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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室外垂直绿化景观设计(山东室外垂直绿化景观设计方案)

    发布时间:2023-03-22 04:43:15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148        问大家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山东室外垂直绿化景观设计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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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山东室外垂直绿化景观设计(山东室外垂直绿化景观设计方案)

    一、立体绿化实施方案 全方面的绿化方案

    对于现在污染严重的中国,推广一系列“绿色”产物成了我们现在社会的主流。我们的公路中间修上了绿化带,我们在超市购买地食物多为绿色食物,绿色成了一种健康的象征。不过我们国家现在的绿化程度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现在需要的是全面的绿化,包括对墙面等一系列的绿化。这种全面的绿化方式叫做立体绿化。立体绿化是一种先进的绿化方式,在不久的将来这种绿化方式将会应用到咱们中国。小兔来介绍一下它的具体实施方案。

    立体绿化实施方案

    为大力发展城市立体绿化,进一步增加城市绿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丰富城市景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因地制宜、形式多样进行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建设,缓解城市绿化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减少热岛效应,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开创城市生态和宜居环境建设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使市城区内有条件实施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的都基本完成的立体绿化建设,在地面、垂直、屋顶基本形成立体绿化的格局。

    三、组织管理

    成立荆州市城市立体绿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牵头,市住建委、市市政园林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局等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全市立体绿化工作的指挥、协调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评等。荆州区、沙市区政府和荆州开发区管委会按管辖范围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四、工作内容

    立体绿化主要包含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两种形式。

    (一)现有的城市主次干道、街巷道路沿线所有实心围墙予以拆除,并建成为透视围墙,实行垂直绿化;具备条件的建筑物、墙体、挡土墙等应实行垂直绿化。

    (二)市城区内高架桥、立交桥桥墩进行垂直绿化。

    (三)市城区内河道硬质护坡进行垂直绿化。

    (四)市城区内建(构)筑物具备条件的,应进行屋顶绿化。

    (五)在实施立体绿化中,市市政园林局应严格按国家、省、市规定的立体绿化技术规范实施监督工作。

    五、鼓励政策

    (一)以精神奖励为主,适当物资奖励的原则,鼓励产权人对建筑物在符合建筑安全的条件下,积极开展屋顶绿化建设。

    (二)将立体绿化技术指标纳入城市创建园林式单位(社区)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园林式单位(社区)评选时重要考核指标。

    (三)对新开发小区进行立体绿化的,依据《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市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荆政发〔20XX〕35号)规定,屋顶和地上架空层的人工绿地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的,可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完成绿地。

    (四)荆州市城市立体绿化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至两次“优秀屋顶花园”评选活动,对积极开展屋顶绿化工作,绿化效果良好的单位与个人,由市政府按照其绿化面积大小给予奖励;将组织立体绿化工作列为对各街办、居委会班子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对组织工作到位,绿化成效显著的街办、居委会进行奖励。

    (五)按辖区管理原则,由各区对本辖区内已完成立体绿化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绿化面积大小给予适当补贴。

    六、管理办法

    (一)屋顶绿化选址条件。建筑竣工时间在近20年以内、产权明晰、满足房屋建筑安全要求的,可实施绿化的屋顶。

    (二)工程设计。立体绿化设计工作应由具有建筑或园林设计乙级资质以上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文件中必须对建筑屋顶承重、防渗漏、灌排水、植物配置、种植基材选择等进行单项验算和设计,并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向涉及委托人提供完整的图纸和技术文本。

    (三)方案审查。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对立体绿化的控制,将立体绿化作为新建项目报建时审查的一项内容,由市市政园林局组织审查。

    (四)质量监督和峻工验收。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对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工程进行质量监督,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验收后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五)管理维护。立体绿化工程峻工验收后,原则上由业主单位养护管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养护管理,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做好定期检查和指导工作。

    山东室外垂直绿化景观设计(山东室外垂直绿化景观设计方案)

    七、工作要求

    (一)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立体绿化建设的费用原则上由产权人或建设单位承担,可列入项目建设经费。市、区两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立体绿化工作的推进。

    (二)各新闻媒体要加强立体绿化的宣传工作,使各相关单位和广大市民充分认识立体绿化的意义,促进工作顺利开展。

    (三)依法实施,确保安全。立体绿化应符合消防疏散和结构安全等要求,注意结构承重和防渗,施工方案应报当地公安消防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已建成或在建项目的立体绿化必须在确保无安全隐患的前提下进行,严禁借立体绿化建设之名进行屋顶违章搭建。在实施立体绿化过程中,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城执法部门加强对屋顶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

