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小区景观设计方案公示(河北小区景观设计方案公示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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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经设区的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保证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各项指标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并按原审批程序批准。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并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批准程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批准。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规划城市绿地的总量,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的城市绿地面积,应当在新的规划中予以补足。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禁止改变用途。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改正。
城市绿线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四)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含)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含)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五)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因新建有大气污染等生产工艺要求特殊的、需要一定比例绿地的工业企业和铁路两侧防护绿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建设项目最低比例,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审核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
(五)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附图。
申请建设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时,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蓝图。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审核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六)绿地涉及的地下建筑结构施工图立剖面图。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公园设计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并具备减灾避险功能。
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环境相协调。公园出入口、主路、支路、活动广场、建筑物出入口及公共厕所等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新建十公顷以上的公园,其名称和设计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公园性质和用地规模确定适宜的内容和各项占地比例。
已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绿化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园周边应当划定一定范围的景观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城市人民政府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园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景观相协调。
第十七条 单位和居住区园林绿化应当合理布局,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和安全等要求。
单位和居住区现有园林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准,尚有余地可以进行园林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园林绿化。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合理确定生产绿地。生产绿地的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水系建设,积极推进城市河道、景观水体护坡驳岸的生态化、自然化建设与修复,营造滨水生态景观。
城市园林绿化用水、景观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城市水系、山体绿化、道路建设、公园绿地、生态修复等建设,因地制宜、因形就势的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和生态防护林。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因季节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应当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个园林绿化季节完成。
建设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报批后进行异地补建。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不能自行建设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建设。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备案,并在施工现场公示项目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简易绿化。
第二十五条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商业、金融、居住区、地下停车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其建筑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城市广场应当以绿化为主,推行生态化、林荫化,配备必要的健身休闲设施。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的,其绿化面积可以按比例折算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其他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河北小区绿化用水量怎么计算
定量分析计算。
首先,查找河北园林专业绿化景观用水量规范依据,再统计出落叶乔木栽植穴、常绿乔木栽植穴、花灌木栽植穴、绿篱栽植穴、草坪地被栽植穴的深度与直径。
其次,计算小区各种景观植被的株数。
最后,依据《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中浇洒草坪、绿化年均灌水定额的规定,即可计算出各地块绿化景观用水量。
三、重磅规划!河北城镇住房将迎来大变化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河北省城镇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十四五”期间全省城镇住房发展有关重点工作。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坚持“房住不炒”定位
《规划》指出,“十四五”时期全省住房事业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时代城镇居民对住房需求提出了新要求,科学确定住房发展结构,适应当前住房消费市场、住房保障领域工作的新变化,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 健康 发展成为今后工作的中心任务。
我省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导向 ,全面落实城市主体责任,保持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 。
进一步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实施城市更新,提升城镇居民居住品质,实现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住有所居,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全面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营造良好环境。
主要任务共涉及9个方面
《规划》明确“十四五”时期我省城镇住房发展主要任务,共涉及健全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 健康 发展、积极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高标准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全面提升住房品质和服务、推进住房数字化监管与服务、推进住宅产业绿色化发展等9个方面。
健全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完善租购并举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以商品住房为主满足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以市场租赁住房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住房保障。
建立健全 “高端有市场、中端有支持、低端有保障” 的差异化住房供应体系, 适度发展非普通商品住房,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房 。
发挥好市场机制在住房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鼓励开发建设144平方米以下面向刚需和改善性购房群体的普通商品住房 。
积极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增加中小户型、一居室供应比例,满足多层次住房租赁需求。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支持 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和雄安新区 增加公租房实物供应,加大公租房实物和租赁补贴发放力度。
