绿地中乔木、灌木的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控制在70 %,非林下草坪、地被植物种植面积比例宜控制在30 %左右。

    5.4 根据不同绿地的条件和景观要求,在以植物造景为主的前提下,可设置适当的园林小品,但不宜过分追求豪华性和怪异性。

    5.5 绿化用地栽植土壤条件应符合CJJ 48-92的有关规定。

    5.6 居住区绿地内的灌溉系统应采用节水灌溉技术,如喷灌或滴灌系统,也可安装上水接口灌溉。喷灌设计应符合GBJ 85的规定。

    5.7 绿地范围内一般按地表泾流的方式进行排水设计,雨水一般不宜排入市政雨水管线,提倡雨水回收利用。雨水的利用可采取设置集水设施的方式,如设置地下渗水井等收集雨水并渗入地下。

    5.8 绿地内乔、灌木的种植位置与建筑及各类地上或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应符合以下规定:

    5.8.1乔、灌木栽植位置距各种市政管线的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树木距地下管线外缘最小水平距离 单位:m

    名 称 新植乔木 现状乔木 灌木或绿篱外缘

    电力电缆 1.50 3.50 0.50

    通讯电缆 1.50 3.50 0.50

    给 水 管 1.50 2.00 --

    排 水 管 1.50 3.00 --

    排水盲沟 1.00 3.00 --

    消防笼头 1.20 2.00 1.20

    煤气管道(低中压) 1.20 3.00 1.00

    热力管 2.00 5.00 2.00

    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灌木或绿篱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

    5.8.2落叶乔木栽植位置应距离住宅建筑有窗立面5.0 m以外,满足住宅建筑对通风、采光的要求。

    5.8.3在居住区架空线路下,应种植耐修剪的植物种类。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CJJ 75-97中表6.1.2的规定。

    5.8.4居住区绿化乔灌木与其它基础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乔灌木与其他基础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 单位:m

    设 施 名 称 新植乔木 现状乔木 灌木或绿篱外缘

    测量水准点 2.00 2.00 1.00

    地 上 杆 柱 2.00 2.0 --

    挡 土 墙 1.00 3.00 0.50

    楼 房 5.0 5.00 1.50

    平 房 2.00 5.00 --

    围墙(高度小于2m) 1.00 2.00 0.75

    排水明沟 1.00 1.00 0.50

    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灌木或绿篱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

    5.9 居住区绿化苗木的规格和质量均应符合国家或本市苗木质量标准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9.1落叶乔木干径应不小于8 cm。

    5.9.2常绿乔木高度应不小于3.0 m。

    5.9.3灌木类不小于三年生。

    5.9.4宿根花卉不小于二年生。

    5.10 居住区绿地内绿化用地应全部用绿色植物覆盖,建筑物的墙体可布置垂直绿化。

    6 开放式绿地设计

    6.1 开放式绿地的主要功能是为居民提供休憩空间,美化环境,改善局部生态环境。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和解决好这三方面问题。

    6.2 开放式绿地的总体设计、竖向设计、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种植设计、园林建筑及其它设施设计等均参照CJJ 48-92要求执行。

    6.3 开放式绿地要根据居住区的特点做好总体设计,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6.3.1根据绿地的规模、位置、周边道路等条件设置功能分区,要满足居民的不同需要,特别是要为老人和儿童的健身锻炼设置相应的活动场地及配套设施。儿童游戏场、健身场地等应远离住宅建筑。

    6.3.2绿地出入口和游步道、广场的设置应综合绿地周围的道路系统、人流方向一并考虑,保证居民安全。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6.3.3绿地中不宜穿行架空线路,必须穿行时,居民密集活动区的设计应避开架空线路。

    6.4 地形设计可结合自然地形做微地形处理,微地形面积大小和相对高程,必须根据绿地的周边环境、规模和土方基本平衡的原则加以控制。不宜堆砌大规模假山。

    6.5 绿地内设置景石时,可结合地形作置石、卧石、抱头石等处理,置石量不宜过大。

    6.6 可结合不同居住区的特点,集中布置适当规模的水景设施。占地面积不宜超过绿地总面积的5%。

    6.7 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6.7.1绿地内可布置游步道和小型铺装场地,铺装面积一般控制在20%以内。其位置必须距离住宅建筑的前窗8 m~10 m以外。

