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中心(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中心余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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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杭州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1997年7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人大会颁布了《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杭州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杭州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杭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杭州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定。
第三条 编制《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护风景名胜的法律、法规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遵守国家有关保护风景名胜的法律、法规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开发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
第五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杭州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区规划管理处在各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局的领导下(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并受市规划局的委托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 杭州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下同)。
第八条 《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所含的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各类详细规划,由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每5年编制1次,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镇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九条 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负责编制规划的单位应遵循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原则,认真组织规划方案的讨论及成果的审查,保证规划设计质量。城市规划涉及军事设施的,负责编制规划的单位应征求军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规划审批权限:(一)《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经市人大或其会、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大或其会审查同意。(三)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有关部门对各项专业规划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权限报批。(四)城市分区规划、重要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五)西湖风景名胜区各类详细规划的审批权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六)村镇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各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大会、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
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大或其会、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需作重大修改的,须经市人大或其会、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它规划的修改,应由规划编制单位报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保护人文景观,保持合理的城市空间。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申请;(二)市规划局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后,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1个月内作出批复,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1年内按规定报送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经批准后,市规划局应在2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逾期未报送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而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定点申请自行失效;(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6个月内未申请用地,而又未申请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须持有关部门文件、资料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市规划局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临时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用地使用期不得超过批准年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使用期的,应在期满1个月前征得市规划局同意,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征用、划拨、使用土地时,未经市规划局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界限的,必须征得市规划局同意,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在列项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附有市规划局的选址意见书。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当征求市规划局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意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必需迁建的用地,由市规划局按实际需要另行安排。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清退完毕;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清退的,使用单位应按要求清场退出。
第十九条 根据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或个人,搬迁后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自行拆除的除外),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管理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接收。该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安排使用,由市规划局按城市总体规划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由市规划局会同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和学校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塘,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土侵占;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开山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征求市规划局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规划道路、沿河规划绿化带两侧征用、划拨土地进行建设时,应按规定同时征用、划拨一定面积的规划道路用地或沿河规划绿化带用地,并在拆除其地
面建筑后,无偿移交市政公用、绿化管理部门,用于道路或绿化建设。建设工程的保护用地,如不准建设其它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同时予以征。
第二十三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相互结合。除市政公用及地区性必要的配套设施外,其它新建、迁建项目,应安排在统一开发和改建的地区内进行建设。严格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由市规划局根据批准的村镇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民个人建房必须在批准的村镇建设范围内安排建设,因特殊情况需在村镇建设范围之外建房的,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向市规划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杂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申请开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申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设计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规划局审定后,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工图设计完成后,经市规划局审核其中有关城市规划内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下列图件:(一)填妥的建设工程申请表;(二)当年有效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文件;(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旧有建筑物产权证;(四)环保、防疫、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五)全套工程施工图(包括三废处理);(六)其它。
第二十九条 市规划局在收到前条规定的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的资料后,应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和其它设施,必须持土地使用权证向市规划局办理以下审批手续:(一)报送
根据出让合同中载明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编制的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和设计方案。经市规划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报送施工图。经市规划局审核,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工,批准后,应在现场放好灰线,经市规划局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破土动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故在1年内不能动工的,应在期满1个月前向市规划局办理延期手续;未办妥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属特殊抢险工程的,应向市规划局申明理由,经同意可先动工,并及时补办各项手续。
