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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指的是什么(个人数据指的是什么内容)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个人数据指的是什么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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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请问。手机i9003任务管理器里有个人数据,个人数据都指什么阿?
指你的下载任务、闹钟、个人信息、
二、谁有深度整理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法案》(GDPR)核心要点中文内容
前言:
整理本文的原因有三:
1、 网上很多关于GDPR的文章并不全面,甚至有误
2、 以此机会在公司内部开展关于GDPR的专项培训
3、 青莲云的部分客户业务在未来会受到GDPR的影响
之后,我们计划编写一系列相关文章,更多的是站在企业角度来思考法案对物联网行业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一来希望与同行企业可以就GDPR进行更多的互动讨论;二来也是希望传播国际法案对于安全和隐私的态度,共同提高物联网安全意识。
以下您将了解到:
1、 什么是GDPR(重要)
2、 GDPR的发展历程
3、 GDPR的关键术语定义(重要)
4、 GDPR会影响哪些企业(重要)
5、 GDPR不适用于哪些情况
6、 GDPR约束了哪些数据(重要)
7、 GDPR中数据主体的权利(重要)
8、 GDPR中处理个人数据的基本原则(重要)
9、 GDPR中对合法处理数据的定义
10、 GDPR中针对儿童数据的处理规定
11、 GDPR中数据控制者与数据处理者的义务(重要)
12、 GDPR中针对特别类型个人数据的处理规定
13、 GDPR中关于数据主体被遗忘权的规定(重要)
14、 GDPR中关于数据主体可携带权的规定(重要)
15、 GDPR中关于个人数据泄露通知的规定(重要)
16、 GDPR中关于设立数据保护官的规定
17、 GDPR关于执法和处罚的规定(非常重要)
18、 总结
什么是GDPR
2016年4月14日,欧洲议会投票通过了商讨四年的《一般数据保护法案》(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新法案由11章共99条组成,该法案将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将取代现有的《数据保护指示》(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 95/46/EC),统一欧盟成员国关于数据保护的法律法规。
此外,GDPR新规是在28个欧盟成员国统一实施生效的,这将使28个欧盟及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的隐私保护法更具有一致性和现代性。
GDPR作为一套用来保护欧盟公民个人隐私和数据的新法规,其颁布意味着欧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及监管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堪称史上最严格的数据保护法案
GDPR的发展历程
(图片来自网络)
GDPR的关键术语定义
个人数据:是指任何指向一个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的信息。该可识别的自然人能够被直接或间接地识别,尤其是通过参照诸如姓名、身份证号、定位数据、在线身份识别这列标识,或者是通过参照针对该自然人一个或多个如物理、生理、遗传、心理、经济、文化或社会身份的要素。
处理:是指针对个人数据或个人数据集合的任何一个或一系列操作,诸如收集、记录、组织、建构、存储、自适应或修改、检索、咨询、使用、披露、传播或其他利用、排列、组合、限制、删除或销毁,无论此操作是否采用自动化手段。
匿名化:是一种使个人数据在不使用额外信息的情况下不指向特定数据主体对待个人数据的处理方式。该处理方式将个人数据与其他额外信息分别存储,并且使个人数据因技术和组织手段而无法指向一个可识别和已识别的自然人。
数据控制者:能单独或联合决定个人数据的处理目的和方式的自然人、法人、公共机构、行政机关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数据处理者:是指为数据控制者处理个人数据的自然人、法人、公共机构、行政机关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数据接受者:只是接收到被传递的个人数据的主体,无论其是否是第三方的自然人、法人、公共机构、行政机关或其他非法人组织。政府因在欧盟或其成员国法律框架内特定调查接收到的个人数据,不得视为“数据接受者”。
个人数据外泄:是指个人数据在传输、存储或进行其他处理时的由安全问题引发的个人数据被意外或非法破坏、损失、变更、未经授权披露或访问。
GDPR会影响哪些企业
欧盟GDPR法案具有域外效应。也就是说,GDPR赋予了欧盟在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域外管辖权。
主要受影响的企业为以下四类:
l 设立在欧盟境内的企业(控制者、处理者)
l 未在欧盟境内设立,但向欧盟境内的数据主体(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控制者、处理者)
l 未在欧盟境内设立,但涉及监控欧盟境内数据主体(自然人)行为的企业(控制者、处理者)
l 未在欧盟境内设立,但在欧洲成员国法律适用的地方设立的企业(控制者、处理者)
总结来说,GDPR不仅适用于位于欧盟境内的企业组织机构,也适用于位于欧盟以外的企业组织机构,无论机构所在地位于哪里,只要其向欧盟数据主体提供产品、服务或者监控相关行为,或处理和持有居住在欧盟境内的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都将受到GDPR法案的监管。
GDPR法案同样适用于“数据控制者”和“数据处理者”。如果是数据处理者涉案,数据控制者也无法免除责任,GDPR规定控制者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以确保和数据处理者之间的合同能够严格遵守GDPR的规定。