    篇二:立体绿化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我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生态质量,进一步美化我市城市立体空间,有效推进立体绿化建设,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梧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我国关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建设及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立体绿化建设,不断提高城市立体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一)积极推广城区构筑物、屋顶、墙面、阳台、护坡等立体绿化,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城区立体绿化达到一定规模和较好效果。

    三、实施范围

    (一)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居住区建筑、公共建筑等新建项目应包括立体绿化的建设内容。

    (二)酒店、工业园区、医院、商场等新建项目应包括立体绿化的建设内容。

    (三)XX年以内已建成的产权明晰、能满足房屋建筑安全要求的公用建筑以及居住区、会所、围墙等均列入立体绿化实施范围。

    四、实施原则

    坚持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原则。在建筑规划、建设时应积极推广立体绿化建设,成为我市发展低碳经济和节能环保建筑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并在完成主体建设的同时完成立体绿化建设。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原则。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动员社会、集体、个人等共同参与立体绿化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生态节约的原则。根据不同类型的项目建设不同类型的立体绿化,选择适生植物以及可循环利用材料,在提高绿视率的同时满足休闲、观赏的需要,缓解地面绿化资源不足的矛盾。

    五、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成立梧州市城市立体绿化推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城市立体绿化推广实施工作,具体如下:

    (一)成员名单。

    组 长:张学军 副市长

    副组长:陈景文 市政府副秘书长

    梁 冰 市政管理局局长

    成 员:杨立程 市住建委副主任

    张周来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徐 勇 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聂敏轩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聂振传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 畅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黄坚强 市环保局副局长

    秦清泉 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

    莫炯升 市水利局副局长

    梁聚文 市林业局总工程师

    王剑彪 市文新局副局长

    黄福林 市卫生局调研员

    邝日晓 市委督查室副主任

    黄昌平 桂东公路管理局副局长

    吴振中 万秀区副区长

    李丽铭 蝶山区副区长

    韦贤康 长洲区副区长

    江春成 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英志光 市东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廖相华 市保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周逸鹏 市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创园办)和八个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梁冰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徐勇同志兼任。

    (二)职责分工。

    1.建设项目立体绿化推广组。由市住建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等有关单位配合,积极推广立体绿化建设,使项目在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环评和建筑设计阶段加入立体绿化建设内容,并将立体绿化纳入节能建筑建设、评比的指标体系。

    2.资金组。

    (1)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财力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立体绿化建设资金和市属公用建筑、公共设施建设立体绿化养护资金,对各城区、街道以及社会单位的立体绿化建设和养护给予适当补助。

    (2)各城区政府负责落实各城区、街道的立体绿化建设和养护费用。

    (3)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委、市政管理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以及各园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和各城区政府,负责督促各自建设组内相关单位落实立体绿化建设和养护资金。

    3.城市桥梁立体绿化建设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政管理局、桂东公路局等有关单位配合,对城区桥梁实施立体绿化建设。

    4.教育系统立体绿化建设组。由市教育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城区政府配合,负责市内教育系统的立体绿化建设和协调工作。

    5.卫生系统立体绿化建设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城区政府配合,负责市内卫生系统的立体绿化建设和协调工作。

    6.公共建筑立体绿化建设组。由市政管理局牵头,市住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东泰公司、市城投公司、市保投公司、城区政府配合,负责全市公共场所立体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7.社区、园区立体绿化建设组。由城区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负责辖区内立体绿化建设管理和协调工作。

    8.宣传督查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督查室牵头、市政府督查室、市文新局配合,加强城市立体绿化工作的宣传报道、检查和督促,每季巡查一次,每半年通报一次,确保立体绿化建设成果。

    六、实施步骤

    (一)在城区主干道两侧和骑楼城核心区优先推广实施立体绿化,在20XX年6月底前完成。

    (二)城区次干道立体绿化待主干道立体绿化取得效果后逐步推广实施。

    七、鼓励性政策

    (一)立体绿化建设经费。

    1.新建项目。

    政府投资的项目,立体绿化建设经费应纳入项目投资建设预算。

    社会单位投资的项目,立体绿化建设纳入项目总体建设计划,与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2.已建项目。

    凡属市级财力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立体绿化建设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各区、街道以及社会单位的立体绿化建设费用,原则上由城区政府承担,市财政给予适当经费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1)屋顶绿化:花园式为100元/平方米,组合式为80元/平方米,草坪式为50元/平方米。

    (2)绿篱围墙、桥柱绿化:20元/米。

    (3)阳台绿化:50元/米。

    (4)绿荫停车场:100元/平方米。

    (二)立体绿化养护经费。

    1.按照“谁使用、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落实立体绿化养护专项资金。

    2.市属公用建筑、公共设施建设立体绿化养护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3.各城区、街道、社会单位建设的以及虽属市财政投资建设但交由各城区、街道、社会单位管理、使用的立体绿化,其养护资金分别由建设、管理或使用的城区政府及社会单位自行落实。

