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商会条例
如何加入杭州安徽商会(如何加入杭州安徽商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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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商会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会健康发展,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发挥商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会的登记、运行、管理和服务。
本条例所称商会是指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经济性社会团体,含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年度检查、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职责。
县级以上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工商联)是其所属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职责履行登记初审和有关指导、服务、监督职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会提供支持和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商会进行行业指导,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 商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商会发展的正确方向。
在商会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商会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五条 商会实行会员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商会章程规定,自愿申请加入或者退出商会。
商会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第六条 商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商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有条件的商会应当设立常务理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
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需要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商会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工商联所属商会的,应当同时报工商联审查。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商会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章程中载明。
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监事长和秘书长均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第八条 商会可以参与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开展行业调查、统计,收集行业信息,提出行业发展建议。
商会应当主动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商会的对接,探索建立产业互补、行业互联、会员互助、商会互动的合作模式,协同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第九条 商会根据需要,向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宣传法律法规、行业动态、税收金融和产业政策等;
(二)指导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融资、信息、法律、技术、人才等服务,助推企业创新发展;
(四)开展会员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等经贸活动,依法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六)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服务职能。第十条 商会应当制定自律公约,建立会员信用承诺制度,促进会员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第十一条 商会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代表会员提出反倾销、反补贴等调查申请,组织会员参加应诉;向有关部门反映涉及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加政府组织的与本商会利益有关的决策咨询论证,提出相关建议。第十二条 商会可以帮助会员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进行沟通和联系,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商会可以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经营活动关系,以及本商会与其他商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事宜。第十三条 商会应当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加强商会调解组织建设,根据调解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设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经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第十四条 商会依法参与仲裁工作,引导会员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企业家担任仲裁员。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商联应当扶持和促进商会发展,支持其自主办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商联应当支持商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支持商会做好专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评定、社会保障等工作。
二、苏州市安徽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苏州市安徽商会(英文名称:Anhui Commerce Association 缩写:A HCA)。
第二条本商会由皖籍在苏州地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是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商会宗旨是“团结、交流、协作、服务”即团结全体皖籍在苏州企业,使之互通信息、交流经验、资源共享、协作发展、提供服务。
本商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皖籍在苏州的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
本商会致力于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
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企业提供各项服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优势,为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本商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苏州市地方各项法规,促进苏皖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本商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把商会建成有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苏州市安徽商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苏州市安徽商会办公地址:暂定苏州市三香路488号雅都大酒店二楼C、D厅。本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40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定期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共同发展,树立皖籍在苏州企业的良好形象;
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拓宽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与异地商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建立商会网站,编辑发行商会刊物,报道会务工作动态,介绍苏皖政治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企业供求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三)组织苏皖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皖籍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企业知名度。
(四)开展苏州与安徽的横向经济协作,充分发挥本商会在苏皖经济技术合作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联合全国各地安徽商会及境外皖籍人士和安徽商会,为皖籍在苏企业提供商务考察及经济交流合作。为皖苏经济建设作贡献。
(五)加强皖籍在苏企业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六)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人才招聘、融资牵线、企业诊断、投资理财、票务代购、代办商标注册等各项服务。
( 七) 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皖籍在苏州地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
(二)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会员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 经本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商会会长会议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权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及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商会的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商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一年。如连续三次不参加活动或拖欠半年不缴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如退会时不交回会员证及授牌的将在本商会网站及会刊上给予公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商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商会的发展战略;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及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若干名。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本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长对本商会提出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的候选人;
(十二)协商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参事;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紧急通知理事会成员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各自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商会工作,有公益事业心;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任职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会长职务,自动转为本商会的名誉会长。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部署本商会重大工作事项;
(五)提名增补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增减机构,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提议聘请名誉会长、提名秘书长;
(六)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提请对违纪会员和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议;
(四)决定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会原则上由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相应的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商会及领导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商会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单位和个人向本商会提供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境外人士和团体的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会费存款及其它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非营利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非营利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会费支出主要如下: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和商会会刊设计、印刷费等);
(二)差旅费;
(三)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办公室工作会议,以及以本商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六)本商会的个事活动经费;
(七)本商会举办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八)与本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工商联核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核准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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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江苏省安徽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江苏省安徽商会(英文名称为: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Jiangsu Province )。
第二条 本商会由安徽籍人士在苏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是“弘扬徽商、和谐兴业、服务苏皖、造福社会”,即秉承徽商精神,团结全体安徽籍在苏企业,诚信立业、资源共享,参与江苏、安徽两省经济建设,做好苏皖两地牵线搭桥工作,为创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商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徽商在苏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
商会致力于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企业提供各项服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吸引更多的安徽企业和商人来苏发展,为苏皖两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地贡献。
本商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江苏省地方各项规定,促进苏皖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本商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商会建成有苏皖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江苏省安徽商会接受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领导,接受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江苏省安徽商会办公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231号。 第六条 走访会员企业,征求工作意见,了解会员企业经营情况,帮助排忧解难。
(一)定期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树立安徽在苏企业的良好形象;
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阔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异地商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建立商会网站,定期更新维护;编辑发行商会简报、刊物,传达中央、江苏、安徽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报道会务工作动态,介绍苏皖政治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企业供求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三)组织苏皖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在苏的皖籍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企业和皖籍企业家知名度。
(四)开展安徽与江苏的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联系中外安徽工商界人士来苏投资创业,充分发挥苏皖两省经济技术合作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江苏和安徽经济建设作贡献。
(五)加强徽商在苏企业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六)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人才招聘、融资牵线、企业诊断、投资理财、票务代购、代办商标注册等各项服务。
(七)组织会员企业进行相关评比活动。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本商会吸收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安徽籍人和安徽企业在江苏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安徽企业驻苏机构;
(二)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执行本商会的决议并按时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企业应向本商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本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权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如一年不参加活动或两年不交会费的会员,将视为自动退会,并在商会网站及报刊上给予公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商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及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事由可申请批准延长一年。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顾问若干人,监事会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监事会成员若干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监事会主席提出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三)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创会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创会会长,会长实行轮流制,任期四年。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创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的全面工作,对商会的人、财、物管理负责;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研究、讨论、部署商会重大工作事项;
(六)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二)出席相应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商会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顾问
本商会聘请顾问若干人,原则上是党政军老领导、老同志,由会长聘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商会的重大活动;
(二)围绕商会中心工作献计献策;
(三)帮助商会排忧解难;
(四)由顾问召集人牵头协调组织开展年度活动。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年会费;
(二)企业单位和个人向商会提供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会费支出主要如下: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商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二)差旅费;
(三)办公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工作会、以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六)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七)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江苏省民政厅和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终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经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1年1月10日江苏省安徽商会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秘书处。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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