    6.7.2绿地内的道路和铺装场地一般采用透水、透气性铺装,栽植树木的铺装场地必须采用透水、透气性铺装材料。

    6.7.3绿地内的道路和铺装场地应平整耐磨,应有适宜的粗糙度,并做必要的防滑处理。

    6.7.4绿地内主要道路和出入口设计应采取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6.7.5绿地内的活动场地提倡采取林下铺装的形式。以种植落叶乔木为主,分枝点高度一般应大于2.2m。夏季时的遮荫面积一般应占铺装范围的45%以上。

    6.8 绿地内建筑物和其它服务设施等的设计以及绿地内各类用地指标,必须按照CJJ 48-92要求执行,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6.8.1小区游园内一般应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供不同年龄段居民健身锻炼、休憩散步、社交娱乐的铺装场地和供居民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园亭、花架、坐椅等。

    6.8.2应根据需要设置不同形式的照明系统,一般不设置主要用于景观的夜景照明。

    6.8.3绿地内园林小品的设计,应尽量采取景观与功能相结合的方式,正确处理好实用、美观和经济的关系。

    6.9 作为开放式绿地进行设计的宅间绿地除符合CJJ 48-92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6.9.1以绿化为主,功能上只应满足居民的简单活动和休息,布局灵活,设施合理。不宜安排过多的内容。一般不宜设置游戏、健身设施等。

    6.9.2宅间绿地设置的活动休息场地,应有不少于2/3的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7 封闭式绿地设计

    7.1 封闭式绿地一般包括宅间绿地和建筑基础绿地。主要功能是改善局部生态环境和美化居住环境,原则上不具有为居民提供休憩空间的功能。

    7.2 封闭式绿地以植物种植为主,发挥降温增湿、安全防护、美化环境的作用。

    7.3 宅前道路不应在绿地中穿行,应设置在靠近建筑入口一侧,使宅间绿地能够集中布置。

    7.4 宅间绿地种植的乔、灌木应选择抗逆性强、生态效益明显、管理便利的种类。

    7.5 建筑基础绿地设计

    7.5.1应根据不同朝向和使用性质布置。建筑朝阴面首层住户的窗前,一般宜布置宽度大于2.0m的防护性绿带,宜种植耐荫、抗寒植物。

    7.5.2住宅建筑山墙旁基础绿地应根据现状条件,充分考虑夏季防晒和冬季防风的要求,选择适宜的植物进行绿化。

    7.5.3所有住宅建筑和公用建筑周边有条件的地方应提倡垂直绿化。

    7.5.4居住区用地内高于1.0 m的各种隔离围墙或栏杆,提倡进行垂直绿化,宜种植观赏价值较高的攀缘植物。

    8 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8.1 居住区道路绿化设计

    8.1.1道路绿化应选择抗逆性强,生长稳定,具有一定观赏价值的植物种类。

    8.1.2有人行步道的道路两侧一般应栽植至少一行以落叶乔木为主的行道树。行道树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8.1.2.1 应选择冠大荫浓、树干通直、养护管理便利的落叶乔木。

    8.1.2.2 行道树的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冠径为准,株行距应控制在5 m~7 m之间。

    8.1.2.3 行道树下也可设计连续绿带,绿带宽度应大于1.2 m,植物配置宜采取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的方式。

    8.1.3小区内的主要道路,同一路段应有统一的绿化形式;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应有所变化。

    8.1.4小区道路转弯处半径15 m内要保证视线通透,种植灌木时高度应小于0.6 m,其枝叶不应伸入至路面空间内。

    8.1.5人行步道全部铺装时所留树池,内径不应小于1.2 m×l.2 m。

    8.1.6居住区内行道树的位置应避免与主要道路路灯和架空线路的位置、高度相互干扰。在特殊情况下应分别采取技术措施。

    8.2 居住区停车场绿化设计

    8.2.1居住区停车场绿化是指居住用地中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用地内的绿化。

    8.2.2居住区停车场绿化包括停车场周边隔离防护绿地和车位间隔绿带,宽度均应大于1.2m。

    8.2.3除用于计算居住区绿地率指标的停车场按相关规定执行外,停车场在主要满足停车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进行充分绿化。

    8.2.4应选择高大庇荫落叶乔木形成林荫停车场。

    8.2.5停车场的种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8.2.5.1 树木间距应满足车位、通道、转弯、回车半径的要求。

    8.2.5.2 庇荫乔木分枝点高度的标准:

    8.2.5.2.1 大、中型汽车停车场应大于4.0 m。

    8.2.5.2.2 小型汽车停车场应大于2.5 m。

    8.2.5.2.3 自行车停车场应大于2.2 m。

    8.2.5.3 停车场内其他种植池宽度应大于1.2 m,池壁高度应大于20 cm,并应设置保护设施。

    三、园林景观工程需要做环评吗?有没有具体文件

    需要。

    可以参考环保部2号令。

    园林景观的基本成分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软质的东西,如树木、水体、和风、细雨、阳光、天空;另一类是硬质的东西,如铺地、墙体、栏杆、景观构筑。软质的东西称软质景观,通常是自然的;硬质的东西,称为硬质景观,通常是人造的。

    主旨表现

    给文化广场、公园、小区增添浓厚的艺术气息。保护地球上有限的森林资源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仿木系列园林景观制品作为一种新型生态景观产品,它的应用和推广就是我们保护环境,珍爱自然的实际行动。

    主要属性

    一是自然属性,作为一个有光、形、色、体的可感因素,一定的空间形态,较为独立的并易从区域形态背景中分离出来的客体。二是社会属性,具有一定的社会文化内涵,有观赏功能,改善环境及使用功能,可以通过其内涵,引发人的情感、意趣、联想、移情等心理反映,即所谓景观效应。

    设计类型

    1、欧洲古典园林景观形式:法国现代园林风格、现代巴洛克风格、巴拉甘风格、加利福尼亚学派、瑞典斯德哥尔摩学派。

    2、欧洲新古典园林景观形式。

    3、英国乡村庭园景观形式。

    4、中国古典园林景观形式。

    5、日本庭院园林景观形式:筑山式回游庭园、枯山水庭园、茶道庭园。

    6、现代园林景观形式。

    设计原则

    园林的地形分为:陆地及水体两大部分。地形的规划好与坏直接影响着园林空间的美学特征和在园林的空间感受,更影响着园林的整体布局、景观的效果、排水、管道设施等要素。因此,园林地形的规划也必须遵循四大原则。

    因景得宜

    地形规划是造园的基础,也是造园的必要条件。《园治·兴造论》中:“因者:随基势高下,体形之端正,碍木删桠,泉流石柱,互相借姿;宜亭斯亭,宜榭斯榭,不妨偏经,顿置婉转……”,即因不同的地点和环境条件灵活地组景,有山靠山,有水依水,充分攫取自然的美景为我所用,因此,地形的规划对景点的布置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造园前必须进行地形规划。

    我国皇家园林颐和园堆土成山即成万寿山,随之在山上建造佛香阁,登阁揽胜,可俯瞰昆明湖和万寿山前山景色,举目西眺,玉泉山宝塔近在眼底,西山层峦叠翠,抬头北望,色彩渲丽的众香界、智慧海,仙台放彩,佛香阁犹如巨擘,将万寿山一带和几十里内的优美风景尽携与周围,成为一重要园林美景,这一切无不归功于万寿山和佛香阁平地而起。

    地形与环境相协调

    园林中的地形是具有连续性的,园林中的各组成部分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彼此不可能孤立而存在。因此,每块地形的规划既要保持排水及种植要求,又要与周围环境融为一体,力求达到自然过渡的效果。

    随势生机

    要想在一块土地上创造多种景观效果,首先必须进行合理的地形改造,再进行合理布局,依低挖湖,据高堆山或适当平整土地,使园林地形富于变化,并利用地形组织空间和控制视线,通过与其他园林要素的配合,形成一个自然丰富、优美的空间景域,满足人们观赏休息及进行各种活动的需求。

    《园治》中有“约十亩之地,须开池者三,……余七分之地,为垒土者四……”,这种水、陆、山三四三的用地比例,虽不可定格,但说明园林布局首先进行地形和竖向控制,只有山水相依,水陆比例合宜,才可能创造好的生态环境。

    符合园林美

    园林是人为的艺术加工和工程措施而成的。园林美源于自然又高于自然,是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高度统一。园林美具有多元性,在园林的地形规划中必须遵循园林美的法则。

    四、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第十三章 城市绿地

    第八十六条 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八十七条 城市绿地标准,应当符合本章规定;特殊情况,依据详细规划。 第八十八条 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

    第八十九条 综合公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市级综合公园占地面积一般为20公顷以上,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5%;

    (二)区级综合公园占地面积一般为10公顷以上,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6%;

    (三)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75%;

    (四)除与公园功能相关的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筑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其他性质的建筑物。

    第九十条 社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其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公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1公顷,服务半径为0.5至1千米,可以设置花木草坪、水面、凉亭、雕塑、活动设施等;

    (二)小区游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0.4公顷,服务半径为0.3至0.5千米,可以设置花木草坪、水面、雕塑、活动设施;