    (三)其他鼓励措施。

    1.对积极参与立体绿化建设的单位、居住小区,在 “园林单位”、“园林小区”评比时给予适当加分。

    2.新建设项目确因用地限制,经批准同步实施立体绿化的,花园式屋顶绿化按照30%、草坪式屋顶绿化按照20%计算绿化面积,垂直绿化按10%计算绿地面积。

    篇三:立体绿化实施方案

    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努力实现将我市建设成中国西部人居环境最佳的现代特大中心城市的奋斗目标,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及《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XX〕22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开展的新居工程、平改坡工程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等工作,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生态学思想和循环经济理论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新”、“三最”目标,坚持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协调,注重城市建设的循环性和环境共融性,因地制宜、形式多样进行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建设,缓解城市绿化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开创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建设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增加城市绿量,拓展市民休闲空间,减少房屋屋顶滞尘量,进一步改变我市各行政区域之间绿化指标不平衡的现状。到20XX年,中心城区内达到人均垂直绿化2 ㎡(按竖向面积计算)以上,人均屋顶绿化面积0.5 ㎡以上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空间立体绿化风格和特有都市景观。

    二、实施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按本实施方案,重点在五城区(含高新区),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区以及双流县和郫县实施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工作。其他各县(市)参照本方案的精神和方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城乡空间立体绿化工作。

    (二)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屋顶绿化、墙体及其它建构造物的垂直绿化、绿墙建设等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一)由市重大办牵头,市建委、市园林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参加,成立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工作小组,组织编写城市空间立体绿化技术导则、实施办法,并监督管理各区(市)县政府开展此项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将市上下达的目标进行分解,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二)由市建委、市园林局牵头成立“城市空间立体绿化”课题研究组,针对成都地区的空间立体绿化适宜种植基材、植物配置、生态效益、技术导则、质量标准等开展系统、深入研究,于20XX年3月31日前形成研究成果及时用于指导生产,为国家园林城市验收提供扎实的科技成果。

    四、具体措施

    (一)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各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步骤。市级有关部门分别按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建绿资金补贴,各区(市)县财政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任务完成。对五城区(含高新区),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区以及双流县和郫县范围内已建建构筑物立体绿化工作,由所在地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各区(市)县市容管理部门为实施主体;新开工房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市规划局按照《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市建委在施工图纸审查备案管理工作中严格把关;市园林局制定屋顶绿化折算以抵扣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具体办法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建设单位(或业主)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时应向市建委提供屋顶绿化的竣工验收资料。

    (二)明确目标,逐级分解

    1.由市园林局牵头,在20XX年1月31日前完成市区范围内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现状调查,并根据各区(市)县实际情况制定20XX年的目标任务。

    2.20XX年8月以前,市园林局负责组织实施三环路以内具有绿化条件的立交桥、人行天桥、公用设施构造物外立面的垂直绿化覆盖,完成后及时移交原管理单位,并签定后期维护合同。

    3.20XX年10月以前,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实现新增屋顶绿化30万㎡(各区按5万㎡计),垂直绿化12万㎡(各区按2万㎡计),绿墙建设6万延米(各区按1万延米计)。

    4.五城区(含高新区),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区以及双流县和郫县范围内新开工楼房(12层以下、40米高度以下的中高层和多层、低层非坡屋顶建筑)应按有关要求实施屋顶绿化,到20XX年全市屋顶绿化总面积要达到200万㎡以上。

    5.除军事设施、监狱等有保密要求或其他特殊规定的单位外,各单位原有实体围墙改造为绿墙,临街的新建围墙应全部采用绿墙。

    (三)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1.鼓励已完工或在建建筑物屋顶进行绿化改造和垂直绿化。动员社会、集体、个人共同参与,对在建的或近20年内完工且符合建筑安全的屋顶进行绿化改造。屋顶绿化改造经费实行“以奖代补”的政策,由市、区、社区三级组织开展“优秀屋顶花园”等评选活动。

    2.加强新开工的建筑物屋顶绿化管理工作。新开工建筑要严格按照《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屋顶绿化。

