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植被垂直绿化景观设计(海南植被垂直绿化景观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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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产业分布
海南热带雨林是我国分布最集中、类型最多样、保存最完好、连片面积最大的大陆性岛屿型热带雨林,是岛屿型热带雨林的代表、热带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的宝库和海南岛生态安全屏障,具有国家代表性和全球保护意义。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位于海南岛中部,区划总面积4269 km2。其中核心保护区面积2331km2,占国家公园总面积的54.6%,一般控制区面积1938km2,占国家公园总面积的45.4%。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为主,面积3829 km2,占国家公园总面积的89.7%。园区内森林覆盖率高达95.86%,其中天然林面积3267.93 km2 ,占国家公园面积的76.56%;人工林面积824km2,占国家公园面积的19.3%。人工林主要以橡胶、桉树、马占相思、加勒比松、槟榔等经济林种或用材林种为主。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东起海南省万宁市南桥镇,西至东方市板桥镇,南至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毛感乡,北至白沙黎族自治县青松乡,地理坐标北纬18°33’16”-19°14’16”,东经108°44’32”-110°04’43”。涉及海南省中部的五指山、琼中、白沙、东方、陵水、昌江、乐东、保亭、万宁9市县,约占海南岛陆域面积的12.1%,占所在9市县陆域面积的25.4%,其中国家公园在五指山市面积占比最大,达61.5%(国家公园范围内面积719km2,陆地幅员面积1169km2);在万宁市面积占比最小,为1.6%(国家公园范围内面积31km2,陆地幅员面积1883km2))。园区范围涉及43个乡镇175个行政村,其中有常住人口2.28万人,分布在5市县35个行政村129个自然村。国家公园所处的中部山区是黎族、苗族等少数民族在海南的集中居住区,园区内涉及到9个市县中有6个为黎族或黎族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人口占涉及市(县)总人口的61.5%。园区内无建制镇。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范围内海拔高度排在前五的山峰有:海南最高峰五指山(1867m)、鹦哥岭(1812m)、猕猴岭(1655m)、黑岭(1560m)、雅加大岭(1505m)。
二、植被分布
1.热带低地雨林
低地雨林主要分布在中部山区海拔800米以下,是国家公园植被中湿润性和常绿性最强、雨林的各种特征最明显的一种森林群落,是热带雨林中最典型的植被类型。代表种有青梅、坡垒、荔枝、母生等,裸子植物不多见。在低地雨林中,最容易观察到板根、老茎生花、木质藤本等雨林奇观。
2.热带山地雨林
山地雨林是海南岛热带森林植被中面积最大、分布较集中的垂直自然性植被类型,分布海拔为700~1300米。群落外貌基本全年常绿,群落组成以热带山地常绿性阔叶树为主,裸子植物开始起特征种的作用,主要代表种有陆均松、鸡毛松、海南紫荆木、荷木等。随海拔升高,植被逐步向高山针叶林过渡,在垂直分布带的上部开始有针叶林散生,形成针阔叶混交林。由于林冠比低地雨林稀疏,板根、茎花、木质藤本和棕榈科植物等雨林特征也逐步减少,蕨类和苔藓植物变得繁茂,裸子植物和竹类变多,亚热带和温带的植物科、属比例增大。
3.热带针叶林
热带针叶林现在比较稀少,多散生于阔叶林内,很少构成纯林,主要分布在佳西、鹦哥岭、五指山和霸王岭等海拔1200米以上的高山上,其中,以佳西的华南五针松林最为连片和典型。在霸王岭中低海拔地带还有颇为特别的南亚松林。资料显示,南亚松历史上在海南自然分布范围应该更广,曾广泛存在于西部滨海台地的儋州市、昌江黎族自治县(简称昌江县)一带。
4.高山云雾林
高山云雾林分布于海拔1300米以上的峰顶,以五指山、鹦哥岭和霸王岭的面积较大。多出现于孤峰和山脊地形,生境开朗,风大且蒸发强,温度低而温差大,云雾多而湿度大。植物群落矮小弯曲、林冠稀疏,代表种有五列木、杜鹃花科及壳斗科树木。由于林内湿度大,附生的苔藓、地衣极其丰富,布满地面,可顺着树干一直蔓延到枝叶之上,这个生境中很难看到裸露的地表,置身其中宛如漫游仙境。云雾林生长的地方山高林密,人迹罕至,可谓“世界上被研究最少的森林”,是多种珍稀濒危动植物最后的庇护所,如海南瑶螈和鹦哥岭树蛙都生活在这里。
三、核心价值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具备三大核心价值:一是岛屿型热带雨林典型代表。海南热带雨林是亚洲热带雨林向常绿阔叶林过渡的代表性森林类型。以五指山为中心向吊罗山、尖峰岭、霸王岭和黎母山辐射,沿海拔梯度发育了较为完整的垂直地带性植被,在植被类型、物种组成和旗舰物种上表现出较高完整性,热带自然生境维持了极高原真性。二是拥有全世界、中国和海南独有的动植物种类及种质基因库,是热带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的宝库。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初步统计有野生维管植物210科1159属3653种,占全省的77.91%,占全国的11.7%。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有149种,其中国家Ⅰ级保护植物7种,主要为坡垒、卷萼兜兰、紫纹兜兰、美花兰、葫芦苏铁、海南苏铁、龙尾苏铁等,国家Ⅱ级保护植物142种,主要为海南黄花梨、土沉香、海南油杉、海南韶子等。此外,葫芦苏铁、坡垒、观光木等17种植物为极小种群物种。园区内有特有植物846种,其中中国特有植物427种,海南岛特有植物419种。初步统计海南热带雨国家公园内共记录陆栖脊椎动物资源5纲38目145科414属540种,占全省的77.36%,占全国的18.6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45种,其中国家Ⅰ级保护野生动物14种,主要为海南长臂猿、海南坡鹿、海南山鹧鸪、穿山甲等,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131种,主要为海南兔、水鹿、蟒蛇、黑熊等。海南特有野生动物23种。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是全球最濒危灵长类动物海南长臂猿的全球唯一分布地,目前该物种仅存36只。三是海南岛生态安全屏障。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位于海南岛中部山区,是全岛的生态制高点,是海南岛森林资源最富集的区域,是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等海南岛主要江河的发源地。茂密的热带雨林既是重要的水源涵养库,又是防风、防洪的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二、2019年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新修版)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修正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热带滨海花园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适用《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镇园林绿化,是指为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地,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城镇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保护和管理。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具体工作。
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区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本辖区园林绿化的具体工作。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规定执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全民义务植树和经常性绿化的组织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林业、土地、建设、水务、交通、旅游、民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达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市热带滨海资源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突出以省树椰子树和省花三角梅为基调的热带滨海植物景观,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营造多样化的园林绿化景观。
