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就业管理局(杭州就业管理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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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的网址是什么?
一、通讯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
二、邮政编码:310014
三、联系方式
(一)一楼办事大厅:
石 伟 0571-88008635
沈佳莹 0571-88008635
(二)毕业生就业服务部(1406室)
高建明 0571-88008632
陈先念 0571-88008633
(三)学历认证:(1406室)
黄 骏 0571-88008632(FAX)
http://www.ejobmart.com.cn/
二、杭州市里有几个人力资源市场
落档案也可以找可以接收档案的单位,一般国有,事业肯定可以,大型企业有的也可以。其次是人才中心,一般都在政府办公楼边上的。
高新区(滨江)人才中心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兴路江南大道100号滨江区政府
人才中心是政府部门,每个县级以上的政府都有设立人才中心的,办理相关业务。
杭州市人才服务局是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为全市人才流动提供各类服务的相当副局级事业单位,现址东新路155号(和平广场东南面),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杭州市人才开发中心。杭州人才市场成立于1988年,是由市人才服务局负责业务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现与杭州市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杭州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合署。
市人才服务局与人才市场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开展人才供求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工作;受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人事代理、流动党员管理、集体户籍挂靠等相关服务工作;开展全市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推荐工作;为用人单位及各类人才提供人才招聘、人才派遣、政策咨询等服务。
目前人才服务局下设毕业生就业工作处等7个处室,人才市场下设交流部等5个工作部门,还出资建立了杭州江南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和杭州人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拥有自己的工作网站“杭州人才网”和“杭州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网”,设有办事大厅、人才交流大厅、招聘信息大厅、洽谈室、档案库房、办事人员信息登记区等服务区域。
相关部门
浙江省人才市场 莫干山路73号金汇大厦
杭州市人才市场 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155号和平家私城4楼
· 杭州市人才开发中心浙大分中心: 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东3教学楼104室
· 杭州市人才开发中心下沙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路786号
· 杭州高新区人才中心:文三路199号
· 杭州经济开发区人才中心:下沙怡乐路6号(物美超市对面)
· 上城区人才中心: 惠民路26号
· 下城区人才中心: 流水东苑3幢底层下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内
· 江干区人才中心: 庆春东路1号
· 西湖区人才中心: 浙大路1号
· 拱墅区人才中心: 文一路28号拱墅区行政服务中心内
三、杭州市劳动局电话号码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571-85252544, 0571-87211778,0571-87250955,传真号码:0571-87214246。电子邮箱地址: ldj@hz.gov.cn 。
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D座18-20层,邮政编码:310026。
工作日受理时间:夏令时:9:00-12:00,14:30-18:00;冬令时:9:00-12:00,14:00-17:30。
杭州市人民来访(联合)接待中心人力社保窗口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06号。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周五上午9:00-12:00。
扩展资料: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应的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统计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人才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全市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综合性政策;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人才选拔、培养、引进项目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四、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援助制度;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受委托承担“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许可”的审核;
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大学生创业政策,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创业指导和管理服务工作,推进大学生创业实训;建立健全就业、失业预测预警、监控分析制度,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五、负责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续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市级调剂金及补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监督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
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分析并拟订应对措施;管理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各类补充保险相关内容的审核和备案;负责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制定市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政策,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的管理和审核;负责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工作。
七、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公务员制度;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拟订本市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公务员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受市政府委托管理市行政学院;承办市政府人事任免手续。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综合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考核、培训、奖惩以及公开招聘、岗位设置等工作。
九、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研究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制度,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和资格考试工作;归口管理博士后工作和留学人员来杭工作;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十、负责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拟订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政策;负责全市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促进与国(境)外人才智力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前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制定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完善工时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依法查处劳动违法案件。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四、浙江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就业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性质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的下列企业:
(一)各级就业管理服务局(处)和劳动管理所(站)主办或扶持的企业;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主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劳动服务部)及其所属企业;
(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及其所属企业;
(四)城镇待业人员自筹资金、自愿组织兴办并接受当地就业管理服务局(处)指导、管理的集体企业;
(五)市(地)、县(市、区)就业训练中心的实习厂、店;
(六)利用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扶持兴办的生产自救企业;
(七)由各级就业管理服务局(处)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的其它集体企业。第四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开办初期和存续期间,都应当承担当地的就业安置任务。由市(地)、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局(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安置能力,下达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计划,作为对企业年度考核的一项主要指标。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其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行业归口管理等各种名义,任意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和隶属关系。第二章 政府有关部门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扶持与管理第六条 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从业人员中以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为主,其比例在开办后的半年内逐步达到60%以上;
(四)有明确合法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五)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六)工业产品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有关的具体规定;
(七)有必需的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保护措施。
对原有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市(地)、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局(处)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参照上述条件,进行性质认定工作。具体办法由省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 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论单位开办或由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均须报经企业所在市(地)、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局(处)认定性质后出具批件。第八条 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特点,除国家明令禁止或限产者外,其生产经营范围不受行业限制,允许一业为主,兼营其他行业。可以从事为本系统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货源的采购批发业务或联购联销(专营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销售自己生产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和经营非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第九条 各级劳动部门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经费中,拿出一定数额用于扶持发展投资少、上马快、安置多、效益好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此项扶持生产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低息借贷,到期偿还,周转使用。第十条 各金融机构每年应当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贷款,列入年度信贷计划,作为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生产、扩大就业所需的资金。第十一条 各级城建、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应当优先安排解决。第十二条 劳动就业服务工业企业所需的生产物资,除市场调节的部分外,凡属国家计划供应的品种,各级计划、物资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照顾。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商业和饮食服务业所需的商品货源,凡按照政策属于国家计划供应的,各级商业、粮食等部门应当列入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供应。第十三条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促进城镇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八五”期间继续对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待业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税务局另行制定下达。第十四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不得随意关、停、撤并或分立。必须关、停、撤并或分立时,应当按隶属关系和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主办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妥善安置人员,处理好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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