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审计收费标准(清产核资审计收费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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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的专项审计
清产核资的内容包括帐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清产核资工作可根据国有资产治理部门的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实施。例如,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均可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企业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实;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表。所以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是非凡目的审计,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实。?
二、清产核资,评估审计是一起专家评审的吗
清产核资,评估审计不是一起专家评审的。根据相关公开信息显示:股权转让时顺序是转让事项经批准后,先进行清产核资,,然后进行审计,最后进行评估审计,故清产核资,评估审计不是一起专家评审的。
三、清产核资审计应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清产核资审计应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应收款项审计
应收款项损失的鉴证即坏账损失的鉴证。坏账损失是指企业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
在清产核资审计中,对损失鉴证应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 2003] 72号文件)中坏账损失的认定规定进行,但在损失取证工作中,由于坏账损失取得外部证据的难度太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清产核资问题解答。也就是说,在清产核资损失证据的鉴证方面,首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例如: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其次是逾期3年以上且有债务人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资料以及企业催收记录、3年没有往来的记录;再次是企业收集完备的内部证据,若企业在确实经过努力工作仍未取得足以证明资产已发生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时,应对资产损失逐笔逐项收集完备的企业内部证据。在损失鉴证方面是逐级递减的,外部证据较为真实、可靠,内部证据可信力较差。审计师可在企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遵循实事求是原则,通过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出具资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
在应收款项损失的审计中,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首先,逐笔检查应收款,将应收款初步进行分类;其次,对有损失的应收款逐笔检查证据,进行损失的鉴证。应收款项损失的审计中,若债务人挂账与本企业挂账金额不一致,应与债务人核对,并在核对一致的前提下进行损失鉴证。若债务人已消失,无法与债务人进行核对,检查相关经济业务内容,取得当事人和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后进行鉴证,避免由此产生企业相关人员经济犯罪问题。
清产核资审计中对企业取得的具有法律效率的外部证据,检查是否有破产财产、剩余财产和遗产可供清偿,若有,应扣除破产财产、剩余财产和遗产后金额作为损失申报。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企业是否取得债务人资不抵债的证明或连续3年亏损的审计报告或连续3年停止经营的证明文件,然后检查企业的催款记录和财务记录,是否连续3年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对于企业经过努力没有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的情况下,应对资产损失逐笔逐项收集完备的企业内部证据。企业内部证据应详细说明资产损失发生的原因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与经济赔偿情况,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审计时应逐笔检查订货合同;检查其他往来科目中是否有相同单位挂账的;逐笔检查发货记录、发票,是否有债务人的收货记录;企业历次的催款记录、落实经办人责任以及对损失赔偿情况和企业内部审批程序。也就是再次核实损失发生的事实和金额。在事实和金额确凿的前提下,审计可出具鉴证为损失的鉴证意见。
对各内部往来单位欠款发生坏账损失,应收内部单位的款项进行对账,核对不符的挂账,不能作为损失申报。同时,审计中对于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做出专项说明,审计人员在审计时要注意损失的真实性,进行逐笔核对,落实损失的数额,必要时与债务人进行发函核对,确保金额的准确。避免小金额的应收款落入个人“口袋”的现象。在审计时,有些应收款挂账时间相当长,具体经办人、主管领导、企业负责人等全部离开本企业,无法核实损失发生的事实;部分应收款损失的金额难以确定,如:债务人虽进入破产程序,但破产清算程序未完结,损失金额不明确;损失的事实和金额都难以核实的情况。对于这些损失,审计在审计时无法按照清产核资文件规定出具原制度损失鉴证意见的,企业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个别认定法或账龄分析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审计时关注坏账准备政策制定的充分性和稳健性,结合被审计单位的行业特点和资产质量状况,判断资产减值准备政策制定的公允性、客观性。另一方面,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计提秘密准备,杜绝企业利用清产核资政策多提坏账准备,使应收款不能反映企业实际状况的现象。
二、存货审计
存货损失是指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盈、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以及存货成本的高留低转资金挂账等。
审计时,首先通过账务清查,将未估价入账的存货估价入账等,其次,在资产清查阶段,通过实物盘点,将存货进行分类,分为优良存货和不良存货。不良存货是清产核资审计关注的重点,并对不良存货损失进行鉴证。对于无法计入原制度损失的存货,按照被审计单位存货跌价准备政策,验证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公允性。
在账务清查阶段,检查已入库的存货是否全部入账;已销售的存货是否全部出库;委托加工存货核算方法是否正确,代管物资是否错入被审计单位账面等。
在资产清查阶段,通过实物盘点,将存货进行分类,分为优良存货和不良存货。
清产核资审计是特殊目的的审计,是过程审计,要求注册会计师参与到清产核资的整个过程中,因此,在实物监盘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能够感性地发现存货的盘盈、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损失。由于清产核资盘点日与基准日往往不在同一时点,审计时可采用倒扎账的方法验证基准日的数量。
存货损失的鉴证分为盘盈、盘亏损失的鉴证;报废、毁损损失的鉴证;被盗存货损失的鉴证;高留低转资金挂账损失的鉴证。对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损失,按照存货损失认定的规定进行鉴证。在损失鉴证时,应扣除毁损、报废存货的预计变价收入。
在清产核资审计中,普遍存在存货损失不申报或少申报现象,究其原因,企业前期存货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需交纳增值税,使现金流出企业,加大损失金额,导致企业不申报或少申报存货损失。审计师应按照损失发生的事实和损失发生的实际金额进行鉴证,而不能以企业申报损失的金额进行鉴证。
清产核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来申报资产损失,审计师在审计时也应尊重事实。对企业存货的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应说服企业如实申报,不要只看眼前利益。如果被审计单位坚持不申报或少申报存货损失,审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如实披露。
三、固定资产的审计
固定资产损失占本次清产核资比例最大,中央级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占原制度损失的56. 6% ,我们审计的一户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占原制度损失的80. 5% ,因此,我们要对固定资产损失非常重视,审查损失的证据是否充分、有效。
固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盘盈、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固定资产的清查审计,与存货基本相同,还需关注固定资产的产权和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准确性。补提以前年度少计提、未计提的折旧,以及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前年度未使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这些都可作为原制度损失申报;另外部分固定资产入账时间不准确,有些早已使用但入账时间较晚,审计师在审计时应重点关注资产状况,取得实际使用时间的依据,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并作为原制度损失。
四、无法支付款项的审计
清产核资企业往往认为是清理资产损失,而忽视了对负债中无法支付款项的清理。审计时,对未回函的应付款项逐笔进行核对,分析其账龄。通过账龄分析,关注
3年以上无经济业务往来的应付款项;其次检查相关合同、协议,检查付款期限和付款限制性条款;再次,对未回函的款项应检查相关债权人催款记录,检查有无债权人灭失现象等,对确实不需要支付的款项和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在清产核资中进行申报处理。另外,本次清产核资的损失申报是按照资产损失扣减资产盘盈后的净损失进行的,如果不申报无法支付款项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对无法支付款项的转入资本公积科目,按照税法规定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从以上两方面来看,在这次清产核资中企业对无法支付款项的应如实申报。
总之,清产核资审计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在审计中应进行详细审计,逐笔核实损失发生的事实,再次确认损失发生的金额,尊重事实,实事求是,确保清产核资审计工作全面、真实、准确。
国有资产退出需做清产核资的审计和评估吗
答,国有资产的退出,一般都需要做资产评估,这个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被低价处理
浅谈高中英语写作教学中应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1、浅谈高中英语写作教学中应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2、注重写作训练的多样化 3、注重写作的规范化 4、注重写作时教师的指导作用
什么叫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
1、清产核资的解释: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为科学评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
2、清产核资的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清产核资的目的