第三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管线等未预见设施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待妥善处理后方可施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不得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城镇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必须经市规划局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确定建设地址通知核定的用地界限内,按规定应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因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
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完成前或市规划局许可的期限内予以拆除并清理完场地。
第三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时,市规划局有权对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三十八条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重要地段的重要建筑设计方案应由市规划局审核,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第四十条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根据建筑总体布局要求、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具体条件,适当向道路规划红线外后退,留出必要的场地,供作绿化、停车和敷设附属工程、管线等使用。建筑物
(以阳台、雨篷、踏步等突出部分为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如下:
(一)居住建筑在主要干道两侧的,后退距离不少于3米;在次要道路两侧的,不少于2米。在旧区改建地段后退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适当减少。
(二)学校教学楼、幼儿园、医院等建筑,除应符合有关消防、卫生等要求外,在主干道两侧的后退不少于4米,次干道不少于3米。
(三)高层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5米。大型公共设施以及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和使用性质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还需留有人流集散地和停车场地。
(四)工厂、仓库、商店等建筑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应后退3米至5米。现有建筑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改建时应按规定退让。
第四十一条 一般建筑之间的间距,除符合消防要求外,还应考虑日照、通风、绿化、视线等要求。
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为:
(一)南北朝向时,在旧城区,间距与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在新区间距与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1。
(二)东西朝向时,新建筑物在原建筑正面的,间距与新建筑物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0.8。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能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绿化的要求,一般控制在4.5米至6米。高层建筑、沿街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照间距、山墙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十二条 建造公厕,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配备冲洗设施。公厕建在民用房屋的无窗两侧和平房背侧面的,其间距不少于6米;建在民用建筑开设门窗一侧的,其间距不少于10米。大型公共设施应同时建造室内或室外厕所。
第四十三条 主要道路沿线不得建设有碍市容观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十四条 沿主要道路的外廊式住宅和阳台改建,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十五条 住宅小区不得修建封闭式围墙,确实需要的,可设置通透式围墙或以绿篱代替围墙。学校、医院、厂区、仓库等设置通透式围墙或栅栏,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需要修建封闭式围墙的,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十六条 新建雕塑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凡属一般雕塑建设由市规划局批准;重要雕塑建设,由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雕塑建设,由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必须按以下规定查验规划图件:
(一)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设计任务时,必须查验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等有关图件;
(二)施工单位在承包建设工程业务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的图件;
(三)建筑管理部门在批准施工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时,必须查验营业用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 管线设施规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管线工程,应根据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施工,并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九条 下列管线工程可以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规划管位轴线和管径不变的原有管线的局部更新;
(二)垂直规划道路中心线,接入各类管线的支管;
(三)铁路、港口、机场、工厂、仓库等用地范围内的专用管线及其与城市管线的垂直接口部分;
(四)居住区、小区、街坊内部管线在小区级道路上敷设及其与城市管线的垂直接口部分;
(五)除西湖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地段外,长度在500米以内的低压电力架空线、电信线。
第五十条 各项管线工程应按照市规划局所确定的管线位置、标高进行施工,目前确实不能实施的,可暂作临时敷设,今后按规划修建道路时,原建设单位应对临时性设施同时进行改造,所需资金和材料由原建设单位负责。
第五十一条 穿越河道的管线的埋设深度,应以不妨碍河道整治、船舶航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架空管线跨越通航河道的,应符合港务、航道等部门核定的高度和有关技术规定。
第五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其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占用道路规划红线内用地。
第五十三条 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时,应征得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同意。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五十四条 电力、电信线缆在同一路段上的同一系统或相同电压线路应组合同沟敷设或合杆架设;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的线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同沟敷设或合杆架设。
第五十五条 无线电台等无线通讯设施,应在规划收讯或发讯区设置,并报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市规划局同意。微波通讯的空中通道,应避开规划高层建筑或高于规划高层建筑。
第六章 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
第五十六条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保护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必须经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再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违反《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新建、扩建、改建与风景名胜无关的建筑物。
现有乡(镇)村企业应严格控制在现有规模,并逐步转为旅游服务的企业。在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厂和单位。
第五十九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各种建筑物的形式、体量、高度、色调,应与周围环境气氛相协调,不得损害风景名胜区的自然风景。
第六十条 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疗养院和干休所、医院等单位,必须严格控制现有规模(包括床位数和用地面积),不得扩建。
第六十一条 严禁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开挖深井和沉箱井。开挖隧道、人防工程须经专业技术部门作可行性研究,确保泉源完好,经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市规划局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造公厕、垃圾中转站应当避开溪流、泉源,无法避开时,距离溪流、泉源不得少于10米,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源。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对违法占用土地的有关责任人员,市规划局可以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令按规定补办。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市规划局可以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城市规划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市规划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继续违法施工的,由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的机关予以制止,并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六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市规划局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和学校用地或擅自改变上述用地用途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退出或改正,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后不拆除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2%至15%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凡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未处理完毕前,市规划局有权暂停受理违法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第六十八条 市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规划管理人员有权凭证进入各单位施工现场检查和制止违法建筑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十九条 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由市规划局会同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七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规划局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一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的有关技术规定,由市规划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管委(市城管执法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委(局)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
