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组织中不是营销中介单位(下列组织中不是营销中介单位的是a中间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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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质量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 第二章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未完待续)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第三章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章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第五章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第六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六章 第七十三条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什么是中介
问题一:中介是什么意思啊?可以打个比吗? 中介就是充当中间人的 打个比方就是 一个想要卖东西 一个想要买东西 但是他们都互相不认识,但是中介认识卖东西的 或者知道他有这个东西卖 于是就充当中间人,促成想要卖东西和想要买东西的人达成买卖,而中介人收取中介费
问题二:什么是中介? 中介指在不同事物或同一事物内部对立两极之间起居间联系作用的环节。对立的两极通过中介联成一体。中介因对立面的斗争向两极分化,导致统一体的破裂。
中介一般有以下特点:
中介一般会同时找客户需要的服务,一边找需要各项服务的客户。
中介收取的是服务费,并不是从服务费中收取提成。
主要有贸易中介(提供贸易所需的资料,客户等相关信息),服务中介(提供第三产业信息,如家政公司),网络中介(通过网络形式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物流中介,房地产中介等。
问题三:什么是营销中介? 营销中介是指在企业把产品送到最终购买者手中给予帮助的有关机构。包括营销实销实体分配机构(批发零售环节)、营销服务机构(广告公司等)和金融供介(银行、保险公司等)。
问题四:中介公司是干什么的? 是提供中介服务的公司.现有各种各样的中介公司.
中介就是在你和其他公司或组织\个人之间起桥梁作用的,他为你提供你想要的各种相关公司或人员方面的信息,供你挑选.同时也为这些公司或人员提供他们想要的客户的信息.
比如婚介所,就是在男女双方中起桥梁作用,给双方提供异性的多样信息,供之选择.还有房屋租赁中介公司,是在出租方与承租人起桥梁作用的.人才市场也是类似的功能.
问题五:什么叫做中介?什么又叫做房地产? 中介也可以说是中间人``例如你是一个***店的老板`请不到服务员.就去中介那里让他帮你请人.如果你想工作`也去中介那里`他就帮你找工作``
房地产就是把这块地买下来了`然后就把这块地盖起来`然后再用更高的价钱卖出去``
问题六:中介公司是什么意思 房产中介:为您提供房产信息.促成交易!办理房产交易过程中的各项物业交割...银行按揭! 房产抵押! 等各种与房产有关的衍生服务!
问题七:房产中介是做什么的 一、中介公司的产生
中介公司的产生是代表当地的经济发展迅速稳定,为什么经济发展趋式好会与房地产中介有关呢?
因为当经济发展好投资生意有可观回报,工人收入增高、人民开始富裕,字然会在衣、食、住、行,追求更好,特别中国人的传统思想、住房
非常重要,因为住除了有一个居所之外,现今拥有房亦是成就的表现、身份的象征,如果你拥有的房子越大,就代表你的成就越大、越辉煌,
此外房屋除了是需求还是一种较稳定的长远投资。所以在一个迅速发展的地方,楼房需求量这么大的时候中介公司的出现是起着催促市场发展
的作用。但是要买楼房的人可以选择发展商的楼房,为什么要买二手房呢?
因为发展商大多数楼花,往往要等上一段时间才能交楼,加上发展商价格比较高及该房屋的新配套相对不够齐全,又或者是因为地点的原因,
所以会令部分人转往买二手房,这时中介公司就能发挥作用。
二、中介员的角色
请问阁下是否想过中介员起什么角色呢?你认为中介员是卖房给客人还是帮客人找房子买呢?
其实中介员是一个比较特别的行业,我们同其他行业的业务员是有很大的不同,一般行,业的业务员是公司有一些自己产品推出市场,公司应
因市场定好价格,业务员只需推销该产品的优点便完任务。这就叫单向推销。
而我们的角色名副其实是中间人,我们无自己的产品,无自己的定价,我们所做的全受人委托,完成任务收取佣金,我们是推销服务,推销你
的承诺,推销你的关系,你的说服力等等而令对方给予你信任。
三、中介员每日工作习惯,纪律及工作态度
中介元每日应有工作的程序及计划,不可以用“见步行步”的态度处理,要对每见事都
要认真处理,不可以用今日的利益来衡量,因为中介工作好象农夫耕种,今日播种明日收成,所以每天都是默默耕耘。中介员的工作主要分三
大类,就是预备、执行、才有收成。
预备:古人有话“工欲善其善,必先利其器”所以预备工作是非常重要,如果预备工作做得不好,就算你有多大的能力问题还是会出现的。所
以预备工作是非常重要的。预备工作包括不停找新盘,更新业主动态及楼价。
锄价(制造一些比市场价低的楼盘)
受业主委托的物业空置,要积极争取钥匙。
1、为什么要不停找新盘呢?