    (三)至少有一边与道路相邻,绿化、水面占地比例不低于75%。

    第九十一条 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等。

    专类公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75%。除与公园功能相关的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筑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其他性质的建筑物。

    第九十二条 儿童公园占地面积为2至4公顷,应当设有儿童科普和游戏设施,布置紧凑,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大于5%。

    第九十三条 动物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综合性动物园占地面积应当大于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14%;专类动物园占地面积为5至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15%。

    (二)应当设置适合游人参观、休息和普及科学知识的设施。

    (三)设置安全、卫生隔离设施,绿带,饲料加工场和兽医站。

    (四)园内不得设置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

    第九十四条 植物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综合性植物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4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4%;

    (二)综合性植物园,设置体现本园特点的科学普及展览区和相应的科学研究实验区;

    (三)专类植物园占地面积为2至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6%;

    (四)独立的盆景园占地面积为2至1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9%。

    第九十五条 历史名园应当保留原有格局和名木古树。

    历史名园的建筑以及各类设施,应当与名园的整体风格相统一,不得破坏和影响原有景观。

    第九十六条 带状公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宽度应当大于8米,地块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二)以大面积绿化为主,布置小型休息设施;

    (三)绿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小于75%;

    (四)园内不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九十七条 街旁绿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75%,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九十八条 公园内各类管理及服务建筑物的檐口高度不大于10米,但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除外。公园绿地周边建筑物新建、扩建、改建的,应当结合公园进行城市设计。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绿地的面积不得小于建成区总面积的2%。

    生产绿地内除必要的管理性建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性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有条件的生产绿地可以作为公共绿地和植物园。

    第一百条 防护绿地的宽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产生有害气体以及污染物工厂的绿地宽度,不小于50米;污染严重的,根据实际需要增加。

    (二)海岸防风林带为80米至100米。

    第一百零一条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一级、二级河道两侧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沿河道有现状或者规划道路的,从河堤外坡脚或者护岸或者天然河岸起到道路红线之间作为绿带。

    (二)沿河道没有现状或者规划道路的,以河道控制线为基线参照滨河道路绿化控制线要求预留绿化宽度。一级河道绿带不小于25米,二级河道绿带不小于15米。

    第一百零二条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线范围内可以设置防护绿地。

    第一百零三条 公路两侧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高速公路红线外不小于10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50米;

    (二)一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5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20米;

    (三)二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4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20米;

    (四)三级、四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2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10米。

    第一百零四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分级设置防护林带。一级保护区防护林带宽度为200米,二级保护区防护林带宽度为2000米。

    第一百零五条 各类防护绿地的绿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得小于90%。 第一百零六条 道路附属绿地是指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可以进行绿化的用地。

    道路附属绿地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规划主干路上设置绿化隔离带的,其绿化隔离带宽度应当不小于2.5米;

    (二)行道树绿带宽度一般不小于1.5米;

    (三)绿化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车辆通行和行人正常行走的要求,平面交叉口内的绿化应当与路面渠化相结合;

    (四)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的,可以为开放式绿地,其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五)公共活动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一般应当为开放式绿地;

    (六)车站、码头、机场等设施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第一百零七条 新建单位附属绿地绿地率标准参照下表规定:

    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低于45%,排水泵站绿地率不低于20%,变电站绿地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一百零八条 新建居住区的绿地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环线以内绿地率不低于35%,中环线至外环线绿地率不低于40%。

    (二)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当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确定。组团不小于每人0.5平方米,小区不小于每人1平方米,居住区不小于每人1.5平方米。旧区改建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项规定。

    (三)居住组团应当设置集中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外的面积大于三分之一。

    (四)中小学、托幼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

    第一百零九条 地下建设项目覆土深度大于0.6米,地表进行绿化的,可以计入地表绿地率。 第一百一十条 城市道路两侧需要设置绿带的,宽度从道路红线起算,一般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内环线两侧不小于5米;中环线两侧不小于20米;外环线内侧包括辅道用地不小于100米,外环线外侧包括辅道用地为500至1000米。

    (二)环城四区以内其他道路绿带的宽度不小于下表规定:

    (三)环城四区以外地区的道路绿带宽度不小于下表规定:

    (四) 滨河道路的道路绿带的宽度不小于下表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立交桥周围绿带的宽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现状互通立交桥,以匝道外边线水平投影线为基线,引桥段从立交起坡点计算,后退50米;

    (二)规划互通立交桥,以立交用地控制线为基线后退50米;

    (三)分离式立交桥,按照道路等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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