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提案议案、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承担委(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承担委(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
承担有关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
组织拟订全市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有关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
承担有关重大课题的调研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承担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的审核工作;
承担协调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承担委(局)集中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四)计财装备处。
组织编制并实施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专项资金计划,监督管理各类专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承担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资金平衡和计划调节工作;
承担全市行政执法队伍装备和服装的计划配置、采购发放和结算工作;
承担委(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制定部门财务、会计、经费开支等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承担编制并组织实施部门年度财政预算职责;承担对直属单位财务的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五)规划科技处。
组织拟订全市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拟订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科技创新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推进市政、公用、市容、环卫行业技术引进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组织拟订并实施城市管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开展城市管理体制、机制等重大课题的调研;
承担协调全市社区城市管理服务站的工作;
承担市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数字城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市政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标准;拟订有关市政(含城市河道)行业管理标准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参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方案设计、竣工验收等会审工作;
承担市政设施、城市河道设施设备大修、中修及改善方案的审核工作;
组织实施市政设施综合验收工作,协调并监督管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成后移交和接收工作;
指导和监督城区道路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市政管理(包括城市河道)方面的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工作;
承担市运河截污纳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市场管理处(挂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公用行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标准;
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公用行业管理制度;承担全市供水、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承担燃气设施建设的审批工作;
承担供水许可审批和水质监管职责;
受委托承担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核发取水许可证工作。
承担公共自行车的规划布点工作;
组织开展供水、节水、燃气方面的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工作;
承担市城市节约用水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景观管理处。
组织拟订并实施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标准和市区重点区域夜景照明监控方案;
参与城市景观相关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的会审工作;
牵头全市“亮化”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亮灯工程建设;
组织拟订并实施城市景观照明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组织推进景观照明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组织实施照明设施综合验收工作;
承担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管工作;
组织开展户外广告、城市照明方面的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工作;
承担市亮灯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环境卫生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卫生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标准;
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环卫行业管理制度;牵头全市“洁化”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考核工作;
组织拟订并实施年度环卫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组织实施环卫设施综合验收工作;
指导并监督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分类、处置和养护作业招投标工作;
承担垃圾处置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和组织开展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工作;
承担杭州市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市容秩序管理处。
牵头全市“序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市容秩序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标准;指导和组织开展人行道违法停车、非法涂写和张贴小广告的清除及执法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无照商贩行使行政处罚权;承担城市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的清洁、整治和空间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车站、码头、广场、特色街等重点区域的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工作;承担犬类饲养的许可审批工作;组织开展对违法养犬的执法和专项整治工作;承担市街面保序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综合协调处。
承担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实施部门间双向告知、联勤联动、定期分析等制度;组织开展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相关违法行为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工作;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以及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的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工作;
牵头组织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城市管理和执法保障工作;
组织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工作;指导重大违建案件的查处。
(十二)统筹指导处。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统筹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城市管理有关城乡统筹管理的制度、标准和办法;组织落实城乡城市管理一体化接轨工作;承担建制镇有关城市管理“四化”的考核评价工作;参与区、县(市)城市管理重大工程项目论证工作;指导和推进区、县(市)及中心镇数字城管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执法督察处。
组织开展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拟订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并组织实施;
承担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考核办法的拟订工作,指导并监督管理区、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风建设工作;
承担受理对城管执法人员违章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并对城管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及违章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承担实施保洁保序的检查和考核工作。
(十四)城市抗灾防灾处。
组织拟订主城区防汛、防台、抗雪等应对自然灾害和城市管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组织协调主城区防汛、防台、抗雪等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工作;组织协调城市管理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承担主城区防汛防台抗雪物资设备的采购、储备、征集、调拨和配发等工作;承担灾情信息收集、上报和对社会发布工作;
承担市城区防汛防台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宣传教育处。
承担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采访接待工作;承担对外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承担社会舆情信息工作和城管月报的编辑发行工作;承担对涉及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新闻报道的跟踪和协调处理工作;
组织开展全市城市管理干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员业务培训。
机关党委。
负责委(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关于如何将杭州建设成为生态城市?
