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运国际如何追偿(行运集团)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行运国际如何追偿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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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国际货代的案例
1.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02 年1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题: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①银行有权拒绝议付。理由如下: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②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2.一批空运货物,其中有一包是易碎货。指运人在托运单上正确地描述了包裹中货物的性质,但负责代为办理托运的空运代理在填写的航空货运单中,由于疏忽却未写明该包裹中易碎货物的性质。在目的地,卸货操作人员不知晓该包裹中货物的性质。至交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已严重受损,收货人打算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试回答如下问题:
1.承运人对此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收货人是否可以向空运代理提出索赔,为什么?
3.空运代理对此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4.空运代理是否有权享受国际航空货运公约所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为什么?
5.本案应如何正确处理,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1.承运人无须承担责任。理由如下:托运人不仅应对自己在货运单上所填货物的项目和声明的不正确性负责,还应对其代理人、雇员在货运单上所填货物的项目和声明的不正确性负责。本案正是由于托运人的代理人一一空运代理对货运单中货物描述的不正确而导致了货损,因而,承运人无须承担责任。
2.不可以。收货人与空运代理之间无合同关系,因而,收货人不能向空运代理提出索赔。
3.应该承担责任。空运代理有义务尽职尽责完成受托的代也业务,并应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
4.无权。此案中空运代理是货主的代理人,并非承运人的代理人,因而无权享受国际航空货运公约所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
5.此案的正确处理是:收货人根据买卖合同向托运人提出索赔或者在投保货物险的情况下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托运人赔偿收货人或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赔偿收货人并取得权益转让书后也可向托运人提出追偿)之后,依据委托代理合同向空运代理追偿。
二、国际法如何规定车主借给别人车出车祸赔偿
新交规出台这么严,你还敢借车给朋友吗?不借吧又怕朋友说小气,不讲义气,要是借了吧,一个红灯就6分,两个12分就没了,一次超速50%就直接KO,想找后台消分都消不了,出事俺爸又不是李刚,没办法摆平,俺就一屌丝,伤不起啊。下面这位艺人就是借车友人,车毁人亡,还带上了几个去,四死两重伤ICU抢救,面临一堆无法解决的问题。
4月30日早上明星学院艺人郭彪把自己的沃尔沃S60借给朋友去化龙池喝到4点…借车人酒驾+超载+超速 飞下十二米浦沅立交桥…
四死两重伤ICU抢救…驾车人已死
郭彪面临700万以上的经济追偿…再次申明: 车子一律不能外借!,特别是喜欢喝酒的朋友!
狗血剧情:天心区交警支队表示该车系郭彪所有,而行驶证显示该车主为刘某某。这辆车是2011年购买,上户时是用的郭彪前女友的名字。谁负责??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案情我们无法了解驾驶人向郭彪借车时的情形,假设郭彪无偿将车出借给驾驶人时:一,郭彪的车辆能够正常行驶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二,郭彪知道或者查看了驾驶人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证符合所驾驶车型;三,当时驾驶人没有醉酒吸毒,身体状况也适合开车。以上三个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郭彪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依据法律对此次事故不需承担责任的。若缺少上述三个条件的任何一个,郭彪将承担民事责任。
温馨提示:朋友借车的11个注意事项
1,拒绝不掉时,问清借车的目的
遇到朋友向自己借车,如果不好意思拒绝或拒绝不掉,可以问清楚借车的时间和借车的目的,这样方便自己判断,如果把车借出去会不会出事。
2,事先检察违章,避免事后扯皮
在车辆借出之前,先检查一下自己的车有没有未处理的违章,这样可以清楚地了解朋友把车借走后是否有违章,也可以在借车之前与朋友把责任分清楚。
3,洗车、加油显得自己有诚意
车主可以先把车辆洗干净再加满油,这样既能表现出借车的诚意,又方便观察车辆的外观是否有损伤,还可以避免借车人因为着急办事而忘记加油,发生在半路抛锚的尴尬。
4,检查外观,分清责任
朋友把车开走之前,千万不要怕麻烦,一起检查一下车辆的外观,让他也心里有个数,以免还车后因为出现损坏而说不清楚。
5,告知相关证件位置,介绍车辆状态
车辆借出之前,可以把自己车辆的情况跟借车人说明白,比如有什么毛病、车辆的证件和保险单在哪里,这样即使借车人发生了事故,也可以不求助车主自己找需要的证件和单据,可以节省处理问题的时间。同时问清楚借车人的驾驶本是否在有效期内,避免因为借车人无证驾驶而给自己带来麻烦。
6,签署协议,避免麻烦上身
为了保证双方的利益,我们建议双方拟订一份借车协议一起签署,丑话要说在前头,毕竟涉及到自己的利益,如果出了什么事情,可以分清双方的责任。
这里要特别提醒一下车主,借车协议一定要签。因为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提供备用钥匙,减少损失风险
上面的步骤都做完了,就可以把车借给朋友了。这时候还要提醒大家一句,给借车人的车钥匙建议给备用钥匙。借车人可能用车习惯不同,避免遥控钥匙操作上有什么失误,或者没有锁车拉车门的习惯等等,给备用钥匙机械锁开关车门最简单最保险,另外借车人可能并不会像自己这么谨慎,万一丢了,备用钥匙的造价要比遥控钥匙低很多,可以把损失降到最低。
8,注意安全驾驶,避免损坏他人车辆
借车人在驾驶借来的车辆时,应注意安全驾驶,尽量避免违章或发生事故,不要因为不是自己的车就不珍惜。
9,检查违章,及时处理
把车辆借给别人会出现一种情况,借车人违章了但自己不知道,车辆归还后车主替他承担了违章的惩罚。这样不仅没起到惩罚违章的作用,还伤害了朋友间的感情。所以,在车辆归还前,建议借车人先检查一下自己在借车期间有没有违章,如果有请及时处理。
10,洗车、加油、清理车里垃圾