GDPR不适用于哪些情况
GDPR更多的是监管企业对数据的使用行为。以下4个方面的数据使用情况不适用于GDPR:
l 为了预防、调查、侦查或起诉刑事犯罪,主管当局为执行刑事处罚目的而产生的数据处理行为
l 基于国家安全目的而产生的数据处理行为
l 自然人在纯粹的个人或家庭活动中产生的数据处理行为
l 欧盟法律规定范围之外的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处理行为
GDPR约束了哪些数据
个人数据:
可以通过某个标识直接或间接识别某一自然人的信息。
不管是采用自动化手段还是人工进行归类的数据,包括按时间顺序排列的包含个人数据的记录集合。
已经被匿名化的个人数据,取决于用已有标识来识别特定个体的困难程度。
敏感个人数据:
也被称为“特殊种类的个人数据”。
包括揭示种族或民族出身、政治观点、宗教或哲学信仰、工会成员的个人数据。
包括遗传数据和经过处理可以唯一识别个体的生物特征数据。
不包括涉及刑事定罪和罪行的个人数据,但该类数据的处理和保存有特殊要求。
GDPR中数据主体的权利(第三章)
l 知情权
l 访问权
l 反对权
l 可携带权
l 纠正权
l 删除权/被遗忘权
l 限制处理权
l 免受数据画像影响
GDPR中处理个人数据的基本原则
l 合法、正当、透明
l 处理数据的目的是有限的
l 仅处理为达到目的的最少数据
l 确保数据准确、及时更新
l 存储数据的期限不得长于为达到目的所需要的时间
l 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以保护数据的安全
l 数据控制者有责任并应能够证明做到了以上几点
GDPR中对合法处理数据的定义
至少满足一下中的某一项,处理数据才是合法的
l 数据主体同意为了特定目的处理其数据
l 处理数据是为了签订或履行合同的需要
l 处理数据是为了遵守法定义务的需要
l 处理数据是为了保护数据主体或其他自然人的至关重要的利益
l 处理数据是为了公共利益或形式政府授受的权力
l 处理数据是为了追求数据控制者的合理利益,但不得损害数据主体的利益
GDPR中针对儿童数据的处理规定
处理16岁以下儿童的个人数据,必须获得该儿童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或授权。各成员国可以对上述年龄进行调整,但是不得低于13岁
GDPR中数据控制者与数据处理者的义务
设置DPO(数据保护官)
文档化管理
数据保护影响评估
事先咨询机制
数据泄露报告机制
安全保障措施
遵守数据跨境转移规则
GDPR中针对特别类型个人数据的处理规定
禁止收集处理反映个人种族或民族起源、政治观点、宗教和哲学信仰、是否是工会组织成员的数据、个人基因识别数据、生物数据、或涉及健康、性生活或性取向的数据。但在例外的情况下也可以收集加工以上数据,如已获得个人的明示同意,或数据控制者因处理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之需要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且已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手段等。
GDPR中关于数据主体被遗忘权的规定(重要)
当个人数据已和收集处理的目的无关、数据主体不希望其数据被处理或数据控制者已没有正当理由保存该数据时,数据主体可以随时要求收集其数据的企业或个人删除其个人数据。
如果该数据被传递给了任何第三方(或第三方网站),数据控制者应通知该第三方删除该数据。
GDPR中关于数据主体可携带权的规定(重要)
数据主体可向数据控制者索要其数据,也可将其个人数据转移至另一个数据控制者。
GDPR中关于个人数据泄露通知的规定(重要)
数据控制者应在72小时之内向监管机构报告个人数据的泄露情况。当数据泄露可能会给数据主体的权利或自由带来巨大风险时,数据控制者必须毫不延误的通知数据主体,以便数据主体及时采取措施。
GDPR中关于设立数据保护官的规定
为确保数据保护合规并处理数据保护相关事务,数据控制者和数据处理者需设置数据保护官(DPO)。
控制者和处理者应当对数据保护官不下达任何指令,DPO不能因为执行任务的原因被解雇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数据保护官直接向最高管理者报告工作。
根据联盟法律或者成员国法律规定,数据保护官应当对其执行任务的内容进行保密。
数据保护官也可以执行其他任务,履行其他职责。
GDPR关于执法和处罚的规定(非常重要)
不遵守信的数据隐私法规的后果就是会受到严厉的制裁和巨额的罚款。
GDPR的处罚并不是像网上传的那样直接就罚全球营收的4%。而是有两个等级的征收行政性罚款的规定:
对于一般性的违法,罚款上限是1000万欧元,或者在承诺的情况下,最高为上一个财政年度全球全年营业收入的2%(两者中取数额大者);
对于严重的违法,罚款上限是2000万欧元,或者在承诺的情况下,最高为上一个财政年度全球全年营业收入的4%(两者中取数额大者);
判罚的严重程度是基于以下因素:
l 违规的性质、严重程度和违规的持续时间
l 违规是故意的还是因疏忽造成的
l 对个人身份信息的责任心和控制程度
l 违规是单个事件还是重复事件
l 受到影响的个人资料的种类范围
l 数据主体遭遇的损害程度
l 为了减轻损害而采取的行动
l 由违规产生的财务预期或收益
GDPR核心旨在保护隐私数据,并通过法案约束来建立企业和公民之间的信任关系,违反GDPR的代价远不止财务层面,还将给企业声誉造成极大破坏,并且导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产生信任危机
总结
由于青莲云所在的物联网行业也处于GDPR法案的约束之中,故此整理出法案中的重点思想与业界分享。GDPR此次改革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理念,在提高个人数据保护标准的同时,也会增加企业的合规成本。法案的背后是对隐私和安全的需求,法案生效后会成为国际数据隐私保护标准。
对于物联网行业的相关企业(硬件、软件、制造、数据分析等)来说,从此刻开始提升物联网安全意识,关注数据安全和用户隐私安全,积极的采取相应的整改或强化措施刻不容缓。青莲云安全团队也将在不断提升自身安全攻防能力和安全合规意识的同时,与客户企业建立长期持续的安全咨询合作关系,共同建设安全、自主、可信的物联网安全新业态。
三、个人信息的具体定义
南唐 李中 《暮春怀故人》诗:“梦断美人沉信息,目穿长路倚楼台。” 宋 陈亮 《梅花》诗:“欲传春信息,不怕雪埋藏。”《水浒传》第四四回:“ 宋江 大喜,说道:‘只有贤弟去得快,旬日便知信息。’” 巴金 《家》三一:“二表哥的事情怎样了?为什么连信息也不给我一个?”