    3.将屋顶绿化率、垂直绿化面积纳入市、区级园林式社区和园林式单位评选的考核指标体系。

    (四)抓好重点,示范联动五城区(含高新区)分别抓好一个5000㎡以上的屋顶绿化建设重点示范工程,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区以及双流县和郫县抓好一个2000㎡以上的屋顶绿化建设重点示范工程,带动周边建筑群的屋顶绿化,建成一批以屋顶绿化、墙体绿化、绿墙绿化为特色的立体绿化示范街道和示范小区。要对三环路以内立交桥、人行天桥和其他公用设施构造物的立面全面进行绿化覆盖;要结合新居工程抓好新建房屋的墙体垂直绿化,结合新居工程和平改坡工程开展屋顶绿化,使我市中心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五)依法实施,确保安全立体绿化应符合《消防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满足房屋建筑安全要求,施工方案应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注意屋顶承重和防渗。已建或在建建筑物屋顶绿化改造必须在确保无安全隐患的前提下进行,严禁屋顶违章搭建。

    (六)培育产业,创造就业要利用实施城市空间立体绿化的契机,培育我市园林绿化产业,为绿化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开辟新的空间。要依托城市就业培训和服务机制,加大对园林绿化从业人员的培训,拓宽再就业途径。

    五、屋顶绿化管理办法

    (一)选址条件建筑竣工时间在近20年以内、产权明晰、满足房屋建筑安全要求可实施绿化的屋顶。

    (二)工程设计屋顶绿化设计工作应由具有建筑或园林设计乙级资质以上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文件中必须对建筑屋顶承重、防渗漏、灌排水、植物配置、种植基材选择等进行单项验算和设计,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提供完整图纸和技术文本。

    (三)方案审查对产权明晰的1000㎡以上的建筑物,屋顶绿化设计方案报市园林局组织审查;1000㎡以下的由所在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园林局备案。

    (四)质量监督和峻工验收屋顶绿化工程完工后,由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屋顶绿化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并负责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施工单位应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并存档备查。

    (五)管理维护屋顶绿化工程峻工验收后,由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与产权业主签订项目移交和后期维护协议。原则上可实行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维护责任统一。项目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定期调查和维护指导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篇四:立体绿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市中心城区绿化水平,充分利用有限空间增加城市绿量,改善生态环境,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要求,结合市中心城区立体绿化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共赣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赣州中心城区建设步伐的决定》(赣市发[20XX]5号)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的原则。围绕扩大城市绿化范围,丰富城市绿化层次,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绿化用地不足的矛盾,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的目标。充分发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立体绿化建设,开创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建设的新局面。

    二、工作任务

    立体绿化是指充分利用不同城市立地条件,选择攀援植物及其它植物栽植并依附各种构筑物及其它空间结构的绿化方式,包括城市桥梁、建筑墙面、坡面、河道堤岸、屋顶、门庭、花架、棚架、阳台、廊、柱、栅栏、枯树及各种假山与建筑设施上的绿化。

    从20XX年起,在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全面启动立体绿化工程,建成一批以屋顶绿化、墙体绿化、绿墙文化为特色的立体绿化示范街道、示范单位和示范小区,用立体绿化装扮赣州城。

    (一)市中心城区各单位、小区应充分利用建筑墙面、屋顶、护坡、门庭、窗台、花架、棚架、阳台、廊、柱、栅栏及各种建筑设施进行立体绿化;新开工的建筑物屋顶有条件的,必须实施屋顶绿化;临街的建筑物围墙、主要干道围栏等适宜绿化场所全部进行立体绿化。

    (二)新建、改建的公园、广场、街道、小游园实施上层乔木、中层灌木或花灌木、下层地被植物或蔓生植物的立体绿化。

    (三)桥梁、水塔、古城墙等公共建设物上采取种植攀附植物、悬挂种植框等方式实施立体绿化。

    三、实施范围

    市中心城区主要街道、重要节点、大型公共建筑物、城市主要出入口、各单位和居住小区等适宜开展立体绿化地的场所。

    四、组织机构

    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中心城区立体绿化工作,并明确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一)成立市推广立体绿化领导小组

    组 长:邓又林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谢宝河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局长

    郑昌宾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成 员:

    谭学忠 章贡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刘建国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许志辉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蔡 智 市财政局副局长

    罗宗禧 市规划建设局副调研员

    王历翰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黄启明 市房产局副局长

    卜明生 市林业局副局长

    朱丽琴 市园林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区绿化办公室,郑昌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成立市立体绿化科研课题组

    由市城管局牵头组织成立“赣州中心城区立体绿化”课题研究组,针对赣州市开展立体绿化适宜种植基材、植物配置、生态效益等开展系统、深入的研究,形成研究成果及时用于指导生产,为科学开展立体绿化提供扎实的科技成果。

    (三)工作职责

    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作用,积极组织督促区内各单位、小区认真落实好立体绿化任务;

