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禁止21种行为(公务员下班能做自媒体吗)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公务员的禁止21种行为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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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身处公务员岗位,有哪些事情是不能做的?做哪些副业是允许的?
身处公务员岗位,有哪些事情是不能做的?
★不能兼职
兼职在普通人看来,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公务员有明文规定,禁止公务员兼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行为和活动,企业就职也是不行的,违反以上规定,看具体情节,轻则处分警告,重则开除。
公务员也不是完全不能兼职,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并且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并且不能领取劳动报酬,是可以兼职的。
★不能随便发朋友圈
如果是个爱分享生活,发布朋友圈的人,那么考公要斟酌一下了,首先工作时间自然不能发朋友圈,出门游玩、拜访亲友,也要慎重些。任何与私密工作倾向的文字或者图片,更是要注意,所以会发现,身边好多考生公务员的朋友,变得神秘了,基本上都不发朋友圈了。
★不能自己注册公司
公务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注册个体工商户,更不能借他人身份注册从事个体经营,虽然公务员的空闲时间比较多,工资又比较固定,好多人有了兼职念头,但是这些行为不能触碰,查到就是丢饭碗的事。
公务员除了本职工作,做哪些副业是允许的?
公务员确实有很多限制,是不是只能每个月守着基本工资,什么都不能做呢,也不尽然,公务员可以做的不违反规定,又合情合理的副业有哪些呢?
写书赚稿费。有文采有能力的公务员,可以自己写书,写稿赚钱,这些是不违反纪律的获利行为,写书本身对自己的能力也是一种提高,不求盈利,作为一个爱好,也是不错的。
合理的投资活动。公务员可以在合理的条件下进行购买基金、股票这样的投资活动,从中获得的收益是被允许的。房屋出租,家里有房产的公务员,还可以出租房租,用租金赚钱,车辆出租也是可以的,这些都是合理合法的收益。
毕业生考公务员需要做好哪些准备?
首先要做好心理准备,考公可能不是一次就能成功的事,考了两次三次的人,也是大有人在,考公是个很漫长的道路,意味着要牺牲掉很多自己的时间。
空闲下来,就要学习,同时,不能只看好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本身是一个服务大众的职业,只想要安逸生活的考生,还是趁早放弃吧。
明确考公务员的内容,公务员主要考“行测”“申论”两门,之后就是购买资料书,可以线下报名课程,也可以在网上报名课程,时间更自由些,还要做好学习计划,合理的学习计划事半功倍。
还有,对于家里人和自己能不能过政审要心中有数,切勿抱着侥幸心理,甚至有所欺瞒,考公的政审是很严格的,侥幸心理只会白白浪费了时间和精力,选择其他的行业也不是不能成功的。
二、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十六项违法违纪的行为是什么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三、公务员考察哪些情形属于违规违纪行为?
1、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对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言行的;在生活中有流氓、偷窃、赌博等不良行为的,道德品质不良好的以及有贪污、诈骗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这些考生在政审中都是不合格的。
2、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3、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有抵触行为的;受过刑事处分的;受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的;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4、组织纪律松懈,经常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超计划生育以及有其他不宜搭到机关工作问题的人也是不合格的。
关于公务员考试考察(政审)标准问题
报考人员有关政审工作展开方式如下:
(一)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考察时应成立考察组,考察组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抽调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考察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关系的,应当回避。考察前,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考察工作应依靠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的组织和群众,采取个别谈话、座谈、民主测评、查阅档案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也可到考察对象曾经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其日常表现情况的鉴定或证明。考察期间,可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公告。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的考察,可提请外交、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考察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进行进一步审查。其中,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政审规定进行考察。
(四)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具有履行职位职责必备的素质能力,能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清正廉洁自律。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公务员招录和其他人事考试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且仍在处理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已登记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以及不符合报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罢工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3、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曾受到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后不满五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以致招录机关无法了解真实情况的。
4、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5、对报考省级机关的涉密等重要职位的人员,凡是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含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职位)的,除以上情况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曾受过少年管教或近两年内受过治安拘留处罚的;
(2)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3)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4)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有国(境)外的政治背景在考察期满30天后仍无法查清的;
(5)有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五)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据实写出书面考察报告。
考察报告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四、公务员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规定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扩展资料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参考资料:国家公务员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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