归还车辆之前,先把车内的卫生清理一下,然后可以把油加满再把车洗干净。这样做是作为借车人的责任,也是对车主的尊重。
11,一同检查外观,分清责任
归还车辆时,双方可以再次检查一下车辆的外观,这样可以及时的发现车辆在借出期间有没有损伤,并且可以分清责任,防止某些借车人耍无赖。
三、商业承兑汇票可以有无追索权吗
商业承兑汇票有追索权。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
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或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3)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承兑汇票
四、国际贸易实务海运提单知识
国际贸易实务海运提单知识
提单既是重要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同时又是重要的国际货物贸易单据。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国际贸易实务海运提单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提单及其功能
1、提单
提单既是重要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同时又是重要的国际货物贸易单据。《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我国《海商法》关于提单定义性的规定与《汉堡规则》即《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规定相同。
2、提单的功能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过程来看,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以班轮运输为例,经营班轮航线的承运人应将其提单及提单条款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备,承运人一般通过媒体发布船期公告,向社会公布其经营的航线、挂靠的港口、抵港时间等,托运人在了解船期等情况后,根据其实际需要,一般是通过海运代理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租船订舱,此时需要填写托运单,也就是向承运人发出要约,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订舱后,即承运人承诺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提单的签发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我国《海商法》第72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从签发提单的时间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签发提单之前,托运人与承运人已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否则承运人断无接受托运货物、托运人也无向承运人交运货物的道理,无论这种合同关系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承运人签发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虽然提单只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但也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当然,合同的内容并不限于提单,而是包括托运单乃至船期公告的相关内容。需要提醒的是,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适用提单的规定,这主要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结果,如我国《海商法》第78条即如此规定的。
(2)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证明
提单于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已装船时签发,这表明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提单的签发起到货物收据的作用。提单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是承运人按提单记载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提单在收货人或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是承运人按提单记载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除非提单有关于货物状况的批注或提单订有有效的不知条款。不知条款是表明承运人对货物的数量或重量等不知情的条款。不知条款只有在承运人有合理的根据华裔提单记载的货物情况与实际接收或装船的货物不符,或无适当的方法进行核对时才具有效力。
(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承运人在目的港(地)应当将货物交给凭正本提单请求提取货物的人。例如,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目前的争议是在签发记名提单的场合,承运人是否必须根据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这因提单所适用的法律不同而不同。在我国,根据《海商法》的规定,一般认为记名提单仍应凭单放货。
提单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提单可作不同的分类。
1、按提单上收货人记载方式的不同划分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
记名提单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栏内明确载明特定的人或者公司的提单。关于记名提单是否应凭单放货因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如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承运人在目的港应向记名的收货人交付货物。记名提单除可从托运人转移至其上载明的收货人外,一般不能以背书的方式流通转让,我国《海商法》第79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早期,由于这种提单的流通性受到很大限制,实践中,一般只是在运送贵重物品、赠品、展览品等运输途中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货物时采用。但随着船舶航速的提高,在短途运输中提单流转的速度已赶不上船舶的航速,加之电报放货方式的推行,记名提单在实务中的使用日趋常见。
(2)指示提单(Order B/L)