1.杭州环境保护工作回顾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通过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各级政府把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很好地落实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项工作中。杭州市已基本形成了比较全面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形成了有效的环境管理机构体系,有效地实施了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区域污染治理和工业污染防治取得较大成绩。
以“蓝天、碧水、绿色、清静”四大工程为核心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实效,生态环境质量已有较大提高,各项环保工作力度明显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大力加强,建成四堡城市污水处理厂、天子岭垃圾填埋场、运河截污等工程,开展产业布局调整、市区河道综合治理、拆违扩绿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城市面貌发生极大变化,彻底改变了“美丽的西湖、破烂的城市”形象。2001年6月成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21世纪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生态环境基础。
在城市面貌发生极大变化的同时,杭州市的社会经济取得长足发展。经济总量和综合经济实力跻身全国大中城市10强行列,2000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380亿元,居省会城市第二位,居15个副省级城市第三位。90年代以来分别荣获“全国卫生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环境综合整治优秀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绿化先进单位”等称号。虽然成绩很多,但问题也不少,急需在发展过程中加以解决。
2.城市发展面临的环境问题
(1)水环境质量总体上没有质的改善,城郊众多小河支流虽经过整治,但由于使用不当,仍有黑臭象现象存在,西湖表面上看起来波光粼粼,但实际上富营养化依旧严重,城市饮用水源安全也存在不同程度的隐患。
(2)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基本达到二级标准,但西湖风景区一级标准的达标率不高。由于城市发展过快,私家车的使用率直线上升,从而导致汽车尾气污染影响日渐明显,局部地段工艺废气污染扰民现象仍比较严重。
(3)声环境问题特别是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仍是居民投诉的热点,由于交通道路系统不够完善,道路交通噪声仍居高不下。
(4)城市生态系统和结构功能布局不尽合理,老城区人口密度与建筑密度过大,土地开发强度过大,绿化覆盖率低,各项健身娱乐设施更是无从谈起,使得老城居住适宜性差。
(5)老的环境污染如养殖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还没有效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如放射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等对居民生活的影响逐渐明显。
(6)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和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生态工程相对滞后,特殊资源如湿地的保护工作比较薄弱,生态监测体系亟待建立完善。
3.城市生态环境发展原则和发展目标
3.1发展原则
(1)生态优先原则:优美的山水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城市发展的支撑平台,用生态的理念指导城市建设、生产、生活等各项工作,把城市发展融入自然生态系统之中。
(2)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人为本,保持人与自然高度和谐统一,合理利用资源,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3)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原则:把握城市发展过程的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做好宏观控制和微观治理的有机结合,用生态技术经营城市,指导城市发展。
(4)技术创新、节约资源原则:充分利用内外两种资源,加大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以高新技术和生态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知识经济和循环经济。
3.2发展目标
坚持“环境立市”的方针,开展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和建设,通过一、二十年的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山川秀丽、风景优美、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生态型城市。
(1)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为目标,改善城市空间结构,营造城市景观通道。把生态设计的理念融入城市建设的各项工程,引森林入城,建设花园式的人工生态系统。
(2)以建设城市生态保护屏障为目标,大力实施生态建设的重点工程,营造城市生态景观的多样性,促进地区生物多样性。
(3)以建设生态农业和生态工业体系为目标,大力推进ISO14001和清洁生产,加强生态农业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实现资源消耗废物排放的最小化。
(4)以建设国际风景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为目标,继承和发扬历史文化,营造良渚文化—运河文化—西湖文化—钱塘文化的历史景观多样性。
4.生态城市建设内容
4.1城市的生态设计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市功能,做好城市土地利用的生态规划
充分发挥行政区域扩大的有利优势,科学制定城市土地利用发展战略,从生态角度分析研究城市各区块的最佳利用功能,疏解老城区的人流物流,改善老城区人居环境,合理开发新城区的土地资源,合理分配布置工业用地、居住用地、农业用地和其它用地,最大限度地减轻城市建设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压力和破坏,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还原、降解、净化能力,为城市发展储备土地资源,提供良好的土地支撑。
(2)合理设计城市空间结构,保持江南水乡的自然山水特色