    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立体绿化的宣传造势,营造氛围,树立市民积极投入到立体绿化工作中的良好意识;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立体绿化专项扶持资金,并确保及时拨付到位。其专项资金数量、用途、拨付方式由市立体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报市立体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市规划建设局严把规划关,将屋顶绿化竣工验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市房产局负责督促物业管理单位组织业主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好小区立体绿化任务;

    市林业局选育和驯化适宜运用于立体绿化的乡土植物,为开展城市立体绿化提供丰富的植物品种;

    市城管局、市园林局要充分发挥好技术指导作用,对市中心城区主要街道、重要节点、大型公共建筑物、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适宜开展立体绿化地的场所进行统一规划设计。督促适宜开展屋顶绿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明确屋顶绿化设计方案。市城区绿化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写城市空间立体绿化技术规范、质量标准、验收办法;负责督促和指导单位、小区完成立体绿化任务;受市城管局委托做好立体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及评比表彰。

    市中心城区各单位、小区立体绿化建设和管养实行属地管理,由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的小区、建(构)筑物,由产权人或该小区、建(构)筑物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立体绿化。

    立体绿化是现代化的绿化方式,可以说是现在最先进的科学绿化,立体绿化是一种全面的,整体的,全覆盖式的绿化方式,可以说它的好处多多,在未来立体绿化建设之后,我们的生活环境会越来越来好,空气质量也会越来高。我们北方应积极实施这种绿化方式,在我们北方雾霾天气严重的今天,这种绿化方式是再合适不过的了。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令: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1月22日,省长龚正签发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已经2019年1月12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引导、激励机制,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科技、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和装配式建筑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新建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七条 绿色建筑按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3层以下居住建筑除外)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其中,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城镇新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第八条 需要审批、核准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九条 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条件、建设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等有关指标,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示。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建设条件编制建筑设计方案。有关部门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以及采取的绿色技术措施等内容,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编制绿色建筑专篇。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降低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绿色建造措施,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减少废弃物排放,防止噪声污染、工地扬尘等,其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绿色建筑标准,采取抽查、抽测等方式,对建筑质量责任主体和建筑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竣工验收不得通过。

    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测评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当责成有责任的单位进行整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以及技术措施、节能设施的保修期限和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销售合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在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对空调通风、电气和智能控制、给排水等系统进行综合效能调适,保证各系统协调运行,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八条 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水和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系统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水、电、燃气、供暖和空调系统分户、分项计量;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记录完整,水、电、燃气等可实现远程读数记录;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排放达标;

    (五)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九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建筑外围护保温系统、建筑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节能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技术措施发挥实际效果。

    第四章 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一条 绿色建筑发展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天然采光、雨水利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智能化等先进适用技术。

    第二十二条 鼓励建设能效水平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低能耗建筑,降低建筑的采暖、制冷能耗需求。

    第二十三条 新建高度100米以下城镇居住建筑、农村社区以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浅层地热能进行供暖、制冷。鼓励其他建筑项目使用浅层地热能进行供暖、制冷。

    第二十四条 大型公共建筑和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要求建设地下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库,配建的附属用房应当尽量利用地下空间。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新建民用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第二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材料标识制度,指导开展绿色建筑材料标识工作。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可以自愿向第三方机构申请绿色建筑材料标识,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以及标识体系开展标识工作。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使用获得认证标识的绿色建筑材料。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优先使用获得认证标识的绿色建筑材料。

    第二十七条 鼓励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利用建筑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再生建筑材料。

    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等部位,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建筑工程范围内的道路、地面停车场等应当优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第二十八条 鼓励绿色建筑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与产品。

    新建装配式建筑应当实行全装修。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与主体结构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等协同进行。

    第二十九条 新建城镇民用建筑,其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应当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评价等级等要求。

    第三十条 鼓励农村民用建筑结合地域特点、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外墙保温技术、节能门窗和太阳能、生物质能、空气能、地热能等绿色建筑技术产品。

    第五章 引导激励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资金,重点用于下列工作:

    (一)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

    (二)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制定;

    (三)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能效提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清洁能源取暖、绿色生态城区(镇)等示范;

    (四)装配式建筑项目、产业基地及区域示范;

    (五)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宣传、公共信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对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的,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二)居住建筑采用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应热水的,其用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三)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能源替代量可以抵扣相应的建筑能耗量;

    (四)公共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五)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按照有关规定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第三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可以单独或者会同设计、施工、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自愿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资金的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鼓励企业和相关机构开展绿色建筑咨询服务,健全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体系。

    第三十五条 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经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等方式发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降低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销售合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等相关内容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转自青岛城乡建设