2.信息论中指用符号传送的报道,报道的内容是接收符号者预先不知道的。
陈原 《社会语言学》4.1:“按物理学的观念,信息只不过是被一定方式排列起来的信号序列。在社会交际活动中,这个定义还不够:信息还必须有一定的意义,或者说信息必须是‘意义的载体’。”《科学画报》1983年第1期:“整个地铁的运行靠一台中心电子计算机控制,它赖以控制的信息,来自装在车站以及车站之间线路上的高灵敏度仪器。”
3.事物的运动状态和关于事物运动状态的陈述。
信息的详细定义:
信息,指音讯、消息、通讯系统传输和处理的对象,泛指人类社会传播的一切内容。人通过获得、识别自然界和社会的不同信息来区别不同事物,得以认识和改造世界。在一切通讯和控制系统中,信息是一种普遍联系的形式。1948年,数学家香农在题为“通讯的数学理论”的论文中指出:“信息是用来消除随机不定性的东西”。创建一切宇宙万物的最基本万能单位是信息。
创建一切宇宙万物的最基本万能单位就是信息。
信息是事物及其属性标识的集合信息就是信息,信息是物质、能量、信息及其属性的标示。信息是确定性的增加。即肯定性的确认。现在的信息定义有过多过泛之势,多把解释当成定义。因此信息的定义需要规范化、标准化的瘦身。“属加种差”的界定是信息定义的标准化模式。按照“定义”的标准,建立信息定义。遵照“定义”的概念制定“信息定义”,不将“信息解释”误当“定义”。
扩展资料:
“信息”一词在英文、法文、德文、西班牙文中均是“information”,日文中为“情报”,我国台湾称之为“资讯”,我国古代用的是“消息”。作为科学术语最早出现在哈特莱(R.V.Hartley)于1928年撰写的《信息传输》一文中。20世纪40年代,信息的奠基人香农(C.E.Shannon)给出了信息的明确定义,此后许多研究者从各自的研究领域出发,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具有代表意义的表述如下:
信息奠基人香农(Shannon)认为“信息是用来消除随机不确定性的东西”,这一定义被人们看作是经典性定义并加以引用。
控制论创始人维纳(Norbert Wiener)认为“信息是人们在适应外部世界,并使这种适应反作用于外部世界的过程中,同外部世界进行互相交换的内容和名称”,它也被作为经典性定义加以引用。
经济管理学家认为“信息是提供决策的有效数据”。
科学术语
美国著名物理化学家吉布斯(Josiah Willard Gibbs)创立了向量分析并将其引入数学物理中,使事件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研究找到了一个全新的角度,从而使人类在科 学把握信息的意义上迈出了第一步。他认为“熵”是一个关于物理系统信息不足的量度。
电子学家、计算机科学家认为“信息是电子线路中传输的信号”。
我国著名的信息学专家钟义信教授认为“信息是事物存在方式或运动状态,以这种方式或状态直接或间接的表述”。
美国信息管理专家霍顿(F.W.Horton)给信息下的定义是:“信息是为了满足用户决策的需要而经过加工处理的数据。”简单地说,信息是经过加工的数据,或者说,信息是数据处理的结果。
根据对信息的研究成果。科学的信息概念可以概括如下:
信息是对客观世界中各种事物的运动状态和变化的反映,是客观事物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表征,表现的是客观事物运动状态和变化的实质内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信息
四、客户资料已经全部交给公司,离职后是否还有保密义务
客户资料已经全部交给公司,如果和公司签订过保密协议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离职后在规定期限内有保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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