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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自然资源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3-03 07:12:11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817        问大家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创意岭作为行业内优秀的企业,服务客户遍布全球各地,相关业务请拨打电话:175-8598-2043,或添加微信:1454722008

    本文目录: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自然资源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一、典型医疗事故案例及分析!(要求有具体的案例及分,最好是当今的热点医疗纠纷)

    脑瘫患儿诉上海某医院医疗事故赔偿案案件简介原告张某之母于2006年10月4日(双胞胎待产)急诊入院,凌晨3:45医生告知B超单检查显示胎儿的胎心和胎动并未异常后,被安排在产房待产区。但原告胎膜早破,羊水外流长达6个多小时,被告(医院)未采取任何具体治疗及检查措施。原告于同日上午9:30出生,医生告知,原告重度缺氧,在儿科病房的暖箱中抢救有所改变出院,但于2008年原告查出脑瘫,原告家人于2009年2月将在被告处的病例调出后才知,原告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2009年3月原告将被告上海某医院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就此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解析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自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调查取证,就该案件的主要法律事实与证据,从专业知识角度以分析,并做出相应的方案,在该案件中主要争议有:一、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方提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我们认为被告对此法律概念和适用存在理解错误,依据《民法通则》和《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即应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9年2月在被告处调出病例,确定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时开始计算。二、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被告对原告在出生过程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一直持否定态度。在审理过程中,我们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虹口区医学会就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医疗行为与现状有无因果关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对原告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上海市虹口区医学会鉴定结论为不构医疗事故。面对这样的鉴定结论,无疑是一个沉痛的打击。本案要想取得赔偿,这个鉴定结论是关键,律师和原告都不服这样的鉴定结论。我们重新申请鉴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接受了申请,并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就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医疗行为与现状有无因果关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对原告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与被告的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论 原告诉被告上海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杨浦区人民法院认定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支持了我方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判决如下: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090.40元;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80元;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陪护费人民币1515.50元;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人民币201,600元;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用具费人民币280元;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人民币210元;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4,441.48元;八、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生活补助费人民币244,414.80元;九、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人民币3500元。 法律依据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2008公务员申论考核热点问题

    200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八大热点

    热点一:非法集资问题

    社会问题背景分析:近年来,非法集资在我国许多地区重新抬头,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1999起,涉案总价值296亿元。2007年1至3月,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两类案件就立案342起,涉案总价值59.8亿元,分别较去年同期上升101.2%和482.3%。若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治理整顿,势必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关于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结合国内的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2) 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多数是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

    (3) 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二、关于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结合国内的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2)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关于该社会问题的解决对策,结合国内的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区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加强监测预警,要对本地区的非法集资问题保持高度警惕,进行全程监测,主动排查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警,防患于未然。

    (2)要制定风险处置预案,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

    (3)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将防控本行业非法集资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渠道和工作协调机制,认真做好非法集资情况的监测预警工作。

    (4)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防范、监控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规章及行业标准。要加大工作力度,对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深入分析,集中力量查处典型案件,严惩首恶,教育协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5)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宣传教育,改善金融服务,逐步构建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6)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通过有奖举报等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在门户网站上开辟专门的投资者教育园地,探索建立风险提示和预警的长效机制。(7)要加强对广告的监督管理,依法落实广告审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披露的线索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发布非法集资广告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8)制订宣传教育规划,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宣传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式和新特点,提示风险,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其远离非法集资。

    (9)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公开报道力度,以专栏文章、专题节目等方式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震慑犯罪分子,形成对非法集资的强大舆论攻势。要在广大农村、城市街道、社区、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画,扩大覆盖面,强化宣传效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热点二:“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有效监督问题

    一、关于该社会问题的解决对策,结合国内的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将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融合为一体。各预算单位应随同部门预算一起统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形成统一的整体,明确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标准、采购时间、资金来源、采购方式。

    (2)政府采购预算要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从而可以约束政府采购行为。

    (3)增强透明度,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一是公开法规政策。让政府采购当事人及时把握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让政府采购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好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公开采购程序。从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公告发布、评审办法、评分标准、供应商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坚持简捷公开,手续齐备,程序合法,规范运作,杜绝暗箱操作、幕后交易、贪污腐败等行为。

    三是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接受公众监督,也为供应商维权提供必要依据,保证采购活动的合法、有效。

    四是公开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全面考核考核,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五是公开曝光不法行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让腐败分子无处藏身,增强法律的震慑力,维护政府采购的权威。

