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环境景观设计公司(江西环境景观设计公司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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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环境艺术设计师可以从事什么工作?
就业方向有:绘图员、平面设计师、橱柜设计师、家具设计师、施工图设计师、效果图表现、预算员、家装设计师、工装设计师、设计师助理、施工监理、室内设计师、景观设计师等职业。
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培养扎实掌握环境艺术设计基础理论、知识,具有一定实际应用能力,能从事建筑、城市规划、景观设计、室内设计等领域工作以及满足本专业教学与研究工作需要的德才兼备的高技能专业人才。
通过本专业所有课程教学,学生应先具备一定哲学理论基础,熟悉我国的文艺指导方针、政策,系统地掌握环境艺术设计的基本理论和相关技能,了解相关学科的知识,有较高文化艺术修养、较强的审美感觉和独立创造设计思维,有观察、理解、总结生活的能力,并能结合运用各方面学科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发展方向
环境艺术设计(又称“艺术设计(环境设计),环艺”)可以分为物质形态和意识形态两个方面。物质形态主要是指构成环境景观的物质要素,而这些物质要素按不同的材质又可分为不同的类型。意识形态主要是指影响指导人们行为的精神因素,如:宗教信仰、民俗习惯、审美观念、社会制度、伦理道德等。
环境设计各要素间的关系犹如生物学上生物群落的共生链,维系着自然万物的萌发,并处于动态平衡状态。这种状态恰恰是现代环境艺术设计应追求的目标,其任务在于设计出最优化的“人类——环境系统”,这个系统将展现人类与环境的共存,人类与环境在新的高层次的平衡和发展。
二、室内设计专业大学排名
吉林大学、广州大学、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室内设计专业需要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所处环境和相应标准,运用物质技术手段和建筑设计原理,创造功能合理、舒适优美、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的室内环境。这一空间环境既具有使用价值,满足相应的功能要求,同时也反映了历史文脉。
建筑风格、环境气氛等精神因素。明确地把“创造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的室内环境”作为室内设计的目的,现代室内设计是综合的室内环境设计,它包括视觉环境和工程技术方面的问题,也包括声、光、热等物理环境以及氛围、意境等心理环境和文化内涵等内容。
室内设计专业主干课程:计算机基础、三大构成、手绘效果图、室内设计制图、计算机辅助设计、建筑设计基础、家具设计、室内效果图表现法、室内装饰材料、室内装饰设计、舍内装饰施工技术室内装饰监理、室内景观设计、装饰工程项目管理。
3DMAX及图像处理、毕业综合实训等等。室内设计专业旨在培养了解室内设计技术专业所需的基础理论知识,能够熟练运用平面设计软件、CAD、3DMAX等软件制作效果图和设计图,熟悉室内设计制作流程和工作规范。
能在装潢装饰行业的相应岗位上从事室内设计和制作工作的发展型、创新型、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作为专注培养室内设计人才的天琥教育,立足于社会需求,以企业人才需要为基点,坚持打造全程面授的高品质教学模式。
不断与时俱进的去升级课程内容,积极拓展课外项目活动,以实践来驱动教学,助力学员掌握好过硬设计技能和提升实际运用经验。
三、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庐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包括庐山山体和石钟山景区、长江-鄱阳湖水上景区、龙宫洞景区、浔阳景区、东林景区等外围景区。
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坐标划定。第三条 风景区的保护和建设必须符合《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庐山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管理庐山风景区的行政机构,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庐山山体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
外围景区由景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景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应当接受庐山管理局的指导、监督。第二章 保护第五条 庐山管理局和外围景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风景区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地质遗迹的保护,并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制定保护措施。
严禁出让、转让风景名胜资源。第六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做好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种的栖息、生长条件。
风景区管理机构根据保护环境、恢复生态和森林防火的需要,可以对重要景区、景点实行封闭,并予以公告。第七条 禁止向风景区内的水体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污水、垃圾。风景区内的溪流、泉水、瀑布、深潭、水源,除按风景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第八条 风景区内的林木不得擅自砍伐。因景区、景点开发和工程建设确需砍伐,或者属集体、个人所有确需间伐的,应当按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庐山管理局或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需要采集风景区内的物种、地质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按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由庐山管理局或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第十条 风景区内的单位、居民和游览者,应当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环境。风景区内禁止下列破坏景观、植被、地质遗迹、地形地貌等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
(二)攀折、刻画树木和破坏植被、采摘花卉;
(三)在牯岭地区和其他景区范围内垦荒造地种植农作物和放养家禽家畜;
(四)燃放烟花、随地乱丢烟头或者在指定地点外燃放鞭炮、焚香、生火;
(五)捕杀或者伤害鸟类以及其他野生动物;
(六)随意丢弃、倾倒废弃物;
(七)修坟立碑;
(八)损坏游览、服务、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其他设施;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 在风景区内严禁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 风景区内景区、景点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经批准的景区、景点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三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牯岭地区和风景区其他景点内除符合规划要求的保护、游览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设其他工程设施。第十四条 凡在风景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各项建设,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的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经庐山管理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风景区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总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或者占地面积超过二千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景点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和景区内建筑面积超过五百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
(三)牯岭地区的所有新建、扩建项目;
(四)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属庐山山体范围内的由庐山管理局审批;属外围景区的由景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坐标划定。具体包括:梯云岭、玉京峰、三清宫、西华台、玉灵观、冰玉洞、仙桥墩等景区和八(石祭)龙潭、玉帘瀑布、浮凉坑水库等景点。第三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清山管委会)是上饶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三清山管委会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五条 三清山管委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三清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负责组织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
(五)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的相关协调工作;
(六)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七)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第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是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第八条 《详细规划》由上饶市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 《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景区、景点的不同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编制《详细规划》,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第十条 《详细规划》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对《详细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上饶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
报送《详细规划》的审批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第十一条 上饶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三章 保护第十三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三清山管委会应当根据有关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组织落实风景名胜区内景观和自然环境的保护责任。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村(居)民和游客不得破坏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第十四条 三清山管委会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人文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对特殊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重点保护对象,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五条 三清山管委会应当做好风景名胜区内地质灾害防治,植树造林,以及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
三清山管委会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生态恢复和森林防火的需要,可以对重要景区、景点实行临时性封闭,并予以公告。第十六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按照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由三清山管委会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竖桩标界。第十七条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各类开发区;
(二)修建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开山采石、修坟立碑、在河道采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皆伐林木、烧荒垦殖、猎捕野生动物;
(五)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六)随意丢弃、倾倒废弃物;
(七)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
(八)在非指定地点野炊或者其他违规用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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