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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景观设计管理办法(河南景观设计管理办法规定)

    发布时间:2023-03-28 03:31:38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63        问大家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河南景观设计管理办法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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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目录列表:

    河南景观设计管理办法(河南景观设计管理办法规定)

    一、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建筑装饰、土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以及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建设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勘察设计质量、建筑安装施工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和保修期内的返修质量;其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行政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行负责的管理制度。

    用户有权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查询,或者向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其职责及时处理。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和设计文件进行。第七条 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国家规定的行业特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由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专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第八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包括桩基检测单位)的资质审查,并统一规划管理。

    国家规定的行业特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审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指导。第九条 县(市)以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包括桩基检测单位)的业务指导。第十条 在工程施工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核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构配件生产单位资质等级。经核查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监督手续。

    在工程施工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抽查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并公布结果。对重要部位、隐蔽工程等不宜事后检查的项目,施工时应当进行现场监督。工程质量监督也可以进行阶段性核验,发现问题时,应责令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在工程竣工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认证。未经等级认证或经认证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按质论价,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有权对本地区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通风管道、垂直运输等通用设备进行抽样检测,并将检测情况及时向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应当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责。第三章 质量责任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批准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尚未实施监理的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进行质量管理。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和仲裁条款。一项单位工程应有一个施工企业负责总承包。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等有关文件,并组织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当对工程质量自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应当申请工程质量等级认证。第十八条 房屋建设开发公司,除应履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外,还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开发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售后服务,并负责组织保修。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满足设计任务书和合同的要求;设计修改与变更,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对工程选用的通用设备、构配件和建筑材料,应当注明产品规格、型号和质量指标,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

    工程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出卖设计图签。

    二、景观规划设计的原则是什么?

    景观规划设计的原则是:

    1、可持续发展原则:尊重自然,因地制宜地利用山脉间的自然景观资源,并体现自然景观良好的发展规律。

    2、延续地方文脉原则:秉承历史文脉,结合人文资源,充分发扬和挖掘地方历史文化内涵及民族风格,塑造具有历史文化氛围和本土文化底蕴的空间环境。

    3、以人为本原则——积极创造环境优美,适用舒适,道路便捷,具有宜人尺度的户外活动空间,满足游客休闲观光活动需求。

    4、可操作性原则——遵从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强调土地的综合利用和合理开发,做到远近结合,并对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提出科学可行的策划指导意见。

    河南景观设计管理办法(河南景观设计管理办法规定)

    扩展资料:

    现代景观规划设计涵盖面更大,更强调一种精神文化,满足大众文化需求,面向大众群体,强调生态风景旅游三位一体,讲求经济性和实用性,可以说,现代景观最大的特点就是面向大众的,它不象传统园林面向少数贵族王族。

    随着现代生活的发展我们这专业也受到城市规划和建筑学材料运用的影响,所以在感官、景观感受、景观艺术性方面,现代景观规划设计和传统风景园林设计的制约因素也有所变化,包括现代城市密度比较高,人多地少,所以在景观规划设计中要善于利用有限的土地,见缝插绿,利用城市规划中的一些剩余用地,来创造比较好的景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景观规划设计

    三、河南省办理风景园林乙级资质可以承接哪些范围的业务呢?

    办理风景园林乙级资质可以承接中型以下规模风景园林项目和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大型风景园林工程项目的设计。

    河南景观设计管理办法(河南景观设计管理办法规定)

    四、河南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发的《城镇个人住宅管理办法》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下简称城镇)有正式户口的居民和职工,住房确有困难的,都可以申请建造住宅。夫妇一方户口在农村的,不得申请在城镇建造住宅。

    农民进入建制镇(不含县城)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和长期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务工,已落常住户口并领取《自理口粮户口簿》的,可参照本细则申请建造住宅。第三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由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市、镇规划统一管理。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包括下列形式:

    一、自筹自建:城镇居民或职工自己投资、投料、投工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

    二、互助自建:城镇居民或职工互相帮助,共同投资、投料、投工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

    三、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的其它形式。第五条 城镇个人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房人须持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签发建房证明;

    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建房证明和城镇规划,经审查批准,确定建房地点、面积和四至,发给《建筑许可证》;

    三、动工前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派员到现场,按照《建筑许可证》和房屋设计图纸审查无误,定点放线后,方可施工;

    四、住宅竣工一个月内,由建房人持《建筑许可证》和房屋设计图纸,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第六条 《建筑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逾期建造的,须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第七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新建区毗邻建筑的日照间距,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一点二倍。旧城区内一般不得建造平房。第八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房应与改造旧城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荒废地。禁止侵占良田、菜地、道路、通道、城市绿地和其它公用土地。禁止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和游览区建造住宅。确需征用土地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造住宅。第九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房的建筑面积,按正式户口人数每人平均不得超过二十平方米(包括同一城市的异地住宅)。占地面积的标准为:二至三人户不得超过五十五平方;四至五人户不得超过六十五平方米;六人户以上的不得超过七十五平方米。第十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属于本细则第四条第一、二款的,所有权归个人;属于本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按照具体情况确定所有权。第十一条 原来住有公房又新建住宅的,新房建成后应交出原住公房。

    拒不交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所建新房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第十二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房所用的土地、资金、材料、施工力量等,来源必须正当,禁止利用职权侵占国家、集体的土地、资财或平调劳动力、运输力。第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应视情节轻重,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建房人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制裁。违法建造的住宅,要予以拆除或没收。有关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的,要从严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责令赔偿。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工作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负责。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河南景观设计管理办法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如有疑问,可拨打网站上的电话,或添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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