指示提单是收货人栏内载明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如“由某人指示”或者“凭指示”提单。前者称为记名指示,通常,提单载明由托运人指示或者由(指定)银行指示,信用证交易多采由(指定)银行指示的提单。后者称为不记名指示,一般视为由托运人指示。指示人一般是以背书的方式确定收货人。指示提单经指示人背书后发生转让,提单因此得以流通,指示提单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普遍使用的提单。
(3)不记名提单(Blank B/L,Open B/L)
不记名提单又称空白提单,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不载明具体的收货人或者由某人指示,往往只注明“持有人”或者“交与持有人”字样的提单。这种提单无须背书而仅通过交付提单即可转让,具有很强的流通性,但容易因遗失或者被盗等而给货物买卖双方带来风险,因而实践中极少采用。
2、按运输方式的不同划分
(1)海运直达提单(Direct B/L)
海运直达提单是指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换船,直接运至目的港卸船交货的提单。只要提单上没有规定货物在中途换船,或者改换其他运输方式运至目的港,这种提单即为直达提单。在提单订有自由转船条款,但实际并未发生转船,无转船记载的提单,仍属海运直达提单。
(2)海上联运提单(Ocean Through B/L)
海上联运提单是指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在中途港卸船,交由其他船舶接运至目的港的提单。签发这种提单的承运人,称为联运承运人;接运货物的人称为接运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承运人一般应对全程运输负责,除非提单另有规定。如我国《海商法》第60条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虽有前款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3)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TransportB/L,Multimodel Transport B/L,IntermodelTransportB/L)
多式联运提单指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而签发的提单。
3、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区分
(1)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On Board B/L)
已装船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载有船名、航次、装船日期,表明货物已在该日期装于该船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一般都规定,卖方须提供已装船提单。
(2)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forShipment B/L)
收货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在接收货物后装船之前,应托运人要求而签发的提单,表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这种提单无船名和装船日期的记载。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和银行一般不接受这种提单。收货待运提单可以转化为已装船提单,如我国《海商法》第74条规定,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的,货物装船完毕,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在集装箱货物运输中,尤其是承运人在内陆场站接收货物时,这种提单的应用较为普遍。
4、按提单上有无货物不清洁的批注区分
(1)清洁提单(Clean B/L)
清洁提单是指没有任何明确指出货物及其包装等外表状态不良批注的提单,表明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货物的表面状态良好。所谓表面状态,一般指承运人凭目力或者通常的方法所能观察到的货物状况。表面状态良好,并不排除货物存在凭目力或者通常的方法不能发现的内在缺陷。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Foul B/L)
不清洁提单指具有明确指出货物及其包装等外表状态不良批注的提单。实践中,在接收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时,如货物或者其包装状态明显具有缺陷,即通常所说的货物外表状态不良,大副在签发大副收据时即对此做出记载,如批注“内装货物外露”、“包破”、“锈蚀”、“污损”等等。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提单时将做同样的批注,这种提单就是不清洁提单。承运人在目的港交货时,对于货物的损害,在批注的范围不负赔偿责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一般都规定,卖方必须提交清洁提单。
5、按提单记载内容的繁简划分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全式提单又称繁式提单,是指有完整背面条款的提单。实务中使用的提单多为全式提单。
(2)简式提单(Short FormB/L)
简式提单又称略式提单,是指提单仅有正面记载事项,而无提单的背面条款或背面条款并不完整的提单。
6、特殊提单
在国际航运实践中,根据航运习惯做法或者商业运作的需要,经常出现下列提单:
1.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提单应在装船后签发,其日期一般是作为装船日期。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信用证一般规定有货物的装船期限。当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时,托运人为能顺利结汇就可能要求倒签提单。倒签提单一般是承运人应托运人要求作出的,承运人一般会要求托运人出具保函。承运人接受保函倒签提单,对善意的收货人构成欺诈,使货物买方丧失根据信用证拒付货款和解除货物买卖合同的权利,承运人需赔偿因此给收货人或提单持有造成损失。承运人在赔偿收货人的损失后,可根据保函向托运人或者其他提供保函的人追偿。
2.预借提单(Advanced B/L)
指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者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如果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或交单结汇的日期已到,而提单尚未签发,托运人往往会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预借提单,该行为对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也构成欺诈,属侵权行为,其法律效果与上述倒签提单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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