根据城市的土地和水等基本资源分布特征,考虑土地的承载力和人均水资源拥有量,确定城市各区块合理的人口环境容量。为了保护江南水乡小家碧玉的秀气、自然山水的灵气、绿意浓浓的生气,合理设计城市布局,采用“一主三副六组团六条生态带”组团式、跨越式的城市空间结构模式,避免新城区建设过程中造成的山水破坏。
(3)合理控制城市人口规模,降低城区人口密度,提高人口素质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要合理调控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率和自然增长率,重视人口的年龄结构,重视老龄人群的保健、托养等社会问题。为保持城市的活力,在人口迁移方面保持开放,鼓励人群的合理流动。重视卫星城镇的发展,在疏解老城区人口压力和促进城郊人口城市化进程的同时,科学控制人口密度,处理好城镇规模和人口数量的关系。完善大中小学教育体系,减轻升学压力,完成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通过城市文化水平的提高和生产技术的创新,建设区域文化中心和历史文化名城。
(4)改善城市能源结构,发展清洁能源和再生能源
充分利用“西气东输”的能源政策和重点工程,实施天然气进杭工程,同时大力发展其它替代能源,降低煤炭的消耗量。天然气的引进、太阳能的开发利用、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和水电一起构成城市多元化的清洁能源和再生能源。
(5)建设良性的城市水循环,完善上、下水系统
虽然杭州地处亚热带湿润型季风气候带,水资源相对丰富,但人均水资源拥有量却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时面临的问题也不少:东苕溪属山涧季节性河流,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匀;运河流域和上塘河流域的平原河网存在水质性缺水;钱塘江受潮汐影响,还存在上下游水资源分配协调、跨流域水资源调度、流域性水质控制等不确定因素。因此,必须在完善城市供水系统和排水系统保护水质的同时,发展节水灌溉技术、中水利用技术等节水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6)完善物质再生体系,发展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废物的资源化产业
大量的物流、能源流维持城市的生产、生活、服务、消费等过程。城市的物质输入和输出极不平衡,大量的生活废物、建筑废物、工业废物被视为垃圾,或填埋、或焚烧、或抛弃于环境,既占用土地资源、污染环境,也浪费各种宝贵的资源。把“废料作为资源重新利用、尽量减少消耗性材料的使用”将引导城市发展走向“封闭物质循环系统”,加强与自然生态系统的联系,把城市人工生态系统融合于它所依赖的自然生态系统。
(7)加强城市细节的生态设计,建设与自然环境相容的人工环境
城市由各类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等组成,它们是城市生态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其生态环境效应,如城市交通道路避免穿越生态脆弱区、路网的优化布局和合理的路网密度,科学设计的城市建筑采光和节能,城市建筑景观和自然山水景观的协调性、一致性,城市绿地的结构等,特别要重视受污染水体、土地等的生态修复,为城市发展提供良好的设施支撑。
(8)建设城市生态防护圈和生态走廊,营造良好的生态防护体系
合理开发利用钱塘江和东苕溪水资源,保护森林、湿地等特殊资源,保持生态景观的多样性;完善城市绿地系统,充分依托南、西、北山区的森林资源,建设生态公益林,大面积引绿进城,建设森林中的城市和城市里的森林。建设沿河沿路的生态绿化走廊,建设路网生态防护林带,建设居住区绿色主题公园,提高建成区绿地率,保护基本农田,营造城市的生态绿肺、生态脉络、生态走廊和生态保护圈。
4.2建立生态的工业体系,促进工业可持续发展
(1)宏观上,加强产业导向,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发展与城市性质相一致的产业,淘汰禁止高投入、高能耗、重污染的行业;加强引导和服务,鼓励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保持杭州丝绸、纺织等传统产业的优势。积极引进国内外各种资源,依托浙江大学高新产业孵化园区,发展信息、生物、新材料、教育和旅游等产业,建设“天堂硅谷”。
(2)中观上,强化工业园区建设,合理规划工业园区布局,加强工业园区环保管理,完善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实现治污设施等资源共享,引导厂与厂之间原材料、能源、废物利用的合作交流,建设以(热)电厂为中心的生态工业园区。
(3)微观上,推行清洁生产工艺、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产品生命周期分析、能源审计等,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工艺,进行产品的生态设计、实施产品的绿色生产、倡导产品的绿色包装和绿色消费、建立完善产品的再生体系,培育企业良好的环境行为,达到降低能耗、提高生产效率、削减污染的目的。
4.3发展生态农业,促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实施生态村镇建设,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工作,改善和提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特别是要加强乡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村镇污水处理厂(站),推广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合理布局乡镇特色工业园区,做到村村绿色环绕,镇镇绿地成片,创建一批环境优美的小城镇。
(2)加大政策引导和农业科技服务,在河网平原区,大力建设标准农田和生态农业区,改进农业种植结构和养殖结构,优化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配比,发展绿色农业、高效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在山地丘陵区,大力实施生态公益林工程和高效山地农业工程,发展高山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的效益农业。
(3)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和科技应用,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发展和推广无污染可降解的生物农药;实施科学平衡施肥,推广高效的复合肥料、绿色肥料和有机肥料。推广使用高效的节水灌溉技术,大力发展节水农业。通过综合措施,保持和改进农田的肥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4)大力推进农村秸秆综合利用和沼气综合利用工程,解决农业生产的副产品的出路;通过农田退水、畜禽水产养殖废水综合污染防治措施,降低农业面源污染。
4.4倡导绿色消费,形成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氛围
(1)建立绿色市场准入机制,试点和推行绿色营销制度,积极推广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食品,加强消费品回收网络的建立;严禁高能耗、重污染的消费品进入消费市场。大力宣传适度消费和绿色消费的观念,减少一次性消费用品消耗,强制淘汰一次性木筷、塑料饭盒、包装袋等的使用。