第七条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提高园林绿化的科技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履行绿化城镇和保护绿化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创建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活动,推动城镇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自建、捐赠(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鼓励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绿化环境。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可以自主选择、更新树种,但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
在城镇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本市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预留服务半径500米、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本市绿地指标应当达到或超过《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各项标准。其中,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8%,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一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城市主要道路、铁路、公路、江河湖泊管理范围沿线绿地以及其他景观、生态保护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园林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本市城市绿线的管理,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按照不同用地的类别,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删除第二款)
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绿地率指标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一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5%;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中高层住宅为主的二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0%;
(二)旅游度假酒店不得低于45%;
(三)工业园区不得低于20%;
(四)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
(五)其他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指标执行。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第十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绿地率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无法达到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批准可适当降低绿地率,但不得低于标准的80%:
(一)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
(二)政府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
(三)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工程项目;
(四)其他有特殊原因确需降低绿地率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
(删除第三款)
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比规定标准降低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当及时函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全市的园林绿化管理信息化系统,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现有城镇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土地、规划、住建、城管、林业、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城市园林绿化相关信息,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对城市园林绿化的监测和监控作用。
第十六条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专门的区域,作为纪念林、志愿林等林木的种植场所,并会同旅游、民政等主管部门组织市民、游客或者单位种植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等活动。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对市民、游客或单位种植的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的树木应当加强养护和管理,并可以根据种植者的意愿设置标志牌。
市民、游客也可以自行到有关管理机构划定的专门区域种植纪念树或志愿树,并设置标志牌。
第十七条城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应当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7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7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60%。
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胸径不小于10厘米的树种。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80%。
地面停车场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70%。
街道绿化建设应当注重遮荫防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沿海及河岸边应当营造绿化防护林带或风景林带,注重防风、防潮、防汛和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八条在确保建筑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条件下,鼓励建设绿荫停车场,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立体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的面积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具体折算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证书,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城镇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在建绿化工程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设计的建设行为。