现今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中介公司在同区可能已有多间地产,如果我们无足够的盘源,提供不到多一些盘源给客人选择,无论你口才多好,客
人最终会去其他公司买楼,试想想你如果要买日用品,在你前面有一间只有小量货品选择的商店,另一间是货品齐全的家乐福,你会去哪间呢
?
2、为什么要更新业主动态及楼价?
更新的主要目的,是贴近市场咨讯动向,借着用电话或面谈与业主建立关系沟通,了解业主卖楼的心态及意向,价钱是否改变或说服业主减价
。再更新过程得知业主是否售出或租出,如售出或租出,询问业主已售或已租的价钱,了解市场最新的价格及透过哪间地产公司成交,从而了
解行家动态。再更新的过程中可更了解业主委托放盘是真的想出售或出租,或者只是用试试的心态,如果在更新过程中能预早知道,我们可做
出相应对策。
请你记着,如果你每天用心与业主沟通的好,能令业主留下良好的印象,当你有客户要谈价钱或条件,一定会比其他对手容易得多。
3、锄价(制造荀盘)
锄价是利用更新时与业主预先谈价钱,用较低价钱与较差的条件与业主协商,得知该业主是否急让,当制造出一个荀盘后,就代表你在这宗交
易有50%成功率,为什么呢?
因为市场中介员很多,你要比人优胜,首先你的货品要比人优胜,如果你没有荀盘介绍给客户,你就不会有客,就算是有,也不会选择你。
4、当你预先制造到荀盘,就可以缩短你们协商的......>>
问题八:什么叫房屋中介? 房地产中介又名房地产经纪,是指在房地产交易环节中提供中间服务并收取佣金的商人。(佣金是他们唯一的收入来源),在交易环节,即不是业主的代理人。也不是客户的代理人。
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谁有资格从事房地产中介?
对中介服务机构中的专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58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因此,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必须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和从业情况进行客观的考核,经批准发给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后,才能持证上岗承担评估工作。没有取得这种资格的人就是非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而非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是没有资格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即使有些人违反规定对某些房地产进行了评估,这种评估也是无效的。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包括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和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知道了这些情况,假如有一天您也需要进行房产评估,可以先要求看看评估人员的相关证件。 经考试合格并注册登记取得估价师资格的人员,享有下列权利:(1 )有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权利;(2 )有在房地产估价报告上签字的权利;(3 )有使用房地产估价师名称的权利。 同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 )遵守房地产评估法规、技术规范和规程;(2 )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3 )遵守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5)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
《房地产管理法》只规定了对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实行资格认证,但没有规定对房地产咨询人员和经纪人实行资格认证制度,这是因为价格评估业是中介服务中专业性、技术性最强的业务,且与国家税收和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但是,房地产咨询人员和经纪人的从业资格也有一定的要求。对此,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对房地产咨询人员提出了三项条件:一是必须具有房地产的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二是具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是要取得房地产咨询人员考试合格证书。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试办法,授权省、自治区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由于房地产经纪人承办事务比较具体,工作效果主要是靠经纪人的实践经验和服务态度,而且目前经纪人的组成情况比较复杂,许多人员虽然没有较高学历和职称,但熟悉业务,工作经验丰富,能够胜任经济人工作。因此该规定没有对经纪人的学历和职称提出要求,只规定必须经过房地产经纪人的考试和注册,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人的考试和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费用如何收取?