(2)推行旅游和生态保护并重的思想,积极推行旅游景区和宾馆饭店的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建立一批生态旅游示范区和示范点。加强宣传,引导旅游者的生态行为,“除了照片,不带走任何东西,除了脚印,不留下任何东西”。
(3)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置,完善扩大废物回收和资源化系统,尤其是汽车、家电和电脑等新一代废旧物品的回收利用;提倡绿色包装,控制“白色”污染。
5.生态城市建设的保障措施
5.1 建立综合决策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
坚持“环境立市”的方针,强化城市生态经营理念,强化政府保护生态环境的职能,把把环境损益核算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中。建立各级社会经济与环境的综合决策机制,减少政府行为的环境损失和生态破坏。
5.2 增加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多渠道筹集环保资金,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建设、污染治理力度,从根本上扭转自然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速度落后于生态破坏速度的局面,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5.3 加强生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依靠科技进步保护生态环境
加强生态环境管理、监理、监测的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强化机构和队伍建设,改进提高管理水平。发挥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协调部门关系,强化专业部门环保职能,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态势。
5.4 完善地方生态环境政策和法规体系,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杭州市的实施细则和地方法规;加强环保执法监督和检察工作,严肃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5.5 充分利用经济手段,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
按照“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损害者补偿”及“受益者付费”等原则,培育资源有价环境有价的观念,使排污者和开发者成为环保投入的主体;制定实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和促进清洁生产,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加强“三废”资源化综合利用。
5.6 加强生态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加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开展中小学生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普及教育;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各类环保公益性活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媒介宣传和舆论导向,开辟生态环境保护专栏,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6. 结语
建设生态城市,要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人为中心!当然,建设只不过是政府美化环境的手段,如何使杭州这座古老的城市永保青春的光彩,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自觉保护环境,让城市四季花开不败,人与动物共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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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发展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产管理等。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发展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产管理、城乡建设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和依法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组织编制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参与重要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有关专项规划审查;组织拟订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计划和建筑节能实施计划等,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城建项目工程投资的概算审核、审批;参与城建项目工程决算审核;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城建资金。
(四)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负责综合管理全区城市建设、城镇建设、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审查、审核工作;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行业管理。
(五)统筹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需求制定建设年度计划;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业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管理;按规定权限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组织推进住宅产业化及城镇住宅建设工作;指导并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
