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政府官网(杭州市市政府官网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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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杭州人才交流中心档案管理单位的全称
杭州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查询杭州市政府官网显示杭州人才交流中心档案管理单位的全称是杭州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州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是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所屋的围局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贾执行觉中央、省委、市委有关才与人事考试的法律法现和方针政策承担高是次人才有关政策的组织落实工作;承大学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工作;参与执了全市人事考试规壹制度]作;协助开展全市人才服务和营理工作;承相市业单位统一招考的考务工作;协助市委组织部开展公务员程考考务工作,组织实施执业(职业资路、专业技术员你等考试工作;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和流动人才党员管理服务工作:完成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在第一轮审批改革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市政府现行规章中规定的142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119项行政审批事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取消市政府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142项)
1、临时性登高作业审批(《登高安全作业暂行规定》(杭政(1983)258号)
2、环境保护奖励审批(《杭州市环境保护奖惩条例》(杭政(1985)24号)
3、西湖船只行驶许可审批(《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则》(杭政(1985)76号)
4、西湖船只超高、超宽核准(《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则》(杭政(1985)76号)
5、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审批(《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规定》(杭政(1985)222号)
6、排污口设置审批(《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杭政(1985)234号)
7、跨河架设阻塞水流构筑物审批(《杭州市自来水水源保护规定》(杭政(1985)291号)
8、外地收购化妆品登记核准(《杭州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办法》(杭政(1987)52号)
9、五保户备案(《杭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规定》(杭政(1987)66号)
10、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生活用火设备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1、古建筑内临时装接电气线路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2、古建筑保护范围内采用大功率灯具或其他用火设备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3、古建筑修缮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4、外地来杭销售字画审批(《杭州市字画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7)71号)
15、招标选聘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者审批(《杭州市招标选聘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者的暂行办法》(杭政(1987)72号))
16、设立港埠企业审批(《杭州市港航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8)35号)
17、专用码头、仓库、货场转移产权、改建拆除等审批(《杭州市港航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8)35号)
18、购买人力车、人力三轮车审核(《杭州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杭政(1988)47号)
19、免征电力建设资金审核(《杭州市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细则》(杭政(1989)3号)
20、外地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来本市招生或联合办学审批(《杭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杭政(1989)6号)
21、刊授、函授教材备案(《杭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杭政(1989)6号)
22、专用有线电信网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3、危及通信安全的施工作业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4、一级干线通道的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或修建影响电信通信的建筑物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5、布设高压电等线路以及使用抗干扰性电气设备、腐蚀性设备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6、迁移电信线路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7、单位经销图书、报刊业务量备案(《杭州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20号)
28、大型防盗防火警报系统、监控设备等系统工程设计方案及产品核准(《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29、安装、维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审批(《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30、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产品审批(《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31、研制、生产安全技
三、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颁布时间
2018年10月10日。根据查询杭州市政府官网信息显示,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于2018年10月10日颁布,规则如下: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下同)依法对全市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进行宏观指导等。
四、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基础的广泛性、民意表达的直接性和决策民主的有序性,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民主政治建设,提高行政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开放式决策的启动、草案起草、审议、公布、实施及评估,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应当实施开放式决策,依法不得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
市政府实施开放式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以下简称开放式决策事项)包括:
(一)拟提交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报告等;
(二)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专项规划;
(三)地方性法规草案、重要的市政府规章草案;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公共政策;
(五)人民群众日常办事程序和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等的重大调整;
(六)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方案;
(七)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八)市长提出的其他重大行政事项。第四条 行政机关、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人民团体等的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和其他公民等个人代表,依照本规定参与市政府开放式决策。第五条 提出开放式决策事项建议和启动开放式决策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长、副市长提出的决策事项,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交相关单位承办并负责起草决策事项草案,启动开放式决策程序。
(二)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组织征集并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市各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汇总。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杭州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汇总。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决策事项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经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交相关单位承办并负责起草决策事项草案,启动开放式决策程序。第六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掌握决策所需信息,负责起草决策事项草案。
对较为复杂或存在较大争议的决策事项的起草,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出两个以上比选方案。对重大、复杂的决策事项的起草,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第七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将决策事项草案提请市政府审议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征求意见和进行论证,未经征求意见和论证的决策事项草案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
(一)征求有关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等方式征求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人民团体、利益相关主体和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事项,应当通过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保证利益相关主体平等表达意见。
(四)对重大、复杂的决策事项草案,应当举行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或有关研究机构、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第八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向社会公示决策事项草案并征求意见的,其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承办单位的联系机构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决策事项草案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第九条 根据开放式决策事项的内容,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同时或单独采取以下方式公示决策事项草案:
(一)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二)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示。
(三)在有关公共场所或社区宣传栏公示。
(四)在特定地点设立专门公示牌公示。
(五)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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