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职业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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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及相关权益,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我公司本年度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计划及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宗旨,提升境界,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以科技为先导,采取治理与防护相结合,教育与督查相结合,通过多渠道、全方位综合治理,努力把职业危害降到最低限度,使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构建安全、和谐、文明、高效矿井。
二、工作目标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和充实组织机构,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二)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宣传与培训,上岗前培训率达到百分之百,在岗期间培训率达到规定要求。
(三)作业现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配置齐全,保养维护及时,确保正常运行;确保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及时发放,正常使用。
(四)岗前、岗中、离岗前职业健康查体率达到规定要求。
(五)认真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六)按规定要求认真做好作业现场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和委托检测与评价工作。
(七)大力开展科技创新,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综合治理各种职业危害,使其降到最低限度。
(八)全年计划投入资金1352.3万元,用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工作计划与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变化情况,及时健全、调整、充实职业卫生防治组织机构和人员,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增强抓好职业卫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全员职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职业卫生知识,纳入新工人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中。利用宣传栏、闭路电视等多种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职工对职业危害的防护知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安培中心要制定出年度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计划,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确定的时间及培训内容,对在岗职工做好全员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同时对今年新上岗的`职工要做好上岗前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党群部门要制定出年度职业卫生知识宣传计划,有计划有步骤的做好本年度职业卫生知识宣传工作。要通过公告栏、宣传栏、牌板、闭路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职业卫生知识、管理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宣传,要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现场悬挂职业危害警示标示及中文警示说明。
(三)职业危害防护和监督。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接触职业危害职工的个体防护工作,及时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并监督检查职工使用情况。劳动者在从事接尘、接噪作业时,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按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人劳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执行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需求计划,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把个人防护用品按时保质保量的发放到职工手中。物资供应站要严格按照个人防护用品需求计划,货比三家,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安监处要严格执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各作业现场职业卫生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作业现场防护设施及职工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督察力度,对现场督察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四)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工作人员,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岗前、岗中、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并将查体结果存档。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人劳部、卫生所、总务科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配合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所做好职工职业健康查体工作,确保查体项目、查体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及疑似病人要安排好复诊、康复治疗及疗养等工作。
(五)职业危害告知。要积极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宣传。人劳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如实告知职工所从事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及劳动过程中所需佩戴防护用品及注意事项,同时要填写职业危害告知书,一并存入职工个人档案。通防科要通过公告栏定期公布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各作业现场要在醒目位置悬挂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六)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积极配合上级各有关业务部门做好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对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要积极治理。
(七)大力提倡新技术新工艺。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艺,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治理措施,使整个生产过程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井下工作面、地面车间、厂房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并及时做好记录,使其发挥正常功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此项工作由技术科、机电科(队)、通防科(队)、洗煤厂分工负责、抓好落实。
四、保障条件
根据公司年度职业卫生工作实际,2013年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工作预计支出费用1352.3万元。财务部要做好年度有关职业卫生工作资金支出计划,确保职业卫生工作所需各项资金落实到位。
五、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在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计划及实施方案内容,根据责任分工,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加大措施,强化管理,扎实工作,切实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简述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好职业卫生的防护工作?
要在工作中按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带好相关的防护用具,定期参加体检。并将体检结果记录在职业卫生档案中。参加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
三、针对安监岗位,谈谈如何搞好职业卫生工作,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1.制定完善职业病危害规章制度和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2.从个体防护、设备密闭、环境改善、工艺改造和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
3.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岗位员工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从思想意识上和素质上提高。
4.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组织各类健康监护检查和监测。
四、杭州市职业病卫生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作业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各种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的总称。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所辖县、市)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第四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市、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
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职业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开展卫生技术和卫生知识培训;
(二)依据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法规和卫生标准对企业实施职业卫生监督和管理;
(三)负责对企业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监察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卫生学审查、鉴定和验收;对作业场所中有害因素进行卫生监测和监督;
(四)承担对企业职工的健康检查和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和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技术鉴定,参与职业中毒和放射事故的调查;
(五)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卫生统计报告工作,公布职业病防治状况。第七条 市、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职业病防治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第八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建立职业卫生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使作业场所的有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有害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预先告知劳动者。第九条 劳动者在劳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卫生制度和操作规范,享有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单位采取治理措施的权利;有要求单位改善劳动作业条件和获得职业卫生防护的权利;有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和获得职业病预防、治疗的权利;有获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而未采取治理措施,又无必要的个体防护措施的,劳动者有权检举、控告和拒绝操作。第二章 预防第十条 有害作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系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第十一条 凡在劳动作业过程中产生粉尘、有害化学物质、噪音、高频、高温及放射性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做好劳动者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第十二条 凡从事有害作业的冶金、机械、船舶、修造、纺织、化工、医药、轻工业、电子仪表、建筑材料、农药化肥和掘进采矿业的单位,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审查核准手续。放射作业单位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第十三条 从事有害作业的单位办理卫生条件审查核准手续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制造、加工的主要产品和作业过程;
(二)生产作业过程主要工艺流程和使用的原辅材料;
(三)劳动者作业过程中接触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接触人数;
(四)对劳动者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主要防护措施;
(五)确保劳动者健康权益的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第十四条 申报办理卫生审核手续以及放射作业单位的许可证核发,中央部属、省、市属、部队所属及外商投资企业有害作业单位,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区、县(市)属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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