(六)负责建筑业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组织制定建筑业各项标准和定额,指导和管理全区建设工程造价和各类建设定额工作;按权限管理全区建筑企业、园林绿化企业及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代建招投标的管理及施工图审查工作;指导和组织建筑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七)负责全区建设工程的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全区道路、河道、排水、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八)负责统筹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和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及管线共同沟的协调管理工作。
(九)负责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科技进步;组织指导重大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负责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按照分工负责区内民用建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十)统筹全区城乡建设管理;指导城镇建设、村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参与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参与指导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和建设管理。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研究拟订本区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负责全区城乡供水(节水、改水)、排水管理及燃气、热力的行业管理。
(十二)组织拟订并实施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房产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统筹区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资产运营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公房出售、住房分配货币化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负责全区房产市场调控和房产经营监管工作,拟订并组织落实房产市场调控政策;负责全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物业管理监管工作;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全区各类房屋的行政管理,指导并组织实施直管公房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及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白蚁防治灭杀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杭州市规划局余杭规划分局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受区政府委托,负责组织余杭区城市化有关政策、城市发展战略的研究。
(二)参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总体规划的编制、调整和修订工作;负责组织全区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调整、修订和报批工作;组织和参与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建设项目具体位置,提供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和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审核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各类工程设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民防局)的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负责制定人防建设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人防(民防)建设规划和计划,参与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及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
3.负责依法查处人防工程、设施开发和管理中的违法案件。
4.按规定权限负责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的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和人防工程改造、拆除、报废的审批工作;指导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战时平战转换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防要求等工作。
5.组织实施人防指挥通信、警报、指挥所、应急疏散场所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制定城市人防行动方案和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方案;确定重点防护目标,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平时防护措施和战时抢修方案;组织开展防空防灾演练;参与城市平时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工作。
6.组织开展防空防灾知识综合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负责人防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防空专业队员训练。
7.依法收取、上缴、使用人防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平战结合收入;监督管理人防行政经费及人防国有资产。
8.指导各镇(街道)开展人防(民防)业务工作。
9.战时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军事指挥机构的决定,发布人防有关命令和指示;适时开设指挥所,实施有效指挥。
10.承办区政府、区人武部、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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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中心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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