    六是公开投诉程序及处理结果。一方面为供应商创造合理投诉渠道,公开投诉信箱和电话,保证正确投诉,另一方面及时处理,给投诉的供应商一个满意的答复,实现投诉处理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公开化,维护好供应商的正当权益。

    (4)建立健全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标准,考核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再者,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对采购市场需求、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科学的绩效评价,为采购数据信息的利用和信息资源开发、为采购决策和政府决策提供了准确资料,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调节国民经济运行,支持国内企业发展提供了决策依据。

    (5)健全法制,强化制约。国家应以《刑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反对不正当竞争法》为准绳,健全法律法规,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立法上明确界定腐败行为,严惩不怠,根除其滋生的土壤,促使供应商诚信合法经营,从而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制约,增强法律的震慑力,让政府采购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以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加强法制宣传,提高震慑力。各级政府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提高法制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广大供应商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认识,重点宣传商业贿赂行为违法的后果,结合典型案例,实行警示教育,以案释法,做到警钟长鸣,使政府采购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加快政府采购网络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成果,大力推行电子采购制度,将政府采购网络建设全部纳入“金财工程”系统建设,以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网、管理网、电子商务网,逐步实现政府采购管理网络化,将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延伸到各预算单位,从而实现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网上开标、网上评标、网上交易,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热点三:“虚假新闻”的预防和治理

    典型案例:7月8日,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透明度》栏目播出了题为《纸做的包子》的虚假新闻。报道无中生有,编造了北京市某区一些黑加工点使用废纸箱为馅制作小笼包出售的假新闻。消息播出后,经多家媒体转载转播,引起国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事件发生后,北京市委、市政府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责成北京电视台澄清事实真相、向社会做出深刻道歉,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给予北京电视台台长通报批评,给予北京电视台总编辑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北京电视台主管副总编记过处分,本人引咎辞职。北京电视台也对生活节目中心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和分管《透明度》栏目的副主任,以及栏目制片人等三人给予撤职处分,同时解除了栏目有关编辑与北京电视台的劳务关系。北京市在全市范围对北京电视台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市属各新闻媒体以此为反面教材,深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

    一、关于该社会问题的解决对策,结合国内的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加强对新闻工作者的教育。引导广大新闻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宣传纪律,牢固树立崇高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始终把社会效益作为最高准则,坚决杜绝虚假新闻,自觉维护新闻出版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2)新闻单位要完善内部管理,规范采编工作流程,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稿件审签制度,确保新闻信息来源真实可靠,确保新闻事实准确无误。新闻采访必须出示新闻记者证,新闻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社会自由来稿及互联网信息使用等管理规定,认真核实,严格审批,不得刊播、转载、转摘未经核实的来稿和信息。

    (3)建立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错必改、有责必究。采编、刊播虚假失实报道的媒体和个人要向社会公开更正并道歉。对蓄意炮制和炒作虚假新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和群众利益的,要按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各级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记协和各新闻单位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选派专人负责受理举报电话,并对举报内容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热点四:职业教育

    社会问题背景分析:对于职业教育问题,广大考生一定结合“技工短缺”这个社会问题来综合分析。目前我国技工短缺问题已十分突出。近年来,我国各地普遍出现了“技工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的调查和统计数据表明:目前全国技术工人供不应求的局面普遍存在,尤其是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高技能人才数量短缺,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要。技师和高级技师占全部技术工人的比例不到4%,而企业需求的比例是14%以上,供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二是各技术等级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都处于供不应求的状况,技师和高级技师严重短缺。企业对技术工人的需求比已经大于对工程技术人员的需求比。三是在制造业发达的地区,技术工人尤其是高级技能人才的短缺状况更加严重。四是我国对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呈现出日益强劲的势头。据测算,到“十五”末,我国技能劳动者需求总量将增长20%-25%,其中,高级以上技能劳动者所占比例预计增长15-20个百分点,特别是技师、高级技师的需求将翻一番。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主要是通过大力兴办和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来实现的,中等职业学校在人力资源开发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近年来中等职业教育发展速度放缓。1997年以来,就业前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数徘徊不前,而所占比例则呈明显的下降趋势,从1996年的56.8%下降至2003年的36.9%,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1993年后,我国职业教育的层次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基本形成了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主体,中、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与普通教育相沟通的职业教育体系框架。高等职业教育成为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但目前发展比较迅速的高等职业教育主要还是2-3年制的专科教育,且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规格、层次与培养模式上均难以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一些大学的专业设置没有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规划。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年大专院校增长最快的10个专业,其毕业生的就业率全面下降,其中艺术设计专业下降21.6个百分点,就业率仅为59.7%。尽管目前各类职业学校已达2万多所,但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只有200多所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这些院校存在经费不足、毕业生待遇未得到很好解决等问题,难以在短期内迅速培养出大批高技能人才。我国目前高等职业教育的整体发展水平难以满足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劳动者和专门人才的需求。