完善公租房准入退出、后期管理机制,推动服务管理能力现代化。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为出发点,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
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雄安新区 探索 发展共有产权房,满足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人员住房需求。
严格把握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严格评估财政承受能力,坚持因城施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科学确定棚改计划规模和改造时序。
加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改善周边环境和服务条件,实现与棚改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 健康 发展
城市政府有效履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 健康 发展主体责任,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实施分类精准调控。
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支持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
加强本地房地产市场运行监测,确保市场运行平稳。
充分发挥省房地产市场平稳 健康 发展联席会议作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监督指导。
完善土地供应机制,实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 严禁各类机构开展购房“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防止各类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权威信息,准确解读市场形势和调控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市场理性发展和市场预期。
建立健全监管联动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等全过程监管,加强信用约束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
积极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结合国家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政策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按照分区、分类、分步原则,重点在 符合条件的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 和 廊坊市 发展培育住房租赁市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
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充分考虑城市存量住房、土地供应等实际情况,对空置率较高的,以盘活 社会 闲置房源为主,减少新建。
加大租赁住房政策支持。
坚持试点先行, 探索 在市场主体培育、房源筹集、市场监管等方面可复制的经验做法。
加大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力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
高标准实施老旧小区改造
“十四五”时期,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6755个,涉及居民125万户、房屋建筑面积1.04亿平方米,预计总投资260亿元,2000年底前建成需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全部完成改造。
重点改造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
国有企事业单位、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军队所属城镇老旧小区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科学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科学制定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加强适老化改造和设施建设,构建以街道办为实施主体的老旧小区改造运行机制,做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
调动 社会 各方积极性,加快改善和提高城中村村民居住环境质量,改善城市容貌和形象。
2021年底前,全省城市建成区尚未改造的459个城中村全部启动改造,“十四五”期末,完成城市建成区内所有城中村改造任务。
认真执行城中村安置房工程项目清单管理制度,确保安置房工程建设顺利推进,列入年度计划的确保按时开工, 开工后3年内完工 。
坚持 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实施 ,注重品质和品位,严格控制容积率,建设优质工程、放心工程,使新建成的居住区与城市整体风貌相协调。
注重 历史 文化街区、 历史 建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延续和传承地域文化。
全面提升住房品质和服务
增强住房空间布局合理性,结合城市更新、存量土地再开发,建设相配套的住房,促进职住平衡发展。
合理确定居住社区规模,鼓励街区式开发, 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优化社区生活设施布局。
落实新建住宅项目5-10分钟生活圈要求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推进配套设施建设。
优化住宅和景观环境设计, 中小城市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县城住宅以多层为主 。
加强 历史 文化遗存、景观风貌保护, 不随意拆除 历史 建筑、不拆传统民居、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 。
完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推动住宅智能化建设。
加强物业服务标准化管理,突出党建引领,把物业管理全面纳入社区治理体系。
推进住房数字化监管与服务
加快完善住房租赁市场服务系统、房地产交易监管与市场监测系统、物业管理系统、住房维修资金监管系统、房地产项目管理系统、房屋交易网签备案联网系统等功能,健全监测机制,加强房地产全流程动态监管。
推进住宅小区数字化服务,加快推进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技术应用,建设智慧社区、和谐社区。
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管体系,优化资金使用政策,由仅支持需求端转向从供需两侧双向发力,更好地促进解决住房问题。
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 ,提升服务民生水平。
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监管机制,加强房屋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
推进住宅产业绿色化发展
实施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行动。
按照安全耐久、 健康 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的标准要求,规范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到2025年全省新建星级绿色建筑占当年新建绿色建筑面积50%以上。
积极发展近零能耗建筑工程,推进全领域、全生命周期产业协同配套。
培育雄安新区近零能耗建筑核心示范区和石家庄、保定、唐山市近零能耗建筑产业示范基地。
到“十四五”末,全省累计建设近零能耗建筑面积约1340万平方米。
建立完善建筑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运维全生命期的信息化标准体系,实现工程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共享。
发展装配式建筑,重点推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
加大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加强绿色材料循环利用,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
改革建筑劳动用工制度,培训职业化、专业化、技能化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养新时代建筑人才队伍。
四、居住小区景观环境设计有哪些要求?
(1) 设计立意和主题。
居住区景观环境设计,并不仅仅单纯地从美学角度和功能角度对空间环境构成要素进行组合配置,更要从景观要素的组成中贯穿其设计立意和主题。例如,表达某种独特的社区文化,或突出居住区本身所处自然环境的特色。通过构思巧妙的设计立意,给人们的生活环境带来更多的诗情画意。居住区环境景观形态,成为表达整个居住区形象、特色以及可识别性的载体。
(2) 设计范围。
所有空间环境的构成要素,包括各类园景小品、休息设施、植物配置以及居住区内部道路、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形态及其界面,乃至人的视线组织等都在居住小区景观环境设计范围之内,从而大大扩展了传统的绿化+ 场地+ 小品小区绿化模式的设计对象范围。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不仅体现在各种造景要素的组织、策划上,而且还参与到居住空间形态的塑造、空间环境氛围的创造上。同时,景观设计将居住区环境视作城市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在更大范围内协调居住区环境与区域环境的关系。
(3) 设计过程。
景观设计模式改变了从前那种待建筑设计完成以后,再作环境点缀和修饰的做法,使环境设计参与居住区规划的全过程,从而保证与总体规划、建筑设计协调统一,保证小区开发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地形地貌和植被资源,使设计的总体构思能够得到更好的表达。
居住区景观组织并不拘于某种风格流派,而是根据具体的设计构思而定,但始终要 追求怡人的视觉景观效果。景观设计拓展了灵活多变的构图手法与流畅的曲线形态揉合到环境中,丰富和发展了传统的园林设计方法。设计的目的是为人们创造可观、可游、可参与其中的居住环境,提供轻松舒适的自然空间,为人们营造诗意的空间,从而增添人们日常的生活情趣。
以上就是关于河北小区景观设计方案公示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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