清产核资目的是:“摸清集体企业“家底”,解决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促进理顺产权关系,为集体企业建立规范的资产(资金)管理体系创造条件,为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
急!房地产审计应该重点关注哪几方面的问题?十分感谢
房地产行业我没有实务经验,我认为合伙人关注的应该是房产开发成本、资金往来(安全性)、经营效益,费用开支等。有可能涉及一些重大合同和协议预收预付账款。
清产核资是什么
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 清产核资流程图
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为科学评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
简单的说就是清点资产,核查资金
什么是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财务清理,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四、铜陵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铜陵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3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铜陵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我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防范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产权主体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实行有偿转让的行为。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或出资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产权交易双方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转让国有企业的,在作出转让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出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意见。
第六条 本市所辖未上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禁止场外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民营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第七条 对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由市监察、国资等部门实施全程监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 产权交易应当依法纳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税务部门可以委托产权交易机构代征代缴。
第九条 对本市产权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包括拟订产权交易机构的政策、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产权交易机构的业务活动,指导产权交易中介行业协会工作等。
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产权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
第十条 市产权交易中心是经政府批准、依法注册登记后设立的专业产权交易机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服务,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形成可供上网查询的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实现与其他产权交易所及国资、工商、税务等有关权证变更登记管理部门实现网络互联或者信息交换,及时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专业中介机构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
第三章 产权交易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挂牌、协议转让等方式,也可以采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具体的交易业务规则由产权交易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报市产权交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方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批准文件;
(四)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产权受让方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转让方应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发布,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公告期期满,方可交易。
转让企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在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方可进场交易。
第十七条 国有产权转让,转让方应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转让价格应由政府或国资管理部门设定底价。
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成交后,成交双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债权、债务的承继及清偿办法;
(五)产权交割事项;
(六)职工安置方案;
(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一)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条 转让国有、集体产权的,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审议。国有独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集体企业出让整体产权,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双方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并在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妥善安置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的事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产权转让单位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对职工安置方案负责核查审批。
第二十二条 转让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转让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第二十四条 转让国有产权的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成交双方订立的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委托会员代理的产权交易,会员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六条 产权交易的成交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及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到国资、税务、商务、工商、房地产、公安等有关部门办理有关产权变更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办理。
第二十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转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可以中止交易:
(一)对转让的产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出现前款情况,致使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终止交易。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向市产权交易主管部门报告产权交易情况。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现国有产权有异常事项的,应及时向国资部门和产权交易主管部门报告;有其他重大产权交易事项的,应及时报告产权交易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凡权属关系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产权,不得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会员不得在同一宗产权交易中,同时接受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委托,或者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进行产权交易。
第四章 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产权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或者市产权交易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市产权交易主管部门对产权交易机构违反规定的产权交易,经立案调查并确认的,可以责令产权交易机构撤销违反规定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由于产权交易凭证被撤销导致产权交易无效且造成损失的,由违反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让方、受让方或者会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有、集体产权在产权交易机构外交易的,由市产权交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等有关部门在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批准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用权谋私,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外资在产权交易机构购并产权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 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进行转让的,需经国有资产出资人同意,并由产权交易机构托管。
本市的国有企业受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产权交易的程序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铜陵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清产核资审计收费标准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如有更多相关问题,可拨打网站上的电话,或添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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