第二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和绿化规划用地的使用性质,不得改变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
第二十三条禁止非法占用城镇绿地,已被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
第二十四条因城镇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临时占用绿地造成植物和设施损坏的,临时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申请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临时占用城镇绿地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批准,并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临时占用城镇绿地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审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报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现场公示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移植树木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加强养护管理,确保树木成活。
第二十七条申请移植公园绿地内的树木、市政行道树以及单位附属绿地范围内的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移植100株以下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批准,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一处一次移植100株以上(含100株)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审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严格限制砍伐树木。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
(三)妨碍交通或者危及市政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五)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六)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九条申请砍伐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50株以下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批准;
(二)一处一次砍伐50株以上(含50株),100株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审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一处一次砍伐100株以上(含100株)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报批前,应当将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现场公示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内的树木、绿地以及绿化设施等进行严格保护,不得损坏。
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城镇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擅自在树木上张贴广告、悬挂物品、拉设管线、包裹装饰等;
(三)在绿地、树池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四)擅自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七)损坏喷灌、座凳、雕塑、护栏等园林绿化设施及绿地内的其他附属设施;
(八)在绿地上停放车辆;
(九)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遛狗、饲养家畜家禽、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
(十)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新增)市、区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台风应急预案,落实防风措施,加强台风防御工作和台风后园林绿化修复工作,防止和减轻台风对园林绿化的损害。
第三十三条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修剪。
电力、电讯、建筑、煤气、市政、交通等管理部门因施工、维护管线安全使用或者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修剪树木的,可以向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修剪。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树木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报告。采取砍伐、移植处理措施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绿地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或者发动群众义务劳动建设的城镇各类绿地,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管理;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养护管理;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养护管理;
(四)居民、村民在自家庭院种植的树木花草,归种植人所有,并由其养护管理;
(五)树木权属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养护管理单位。
第三十五条(删除第一款)
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植物受损或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第三十六条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城镇绿化的养护、检查、监督和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三十七条(新增)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园林绿化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对违法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核定绿化标准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退出,恢复绿化用地,并按每平方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绿化用地,或者造成绿化功能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处以实际损失价值3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占用城镇绿地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但逾期未退还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毁、破坏城镇绿地的,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损失价值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树木价值3倍的罚款;造成移植树木死亡的,处以该树木价值4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树木价值5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
