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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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询打不开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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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哪几个局合并的
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合并而成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是贯彻国家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的搭滑宽国家行政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 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行政执法责任如下:研究拟定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规范管理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指导对市场进行专项治理。
拓展资料:
1、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由工商总局、质监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并。市场监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成立后,知亮建议调整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再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加强市场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基层工作队伍。合理配置执法人员。建议在各乡镇设立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市场监管和食品安全工作。考虑到药品监管的特殊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单独设立,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市场监管分级管理,药品监管机构只设省级。药品交易、销售监管由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承担。
2、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工商总局、质监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并组建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和标准化法的国家行政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直属国务院,全面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主管药品监管工作。市场监管监督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引导市场特殊待遇;组织和规范各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规范市场让团秩序的规章制度、具体措施和办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和经纪活动,查处非法经纪案件;组织查处合同诈骗违法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登记工作,负责拍卖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经济合同行政监督工作,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行政调解和合同范本的管理工作。
3、工商总局、质量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般合并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和标准化法的国家行政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直属国务院,全面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主管药品监管工作。市场监管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研究制定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规范各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工作引导市场特殊待遇,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和经纪活动,查处非法经纪案件,组织实施经济合同行政监督工作,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行政调解和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合同诈骗违法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登记工作,负责拍卖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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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成立时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成立时间2018年3月21日。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2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市场监管总局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和翻译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规章,在制定前、制定过程中和立法后评估中要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第四条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第五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但不得称“条例”、“通知”。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范围内,对实施上述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当制定规章。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对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应当制定规章。第七条 制定规章应当做到备而不繁,形式严谨规范,内容具体明确,逻辑清晰严密,文字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第二章 立项第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各司局认为需要制定、修改、废止规章的,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向总局报送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列明项目名称、立项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或者完善的主要制度、起草机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办人、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间等内容。第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法制机构)对各司局提出的立项申请进行研究论证,拟订市场监管总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提请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立法工作计划应当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充分论证、审慎选项,对社会关注度高、监管急需的项目应当予以优先安排。
总局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立法项目进展,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并向总局报告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第十条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严格执行。起草机构应当抓紧推进起草工作,按照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规定的时限要求,提交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
未按照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规定时限完成的立法项目,起草机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请总局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总局法制机构。
未按照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规定时限完成的立法项目,原则上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第十一条 根据市场监管工作实际,确有必要增加立法项目的,由相关司局提出立项申请并说明理由,报请总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纳入当年立法工作任务。第三章 起草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规章,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司局负责起草;涉及多个司局职责的,由一个司局牵头起草,相关司局配合。
起草机构应当确定一名司局级同志为负责人,并指定专人承办具体工作。第十三条 起草过程中,起草机构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考察研究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提出切实可行的规章草案。起草机构应当向总局法制机构通报起草工作进展情况。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承担起草任务。第十四条 起草机构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并将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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