    三、公路景观与绿化设计介绍?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所称的景观与绿化设计范围限于公路用地界范围内。建筑网查阅文件得到公路景观与绿化设计的相关资料,其基本概况如下。

    一般规定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所称的景观与绿化设计范围限于公路用地界范围内。公路两侧景观与绿化工程设计必须在正常用地范围以外占用土地时,所占用土地应计人公路用地。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选线及设计时,应有意识地将公路用地范围外既有自然或人文景观纳入视觉范围而加以利用,使公路同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融为一体。本章对公路建设中利用和改善环境作了规定,主要针对高速公路和有景观要求的路段。

    公路景观设计应将公路主体工程,即公路线形、桥梁、隧道、立体交叉与沿线设施作为综合建筑群体统畴考虑,采取与自然环境、经济条件相适宜的技术对策。既不能为片面追求景观效果不顾当地条件和工程特点盲目加大投资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也不能不结合项目特点,忽视景观设计,造成公路与自然景观不相协调。

    景观

    公路景观设计应系统考虑公路本身景观及沿线既有景观,使其相互协调并形成和谐的景观带,既为公路使用者提供舒适的行车环境,同时也使从公路以外观察公路环境者感到公路景观与周围环境达到和谐统一。

    公路景观设计从公路本身人手只是一个方面,而应在选线时即充分利用沿线景观。

    服务区是公路使用者活动最为集中的地方,对景观需求也较为强烈,因此服务区的位置选择及布设形式应充分利用有特色的自然景观。

    从工程技术经济角度出发,挖方深度大于25m、填方高度大于20m,即为深挖、高填路段,宜分别进行设置隧道与桥梁方案的比较。

    公路两侧设置广告牌、宣传牌,会分散驾驶人员的注意力,从而容易引起交通事故,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除收费站、服务区、起点、讫点外)不得设置广告牌、宣传牌。

    广告牌、宣传牌泛指除路用标志牌以外的商业性、政治性、宣传性等其它用途的牌子。 因建筑小品有可能分散驾驶人员注意力,故不提倡用于高速公路的路段上。

    绿化

    公路绿化的目的在于通过绿化缓解因公路施工、营运给沿线地区带来的各种影响,保护自然环境,改善生活环境,并通过绿化提高公路交通安全和舒适性。公路绿化设计必须适应地区特征、自然环境,合理确定绿化地点、范围和树种。

    公路绿化的功能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分类。以日本为代表的分类方式,是将绿化分为安全驾驶、美化、环境保护三大功能,据以确定绿化栽植的型式与规模。事实上,根据一种功能确定的绿化栽植型式往往具备多种功能,如引导司机视线和诱导判断公路线形方向的栽植,既具有交通工程学中视线引导功能,同时也有保护沿途环境的作用,还具备美化景观的能力。因此,本规范从绿化栽植实际应取得的效果和希望达到的目的分析,将公路绿化功能归纳为“改善环境”和“保护环境”两类。设计中不应片面、孤立地按照某种需要确定栽植型式,而应综合考虑一种栽植型式的不同效果加以合理运用。

    保护环境绿化,一是保护公路本身的行车免遭风、雪袭击或减轻影响程度,二是防治公路施工、营运期弃土、噪声、废气对沿途环境的污染。

    防护林带、防气体污染林带,因为涉及用地宽度,因此在设计过程中应深入地对气象、土地资源等基础资料进行调查,以保证设计经济合理。

    改善环境绿化的各种栽植型式并不对公路本身的使用性能产生影响,其目的是为驾乘人员提供得到改善后的良好行车环境,促进行车安全。

    公路沿线附近的坟墓、屠宰场、垃圾堆等物,污染视觉影响情绪,应采取遮蔽栽植的方式改善视觉环境。

    公路绿化设计得当,则具有较强的环境效应。本规范规定的不同功能条件下的栽植型式,是与公路经过地区各种条件相适应的设计,通过各种栽植的点或区段集合成公路沿线的景观带,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

    互通式立交与服务区的绿化设计宜与当地城市绿化风格及建筑风格协调一致。本规范规定宜做景观设计,是在功能绿化设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绿化美学要求,以提高绿化设计水平。

