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园区绿化景观设计招标(韶关园区绿化景观设计招标公示)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韶关园区绿化景观设计招标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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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景观绿化招标介绍?
景观绿化招标的招标文件的内容有哪些?景观绿化招标指的是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种植树木花草、营造建筑和布置园路等绿化工程的建筑招标单位邀请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城市绿化工程团队进行投标的行为。
1、景观绿化招标的招标文件的内容:
1)招标文件的组成
2)招标文件的澄清
3)招标文件的修改
2、景观绿化的的基本原则:
1)要科学管理和养护:建立一套园林绿化管理系统的计算机软件。其内容包括:绿化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图示,即结合多媒体技术,实现动态浏览,实行机械化养护和科学管理。水肥管理是树木管理的核心,浇水一次要浇足浇透。
2)重视整形修剪、除杂草。成年树在一定高度进行剪截,可以刺激隐藏表皮层内的隐芽萌发,形成年轻枝条,更新复壮.杂草可采取人工拔草、喷除草剂等方法防治。
3)病虫害“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为原则。综合防治措施有植物检疫、生物防治、栽培措施防治、化学防治等。如前所述,树种选择要互相搭配,避免将两个转主寄生的树木邻近栽植,如果把苹果梨等与桧柏种植在一起,很容易导致锈病的发生。行到树也要每隔一段距离换个树种,病害发生时可起隔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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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园林绿化招标怎么做
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由发包单位向具备投标资格的养管单位发招标通知书。
以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为例,招标方式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由发包单位向具备投标资格的养管单位发招标通知书。以任务规模分为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以任务性质分为综合招标或专项招标。由招标单位编写招标文件,发招标通知书。
绿化养管单位报名参加养护投标,按招标要求填写投标申报表,如实登记本单位的有关证件,包括主管部门核发的法人证书、资质等级、单位简历和技术装备情况等。招标单位通过资格审查,选定投标单位,并准备相应份额的招标文件,发给投标的养管单位,收取押金。
扩展资料:
招投标的相关要求规定:
1、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3、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招投标规则
三、广东韶关招标网介绍?
广东韶关招标网属于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韶关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韶关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广东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本概况:
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由原市政府招标采购中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和市产权交易中心整合而成,为各类公共资源的交易平台,于2013年4月28日挂牌成立。
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的副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内设7个副科级机构:综合部、工程交易部、政府采购部、国土资源交易部、产权交易部、信息服务部、政策法规部。具体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内容如下:
综合部
承担文秘、日常财务核算、交易保证金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日常工作。
政府采购部
承担政府采购业务,提供政府采购业务咨询服务。
工程交易部
承担建设工程交易业务,为工程建设项目的交易提供管理和见证服务工作,提供建设工程交易业务咨询服务。
国土资源交易部
承担土地使用权、矿产交易的受理和具体承办工作,为土地、矿产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韶关招标网相关信息:
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sgjyzx.com/
广东韶关招标网地址:韶关市武江区X314
广东韶关招标网联系方式:0751-837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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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2015)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管理。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 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构建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管理体系,实现园林绿化高效、精细管理。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按照均衡发展的原则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保护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应当先修改规划,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确需增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八条 绿化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以植物造景为主,优化种植结构、提升绿化水平、注重乡土树种的运用。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的树种,并优先选用乡土树种。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进行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十一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等,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其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由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在私人庭院内种植树木,由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人负责;
(八)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公园和街旁绿地等农村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第十二条 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保护和管理技术标准对绿地进行保护和管理。
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建立健全绿地管理制度,保持绿地整洁美观、树木花草繁茂、绿化设施完好, 对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及时修剪、扶正,确需迁移、砍伐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办理手续。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清理通知,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第十四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协商确定临时占用绿地的位置、期限等内容,按规定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和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按规定由市、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恢复绿地。第十五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占用者应当对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确需开设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迁移、修剪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城乡建设需要;
(二)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
(三)发生检疫性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性有害生物;
(四)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五)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经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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