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要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收费标准统一收取,并开具发票,依法纳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
问题九:中介是什么意思啊? 所谓中介,从词面上来看,就是指“在中间起媒介作用”。而主要履行中介活动的组织就是中介组织。因此,要明确什么是中介组织首先应理解什么是中介活动。从一般意义上讲,中介活动系指中介人(自然人或法人)居间帮助甲、乙双方达成某项协议/契约/合同的活动,在中介过程中,牵涉到中介人与委托方(甲、乙方或双方)签约、发布和传递信息、寻找委托方合作者、协调甲、乙方签约、帮助完成签约和追索并获得报酬等活动。中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居间”, 中介人的任务是为委托方找到合作者,扮演了传递信息和临时协调人的角色,而不是甲、乙任何一方渴望之实质性合作伙伴角色或买者和卖者角色。中介人也可称“中间人”(middle man)或经纪人(broker),这一职业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古已有之,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发育壮大。由中间人或经纪人组成的主要(因为任何组织都可能不只履行某一单一活动)履行中介活动的组织则可称为中介组织,或称为中介机构。 二、什么不属于中介、中介活动和中介组织? 区别一个经济组织、机构或个人(自然人或法人)是不是属于中介、中介活动、中介组织的关键在于,他或它是否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居间要素。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就不属于中介、中介活动和中介组织,只有本身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是通过自己的居间服务活动来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某种服务的才属于中介、中介活动和中介组织。 以此来衡量,很显然,有些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如养免合作社、蔬菜产销协会等,不属于中介组织;而农村土地流转中心,从事中介活动的农民经纪人,因为他们具有居间性,所以属于中介组织或中介人。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既直接从事生活经营与兼带从事中介活动,有时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例如,一些专业技术协会,既从事技术培训,又为会员代理采购种子、种苗,或从事技术中介活动。因此,这类组织兼有中介的性质,但是一般不宜将他们直接归为中介组织,因为他们并不以中介为主。还有一个特例就是农民经纪人。从理论上讲,经纪人就是中介,但是实际上我们现在所说的“农民经纪人”大多是农产品运销户,是直接从事农产品流通的,直接从事农产品购销活动的,他们从事的并非中介活动,不具备居间要素,因此他们并不属于真正的经纪人。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有些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中介组织,有些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属于兼带从事中介活动,而有些专业合作组织则完全不属于中介组织。
问题十:什么叫卖号中介 一般来说,中介还是可靠的。 需要提防的,还是卖家用身份证复印件传真找回账号。 所以,最好是找能过户的账号购买。就是可以把注册身份证号换成你的身份证的那种。 中介流程 卖家将账号详细信息递交给中介(包括账号密码,密码保护问题答案,密码保护信箱),买家将金钱递交到中介。 中介收到买家付款后,将账号资料交给买家,买家核实账号以后,确定没有问题,同意以后,再由中介将钱交给卖家。
三、财务公司是营销中介企业中的什么机构
财务公司是营销中介企业中的营销服务机构。
财务公司又叫作“财务有限公司”,大多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但是和商业银行相比,财务公司的存款额较低,对于存款期限也有一定的要求,所以这就导致财务公司的资本额较少。
那么在我国,财务公司又有哪些特殊含义呢?在我国,财务公司可以简单分为两类。其一是非金融机构类型的财务公司,是传统遗留问题。其二是,金融机构类型的财务公司,也叫作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长期金融业务为主,主要为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以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
四、中介公司是干什么的?
中介(agency),是一种以向客户提供中间代理服务的机构,它本身并不能直接提供相应的服务和物品,但是它能够替你寻找并安排这些服务和物品,供你选择并决定。举个例子:你想在家里办个小型聚会,你需要一些专业的服务员和厨师,你可以通过中介机构去替你找到这些人员,你可能还需要场地布置,中介也可以安排物品采购和布置。
中介机构有很多,主要的有贸易中介(提供贸易所需的资料,客户等相关信息),服务中介(提供第三产业信息,如家政公司),网络中介(通过网络形式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物流中介,房地产中介(包括租售),二手车中介(各种二手车服务信息)婚姻中介(安排相亲撮合婚姻)等等。
扩展资料:
1、金融中介机构是指从资金的盈余单位吸收资金提供给资金短缺单位以及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经济体.金融中介机构的功能主要有信用创造、清算支付、资源配置、信息提供和风险管理等几个方面。
2、营销中介机构是指在企业将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的过程中,财道天下协助企业促销、分销、储存、运输的各类专业机构。它们主要包括中间商、实体分配机构储运公司、营销服务机构、调查公司、广告公司、咨询公司等和金额机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
3、证券,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中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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