    公路绿化常用的植物有常绿乔木、落叶乔木、常绿灌木与小乔木、落叶灌木与小乔木、藤木及其它植物等。为供设计人员选择时参考,现将有关植物分类列于表3~表7中。

    常绿乔木表3

    名称 生长地区 生长环境 高度(m) 对环境污染的作用景观

    温度、湿度、阳光土壤

    罗汉松 华东、中南温暖、多湿处沙质酸性土壤16-25抗污染,对二氧化硫的抗性强园景树

    白皮松 西北、华北、西南阳性树种,略耐半荫酸性或中性黄土、肥沃钙质土25-30对烟尘、二氧化硫有较强的抗性树形多姿,苍翠挺拔

    油松 华北、东北、西北阳光充足北方地区,耐盐碱、水湿、干旱酸性或中性土壤25-30防尘、防风,易受二氧化硫的伤害园景树

    云松 华北、西北喜冷凉湿润气候微酸性土壤20抗污染,具有良好的吸尘降噪能力园景树风景林

    侧柏 华北、华东、华南喜阳光,气候在8℃-16℃生长良好各种土壤20抗污染园林树

    松柏 华北、华东、四川喜阳光,耐旱、热20抗污染,具有吸尘降噪作用园林树

    龙柏 长江、黄河流域喜光、温湿气候湿润土壤8抗污染,具有吸尘降噪作用园景树

    桉树 华东、华南、西南喜光、温湿气候酸性或微碱性土壤,忌石灰质土壤38具有中等抗污染能力叶深绿,冠圆形

    细叶榕 华东、西南、华北等喜阳光、暖热多雨气候酸性土壤15-20抗污染,能吸收空气中有毒物质树冠广大

    银桦 华东、西南喜阳光、温暖湿润气候酸性土壤20抗污染强,吸收空气中有害物质

    落叶乔木表4

    名称 生长地区 生长环境 高度(m) 对环境污染的作用景观

    温度、湿度、阳光土壤

    水杉 中南、华东、西南喜阳光、温暖湿润气候肥沃沙质土,微酸性土30-40对二氧化硫的抗性弱,降噪效果好树干挺拔

    金钱松 长江流域酸性沙质土对二氧化硫抗性弱树干挺直、树冠呈圆锥形

    白桦 北方地区、高原地区喜阳光、耐寒酸性土,适应性强15树冠为长圆球形

    毛白杨 黄河流域喜阳光、湿润气候20-30抗污染,吸收空气中有害物质,吸滞尘埃园景树风景林

    旱柳 全国各地耐干旱、水湿,喜阳光通气良好的沙质土20抗烟尘,能吸收空气中有害物质,有固沙能力

    馒头柳 北方地区耐寒,喜阳光,适应性强通气良好的沙质土15抗烟尘

    垂柳 长江流域、华北、陕西等喜阳光,适应性强湿润沙土18抗污染,能吸收有害物质

    榆树 全国各地喜阳光,适应性强肥沃、湿润沙土抗污染,耐烟尘,吸滞尘埃

    枫杨 南方地区喜阳光,湿润气候肥沃深厚的油沙土、酸性及微碱性土30抗污染

    槐树 全国各地喜阳光、耐干冷排水良好的沙质土10-15抗污染,吸收有害气体

    刺槐 全国各地喜阳光,耐干旱、不耐荫、不耐涝排水良好的沙质土10-15抗污染强,吸收有害物质,吸滞尘埃

    臭椿 全国各地喜阳光,适应性强20-30对烟尘、二氧化硫的抗性弱,能吸滞尘埃,降噪效果好

    杨树 北方地区喜阳光,耐寒,耐旱肥沃沙质土壤对二氧化硫的抗性强

    乌柏 黄河以南各省喜阳光,不耐荫,喜温暖湿润气候深厚、湿润、排水良好的土壤15对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尘有较强抗性冠球形、秋叶紫色

    泡桐 东北、华北、西北、华东等地喜阳光,不耐荫,喜温暖气候,耐旱、不耐积水与盐碱湿润、肥沃、疏松、通气良好的土壤20抗烟尘,能吸收空气中有害物质开花并有芳香

    白蜡 全国各地喜光、喜温暖湿润气候喜石灰性土壤,在碱性、中性土壤中也能生长15抗烟尘,对二氧化硫有较强的抗性秋天叶为黄色

    合欢 华北、四川、长江以南各地喜光,能适应各种气候条件,不耐寒、耐涝对土壤要求不严,干旱贫瘠沙质土均可15抗污染,有改良土壤和固沙的作用树冠扁而阔,盛夏开粉红色花