    一、关于该社会问题的解决对策,结合国内的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推动职业院校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

    (2)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的教学改革。根据市场和社会需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建立弹性学习制度,逐步推行学分制和选修制。

    (3)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

    (4)建立和完善遍布城乡、灵活开放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在社区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服务,同时在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培训制度。

    (5)加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聘用政策,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6)推动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与创新。要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推动公办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形成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

    (7)建立能够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合理流动的制度。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将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及个人贡献挂钩,调动教职工积极性。

    (8)扩大职业教育对外开放,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积极引进优质资源,推进职业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努力开拓职业院校毕业生国(境)外就业市场。

    (9)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订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订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国家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

    (10)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建立能够反映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

    (11)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合理确定职业院校的学费标准,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发展。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12)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金融机构要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和选学农业及地矿等艰苦行业职业教育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

    (13)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实行优秀技能人才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定期开展全国性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大力表彰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三、盗窃罪典型案例 分析

    法律分析:1、犯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元至3千元以上。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犯盗窃罪,“数额巨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数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是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2)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6)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另外,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数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依法治理工作要点(2)

    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篇二

    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1.深入学习宣传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要把学习宣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大任务,深刻领会、准确把握系列重要讲话的基本观点、思想精髓和核心要义,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运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指导法治建设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开展主题法治宣传实践活动。组织开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主题法治宣传实践活动,形成全社会崇尚法治、学习宪法法律、把各项事业纳入法治轨道的浓厚氛围。切实加强主题法治宣传实践活动的组织策划,大力宣传推广,为党的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深入学习宣传《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与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和协调。组织开展百家网站学习党章党规知识竞赛活动,充分利用新媒体进行专题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作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二、切实抓好重点对象学法用法

    4.切实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重点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推动各地各部门健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核机制,确保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法治培训、任职法律考试和依法决策、依法履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法等制度贯彻落实。

    5.切实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印发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和《关于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的意见》,推动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确保在校学生都能得到基本法治知识教育。推动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深化青少年法治教育,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命名活动,强化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格局。

    三、完成好中央确定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改革任务

    6.认真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制度,推动各级国家机关把普法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布局中,在做好本系统普法的同时,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向社会开展普法。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加强“谁执法谁普法”经验交流,组织开展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经验交流活动,组织开展“以案释法”优秀案例征集选编,探索建立“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数据库。

    7.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研究制定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的意见。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化基层组织依法治理,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推进和规范乡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深化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文明执法示范窗口”“诚信守法企业”“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等特色鲜明的依法治理活动。推进法治创建指标体系和工作考评指导标准建设。组织开展第四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先进单位和第七批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先进单位评选。

    四、大力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创新

    8.推动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深度融合。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实践,组织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推进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把法治精神融入乡规民约、家风家训,推进建立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文化需求。

    9.落实媒体公益普法制度。认真落实中宣部、国家网信办、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全国普法办等五部门印发的《加强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公益普法宣传工作方案》,推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传播平台落实公益普法社会责任。围绕国家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社会热点等,紧扣重要时间节点,及时运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进行法律解读和舆论引导。

    10.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普法。利用全国普法新媒体矩阵,开展新媒体普法主题活动。组织开展第十四届全国法治动漫微电影作品征集及获奖作品展览(播、映),开展第十一届全国百家网站、微信公众号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更好地运用网络、微博、微信、客户端开展普法活动,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11.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加强“七五”普法落实情况专题调研,找准问题,围绕增强工作实效,研究切实可行的解决路径。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群体需求,加大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创新力度,努力提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水平。

    12.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基础工作。加强阵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队伍建设,举办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分管厅(局)长培训班,建好用好普法讲师团和普法志愿者队伍。加强普法资源建设,整合全国普法信息和工作资料,丰富普法信息产品数据库,进一步推进普法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和共享。建立全国“七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系点。充分发挥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的作用。