(二)偷盗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擅自在树木上张贴广告、悬挂物品、拉设管线、包裹装饰的,责令自行摘除或改正,擅自在树木上张贴广告的,每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在树木上悬挂物品、拉设管线、包裹装饰的,处6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绿地、树池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由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按处理违建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强制拆除;
(六)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在绿地上停放车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遛狗、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及绿地内的其他附属设施的,处以该设施价值3倍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报告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采取砍伐、移植处理措施未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的,按照本条例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故意破坏城镇园林绿化及其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围攻、殴打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的,或者未将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划定和管理本市城市绿线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行政许可证的;
(四)在批准移植、砍伐树木前未按照规定在现场公示原因和数量的;
(五)对应当进行招投标的园林绿化工程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或者对招投标活动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的;
(六)对在建的绿化工程未加强监督检查,未及时纠正违反设计的建设行为的;
(七)未做好台风应急预案、台风后园林绿化修复工作的;
(八)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九)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所称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覆盖面积占城镇面积的比率。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成区绿地率,是指城市建成区各类绿地(含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五类)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建设项目绿地率是指该项目的绿地面积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本条例所称绿地的含义: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游园、陵园、绿化广场、街旁绿地、河岸绿地等;
(二)生产绿地: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用地;
(三)防护绿地:指用于卫生、隔离、安全、护堤、护岸、护路及城市环境保护等防护目的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三、什么是垂直绿化?垂直绿化的作用有哪些
垂直绿化又称为立体绿化,是指充分利用不同的立地条件,选择攀援植物及其它植物栽植并依附或者铺贴于各种构筑物及其它空间结构上的绿化方式,包括立交桥、建筑墙面、坡面、河道堤岸、屋顶、门庭、花架、棚架、阳台、廊、柱、栅栏、枯树及各种假山与建筑设施上的绿化。
作用:
1、净化空气、治理PM2.5:随着空气质量的恶化,PM2.5污染越发严重,特别是中心城区大气污染物高强度集中排放,导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显著下降。垂直绿化能够做到滞尘,驱散、拦阻,还能吸收和转化有毒物质。同时叶片的蒸腾增大了空气的湿度,尘土更不易飘浮。
2、改善城市热岛效应:随着城市建设加快,各种建筑物拔地而起,密集增多导致通风不利;水泥、沥青、砖石等材料吸收储存太阳辐射的热量等原因,导致城市温度逐渐升高。夏天保持室内温度舒适必须增加空调的能耗,而空调排出废热的增加又促使城市的气温升高,如此恶性循环,进一步加剧城市热岛效应所带来的危害。
垂直绿化不仅能遮阳,降低太阳的辐射强度,还能通过绿色植被的光合作用、蒸腾作用、呼吸作用等对太阳辐射的大量吸收和蒸腾作用,使空气的湿度增加,而不提高空气温度。
3、节能环保:在夏季,热墙将会导致建筑物的室内温度上升,这就需要降温系统(空调、风扇等)降温,从而消耗更多的能源;相反,冬季则需要加温系统(空调、暖气等)来取暖,也消耗大量的能源。但垂直绿化建筑物内冬暖夏凉的功能,不仅会减少对这些能源的消耗,也保护了环境。
4、减少噪音:噪音污染问题在大城市日趋严重,交通与施工是绝大多数噪音污染的源头。噪音不但影响人们的工作生活质量也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绿色植物具有吸收音量、改变声音的传播方向、干扰音波等功能。研究表明,噪声遇到重叠的叶片,可改变直射的方向,不同程度地受到乱反射和散射,部分通过枝叶的空隙进入人居环境中,可以减弱20—30%。同时,植物叶子表面的气孔和绒毛及植物幕墙基质布的小孔和纤维能吸收声音。
5、美化城市:垂直绿化具有极高的观赏性,丰富城市的景观效果。垂直绿化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着丰富的表现力。由于植物有柔化建筑外形的效果,在公共空间中,往往可以削弱生硬的建筑群所产生的严重压迫感,使得生硬的城市空间环境变的富有生命感和亲和力。
四、海南的自然资源
粮食作物是海南种植业中面积最大、分布最广、产值最高的作物, 主要有水稻、 旱稻、山兰坡稻、小麦,其次是番薯、木薯、芋头、玉米、高粱、粟、豆等。经济作物主要有甘蔗、麻类、花生、芝麻、茶等;水果种类繁多,栽 培和野生果类29科、53属,栽培形成商品的水果主要有菠萝、荔枝、龙眼、香蕉、大蕉、柑桔、芒果、西瓜、杨桃、菠萝蜜等; 蔬菜有120多个品种。
海南岛热带作物资源丰富,岛上原来生长有3000多种热带植物,建国后,从国外引进1000多种,并从国外野生资源中发掘出1000多种有用植物进行栽培试验,均取得显著成 绩。栽培面积较大、经济价值较高的热带作物主要有:橡胶、椰子、油棕、 槟榔、胡椒、剑麻、香茅、腰果、可可等。 海南的植被生长快,植物繁多,是热带雨林、热带季雨林的原生地。到目前为止,海南岛有维管束植物4000多种,约占全国总数的1/7,其中600 多种为海南所特有。在4000多种植物资源中,药用植物2500多种;乔灌木2000多种,其中800多种经济价值较高,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特产与珍稀树木20多种;果树(包括野生果树)142种;芳香植物70多种;热带观赏花卉及园林绿化美化 树木200多种。
植物资源的最大藏量在热带森林植物群落类型中,热带森林植被 垂直分带明显,且具有混交、多层、异龄、常绿、干高、冠宽等特点。热带森林主要分布于五指山、尖峰岭、霸王岭、吊罗山、黎母山等林区,其中五指山属未开发的原始森林。热带森林以生产珍贵的热带木材而闻名全国,在1400多种 针阔叶树种中,乔木达800种,其中458种被列为国家的商品材,属于特类木材的有花梨木、坡垒、子京、荔枝、母生等5种,一类材34种,二类材48种,三类材119 种,适于造船和制造名贵家具的高级木材有85种,珍稀树种45种。 海南动植物药材资源丰富,素有“天然药库“之称。4000多种物中可入药
的约有2000种,占全国的40%,药典收载的有500种,经过筛选的抗癌植物有137种、南药30多种,最著名的是4大南药:槟榔、益智、砂仁、巴戟。动物药材和海产药材资源有鹿茸、猴膏、牛黄、穿山甲、玳瑁、海龙、海马、海蛇、琥珀、珍珠、海参、珊瑚、哈壳、牡蛎、石决明、鱼翅、海龟板等近50种。 据估计当前在海外的海南乡亲与其后裔(外籍华人)共有320多万人,也有人推算加上第四、五代后裔应有500多万人。侨乡文昌海外人口比岛内文昌人口还多两倍多。当前海南乡亲及其后裔遍布五大洲,尤其以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越南、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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