    常绿灌木、小乔木表5

    名称 生长地区 生长环境 高度(m) 对环境污染的作用景观

    温度、湿度、阳光土壤

    大叶 黄杨长江流域以及以南地区 喜阳光、温湿气候肥沃、湿润土壤1-3 抗污染较强,吸收有害物质

    夹竹 桃华北以南 喜温暖、湿润气候 抗污染强,吸收有害物质

    女贞 华北、西北、西南 喜阳光、湿润气候肥沃、湿润土壤 13抗污染,吸收有害气体,吸滞尘埃

    海桐 长江以南喜阳光、温湿气候湿润土壤 3抗污染,吸收有害物质

    冬青 全国各地 1-3抗污染

    落叶灌木、小乔木表6

    名称 生长地区 生长环境 高度(m) 对环境污染的作用景观

    温度、湿度、阳光土壤

    太平花 华北喜光、耐干旱肥沃、排水良好的土壤3吸滞粉尘,吸收有害气体,抗污染花乳白色,开于5-6月

    月季 华北、西北、华东、西南喜光、温暖的气候对土壤要求不严对有机物有较好的抗性花开于5-10月

    迎春 华东、华北、西南喜湿润,耐寒、耐旱、适应性强肥沃土壤3抗污染花淡黄,开于2-4月

    木槿 全国各地 喜温暖湿润气候酸性土,但要求不严5抗污染花白色或紫色,开于6-9月

    黄刺玫 东北、华北、西北喜阳光、耐寒、耐旱肥沃、排水良好的酸性土壤花淡黄色,开于4-5月

    龙爪槐 华北等地 喜阳光、湿润气候肥沃、湿润土壤树冠伞形,枝似龙爪下垂

    紫穗槐 东北、华北、西北 喜阳光,耐寒排水良好的土壤4抗污染,吸收有害气体花暗紫色

    小冠花 全国各地 适应性强,耐旱适用于偏碱性的土壤抗污染根系发达,宜植于公路两侧的路堤边坡,花多色,花期长

    结绫草 黄河以南 喜光,耐旱、耐踩对土壤适应性强根系发达,宜形成草坪

    天鹅绒 草长江以南 喜温、湿气候,耐踩肥沃、排水良好的土壤葡萄茎发达,宜形成草坪

    野牛花 全国各地 喜旱,耐寒、耐踩对土壤要求不严葡萄茎发达,宜形成草坪

    羊胡子 草华北、西北、东北耐寒、耐荫、不耐踩 对土壤要求不严绿色期长,宜形成草坪

    紫薇 华北以南 喜温暖,有一定的抗寒性石灰性土壤最好抗污染强

    藤木及其他植物表7

    名称 生长地区 生长环境 高度(m) 对环境污染的作用景观

    温度、湿度、阳光土壤

    蔷薇 华北以南 喜光、耐寒对土壤要求不严抗污染,对二氧化硫抗性弱花色多作垂直绿化

    紫藤 全国各地 喜阳光,对气候适应性强肥沃、排水良好的土壤有一定的抗污染性花淡紫色,可用作垂直绿化

    常青藤 中南、西南、西北 喜温湿气候对土壤适应性强抗污染四季长春,作垂直绿化

    金银花(忍冬) 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喜阳光,耐荫、耐寒对土壤适应性强抗污染花期长、生长快,垂直绿化

    凌霄 华北以南 喜温、湿气候对土壤适应性强抗污染花橙红色

    爬山虎 全国各地 耐荫、耐寒,对气候适应性强对土壤要求不严抗污染垂直绿化材料,可用于美化声屏障

    建筑网对公路景观与绿化设计基本情况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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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景观道路设计规范有哪些

    景观道路设计规范有如下:

    CJJ 37-2012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 48-1992 公园设计规范

    CJJ 67-95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

    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 82-2012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83-99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 132-2009 城乡用地评定标准

    CJJ_T 91-2002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CJJ_T 85-2002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_T 121-2008 风景名胜区分类标准

    GB 10000-1988 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

    GB 12941-199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GB 50001-2010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 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 50014-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7-2013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78-1993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GB 50220-9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 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68-2005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400-2006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 50420-2007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GB 50437-2007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 50442-2008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GB 50513-2009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858-2013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_T 10609-2008 技术制图

    GB_T 13890-2008 天然石材术语

    GB_T 1452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GB_T 16766-2010 旅游业基础术语

    GB_T 17670-2008 天然石材统一编号

    GB_T 18168-2008 水上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

    GB_T 18513-2001 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

    GB_T 189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_T 18971-2003 旅游规划通则

    GB_T 18972-2003 旅游资源调查、评价规范

    GB_T 19231-2003 土地基本术语

    GB_T 20033-2005 人工材料体育场地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

    GB_T 20416-2006 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技术规程

    GB_T 24708-2009 湿地分类

    GB_T 50001-2001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_T 50103-2010 总图制图标准

    GB_T 50145-2007 土的工程分类标准

    GB_T 50280-98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_T 50563-2010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HJ 2005-2010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JC_T 2114-2012 广场路面用天然石材

    JGJ_T 163-2008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LY_T 5132-95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LY_T 1755-2008 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

    SL 431-2008 城市水系规划导则

    SL 471-2010 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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