    13.加强对外法治宣传教育。围绕“一带一路”建设和国家外交战略,积极利用各种外交平台和主流外宣媒体,依托中国普法网英文网等,及时对外宣介我法治建设新进展新成效,讲好中国法治故事。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督查考核,着力增强普法依法治理的实效性、方式方法的创新性,推动“七五”普法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篇三

    一、深化法治宣传教育

    1.深入学习宣传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大力宣传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深入学习宣传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推动全社会了解和掌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

    2.组织开展系列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突出加强宪法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结合“两学一做”,深入学习宣传党章和党内法规,积极参加全国普法办组织的百家网站学习党章党规知识竞赛活动。积极开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主题法治宣传实践活动,为党的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积极开辟第二课堂,抓好农村普法载体和阵地建设,加强农村“两委”成员法治培训。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开展好村“两委”成员学法活动,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

    4.继续开展“法律大篷车送法下乡进社区”活动。加大农民工法治宣传教育力度,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5. 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协调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工商联等部门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治培训,强化企业管理层普法教育。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法用法与企业法治实践有机结合,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

    二、切实抓好重点对象学法用法

    6.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推动落实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社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学法用法,建立菏泽市公务员学法考法平台系统,力争县(区)普遍建立网上考法系统。

    7.不断深化青少年法治教育。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印发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和《关于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的意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阵地建设,做好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命名活动的评选、申报工作。与教育部门联合制定《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深化青少年法治教育。联合市关工委完善“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建设,在开学第一课、毕业仪式中有机融入法治教育内容,开展灵活多样、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法治教育活动。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格局。

    三、推进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

    8. 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先进典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推进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把法治精神融入乡规民约、家风家训,推进建立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与宣传部联合推出具有菏泽特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典型做法。

    9.推进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法德融合”阵地建设。在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教育基地等体验式法治文化阵地建设中有机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元素,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创建活动。

    四、大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10.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实施互联网+法治文化传播平台拓展工程,继续办好菏泽市普法微信、普法微博,加强市、县(区)普法“头条号”“一点号”等普法网络矩阵集群建设,力争市、县(区)各打造1-2个媒体公益普法品牌栏目。

    11.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做好第三批全省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全省法治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命名活动的评选上报工作。与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建设法治文化广场和法治宣传街道。拓宽法治宣传渠道,利用公交车显示屏、过街天桥显示屏、公交站牌宣传栏、气象大屏幕等平台播放普法公益宣传片和普法公益广告。

    12.落实法治文化惠民。设计、编印民生法律知识书籍和普法年历,开展万册法律图书进乡村活动,进一步活跃群众法治文化生活,最大限度满足群众的法治文化需求。

    五、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进程

    13.启动法治城市创建工作。按照中央关于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的意见,以创建法治城市为主要载体,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区)等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积极争取全国全省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等命名表彰。

    14.组织开展第四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先进单位、第三批全省法治创建先进县(市、区)和第七批全国、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先进单位评选活动。

    15.指导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村居(社区)不断完善团体章程、村规民约,提高依法服务管理能力。推动建立“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

    16.推进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网络毒品、金融诈骗、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校园欺凌等重点领域、热点问题整治,开展好法治扶贫活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17.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文明执法示范窗口”“诚信守法企业”“依法治校示范校”等创建活动。

    六、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制度和队伍建设

    18.结合菏泽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工作,推动完善“法治宣传实际效果”考核细则,搞好量化评比、结果运用和责任落实。

    19. 推动落实普法责任制。认真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落实普法责任清单制度,适时出台《菏泽市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清单》,建立起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

    20.推动落实媒体公益普法制度。抓好中宣部、国家网信办、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全国普法办等五部门印发的《加强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公益普法宣传工作方案》以及省《关于加强媒体公益普法宣传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以案释法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贯彻落实,推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传播平台落实公益普法社会责任。联合市电视台、菏泽日报社、大众网驻菏泽站等新闻媒体围绕国家重大活动、重要事件、重要法治宣传日、社会热点等,紧扣时间节点进行公益普法宣传。

    21.强化阵地保障。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依托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村(居)司法行政工作室,打造一批部门有特点、行业有亮点的特色法治宣传阵地。

    22.成立普法讲师团。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全省普法讲师团建设的意见,选聘优秀法律和党内法规人才充实调整普法讲师团队伍,组织讲师团成员结合工作性质进行课题研究,努力满足各行各业法律需求。

    23、加强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整合热心法治宣传工作的机关人员、在校学生、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学校教师、大学生村干部等人员,强化和充实普法志愿者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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